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0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士銘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742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士銘分別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伍年,並應依附件本院102 年度司中調字第1311號調解程序筆錄所示之給付方法,履行調解內容。 犯罪事實 一、林士銘曾於民國95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5年度投刑簡字第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5年6 月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犯行構成累犯,餘皆未構成累犯)。其自97年3 月30日起至101 年11月底某日止,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宜傑事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宜傑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招攬業務、收送貨品及收取客戶貨款,並應於每月10日將上月1 日至月底應收之客戶貨款繳回宜傑公司,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林士銘因擔任前配偶大哥之銀行保證人而需款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各別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收取貨款時間,向附表客戶名稱及地點欄所示之客戶收取附表所示金額欄所示之貨款後,未依規定於每月10日將其業務上所收取之客戶貨款繳回宜傑公司,而於附表所示之侵占時間,在附表所示之侵占地點,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合計侵占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9,259 元,未繳回宜傑公司。嗣經宜傑公司先後於99年6 月1 日、101 年4 月2 日查帳時,始循線查獲上情,而林士銘已與宜傑公司達成和解,並已清償539,579元。 二、案經宜傑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案被告林士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之限制,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甚明。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無庸予以適用,且本案各項證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故本案以下所引證據,自均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三、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均未抗辯非出於任意性,復與本院調查之事實具有合致性,揆諸前揭說明,應認為其自白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士銘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不諱(見偵查卷宗第46頁及其反面、第89頁、本院卷第22頁及其反面、第28頁反面至第29頁反面),核與告訴代理人劉俞青於偵訊(見偵查卷宗第45頁及其反面、第76頁及其反面)、證人即宜傑公司會計蔡竹棋於偵訊(見偵查卷宗第55頁反面至第56頁反面)、證人即宜傑公司員工兼告訴代理人陳逸儒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相符(見本院卷第26頁反面至第27頁、第29頁反面),且有被告於99年6 月1 日、101 年4 月2 日簽署之侵占切結書影本各1 紙(見偵查卷宗第9 頁、第16頁)、本票影本2 紙(見偵查卷宗第17頁、第24頁)、郵局存證信函1 份(見偵查卷宗第36頁至第39頁)、宜傑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4 張(見偵查卷宗第10頁、第11頁、第25頁、第26頁)、業務繳款單影本8 張(見偵查卷宗第12頁、第13頁、第18頁至第21頁、第27頁、第28頁)、應收帳款簽收單影本19張(見偵查卷宗第22頁、第23頁、第29頁至第34頁、第61頁至第71頁)、應收帳款簽收單(宸寰商店)1 紙(見偵查卷宗第77頁)、估價單(大財神商店)2 紙(見偵查卷宗第77頁)、簽約點店家香菸遭侵占之證明單9 紙(見偵查卷宗第79頁至第87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不利於己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情形: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第查,被告曾於95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5年度投刑簡字第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5年6 月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為憑。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至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4 至8 所示之罪,因犯罪時間皆已逾前案95年6 月5 日執行完畢5 年,自不構成累犯,附此敘明。 ㈢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查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時,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將在刑法上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故在刑法修正施行後,有多次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犯行,原則上均應一罪一罰。至於所謂接續犯,雖在刑法之評價上僅認為成立一罪,然必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能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31 40 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集合犯係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常具有反覆、繼續為之之特性,此等反覆實行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一罪。故犯罪是否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客觀上,應斟酌其法律規定文字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是否出於行為人之1 次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73 號、同院97年度臺上字第1060號、同院97年度臺上字第1400號判決要旨參照)。依上揭說明,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立法者在預定之構成要件類型上,並無反覆實施始能成立該罪,已難為業務侵占罪係屬集合犯之認定;且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8 所示之業務侵占行為,各係其在收受貨款後,於如附表1 至8 所示侵占時間欄之時間,始進而為各該業務侵占之行為,已如前述,亦難認被告主觀上係出於1 次決意接續為之,在刑法評價上亦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其多次業務侵占之行為,依社會通念,修法後亦認應為數罪之評價,始符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至起訴意旨固認被告於附表編號1 至8 各該編號內所示之行為,亦應分論併罰等語,惟查,被告與告訴人宜傑公司係約定於每月10日前應將上月1 日至月底已收取之貨款繳回告訴人宜傑公司一節,業據證人陳逸儒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9頁反面),是被告於附表編號1 至8 各該編號內所示之行為,雖已收取貨款,惟尚未屆至其與告訴人宜傑公司約定之繳回時間,是其尚未構成業務侵占犯行,應可認定,則起訴意旨認被告於尚未屆至約定繳納貨款時間之收取貨款行為亦構成業務侵占犯行,並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為圖私利,竟利用從事業務之機會,侵占向客戶收取之貨款,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宜傑公司,所為甚為不妥,應予非難,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宜傑公司成立和解,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 紙在卷足憑(見偵查卷宗第52頁),被告迄今亦已清償告訴人宜傑公司539,579 元,參以告訴代理人陳逸儒於本院審理時陳明:當時老闆與被告談和解時,有說要給被告一次機會,並沒有要被告入監之意思等語(見本院卷第27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㈤末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例如修正後新舊法之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若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則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102 年1 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係將原規定移列第1 項前段,並增列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之規定,而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均經本院宣告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即無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應逕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㈥按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 年以上5 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曾於95年間,因故意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5年度投刑簡字第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5年6 月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是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犯行,係構成累犯,固如前述,惟按刑法第74條第2 款所稱「5 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應以後案宣示判決之時,而非以後案犯罪之時,為其認定之基準;即後案「宣示判決時」既已逾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 年以上,雖後案為累犯,但累犯成立之要件與宣告緩刑之前提要件(即刑法第74條第1 款、第2 款所示之情形)本不相同,且法律亦無限制累犯不得宣告緩刑之規定。故成立累犯者,若符合緩刑之前提要件,經審酌後,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仍非不得宣告緩刑(最高法院92年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前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於95年6 月5 日執行完畢,惟於本院102 年9 月5 日宣示判決之時,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擔任前配偶大哥之銀行保證人而需款孔急,一時失慮,因而觸犯刑法,業已清償告訴人宜傑公司539,579 元,且事後並與告訴人宜傑公司達成和解,允諾自102 年5 月12日按月給付告訴人宜傑公司10,000元直至清償完畢為止,有本院102 年度司中調字第1311號調解程序筆錄1 份存卷可參(見偵查卷宗第52頁至第53頁),堪認被告犯後已有悔意,參以告訴代理人陳逸儒於本院審理時陳明:當時老闆與被告談和解時,有說要給被告一次機會,並沒有要被告入監之意思等語(見本院卷第27頁)等情,本院因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5 年,並命被告應依上揭調解筆錄所示給付方法,履行調解內容,以啟自新。又上揭「附件本院102 年度司中調字第1311號調解程序筆錄所示之給付方法,履行調解內容」部分,係屬本件緩刑宣告之附帶負擔,若被告有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美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收取貨款時間 │客戶名稱及地點│金 額 │侵占時間 │侵占地點│主 文 │ │ │ │ │(新臺幣)│ │ │ │ ├──┼───────┼───────┼─────┼──────┼────┼──────┤ │ │ │文津麵包(臺中│ │99年4 月11日│臺中市○│林士銘犯業務│ │ 1 │99年3月29日 │市潭子區○○路│ 1,023元 │ │○區○○│侵占罪,累犯│ │ │ │0段000巷00號)│ │ │路00之0 │,處有期徒刑│ │ │ │ │ │ │號宜傑公│柒月。 │ │ ├───────┼───────┼─────┤ │司內 │ │ │ │ │沈老師(臺中市│ │ │ │ │ │ │99年3月29日 │○○區○○路0 │ 1,023元 │ │ │ │ │ │ │段00巷00號) │ │ │ │ │ │ ├───────┼───────┼─────┤ │ │ │ │ │ │容哥檳榔(臺中│ │ │ │ │ │ │99年3月29日 │市○○區○○路│ 1,782元 │ │ │ │ │ │ │0 段0 號往前1 │ │ │ │ │ │ │ │公尺) │ │ │ │ │ │ ├───────┼───────┼─────┤ │ │ │ │ │ │535 檳榔(臺中│ │ │ │ │ │ │99年3月29日 │市○○區○○路│ 1,530元 │ │ │ │ │ │ │0 段000 之0 號│ │ │ │ │ │ │ │) │ │ │ │ │ │ ├───────┼───────┼─────┤ │ │ │ │ │ │唐員外檳榔(臺│ │ │ │ │ │ │99年3月29日 │中市○○區○○│1,530元 │ │ │ │ │ │ │路0段000 之0號│ │ │ │ │ │ │ │) │ │ │ │ │ │ ├───────┼───────┼─────┤ │ │ │ │ │ │阿蘭檳榔30(臺│ │ │ │ │ │ │99年3月29日 │中市○○區○○│ 1,530元 │ │ │ │ │ │ │路0 段00號) │ │ │ │ │ │ ├───────┼───────┼─────┤ │ │ │ │ │ │綠豆黃08(臺中│ │ │ │ │ │ │99年3月29日 │市○○區○○路│ 600元 │ │ │ │ │ │ │0段00 號) │ │ │ │ │ │ ├───────┼───────┼─────┤ │ │ │ │ │ │裕馨商店(臺中│ │ │ │ │ │ │99年3月29日 │市潭子區雅潭路│ 2,031元 │ │ │ │ │ │ │2 段199 巷5 號│ │ │ │ │ │ │ │) │ │ │ │ │ │ ├───────┼───────┼─────┤ │ │ │ │ │ │大高雄檳榔(臺│ │ │ │ │ │ │99年3月29日 │中市○○區○○│ 1,530元 │ │ │ │ │ │ │路0 段0號) │ │ │ │ │ │ ├───────┼───────┼─────┤ │ │ │ │ │ │青少椰檳榔(臺│ │ │ │ │ │ │99年3月29日 │中市○○區○○│ 1,530元 │ │ │ │ │ │ │路0段00號) │ │ │ │ │ │ ├───────┼───────┼─────┤ │ │ │ │ │ │儂徠檳榔10(臺│ │ │ │ │ │ │99年3月29日 │中市潭子區○○│ 1,530元 │ │ │ │ │ │ │路0 段000 號)│ │ │ │ │ │ ├───────┼───────┼─────┤ │ │ │ │ │ │大金檳榔(臺中│ │ │ │ │ │ │99年3月29日 │市潭子區○○路│ 1,349元 │ │ │ │ │ │ │0段000號) │ │ │ │ │ │ ├───────┼───────┼─────┤ │ │ │ │ │ │豬哥標檳榔02 │ │ │ │ │ │ │99年3月29日 │(臺中市潭子區│ 1,290元 │ │ │ │ │ │ │○○路0 段000 │ │ │ │ │ │ │ │號) │ │ │ │ │ │ ├───────┼───────┼─────┤ │ │ │ │ │ │東寶檳榔(臺中│ │ │ │ │ │ │99年3月29日 │市潭子區○○路│ 1,514元 │ │ │ │ │ │ │0段0號) │ │ │ │ │ │ ├───────┼───────┼─────┤ │ │ │ │ │ │上菁台灣檳榔(│ │ │ │ │ │ │99年3月29日 │臺中市○○路0 │ │ │ │ │段00號) │ │ │ │ │ │ ├───────┼───────┼─────┤ │ │ │ │ │ │夜貓族檳榔(臺│ │ │ │ │ │ │99年3月29日 │中市潭子區○○│ 1,105元 │ │ │ │ │ │ │路0段000 號) │ │ │ │ │ │ ├───────┼───────┼─────┤ │ │ │ │ │ │阿鴻檳榔(臺中│ │ │ │ │ │ │99年3月29日 │市潭子區○○路│ 1,105元 │ │ │ │ │ │ │0000 之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綠豆黃01(臺中│ │ │ │ │ │ │99年3月29日 │市豐原區○○路│ 1,281元 │ │ │ │ │ │ │0號 ) │ │ │ │ │ │ ├───────┼───────┼─────┤ │ │ │ │ │ │螞蟻王01(臺中│ │ │ │ │ │ │99年3月29日 │市豐原區○○路│ 1,450元 │ │ │ │ │ │ │000 號) │ │ │ │ │ │ ├───────┼───────┼─────┤ │ │ │ │ │ │春檳榔01(臺中│ │ │ │ │ │ │99年3月29日 │市神岡區○○路│ 1,514元 │ │ │ │ │ │ │0之0號) │ │ │ │ │ │ ├───────┼───────┼─────┤ │ │ │ │ │ │紅蜘蛛檳榔(臺│ │ │ │ │ │ │99年3月29日 │中市潭子區○○│ 817元 │ │ │ │ │ │ │路0段00號) │ │ │ │ │ │ ├───────┼───────┼─────┤ │ │ │ │ │ │金吉星(臺中市│ │ │ │ │ │ │99年3月29日 │潭子區○○路0 │ 1,530元 │ │ │ │ │ │ │段00之0 號) │ │ │ │ │ │ ├───────┼───────┼─────┤ │ │ │ │ │ │灰哥檳榔(臺中│ │ │ │ │ │ │99年3月30日 │市潭子區○○路│ 2,550元 │ │ │ │ │ │ │0段00 號) │ │ │ │ │ │ ├───────┼───────┼─────┤ │ │ │ │ │ │AA檳榔(臺中市│ │ │ │ │ │ │99年3月30日 │潭子區○○路0 │ 2,550元 │ │ │ │ │ │ │段00號) │ │ │ │ │ │ ├───────┼───────┼─────┤ │ │ │ │ │ │百祥便利(臺中│ │ │ │ │ │ │99年3月30日 │市潭子區○○街│ 1,700元 │ │ │ │ │ │ │00 號 ) │ │ │ │ │ │ ├───────┼───────┼─────┤ │ │ │ │ │ │來來(臺中市潭│ │ │ │ │ │ │99年3月30日 │子區○○路0 段│ 2,205元 │ │ │ │ │ │ │000 號) │ │ │ │ │ │ ├───────┼───────┼─────┤ │ │ │ │ │ │主顧客檳榔(臺│ │ │ │ │ │ │99年3月30日 │中市潭子區○○│ 1,865元 │ │ │ │ │ │ │路0段0號) │ │ │ │ │ │ ├───────┼───────┼─────┤ │ │ │ │ │ │明德商店(臺中│ │ │ │ │ │ │99年3月30日 │市神岡區○○路│ 2,205元 │ │ │ │ │ │ │0段00 號) │ │ │ │ │ │ ├───────┼───────┼─────┤ │ │ │ │ │ │金益商店(臺中│ │ │ │ │ │ │99年3月30日 │市神岡區○○路│ 2,550元 │ │ │ │ │ │ │0段0巷0 號) │ │ │ │ │ │ ├───────┼───────┼─────┤ │ │ │ │ │ │柳枝檳榔(臺中│ │ │ │ │ │ │99年3月30日 │市豐原區○○路│ 2,210元 │ │ │ │ │ │ │00 巷00 號) │ │ │ │ │ │ ├───────┼───────┼─────┤ │ │ │ │ │ │三好檳榔(臺中│ │ │ │ │ │ │99年3月30日 │市豐原區○○大│ 2,205元 │ │ │ │ │ │ │道0 段0 號) │ │ │ │ │ │ ├───────┼───────┼─────┤ │ │ │ │ │ │168 檳榔(臺中│ │ │ │ │ │ │99年3月30日 │市豐原區○○路│ 2,205元 │ │ │ │ │ │ │00 號 ) │ │ │ │ │ │ ├───────┼───────┼─────┤ │ │ │ │ │ │馬岡購物(臺中│ │ │ │ │ │ │99年3月30日 │市大雅區○○路│ 1,119元 │ │ │ │ │ │ │00 號 ) │ │ │ │ │ │ ├───────┼───────┼─────┤ │ │ │ │ │ │蕙源檳榔01(臺│ │ │ │ │ │ │99年3月30日 │中市大雅區○○│ 1,530元 │ │ │ │ │ │ │路00號) │ │ │ │ │ │ ├───────┼───────┼─────┤ │ │ │ │ │ │岐山商店(臺中│ │ │ │ │ │ │99年3月30日 │市潭子區頭張路│ 2,550元 │ │ │ │ │ │ │2 段113 巷76弄│ │ │ │ │ │ │ │7 號) │ │ │ │ │ │ ├───────┼───────┼─────┤ │ │ │ │ │ │喜鵲檳榔(臺中│ │ │ │ │ │ │99年3月30日 │市潭子區興華一│ 2,205元 │ │ │ │ │ │ │路274 號) │ │ │ │ │ │ ├───────┼───────┼─────┤ │ │ │ │ │ │花精靈檳榔(臺│ │ │ │ │ │ │99年3月30日 │中市潭子區○○│ 2,205元 │ │ │ │ │ │ │路0段00號) │ │ │ │ │ │ ├───────┼───────┼─────┤ │ │ │ │ │ │金口愛檳榔(臺│ │ │ │ │ │ │99年3月30日 │中市潭子區○○│ 1,782元 │ │ │ │ │ │ │路0段000 之0號│ │ │ │ │ │ │ │) │ │ │ │ │ │ ├───────┼───────┼─────┤ │ │ │ │ │ │佩佩(臺中市潭│ │ │ │ │ │ │99年3月30日 │子區○○路0 段│ 2,205元 │ │ │ │ │ │ │00 號 ) │ │ │ │ │ │ ├───────┼───────┼─────┤ │ │ │ │ │ │果子綠(臺中市│ │ │ │ │ │ │99年3月30日 │神岡區○○路00│ 2,550元 │ │ │ │ │ │ │號) │ │ │ │ │ ├──┼───────┼───────┼─────┼──────┼────┼──────┤ │ │ │康德檳榔(臺中│ │99年5月11日 │臺中市神│林士銘犯業務│ │ 2 │99年4月1日 │市神岡區○○路│ 2,205元 │ │岡區○○│侵占罪,累犯│ │ │ │0段00 號) │ │ │路00之0 │,處有期徒刑│ │ │ │ │ │ │號宜傑公│柒月。 │ │ ├───────┼───────┼─────┤ │司內 │ │ │ │ │大誠檳榔(臺中│ │ │ │ │ │ │99年4月1日 │市豐原區○○路│ 2,205元 │ │ │ │ │ │ │00 號 ) │ │ │ │ │ │ ├───────┼───────┼─────┤ │ │ │ │ │ │姊妹檳榔(臺中│ │ │ │ │ │ │99年4月1日 │市潭子區○○路│ 2,210元 │ │ │ │ │ │ │0段00 號) │ │ │ │ │ │ ├───────┼───────┼─────┤ │ │ │ │ │ │101 檳榔(臺中│ │ │ │ │ │ │99年4月1日 │市潭子區崇德路│ 2,205元 │ │ │ │ │ │ │、雅潭路路口)│ │ │ │ │ │ ├───────┼───────┼─────┤ │ │ │ │ │99年4月20日 │大財神(臺中市│57,000元 │ │ │ │ │ │ │豐原區○○路00│ │ │ │ │ │ │ │ 號) │ │ │ │ │ ├──┼───────┼───────┼─────┼──────┼────┼──────┤ │ │ │大財神(臺中市│ │99年6月11日 │臺中市神│林士銘犯業務│ │ 3 │99年5月5日 │豐原區○○路00│52,080元 │ │岡區○○│侵占罪,累犯│ │ │ │ 號) │ │ │路00之0 │,處有期徒刑│ │ ├───────┼───────┼─────┤ │號宜傑公│玖月。 │ │ │ │大財神(臺中市│ │ │司內 │ │ │ │99年5月8日 │豐原區西勢路29│35,060元 │ │ │ │ │ │ │7 號) │ │ │ │ │ │ ├───────┼───────┼─────┤ │ │ │ │ │ │大財神(臺中市│ │ │ │ │ │ │99年5月10日 │豐原區○○路00│50,215元 │ │ │ │ │ │ │號 ) │ │ │ │ │ │ ├───────┼───────┼─────┤ │ │ │ │ │ │大財神(臺中市│ │ │ │ │ │ │99年5月12日 │豐原區○○路00│40,705元 │ │ │ │ │ │ │號) │ │ │ │ │ │ ├───────┼───────┼─────┤ │ │ │ │ │ │大財神(臺中市│ │ │ │ │ │ │99年5月15日 │豐原區○○路00│49,990元 │ │ │ │ │ │ │號 ) │ │ │ │ │ │ ├───────┼───────┼─────┤ │ │ │ │ │ │大財神(臺中市│ │ │ │ │ │ │99年5月15日 │豐原區○○路00│ 52,995元 │ │ │ │ │ │ │號) │ │ │ │ │ │ ├───────┼───────┼─────┤ │ │ │ │ │ │大財神(臺中市│ │ │ │ │ │ │99年5月22日 │豐原區○○路00│41,775元 │ │ │ │ │ │ │號) │ │ │ │ │ │ ├───────┼───────┼─────┤ │ │ │ │ │99年5月26日 │吉利行生 │ 1,200元 │ │ │ │ │ ├───────┼───────┼─────┤ │ │ │ │ │ │被告請03區(豐│ │ │ │ │ │ │ │原區)同事下貨│ │ │ │ │ │ │99年5月26日 │給店家大財神,│34,930元 │ │ │ │ │ │ │再將貨款侵占。│ │ │ │ │ │ ├───────┼───────┼─────┤ │ │ │ │ │ │被告將車上存貨│ │ │ │ │ │ │99年5 月31日 │出售予不詳客戶│210,731元 │ │ │ │ │ │ │,再將貨款侵占│ │ │ │ │ │ │ │。 │ │ │ │ │ ├──┼───────┼───────┼─────┼──────┼────┼──────┤ │ │ │被告將宜傑公司│ │101年3月11日│臺中市神│林士銘犯業務│ │ 4 │101年2月某日 │擬贈與簽約點9 │ 33,840元 │ │岡區○○│侵占罪,處有│ │ │ │家店家之47條香│ │ │路00之0 │期徒刑柒月。│ │ │ │菸出售予不詳客│ │ │號宜傑公│ │ │ │ │戶,再將貨款侵│ │ │司內 │ │ │ │ │占。 │ │ │ │ │ │ ├───────┼───────┼─────┤ │ │ │ │ │ │連記(臺中市豐│ │ │ │ │ │ │101年2月9日 │原區○○路0 段│28,390元 │ │ │ │ │ │ │00 號 ) │ │ │ │ │ │ ├───────┼───────┼─────┤ │ │ │ │ │ │義興(臺中市新│ │ │ │ │ │ │101年2月15日 │社區○○街00號│25,160元 │ │ │ │ │ │ │) │ │ │ │ │ │ ├───────┼───────┼─────┤ │ │ │ │ │ │全友(臺中市新│ │ │ │ │ │ │101年2月15日 │社區○○街0段0│19,785元 │ │ │ │ │ │ │號) │ │ │ │ │ │ ├───────┼───────┼─────┤ │ │ │ │ │ │巧家(臺中市 │ │ │ │ │ │ │101年2月15日 │○○區○○街0 │18,130元 │ │ │ │ │ │ │之0 號) │ │ │ │ │ ├──┼───────┼───────┼─────┼──────┼────┼──────┤ │ │ │宸寰(臺中市新│ │101年4月11日│臺中市神│林士銘犯業務│ │ │ │社區○○街0 號│ │ │岡區○○│侵占罪,處有│ │ 5 │101年3月21日 │) │ 18,000元 │ │路00之0 │期徒刑捌月。│ │ │ │ │ │ │號宜傑公│ │ │ ├───────┼───────┼─────┤ │司內 │ │ │ │ │被告將車上存貨│ │ │ │ │ │ │ │出售予不詳客戶│ │ │ │ │ │ │101年3月24日 │,再將貨款侵占│ 9,660元 │ │ │ │ │ │ │。 │ │ │ │ │ ├──┼───────┼───────┼─────┼──────┼────┼──────┤ │ │ │被告將車上存貨│ │101年5月11日│臺中市神│林士銘犯業務│ │ │ │出售予不詳客戶│ │ │岡區○○│侵占罪,處有│ │ 6 │101年4月2日 │,再將貨款侵占│321,403元 │ │路0之0號│期徒刑捌月。│ │ │ │。 │ │ │宜傑公司│ │ │ │ │ │ │ │內 │ │ ├──┼───────┼───────┼─────┼──────┼────┼──────┤ │ │ │被告將車上存貨│ │101 年11月11│臺中市神│林士銘犯業務│ │ 7 │ │出售予不詳客戶│ │日 │岡區○○│侵占罪,處有│ │ │101年10月10日 │,再將貨款侵占│32,550元 │ │路00之0 │期徒刑捌月。│ │ │ │。 │ │ │號宜傑公│ │ │ │ │ │ │ │司內 │ │ │ │ │ │ │ │ │ │ │ ├───────┼───────┼─────┤ │ │ │ │ │ │富發(臺中市豐│ │ │ │ │ │ │101年10月13日 │原區○○路0 段│16,054元 │ │ │ │ │ │ │00 號 ) │ │ │ │ │ │ ├───────┼───────┼─────┤ │ │ │ │ │ │全日食(臺中市│ │ │ │ │ │ │101年10月22日 │新社區○○路00│ 3,020元 │ │ │ │ │ │ │號) │ │ │ │ │ │ ├───────┼───────┼─────┤ │ │ │ │ │ │全日食(臺中市│ │ │ │ │ │ │101年10月29日 │○○區○○路00│ 2,930元 │ │ │ │ │ │ │號) │ │ │ │ │ ├──┼───────┼───────┼─────┼──────┼────┼──────┤ │ │ │坪頂(臺中市新│ │101 年12月11│臺中市神│林士銘犯業務│ │ 8 │101年11月5日 │社區○○街0 號│11,780元 │日 │岡區○○│侵占罪,處有│ │ │ │) │ │ │路00之0 │期徒刑捌月。│ │ ├───────┼───────┼─────┤ │號宜傑公│ │ │ │ │全日食(臺中市│ │ │司內 │ │ │ │101年11月5日 │○○區00路00號│ 2,6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夏威夷(臺中市│ │ │ │ │ │ │101年11月9日 │豐原區○○路0 │12,160元 │ │ │ │ │ │ │段00號往後00公│ │ │ │ │ │ │ │尺) │ │ │ │ │ │ ├───────┼───────┼─────┤ │ │ │ │ │ │坪頂(臺中市新│ │ │ │ │ │ │101年11月12日 │社區○○街0 號│12,980元 │ │ │ │ │ │ │) │ │ │ │ │ │ ├───────┼───────┼─────┤ │ │ │ │ │ │全日食(臺中市│ │ │ │ │ │ │101年11月12日 │新社區○○路00│17,000元 │ │ │ │ │ │ │號) │ │ │ │ │ │ ├───────┼───────┼─────┤ │ │ │ │ │ │義興(臺中市新│ │ │ │ │ │ │101年11月15日 │社區○○街00號│30,640元 │ │ │ │ │ │ │) │ │ │ │ │ │ ├───────┼───────┼─────┤ │ │ │ │ │ │坪頂(臺中市新│ │ │ │ │ │ │101年11月17日 │社區○○街0 號│11,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將車上存貨│ │ │ │ │ │ │101年11月30日 │出售予不詳客戶│268,705元 │ │ │ │ │ │ │,再將貨款侵占│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