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304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嘉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2648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程嘉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程嘉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附表所示投注站之人員,佯稱欲購買刮刮樂彩券,趁投注站人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刮刮樂彩券。而其於民國102 年1月20日凌晨0時20分許,至位於臺中市○區○○○街000 號之「旺旺來彩券行」為附表編號2 所示之竊盜犯行時,因其先前曾至該彩券行竊取彩券,遭該彩券行負責人李明清認出,並報警逮捕程嘉中(惟警當時並未發覺附表編號2 所示之竊盜犯行)。嗣程嘉中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其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前,向員警坦承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維國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程嘉中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 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本院合議庭審理時,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 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維國及被害人皮莊秋欗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3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2月4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號函、被告為兌獎人之彩券發行資料、經銷商名單及各式刮刮樂彩券暨序號一覽表附卷可稽,復有財神到彩券6張及開運年菜彩券2張扣案為證(財神到彩券6 張業已發還被害人皮莊秋欗)。而被告曾於101年12月15日、102年1 月13日前往旺旺來彩券行竊取彩券,嗣於102年1月20日凌晨0 時許再度前往旺旺來彩券行竊盜時,遭該彩券行負責人李明清認出而報警逮捕,經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14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之事實,亦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全案卷宗核閱無訛。又本件扣案之財神到彩券雖僅6 張,惟被告於警詢時供稱:約偷了40張左右,都是同一主題等語明確(見偵卷第25頁),於本院審理時亦供承:去潭子郵局偷的都是財神到,總共4、50 張左右,沒有中獎的都丟掉了,在我身上扣得的6 張是有中獎的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76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皮莊秋欗於警詢時證稱:在今年1月初某日下午遭1名男子偷走40多張彩券之被害情節大致相符,參以扣案之「財神到」彩券6 張,其序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有不連續之情形,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被告為兌獎人之彩券發行資料可資查考,足認被告自皮莊秋欗處所竊取之彩券應不只6 張,爰認定其自皮莊秋欗處竊取之財神到彩券為40張。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所犯2 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起訴書雖認被告僅自皮莊秋欗處竊取扣案之財神到彩券6 張,惟實際上應為40張,已如前述,而起訴書所漏論之彩券34張,既為被告同一次犯行所竊,與已敘明之6 張彩券有事實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四、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一)被告有如下所述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爰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1、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中簡字第27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一案)。 2、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3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二案)。 3、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57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4月(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第三案)。 4、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7年度簡字第20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四案)。 5、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118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90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第五案)。 6、上開第一、二、四、五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3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下稱第六案)。 7、前揭第三、六案接續執行後,被告於98年6月9日假釋出監,然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5 月又13日(下稱第七案)。 8、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8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下稱第八案)。 9、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8年度簡字第94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九案)。 10、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36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6罪)、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第十案)。 11、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8年度簡字第10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十一案)。 12、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十二案)。 13、上開第八至十二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下稱第十三案)。 14、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8年度簡字第11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十四案)。 15、上開第七、十三及十四案接續執行後,於101年7月30日在監服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被告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竊盜犯行,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警員供承犯行,並接受裁判,合於自首之規定,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被告所犯上開2 罪,均有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爰依法先加後減之。 五、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非佳,竟不思憑恃己力獲致生活所需,再犯本件竊盜犯行,漠視他人權益,行為殊值非難;(二)被告為高職畢業,曾經擔從事建材、汽車送貨員(見本院卷第76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三)被告2 次竊取財物之價值分別為4000元及200 元之犯罪情節及所生實害;(四)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惟其所犯各罪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規定,均併合處罰之,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竊取財物 │被害人 │主文 │ ├──┼────┼──────┼─────┼─────┼─────────┤ │ 1 │102年1月│臺中市潭子區│財神到彩券│皮莊秋欗 │程嘉中竊盜,累犯,│ │ │初某日下│○○路0 段00│40張(價值│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午 │號之潭子郵局│4000元)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前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102年1月│臺中市中區中│開運年菜彩│林維國(林│程嘉中竊盜,累犯,│ │ │20日凌晨│○○街000 號│券2張(價 │維國將彩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0時20分 │(旺旺來彩券│值200元) │寄放在李明│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許 │行) │ │清經營之旺│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旺來彩券行│ │ │ │ │ │ │出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