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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09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林德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309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彭雲明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102年度易字第30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091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彭雲明收受,且上訴人已於102年12月27日撰寫上訴狀,其上記述「因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091號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請容後再補」等語,並於102年12月31日送達本院,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證;惟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德鑫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091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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