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02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嘉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6093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程嘉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程嘉中前①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27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②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3 月(2 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③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7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④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⑤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1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904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⑥上開①、②、④、⑤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13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⑦前揭⑥、③案件接續執行,程嘉中於98年6 月9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5 月又13日。⑧又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6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⑨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9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⑩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6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6 罪)、3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⑪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0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⑫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⑬上開⑧至⑫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838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⑭又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揭⑦、⑬、⑭案件接續執行,程嘉中於101 年7 月3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詎程嘉中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騎乘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附表所示之投注站人員,佯稱欲購買多種刮刮樂彩券,趁投注站人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刮刮樂彩券,嗣因附表編號19、21所示之林海永、施國楨2 人發現遭竊,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程嘉中。程嘉中於有偵查權限之個人或機關得知如附表編號1 至18、20、22所示犯行前,自行向警方表明前開犯行而自首,始悉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按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 條第1 款、第2 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程嘉中所犯竊盜案件,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2 款所列之竊盜罪之案件,依上開條文規定,第一審自毋庸行合議審判,先予敘明。 被告所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曹綺娟、陳春琴、陳惠蓉、曾六郎、吳玉枝、沈國懷、許金地、陳淑春、邱金碧、謝明選、廖玉英、張翠娟、洪林秀鑾、林心緣、蕭文仁、鄧彧佳、林海永、施騰嶸、施國楨、洪嘉穗、王麗霜、張美玉、蔡佑忠、康嘉惠、張秀雲、賴焰山於警詢時陳述明確,復有監視器翻拍照片18張、現場照片51張、警員陳芳民、警務員蕭旭成製作之職務報告書附卷可參,被告之自白與相關證據均相符合,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均堪認定。 叁、論罪科刑之理由: 查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102 年1 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被告所犯本案各罪,均經本院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故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法院均應於判決時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首揭說明,自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先予敘明。 按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所持,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509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就附表編號27所示之犯行,係已將告訴人張秀雲交付之大三元刮刮樂彩券30張、黑傑克刮刮樂彩券30張及花好月圓刮刮樂彩券30張竊取得手,欲離去之際,為張秀雲發現,始交還大三元刮刮樂彩券20張、黑傑克刮刮樂彩券20張及花好月圓刮刮樂彩券30張予張秀雲,並支付新臺幣4,000 元予張秀雲購買大三元刮刮樂彩券10張、黑傑克刮刮樂彩券10張,業據告訴人張秀雲陳述在卷,且為被告所自承,則被告業已竊取上開彩券90張既遂後,未及帶走贓物之際,即經告訴人張秀雲發覺,致未能將上開物品攜離,仍不得謂非移入其權力支配之下,從而被告此次竊得之彩券應為90張,起訴書誤載為70張,容有違誤,應予更正。 是核被告附表編號1 至2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 被告所犯上開28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前①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27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②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3 月(2 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③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7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④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⑤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1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904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⑥上開①、②、④、⑤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13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⑦前揭⑥、③案件接續執行,程嘉中於98年6 月9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5 月又13日。⑧又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6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⑨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9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⑩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6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6 罪)、3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⑪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0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⑫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⑬上開⑧至⑫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838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⑭又於98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揭⑦、⑬、⑭案件接續執行,被告於101 年7 月3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則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各應依法加重其刑。 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18、20、22所示之竊盜犯行,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警員供承犯行,並接受裁判,符合自首之規定,有警員陳芳民、警務員蕭旭成製作之職務報告書1 份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又被告雖稱:伊有強迫症,會迫使其去竊取彩券云云(見本院卷第53頁反面)。惟被告前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果認為被告確患有強迫症及恐慌症,惟其行為時判斷力並無明顯缺損,其並未因強迫症及恐慌症之影響,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較常人顯著降低,有該院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見案發當時被告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亦未因而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 年5 月15日草寮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函覆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份附卷可考,是本案自無刑法第19條第1 項、第2 項之適用,併此敘明。 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於101 年7 月30日出監後,即再犯多次竊盜犯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憑恃己力獲致生活所需,率爾竊取財物侵犯他人財產法益,價值觀念已有偏差,對於告訴人曹綺娟等人所造成之財產危害及生活不便均不容輕忽,實值非難;再衡酌被告犯罪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復於本案偵、審期間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及其為高職畢業,前從事鐵模工廠作業員,月薪21,000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肆、適用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竊取之彩券│被害人│ 主 文 │ │ │ │ │/價值(新 │ │ │ │ │ │ │臺幣) │ │ │ ├──┼───────┼─────────┼─────┼───┼─────────┤ │ 1 │101年8月2日上 │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臺灣之光刮│曹綺娟│程嘉中竊盜,累犯,│ │ │午11時許 │4 段214 號(金財神│刮樂彩券50│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刮刮樂彩券行) │張/1萬元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101年11月14日 │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大三元刮刮│曹綺娟│程嘉中竊盜,累犯,│ │ │上午11時許 │4 段214 號(金財神│樂彩券25張│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刮刮樂彩券行) │/5,000元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101 年7 月30日│臺中市中區公園路4 │天作之合彩│陳春琴│程嘉中竊盜,累犯,│ │ │出監後至101 年│之2 號(富運道彩券│券20張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8 月18日前某日│行) │/4,000元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101年8月下旬某│臺中市北屯區軍功路│臺灣好神刮│陳惠蓉│程嘉中竊盜,累犯,│ │ │日下午1時許 │2 段110 號(包來富│刮樂彩券30│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彩券行) │張/3,0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101年9月初某日│臺中市大里區日新路│麻將刮刮樂│曾六郎│程嘉中竊盜,累犯,│ │ │上午11時許 │231 號(陽春彩券行│彩券10張/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2,000元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101 年9 月中旬│臺中市西屯區福雅路│刮刮樂彩券│吳玉枝│程嘉中竊盜,累犯,│ │ │某日 │121 號 │20張/2,000│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元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101年9月底某日│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臺灣之光刮│沈國懷│程嘉中竊盜,累犯,│ │ │ │2 段263 號(泰豐刮│刮樂彩券20│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刮樂彩券行) │張/4,0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 │101 年10月間某│臺中市大里區益民路│888 刮刮樂│許金地│程嘉中竊盜,累犯,│ │ │日 │1 段158 號(金郁成│彩券100 張│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刮刮樂彩券行) │/1萬元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 │101 年11月間某│臺中市大里區益民路│刮刮樂彩券│許金地│程嘉中竊盜,累犯,│ │ │日 │1 段158 號(金郁成│20張/4,000│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刮刮樂彩券行) │元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 │101年11月18日 │臺中市北屯區中清路│超級年終刮│陳淑春│程嘉中竊盜,累犯,│ │ │上午8時許 │107 之6 號(億來發│刮樂彩券35│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彩券行) │張/7,0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1 │101年11月22日 │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777 刮刮樂│邱金碧│程嘉中竊盜,累犯,│ │ │下午7時43分許 │2 段52號 │彩券8 張、│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超級777 刮│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刮樂彩券1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張/1,700元│ │ │ ├──┼───────┼─────────┼─────┼───┼─────────┤ │ 12 │101年11月26日 │臺中市西屯區福康路│金磚帝國彩│謝明選│程嘉中竊盜,累犯,│ │ │下午1時23分許 │18號(富野彩券行)│券4 張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2,000元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3 │101 年11月下旬│臺中市龍井區藝術街│麻將彩券15│廖玉英│程嘉中竊盜,累犯,│ │ │某日 │164 號(東海彩券行│張/3,000元│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4 │101年11月下旬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888 刮刮樂│張翠娟│程嘉中竊盜,累犯,│ │ │某日 │一路58巷4 號 │彩券30張/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3,000元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 │101 年11月底某│臺中市中區公園路8 │金磚帝國彩│洪林秀│程嘉中竊盜,累犯,│ │ │日 │號(洪彩彩券行) │券2 張、臺│鑾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灣之光彩券│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5 張/2,000│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元 │ │ │ ├──┼───────┼─────────┼─────┼───┼─────────┤ │ 16 │101年12月3日上│臺中市西屯區四川路│大三元刮刮│林心緣│程嘉中竊盜,累犯,│ │ │午11時50分許 │65號(來就發彩券行│樂彩券2 張│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超級777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刮刮樂彩券│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0張/2,400│ │ │ │ │ │ │元 │ │ │ ├──┼───────┼─────────┼─────┼───┼─────────┤ │ 17 │101 年12月4 日│臺中市北屯區東光路│金鑽999 彩│蕭文仁│程嘉中竊盜,累犯,│ │ │上午某時 │726 號(富比多公益│券33張/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彩券行) │6,600元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8 │101年12月7日上│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聖誕嘉年華│鄧彧佳│程嘉中竊盜,累犯,│ │ │午10時30分許 │2 段249 之11號(利│刮刮樂彩券│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鑫彩券行) │12張/6,000│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元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9 │101年12月7日下│臺中市豐原區安康路│雪人刮刮樂│林海永│程嘉中竊盜,累犯,│ │ │午2時50分許 │129 號(大金堡彩券│彩券75張/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行) │15,000元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0 │101年12月8日 │臺中市北屯區四平路│年終獎金彩│施騰嶸│程嘉中竊盜,累犯,│ │ │ │415 號(台新公益彩│券15張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券行) │/3,000元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1 │101 年12月8 日│臺中市潭子區勝利六│鈔票一把抓│施國楨│程嘉中竊盜,累犯,│ │ │12時35分 │街2 號(雙福彩券行│刮刮樂彩券│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10張/3,000│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元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2 │101年12月9日下│臺中市西屯區逢明街│雪人刮刮樂│洪嘉穗│程嘉中竊盜,累犯,│ │ │午2時55分許 │1 號(豆豆便利商店│彩券23張/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4,600元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3 │101年12月11日 │臺中市北屯區遼寧路│招財貓刮刮│王麗霜│程嘉中竊盜,累犯,│ │ │上午9時許 │1 段41號(立可得彩│樂彩券40張│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券行) │/4,000元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4 │101年12月15日 │臺中市大里區東里路│吉星高照刮│張美玉│程嘉中竊盜,累犯,│ │ │上午10時25分許│28號(泓億彩券行)│刮樂彩券20│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張/2,0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5 │101年12月15日 │臺中市大雅區神林南│麻將刮刮樂│蔡佑忠│程嘉中竊盜,累犯,│ │ │晚上11時10分許│路305 號(一級棒彩│彩券16張/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券行) │3,200元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6 │101年12月19日 │臺中市大雅區環雅路│大吉大利刮│康嘉惠│程嘉中竊盜,累犯,│ │ │下午2時55分許 │2 段259 號(環球商│刮樂彩券8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行) │張/800元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7 │101年12月19日 │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大三元刮刮│張秀雲│程嘉中竊盜,累犯,│ │ │下午4時許 │3 段32號(全壘打彩│樂彩券30張│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券行) │、黑傑克刮│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刮樂彩券30│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張、花好月│ │ │ │ │ │ │圓刮刮樂彩│ │ │ │ │ │ │券30張 │ │ │ │ │ │ │/18,000元 │ │ │ ├──┼───────┼─────────┼─────┼───┼─────────┤ │ 28 │101 年7 月30日│臺中市大雅區雅潭路│臺灣好神刮│賴焰山│程嘉中竊盜,累犯,│ │ │出監後至101 年│4 段102 號(運財彩│刮樂彩券20│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12月20日前之某│券行) │張/2,0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日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