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10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賀明 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 12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賀明係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張貼該公司宣傳廣告帆布,於民國102年3月間,指使姓名年籍不詳之施工人員,擅自在英屬維京群島商敏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所設置之甲種鐵製圍牆上,以鑽孔方式而鑽有21個孔洞,用以懸掛宣傳廣告帆布,致使該鐵製圍牆產生孔洞,足生損害於英屬維京群島商敏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規定參照。本件被告黃賀明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已與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敏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卷附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