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34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廷沐 選任辯護人 林俊雄律師 被 告 黃子心(原名黃瑞璦)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274 號),本院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湯廷沐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其中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附表一編號6 至22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子心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2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2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8 至37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湯廷沐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6年度投簡字第9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於民國97年3 月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詳如理由四(四)所述】。詎猶不知悔改,復先後為下列行為: (一)湯廷沐自94年間起,擔任「禾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康國際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000號1 樓,營業地點為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13樓之1 )負責人,其因禾康國際公司先前投資普通住宅建案失利,導致公司虧損,為籌措資金,乃於96年8 月間找友人黃子心(原名黃瑞璦)至禾康國際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嗣自97年4 月間起,則改任財務長。其等即以禾康國際公司名義對外招攬業務,均明知禾康國際公司就「雲南鳳凰休閒渡假別墅」、「鹿谷鳳凰休閒渡假別墅」及坐落在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之「禾康佛境聖地墓基」(該地為「財團法人私立臺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下稱百齡管理會》管領),皆無開發及建設計畫,且禾康國際公司就「禾康佛境聖地墓基」部分亦無處分及設質之權利,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上下線傳銷職階(即俗稱老鼠會,分督導、協理、經理及副理等層級)、獎金制度之手法,由湯廷沐、黃子心或其等所利用之不知情下線投資人即如附表一編號6 、10至18、20所示李元俊、江靜華、石松函、黃興中(江靜華、黃興中所涉詐欺取財及違反銀行法等罪嫌,業經不起訴處分)等人對外招來投資,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20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附表一編號1 至20所示之方式,向被害人佯稱:禾康國際公司將在大陸雲南省大理市或南投縣鹿谷鄉坪子頂開發渡假別墅,亟需資金,乃推出「雲南鳳凰休閒渡假會員卡」及「鹿谷鳳凰休閒渡假會員卡」2 專案,投資人可認購該2 專案之會員卡(約定內容略為:⒈會員每月可領回投資金額1.5 %之利息;⒉可依會員卡等級【普卡、銀卡、金卡及白金卡】享受每年不同天數在該渡假別墅住宿、享國內外策略聯盟特約商店優惠折扣權益、入住9 折、禾康國際公司相關產品優惠折扣等之權益;⒊會員在渡假村建設期間,可至該公司國內外等值特約策略聯盟渡假中心住宿;⒋自定約日起1 年為鑑賞期,鑑賞期滿如不滿意可書面申請全額退費);另自97年初起,改以禾康國際公司已取得與「百齡管理會」合資興建殯儀館、火葬場等墓地開發案之權利,急需集資興建,再以湯廷沐個人名義代表禾康國際公司,與不特定投資人訂立「借貸合約書」等詞(內容略為:⒈貸方每月可獲借貸金額1.5 %利息;⒉借方提供上開「禾康佛境聖地墓基使用憑證」為擔保,如借方積欠利息,則上開擔保歸貸方所有;⒊貸方到期可請求返還本金或轉為禾康國際公司股份),且為取信被害人,湯廷沐、黃子心則以提供相關文宣資料等方式,介紹及解說上開投資或借款方案細節,或陪同被害人前往佯稱策略聯盟,實際與禾康國際公司無任何經營合作關係之大陸地區雲南省大理市之「鳳凰溫泉渡假酒店」或前揭「禾康佛境聖地墓基」等處參觀,並告知被害人該等開發案即將動工云云,藉以誘騙被害人投資上揭開發案,或將原有「鹿谷鳳凰休閒渡假會員卡」投資人之投資轉為「借款」名義,再以「禾康佛境聖地墓基使用憑證」作為擔保,而遂行詐術,致如附表一編號1 至20所示之被害人均因而陷於錯誤,而先後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 至20所示之財物。 (二)湯廷沐另獨自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個別犯意,利用前開不知情之下線投資人即如附表一編號21、22所示之李永駿對外招來投資,於如附表一編號21、22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附表一編號21、22所示之方式,向被害人佯稱:禾康國際公司將在大陸雲南省大理市或南投縣鹿谷鄉坪子頂開發渡假別墅,亟需資金,乃推出「雲南鳳凰休閒渡假會員卡」及「鹿谷鳳凰休閒渡假會員卡」2 專案等詞,復以提供相關文宣資料等方式,介紹及解說上開投資或借款方案細節,並告知被害人該等開發案即將動工云云,藉以誘騙被害人投資上揭開發案(詳如前述),再以「禾康佛境聖地墓基使用憑證」作為擔保,而遂行詐術,致如附表一編號21、22所示之被害人均因而陷於錯誤,而先後交付如附表一編號21、22所示之財物。 二、迄97年9 月間,因湯廷沐、黃子心無力支付上開利息,經被害人索討利息或因投資期滿要求禾康國際公司返還本金未果,且發現上開「禾康佛境聖地墓基」尚未動工,而禾康國際公司亦自97年10月15日起宣告停業,被害人等始知受騙。嗣為警先後於98年3 月17、18、25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或經受搜索人自行提出、同意下,在臺中市○區○○○街0 號12樓之1 等處,扣得如附表二所示屬湯廷沐、黃子心所有供本案犯罪使用或預備使用之物,暨與本案無關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附表四所示之物已發還予湯廷沐、莊加),進而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臺中市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第二分局、第三分局、第四分局、第六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臺東縣政府警察局查獲,並由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被告湯廷沐、黃子心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亦明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此乃因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程序宜由審判長便宜行事,以適當之方法行之即可,亦即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方法、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方式等,均不須強制適用一般審判程序之規定;又因被告、辯護人對犯罪事實不爭執,可認定被告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亦無庸適用。是以,本案既依上開規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則本判決所採用之證據,均不受傳聞證據證據能力之限制,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對犯罪事實亦表認罪,被告及辯護人對各項證據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可認定其等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且本案各項證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是本判決下列所採用之證據,皆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湯廷沐、黃子心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而被告湯廷沐、黃子心如何施行詐術手段,使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等情,亦據證人即被害人施銘宮、邱慶森、朱秀屏、傅雲信、劉足、陳姿慧、李碧珠、林會至、姚春如、鍾惠蓮、林瑞芬、杜澤臣、陳素玉、石松育、李秀貞、蕭約民、高富生、楊金龍、童惠萍、曾玲蓉、蘇樹炎、張逸芸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在卷;此外,復有湯廷沐涉嫌詐欺案被害人清冊、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97年9 月份應給付利息(於97年10月10日至15 日 發放)、鹿谷鳳凰休閒渡假會員卡認購契約書、借貸合約書、禾康佛境聖地墓基使用憑證、大眾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大眾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帳號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明細、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支票【票號:EH0000000 、金額:200 萬元】、臺中市第一花園公墓位置標示圖、雲南大里鳳凰休閒渡假會員卡申購單、繳回墓基使用憑證之證明、鹿谷鳳凰休閒渡假會員卡申購單、收據、存摺封面影本、滬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禾康佛境聖地」投資開發案行銷企劃草擬、禾康佛境聖地HK憑證、禾康國際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臺中市第一花園公墓「禾康清境墓園」開發案協議書、禾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禾康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合作金庫銀行南臺中分行98年1 月8 日合金南臺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關係人林寶春在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即96年至97年度交易明細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98年1 月9 日合金南屯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證人傅雲信在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暨該帳戶自96年1 月8 日起至97年12月30日止存款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中分行98年1 月15日合金彰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證人施銘宮在該行支存帳號0000000000000 號、活儲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96、97年之存款交易明細表及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文心分行98年3 月6 日合金文心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禾康國際公司在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客戶資料查詢單、存款交易明細表、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湯廷沐、黃子心、關係人葉進雄分別在百齡管理會、禾康國際公司之名片、禾康國際公司之投資說明等資料、投資人清冊、借貸合約說明書、支票【票號:RI0000000 、金額:315000元】、墓基使用憑證說明書等附卷可稽,另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得佐,足認被告湯廷沐、黃子心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部分: 被告湯廷沐、黃子心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102 年1 月8 日修正,於同年1 月23日公布,並自同年1 月25日施行,是被告2 人犯罪後法律已有變更,爰就本案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說明如下:查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分別定其執行刑,而異其執行方式,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並於裁判確定後,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經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以被告湯廷沐、黃子心行為後即修正後之法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2 人,因而此部分依刑法第2 條第1項 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論處。四、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湯廷沐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而被告黃子心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所為,則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湯廷沐、黃子心就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而被告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利用不知情之下線投資人即如附表一編號6 、10至18、20所示李元俊、江靜華、石松函、黃興中等人為詐欺行為;另被告湯廷沐單獨利用不知情之下線投資人即如附表一編號21、22所載李永駿為詐欺犯行,均為間接正犯。 (三)被告湯廷沐如附表一所示之22次詐欺取財行為;被告黃子心如附表一編號1 至20所示之20次詐欺取財犯行,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各應予分論併罰。 (四)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 ,刑法第47條第1 項定有明文。然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1 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0 年8 月23日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8年度臺非字第143 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湯廷沐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6年度投簡字第9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第1 案),於97年3 月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被告湯廷沐又因詐欺、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均減為有期徒刑4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第2 案);另因違反公司法、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中簡字第207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4 月、4 月,其中3 罪皆減為有期徒刑2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第3 案);上開第1 、2 、3 案再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甫於102 年5 月13日確定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是被告湯廷沐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為本案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時,前揭第1 案所載刑事判決實質上並未執行完畢,依首揭法條及判決要旨,不能論以累犯。起訴書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尚有誤會,併此指明。 (五)爰審酌被告湯廷沐、黃子心不思以正途謀生,竟因貪圖不法利益,以優渥利息為號召,誘使投資人出資,造成多人數十萬元甚至數百萬元之損失,其等行為絕非可取,復考量被告2 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主從地位、分工程度、本案犯罪情節及所生損害,兼衡事後已與被害人李碧珠、邱慶森、傅雲信、林會至、鍾惠蓮、楊金龍、童惠萍、曾玲蓉、蘇樹炎、張逸芸、蕭約民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足參,至被害人施銘宮、朱秀屏、劉足、李秀貞、陳姿慧、姚春如、林瑞芬、杜澤臣、陳素玉、石松育、高富生部分,本院已依被告請求,給予甚長期間進行和解,然猶未能達成,暨被告2 人犯後皆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湯廷沐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對被告黃子心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20所示之刑,且就其2 人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以1000元折算1 日之折算標準,併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刑,暨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湯廷沐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六)本案扣獲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8 至37所示之物,各係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8 至37「所有人欄」所載之被告湯廷沐、黃子心所有,供其等分別為附表一編號1 至20所示犯罪使用或預備供犯罪使用之物,業經被告湯廷沐、黃子心於本案供述在卷,且互核相符,而共同正犯間之犯罪情節既有共通性,則關於被告湯廷沐、黃子心間共同參與犯罪部分,仍應就共犯所使用之犯罪工具,各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諭知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17、20至23、33至37所載之物,係被告湯廷沐所有,供其為附表一編號21、22所示犯罪使用或預備供犯罪使用之物,已據被告湯廷沐陳明無訛,是就被告湯廷沐單獨犯詐欺取財罪部分,亦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經查與本案犯罪事實欄一(一)、(二)部分無直接關連,且無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該等物品屬被告湯廷沐、黃子心所有,並供其等為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示詐欺取財罪使用、預備使用或所得之物,爰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五、本案被告湯廷沐、黃子心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2 項至第8 項雖業於97年12月30日修正,經總統於98年1 月21日公布,並於98年9 月1 日施行。其中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3 項、第8 項再於98年12月15日修正其文字、第7 項刪除「裁判」2 字,同時增列同條文第9 項、第10項之規定後,經總統於98年12月30日公布,並於99年1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係採從舊從輕之原則,而所謂法律有變更,乃指足以影響行為之可罰性範圍及其法律效果之法律修正而言,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其期限涉及裁量權之行使,屬於科刑規範事項,其折算標準於裁判時並應於主文內諭知,與一般純屬執行之程序有別,是如新舊法對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各有不同時,應依前揭規定,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有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58號、第234 號判決可資參照,惟有關易服社會勞動折算標準為6 小時折算1 日,期限為最長1 年,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2 項、第3 項、第5 項已有明文規定,其標準係屬固定,並不涉及法院裁量權之行使,非屬科刑規範事項變更,而本案又無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9 項、第10項之情形,至上開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3 項、第7 項、第8 項則屬文字之修正刪改,均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故本案無刑法第2 條法律變更規定之適用。再依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79 條第2 項規定,可知該易服社會勞動係屬執行檢察官之權限,另刑事訴訟法第309 條關於有罪判決書之主文記載事項之規定,亦未因上揭刑法第41條第2 項增訂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而配合同時修正諭知易服社會勞動之折算標準,是本案自無須再於主文中另諭知易服社會勞動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雲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下同) ┌───┬───┬───┬────┬────┬────────────┬────┬────────┐ │ 編號 │行為人│被害人│ 時間 │ 地點 │ 詐欺手段 │詐騙金額│ 宣告刑 │ ├───┼───┼───┼────┼────┼────────────┼────┼────────┤ │ 1 │湯廷沐│施銘宮│96年8月 │禾康國際│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向施銘│261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15日 │公司位在│宮佯稱:禾康國際公司預計│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臺中市北│開發渡假別墅,亟需資金,│ │刑捌月,扣案如附│ │編號1 │ │ │ │區文心路│且投資該公司每年獲利18%│ │表二編號8 、17、│ │) │ │ │ │4段208之│,約定期滿後返還本金等語│ │18、20至26、31至│ │ │ │ │ │1號13樓 │,並提供相關文宣資料及鹿│ │37所示之物,均沒│ │ │ │ │ │、14樓辦│谷鳳凰休閒渡假會員卡認購│ │收。 │ │ │ │ │ │公處所 │契約書、借貸合約書讓施銘│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宮選購,復以禾康佛境聖地│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墓基使用憑證作為擔保,致│ │刑伍月,如易科罰│ │ │ │ │ │ │施銘宮陷於錯誤,以自己名│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義投資,交付261 萬元予湯│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廷沐、黃子心。 │ │如附表二編號8 、│ │ │ │ │ │ │ │ │17、18、20至26、│ │ │ │ │ │ │ │ │31至37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2 │湯廷沐│朱秀屏│97年9月 │禾康國際│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向朱秀│250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21日 │公司位在│屏佯稱:禾康國際公司有一│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臺中市北│墓地開發案,投資購買該墓│ │刑捌月,扣案如附│ │編號3 │ │ │ │區文心路│基憑證每年獲利18%,約定│ │表二編號10、11、│ │) │ │ │ │4段208之│期滿後返還本金等語,並提│ │17至19、21至23、│ │ │ │ │ │1號13樓 │供相關文宣資料及借貸合約│ │32、34至37所示之│ │ │ │ │ │、14樓辦│書讓朱秀屏選購,復以禾康│ │物,均沒收。 │ │ │ │ │ │公處所 │佛境聖地墓基使用憑證作為│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擔保,致朱秀屏陷於錯誤,│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以自己及林士揚(即朱秀屏│ │刑伍月,如易科罰│ │ │ │ │ │ │之子)名義投資,匯款250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萬元至黃子心在合作金庫帳│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戶。 │ │如附表二編號10、│ │ │ │ │ │ │ │ │11、17至19、21至│ │ │ │ │ │ │ │ │23、32、34至37所│ │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3 │湯廷沐│劉 足│97年7月 │禾康國際│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向劉足│500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30日 │公司位在│佯稱:禾康國際公司有一墓│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臺中市北│地開發案,投資購買該墓基│ │刑拾月,扣案如附│ │編號5 │ │ │ │區文心路│憑證每年獲利18%,約定期│ │表二編號6 、17、│ │) │ │ │ │4段208之│滿後返還本金等語,並提供│ │18、20至23、32、│ │ │ │ │ │1號13樓 │相關文宣資料及借貸合約書│ │34至37所示之物,│ │ │ │ │ │、14樓辦│讓劉足選購,復以禾康佛境│ │均沒收。 │ │ │ │ │ │公處所 │聖地墓基使用憑證作為擔保│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致劉足陷於錯誤,以自己│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名義投資,匯款300 萬元至│ │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 │禾康國際公司在合作金庫帳│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戶及交付面額200 萬元支票│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1 紙予湯廷沐、黃子心。 │ │如附表二編號6 、│ │ │ │ │ │ │ │ │17、18、20至23、│ │ │ │ │ │ │ │ │32、34至37所示之│ │ │ │ │ │ │ │ │物,均沒收。 │ ├───┼───┼───┼────┼────┼────────────┼────┼────────┤ │ 4 │湯廷沐│李碧珠│96年10月│禾康國際│湯廷沐委由黃子心向李碧珠│0000000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間(起訴│公司位在│佯稱:禾康國際公司預計開│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書附表編│臺中市北│發渡假別墅,亟需資金,且│ │刑拾月,扣案如附│ │編號7 │ │ │號7 誤載│區文心路│投資該公司每年獲利18%,│ │表二編號9 、16至│ │) │ │ │為「97年│4段208之│約定期滿後返還本金等語,│ │18、21至25、28、│ │ │ │ │9月26日 │1號13樓 │並提供相關文宣資料及雲南│ │32至37所示之物,│ │ │ │ │」) │、14樓辦│大里鳳凰休閒渡假會員卡申│ │均沒收。 │ │ │ │ │ │公處所 │購單、鹿谷鳳凰休閒渡假會│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員卡認購契約書、借貸合約│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書讓李碧珠選購,復組團至│ │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 │大陸地區參觀前揭開發案現│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場,再以禾康佛境聖地墓基│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使用憑證作為擔保,致李碧│ │如附表二編號9 、│ │ │ │ │ │ │珠陷於錯誤,以自己名義投│ │16至18、21至25、│ │ │ │ │ │ │資,匯款0000000元 至湯廷│ │28、32至37所示之│ │ │ │ │ │ │沐、黃子心指定之帳戶。 │ │物,均沒收。 │ ├───┼───┼───┼────┼────┼────────────┼────┼────────┤ │ 5 │湯廷沐│李秀貞│96年12月│禾康國際│湯廷沐委由黃子心向李秀貞│108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28日 │公司位在│佯稱:禾康國際公司預計開│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臺中市北│發渡假別墅,亟需資金,且│ │刑柒月,扣案如附│ │編號15│ │ │ │區文心路│投資該公司每年獲利18%,│ │表二編號15、17、│ │) │ │ │ │4段208之│約定期滿後返還本金等語,│ │18、21至25、30、│ │ │ │ │ │1號13樓 │並提供相關文宣資料及雲南│ │32、34至37所示之│ │ │ │ │ │、14樓辦│大里鳳凰休閒渡假會員卡申│ │物,均沒收。 │ │ │ │ │ │公處所 │購單讓李秀貞選購,復以禾│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康佛境聖地墓基使用憑證作│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為擔保,致李秀貞陷於錯誤│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以自己名義投資,匯款10│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8萬元至黃子心在合作金庫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帳戶。 │ │如附表二編號15、│ │ │ │ │ │ │ │ │17、18、21至25、│ │ │ │ │ │ │ │ │30、32、34至37所│ │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6 │湯廷沐│邱慶森│97年1月 │禾康國際│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利用不│136000元│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27日 │公司位在│知情之李元俊向邱慶森佯稱│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臺中市北│:禾康國際公司預計開發渡│ │刑叁月,如易科罰│ │編號2 │ │ │ │區文心路│假別墅,亟需資金,且投資│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4段208之│該公司每年獲利18%,約定│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1號13樓 │期滿後返還本金等語,並提│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14樓辦│供相關文宣資料及鹿谷鳳凰│ │18、20至23、32至│ │ │ │ │ │公處所 │休閒渡假會員卡認購契約書│ │37所示之物,均沒│ │ │ │ │ │ │、借貸合約書讓邱慶森選購│ │收。 │ │ │ │ │ │ │,復以禾康佛境聖地墓基使│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用憑證作為擔保,致邱慶森│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陷於錯誤,以自己名義投資│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交付136000元予李元俊等│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人,李元俊等再轉交予湯廷│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沐、黃子心。 │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 │ │ │18、20至23、32至│ │ │ │ │ │ │ │ │37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 │ 7 │湯廷沐│傅雲信│96年9月 │禾康國際│湯廷沐委由黃子心向傅雲信│45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下旬某日│公司位在│佯稱:禾康國際公司預計開│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臺中市北│發渡假別墅,亟需資金,且│ │刑伍月,如易科罰│ │編號4 │ │ │ │區文心路│投資該公司每年獲利18%,│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4段208之│約定期滿後返還本金等語,│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1號13樓 │並提供相關文宣資料及雲南│ │如附表二編號14、│ │ │ │ │ │、14樓辦│大里鳳凰休閒渡假會員卡申│ │17、18、21至25、│ │ │ │ │ │公處所 │購單、鹿谷鳳凰休閒渡假會│ │29、32、34至37所│ │ │ │ │ │ │員卡認購契約書讓傅雲信選│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購,復以禾康佛境聖地墓基│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使用憑證作為擔保,致傅雲│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信陷於錯誤,以自己名義投│ │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 │ │資,匯款45萬元至湯廷沐、│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黃子心指定之帳戶。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14、│ │ │ │ │ │ │ │ │17、18、21至25、│ │ │ │ │ │ │ │ │29、32、34至37所│ │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8 │湯廷沐│陳姿慧│97年8月 │禾康國際│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向陳姿│20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20日 │公司位在│慧佯稱:禾康國際公司有一│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臺中市北│墓地開發案,投資購買該墓│ │刑肆月,如易科罰│ │編號6 │ │ │ │區文心路│基憑證每年獲利18%,約定│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4段208之│期滿後返還本金等語,並提│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1號13樓 │供相關文宣資料及借貸合約│ │如附表二編號1 、│ │ │ │ │ │、14樓辦│書讓陳姿慧選購,復以禾康│ │17、18、21至23、│ │ │ │ │ │公處所 │佛境聖地墓基使用憑證作為│ │32、34至37所示之│ │ │ │ │ │ │擔保,致陳姿慧陷於錯誤,│ │物,均沒收。 │ │ │ │ │ │ │以葉奕青(即陳姿慧之女)│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名義投資,匯款20萬元至湯│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廷沐、黃子心指定之帳戶。│ │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1 、│ │ │ │ │ │ │ │ │17、18、21至23、│ │ │ │ │ │ │ │ │32、34至37所示之│ │ │ │ │ │ │ │ │物,均沒收。 │ ├───┼───┼───┼────┼────┼────────────┼────┼────────┤ │ 9 │湯廷沐│林會至│97年9月 │禾康國際│湯廷沐委由黃子心向林會至│10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9日 │公司位在│佯稱:禾康國際公司有一墓│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臺中市北│地開發案,投資購買該墓基│ │刑叁月,如易科罰│ │編號8 │ │ │ │區文心路│憑證每年獲利18%,約定期│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4段208之│滿後返還本金等語,並提供│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1號13樓 │相關文宣資料及借貸合約書│ │如附表二編號12、│ │ │ │ │ │、14樓辦│讓林會至選購,復以禾康佛│ │17、18、21至23、│ │ │ │ │ │公處所 │境聖地墓基使用憑證作為擔│ │32、34至37所示之│ │ │ │ │ │ │保,致林會至陷於錯誤,以│ │物,均沒收。 │ │ │ │ │ │ │自己名義投資,交付面額10│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萬元支票予黃子心。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12、│ │ │ │ │ │ │ │ │17、18、21至23、│ │ │ │ │ │ │ │ │32、34至37所示之│ │ │ │ │ │ │ │ │物,均沒收。 │ ├───┼───┼───┼────┼────┼────────────┼────┼────────┤ │ 10 │湯廷沐│姚春如│97年6月 │不詳 │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利用不│5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27日 │ │知情之江靜華、石松函向姚│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 │春如佯稱:禾康國際公司有│ │刑叁月,如易科罰│ │編號9 │ │ │ │ │一墓地開發案,投資購買該│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墓基憑證每年獲利18%,約│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定期滿後返還本金等語,並│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 │提供相關文宣資料及借貸合│ │18、21至23、32、│ │ │ │ │ │ │約書讓姚春如選購,復以禾│ │34至37所示之物,│ │ │ │ │ │ │康佛境聖地墓基使用憑證作│ │均沒收。 │ │ │ │ │ │ │為擔保,致姚春如陷於錯誤│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以自己名義投資,交付5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萬元予江靜華、石松函,江│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靜華等再轉交予湯廷沐、黃│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子心。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 │ │ │18、21至23、32、│ │ │ │ │ │ │ │ │34至37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11 │湯廷沐│鍾惠蓮│97年10月│不詳 │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利用不│25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中旬某日│ │知情之江靜華向鍾惠蓮佯稱│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 │:禾康國際公司有一墓地開│ │刑肆月,如易科罰│ │編號10│ │ │ │ │發案,投資購買該墓基憑證│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每年獲利18%,約定期滿後│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返還本金等語,並提供相關│ │如附表二編號4 、│ │ │ │ │ │ │文宣資料及借貸合約書讓鍾│ │17、18、21至23、│ │ │ │ │ │ │惠蓮選購,復以禾康佛境聖│ │32、34至37所示之│ │ │ │ │ │ │地墓基使用憑證作為擔保,│ │物,均沒收。 │ │ │ │ │ │ │致鍾惠蓮陷於錯誤,以自己│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名義投資,交付25萬元予江│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靜華,江靜華再轉交予湯廷│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沐、黃子心。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4 、│ │ │ │ │ │ │ │ │17、18、21至23、│ │ │ │ │ │ │ │ │32、34至37所示之│ │ │ │ │ │ │ │ │物,均沒收。 │ ├───┼───┼───┼────┼────┼────────────┼────┼────────┤ │ 12 │湯廷沐│林瑞芬│97年5月 │臺中市豐│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利用不│15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7日 │原區某處│知情之江靜華向林瑞芬佯稱│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起訴書│:禾康國際公司有一墓地開│ │刑肆月,如易科罰│ │編號11│ │ │ │附表編號│發案,投資購買該墓基憑證│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11誤載為│每年獲利18%,約定期滿後│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禾康國│返還本金等語,並提供相關│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際公司位│文宣資料及借貸合約書讓林│ │18、21至23、32、│ │ │ │ │ │在臺中市│瑞芬選購,復以禾康佛境聖│ │34至37所示之物,│ │ │ │ │ │北區文心│地墓基使用憑證作為擔保,│ │均沒收。 │ │ │ │ │ │路4段208│致林瑞芬陷於錯誤,以陳敬│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之1號13 │宗(即林瑞芬之子)名義投│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樓、14樓│資,交付面額15萬元支票予│ │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 │辦公處所│江靜華,江靜華再轉交予湯│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廷沐、黃子心。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 │ │ │18、21至23、32、│ │ │ │ │ │ │ │ │34至37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13 │湯廷沐│杜澤臣│97年8月 │臺中市某│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利用不│10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8日 │餐廳內(│知情之江靜華、石松函向杜│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起訴書附│澤臣佯稱:禾康國際公司有│ │刑叁月,如易科罰│ │編號12│ │ │ │表編號12│一墓地開發案,投資購買該│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誤載為「│墓基憑證每年獲利18%,約│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禾康國際│定期滿後返還本金等語,並│ │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公司位在│提供相關文宣資料及借貸合│ │17、18、21至23、│ │ │ │ │ │臺中市北│約書讓杜澤臣選購,復以禾│ │32、34至37所示之│ │ │ │ │ │區文心路│康佛境聖地墓基使用憑證作│ │物,均沒收。 │ │ │ │ │ │4段208之│為擔保,致杜澤臣陷於錯誤│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1號13樓 │,以自己名義投資,交付10│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14樓辦│萬元予江靜華、石松函,江│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公處所」│靜華等再轉交予湯廷沐、黃│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子心。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 │ │ │17、18、21至23、│ │ │ │ │ │ │ │ │32、34至37所示之│ │ │ │ │ │ │ │ │物,均沒收。 │ ├───┼───┼───┼────┼────┼────────────┼────┼────────┤ │ 14 │湯廷沐│陳素玉│97年5月 │陳素玉位│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利用不│15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21日 │在臺中市│知情之江靜華、黃興中向陳│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北屯區松│素玉佯稱:禾康國際公司有│ │刑肆月,如易科罰│ │編號13│ │ │ │山街180 │一墓地開發案,投資購買該│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號9樓之2│墓基憑證每年獲利18%,約│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住處(起│定期滿後返還本金等語,並│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訴書附表│提供相關文宣資料及借貸合│ │18、21至23、32、│ │ │ │ │ │編號13誤│約書讓陳素玉選購,復以禾│ │34至37所示之物,│ │ │ │ │ │載為「禾│康佛境聖地墓基使用憑證作│ │均沒收。 │ │ │ │ │ │康國際公│為擔保,致陳素玉陷於錯誤│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司位在臺│,以自己名義投資,匯款15│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中市北區│萬元至湯廷沐、黃子心指定│ │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 │文心路4 │之帳戶。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段208之1│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號13樓、│ │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14樓辦公│ │ │18、21至23、32、│ │ │ │ │ │處所」)│ │ │34至37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15 │湯廷沐│石松育│97年6月 │不詳 │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利用不│5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27日 │ │知情之江靜華向石松育佯稱│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 │:禾康國際公司有一墓地開│ │刑叁月,如易科罰│ │編號14│ │ │ │ │發案,投資購買該墓基憑證│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每年獲利18%,約定期滿後│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返還本金等語,並提供相關│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 │文宣資料及借貸合約書讓石│ │18、21至23、32、│ │ │ │ │ │ │松育選購,復以禾康佛境聖│ │34至37所示之物,│ │ │ │ │ │ │地墓基使用憑證作為擔保,│ │均沒收。 │ │ │ │ │ │ │致石松育陷於錯誤,以自己│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名義投資,交付5 萬元予江│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靜華,江靜華再轉交予湯廷│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沐、黃子心。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 │ │ │18、21至23、32、│ │ │ │ │ │ │ │ │34至37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16 │湯廷沐│楊金龍│97年6月 │楊金龍位│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利用不│20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27日 │在臺中縣│知情之江靜華向楊金龍佯稱│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大里市(│:禾康國際公司有一墓地開│ │刑叁月,如易科罰│ │編號18│ │ │ │現改制為│發案,投資購買該墓基憑證│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臺中市大│每年獲利18%,約定期滿後│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里區)東│返還本金等語,並提供相關│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湖路30號│文宣資料及借貸合約書讓楊│ │18、21至23、32、│ │ │ │ │ │6樓住處 │金龍選購,復以禾康佛境聖│ │34至37所示之物,│ │ │ │ │ │ │地墓基使用憑證作為擔保,│ │均沒收。 │ │ │ │ │ │ │致林金龍陷於錯誤,以自己│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名義投資,交付20萬元予江│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靜華,江靜華再轉交予湯廷│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沐、黃子心。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 │ │ │18、21至23、32、│ │ │ │ │ │ │ │ │34至37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17 │湯廷沐│童惠萍│97年5月 │童惠萍位│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利用不│25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23日 │在臺中縣│知情之江靜華向童惠萍佯稱│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梧棲鎮(│:禾康國際公司有一墓地開│ │刑肆月,如易科罰│ │編號19│ │ │ │現改制為│發案,投資購買該墓基憑證│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臺中市梧│每年獲利18%,約定期滿後│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棲區)中│返還本金等語,並提供相關│ │如附表二編號5 、│ │ │ │ │ │央路1段8│文宣資料及借貸合約書讓童│ │17、18、21至23、│ │ │ │ │ │17巷52號│惠萍選購,復以禾康佛境聖│ │32、34至37所示之│ │ │ │ │ │住處 │地墓基使用憑證作為擔保,│ │物,均沒收。 │ │ │ │ │ │ │致童惠萍陷於錯誤,以自己│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名義投資,交付10萬元予江│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靜華,江靜華再轉交予湯廷│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沐、黃子心及匯款15萬元至│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湯廷沐、黃子心指定之帳戶│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5 、│ │ │ │ │ │ │ │ │17、18、21至23、│ │ │ │ │ │ │ │ │32、34至37所示之│ │ │ │ │ │ │ │ │物,均沒收。 │ ├───┼───┼───┼────┼────┼────────────┼────┼────────┤ │ 18 │湯廷沐│曾玲蓉│97年6月 │臺中市文│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利用不│20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25日 │心路某餐│知情之江靜華向曾玲蓉佯稱│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廳內 │:禾康國際公司有一墓地開│ │刑叁月,如易科罰│ │編號20│ │ │ │ │發案,投資購買該墓基憑證│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每年獲利18%,約定期滿後│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返還本金等語,並提供相關│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 │文宣資料及借貸合約書讓曾│ │18、21至23、32、│ │ │ │ │ │ │玲蓉選購,復以禾康佛境聖│ │34至37所示之物,│ │ │ │ │ │ │地墓基使用憑證作為擔保,│ │均沒收。 │ │ │ │ │ │ │致曾玲蓉陷於錯誤,以自己│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名義投資,交付20萬元予江│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靜華,江靜華再轉交予湯廷│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沐、黃子心。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 │ │ │18、21至23、32、│ │ │ │ │ │ │ │ │34至37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19 │湯廷沐│蘇樹炎│97年2月 │禾康國際│湯廷沐委由黃子心向蘇樹炎│72000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29日 │公司位在│佯稱:禾康國際公司預計開│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臺中市北│發渡假別墅,亟需資金,且│ │刑叁月,如易科罰│ │編號21│ │ │ │區文心路│投資該公司每年獲利18%,│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4段208之│約定期滿後返還本金等語,│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1號13樓 │並提供相關文宣資料及雲南│ │如附表二編號13、│ │ │ │ │ │、14樓辦│大里鳳凰休閒渡假會員卡申│ │17、18、21至25、│ │ │ │ │ │公處所 │購單讓蘇樹炎選購,復以禾│ │27、32、34至37所│ │ │ │ │ │ │康佛境聖地墓基使用憑證作│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為擔保,致蘇樹炎陷於錯誤│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以自己名義投資,交付72│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000元予湯廷沐、黃子心。 │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13、│ │ │ │ │ │ │ │ │17、18、21至25、│ │ │ │ │ │ │ │ │27、32、34至37所│ │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20 │湯廷沐│張逸芸│97年6月 │臺中市中│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利用不│5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30日 │港路與忠│知情之江靜華向張逸芸佯稱│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明路口之│:禾康國際公司有一墓地開│ │刑叁月,如易科罰│ │編號22│ │ │ │飯店內 │發案,投資購買該墓基憑證│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每年獲利18%,約定期滿後│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返還本金等語,並提供相關│ │如附表二編號2 、│ │ │ │ │ │ │文宣資料及借貸合約書讓張│ │17、18、21至23、│ │ │ │ │ │ │逸芸選購,復以禾康佛境聖│ │32、34至37所示之│ │ │ │ │ │ │地墓基使用憑證作為擔保,│ │物,均沒收。 │ │ │ │ │ │ │致張逸芸陷於錯誤,以自己│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名義投資,交付5 萬元予江│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靜華,江靜華再轉交予湯廷│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沐、黃子心。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2 、│ │ │ │ │ │ │ │ │17、18、21至23、│ │ │ │ │ │ │ │ │32、34至37所示之│ │ │ │ │ │ │ │ │物,均沒收。 │ ├───┼───┼───┼────┼────┼────────────┼────┼────────┤ │ 21 │湯廷沐│蕭約民│96年5月 │禾康國際│湯廷沐利用不知情之李永駿│636000元│湯廷沐犯詐欺取財│ │(起訴│ │ │間 │公司位在│向蕭約民佯稱:禾康國際公│ │罪,處有期徒刑伍│ │書附表│ │ │ │臺中市北│司預計開發渡假別墅,亟需│ │月,如易科罰金,│ │編號16│ │ │ │區文心路│資金,且投資該公司每年獲│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4段208之│利18%,約定期滿後返還本│ │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 │1號13樓 │金等語,並提供相關文宣資│ │表二編號17、20至│ │ │ │ │ │、14樓辦│料及雲南大里鳳凰休閒渡假│ │23、33至37所示之│ │ │ │ │ │公處所 │會員卡申購單、借貸合約書│ │物,均沒收。 │ │ │ │ │ │ │讓蕭約民選購,復組團至大│ │ │ │ │ │ │ │ │陸地區參觀前揭開發案現場│ │ │ │ │ │ │ │ │,再以禾康佛境聖地墓基使│ │ │ │ │ │ │ │ │用憑證作為擔保,致蕭約民│ │ │ │ │ │ │ │ │陷於錯誤,以自己及蕭張阿│ │ │ │ │ │ │ │ │嬌(即蕭約民之妻)名義投│ │ │ │ │ │ │ │ │資,交付636000元予李永駿│ │ │ │ │ │ │ │ │,李永駿再轉交予湯廷沐。│ │ │ ├───┼───┼───┼────┼────┼────────────┼────┼────────┤ │ 22 │湯廷沐│高富生│96年12月│禾康國際│湯廷沐利用不知情之李永駿│60萬元 │湯廷沐犯詐欺取財│ │(起訴│ │ │18日 │公司位在│向高富生佯稱:禾康國際公│ │罪,處有期徒刑陸│ │書附表│ │ │ │臺中市北│司預計開發渡假別墅,亟需│ │月,如易科罰金,│ │編號17│ │ │ │區文心路│資金,且投資該公司每年獲│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4段208之│利18%,約定期滿後返還本│ │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 │1號13樓 │金等語,並提供相關文宣資│ │表二編號7 、17、│ │ │ │ │ │、14樓辦│料及雲南大里鳳凰休閒渡假│ │21至23、33至37所│ │ │ │ │ │公處所 │會員卡申購單、鹿谷鳳凰休│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閒渡假會員卡認購契約書、│ │ │ │ │ │ │ │ │借貸合約書讓高富生選購,│ │ │ │ │ │ │ │ │復以禾康佛境聖地墓基使用│ │ │ │ │ │ │ │ │憑證作為擔保,致高富生陷│ │ │ │ │ │ │ │ │於錯誤,以自己名義投資,│ │ │ │ │ │ │ │ │交付60萬元予李永駿,李永│ │ │ │ │ │ │ │ │駿再轉交予湯廷沐。 │ │ │ └───┴───┴───┴────┴────┴────────────┴────┴────────┘ 【附表二】:(98年3 月17日11時30分許起查扣,應沒收之物)┌──┬─────────┬───┬─────┬────────┐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 數量 │所有人姓名│ 扣案時間、地點 │ ├──┼─────────┼───┼─────┼────────┤ │ 1 │葉奕青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98年3月17日11時 │ │ │憑證(D1) │ │ │30分許、臺中市大│ │ │ │ │ │里區中興路2 段82│ │ │ │ │ │3號 │ ├──┼─────────┼───┼─────┼────────┤ │ 2 │張逸芸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2) │ │ │ │ ├──┼─────────┼───┼─────┼────────┤ │ 3 │杜澤臣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3) │ │ │ │ ├──┼─────────┼───┼─────┼────────┤ │ 4 │鍾惠蓮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5) │ │ │ │ ├──┼─────────┼───┼─────┼────────┤ │ 5 │童惠萍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7) │ │ │ │ ├──┼─────────┼───┼─────┼────────┤ │ 6 │劉足合約書及使用憑│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證(D8) │ │ │ │ ├──┼─────────┼───┼─────┼────────┤ │ 7 │高富生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12) │ │ │ │ ├──┼─────────┼───┼─────┼────────┤ │ 8 │施銘宮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15) │ │ │ │ ├──┼─────────┼───┼─────┼────────┤ │ 9 │李碧珠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16) │ │ │ │ ├──┼─────────┼───┼─────┼────────┤ │ 10 │林士揚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23) │ │ │ │ ├──┼─────────┼───┼─────┼────────┤ │ 11 │朱秀屏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24) │ │ │ │ ├──┼─────────┼───┼─────┼────────┤ │ 12 │林會至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26) │ │ │ │ ├──┼─────────┼───┼─────┼────────┤ │ 13 │蘇樹炎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28) │ │ │ │ ├──┼─────────┼───┼─────┼────────┤ │ 14 │傅雲信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32) │ │ │ │ ├──┼─────────┼───┼─────┼────────┤ │ 15 │李秀貞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37) │ │ │ │ ├──┼─────────┼───┼─────┼────────┤ │ 16 │李碧珠禾康合約書(│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49) │ │ │ │ ├──┼─────────┼───┼─────┼────────┤ │ 17 │客戶資料及利息支出│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名冊(D51) │ │ │ │ ├──┼─────────┼───┼─────┼────────┤ │ 18 │黃瑞璦對帳單(D52) │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 │ │ │ │ ├──┼─────────┼───┼─────┼────────┤ │ 19 │朱秀屏借貸資料(D │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53) │ │ │ │ ├──┼─────────┼───┼─────┼────────┤ │ 20 │自救會代表名冊(D │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54) │ │ │ │ ├──┼─────────┼───┼─────┼────────┤ │ 21 │禾康開發公司合約封│ 1包 │湯廷沐 │98年3月17日12時 │ │ │面(F8) │ │ │40分許、臺中市北│ │ │ │ │ │屯區文心路4 段33│ │ │ │ │ │3號5樓 │ ├──┼─────────┼───┼─────┼────────┤ │ 22 │禾康借貸合約書 │ 15本 │湯廷沐 │98年3月17日13時 │ │ │ │ │ │15分許、臺中市北│ │ │ │ │ │區崇德路1 段256 │ │ │ │ │ │巷3 之16號 │ ├──┼─────────┼───┼─────┼────────┤ │ 23 │禾康公司資料(F9) │ 1包 │湯廷沐 │98年3月17日13時 │ │ │ │ │ │30分許、臺中市清│ │ │ │ │ │水區光復街65之1 │ │ │ │ │ │號5樓 │ ├──┼─────────┼───┼─────┼────────┤ │ 24 │會員墓基憑證登記號│ 1件 │湯廷沐 │98年3月17日15時 │ │ │碼(D68) │ │ │10分許、彰化縣彰│ │ │ │ │ │化市長順街141巷 │ │ │ │ │ │21號3樓 │ ├──┼─────────┼───┼─────┼────────┤ │ 25 │禾康專案發佣資料(│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69) │ │ │ │ ├──┼─────────┼───┼─────┼────────┤ │ 26 │施銘宮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73) │ │ │ │ ├──┼─────────┼───┼─────┼────────┤ │ 27 │蘇樹炎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81) │ │ │ │ ├──┼─────────┼───┼─────┼────────┤ │ 28 │李碧珠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84) │ │ │ │ ├──┼─────────┼───┼─────┼────────┤ │ 29 │傅雲信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87) │ │ │ │ ├──┼─────────┼───┼─────┼────────┤ │ 30 │李秀貞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89) │ │ │ │ ├──┼─────────┼───┼─────┼────────┤ │ 31 │支票影本及收支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93) │ │ │ │ ├──┼─────────┼───┼─────┼────────┤ │ 32 │黃瑞璦名片(D95) │ 3盒 │黃子心 │同上 │ ├──┼─────────┼───┼─────┼────────┤ │ 33 │禾康墓基使用憑證 │ 1袋 │湯廷沐 │98年3月17日18時 │ │ │ │ │ │55分許、臺中市北│ │ │ │ │ │區青島東街1號12 │ │ │ │ │ │樓之1 │ ├──┼─────────┼───┼─────┼────────┤ │ 34 │湯廷沐私章 │ 1個 │湯廷沐 │同上 │ ├──┼─────────┼───┼─────┼────────┤ │ 35 │禾康公司投資及客戶│ 1件 │湯廷沐 │98年3月17日19時 │ │ │資料 │ │ │40分許、臺中市北│ │ │ │ │ │屯區文心路4 段20│ │ │ │ │ │8之1號13樓之1 │ ├──┼─────────┼───┼─────┼────────┤ │ 36 │禾康公司宣傳品 │ 1盒 │湯廷沐 │同上 │ ├──┼─────────┼───┼─────┼────────┤ │ 37 │禾康公司印章 │ 1箱 │湯廷沐 │同上 │ └──┴─────────┴───┴─────┴────────┘ 【附表三】:(98年3 月17日11時30分許起查扣,不沒收之物)┌──┬─────────┬───┬─────┬────────┐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 數量 │所有人姓名│ 扣案時間、地點 │ ├──┼─────────┼───┼─────┼────────┤ │ 1 │陳淑桂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98年3月17日11時 │ │ │憑證(D4) │ │ │30分許、臺中市大│ │ │ │ │ │里區中興路2 段82│ │ │ │ │ │3號 │ ├──┼─────────┼───┼─────┼────────┤ │ 2 │黃麗羽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6) │ │ │ │ ├──┼─────────┼───┼─────┼────────┤ │ 3 │王秀美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9) │ │ │ │ ├──┼─────────┼───┼─────┼────────┤ │ 4 │官金合約書及使用憑│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證(D10) │ │ │ │ ├──┼─────────┼───┼─────┼────────┤ │ 5 │李麗月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11) │ │ │ │ ├──┼─────────┼───┼─────┼────────┤ │ 6 │廖郎合約書及使用憑│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證(D13) │ │ │ │ ├──┼─────────┼───┼─────┼────────┤ │ 7 │林火土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14) │ │ │ │ ├──┼─────────┼───┼─────┼────────┤ │ 8 │吳月娥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17) │ │ │ │ ├──┼─────────┼───┼─────┼────────┤ │ 9 │李洲聰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18) │ │ │ │ ├──┼─────────┼───┼─────┼────────┤ │ 10 │李王鳳娥合約書及使│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用憑證(D19) │ │ │ │ ├──┼─────────┼───┼─────┼────────┤ │ 11 │周鴻霖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20) │ │ │ │ ├──┼─────────┼───┼─────┼────────┤ │ 12 │廖文輝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21) │ │ │ │ ├──┼─────────┼───┼─────┼────────┤ │ 13 │陳錦雲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22) │ │ │ │ ├──┼─────────┼───┼─────┼────────┤ │ 14 │李楊阿雪合約書及使│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用憑證(D25) │ │ │ │ ├──┼─────────┼───┼─────┼────────┤ │ 15 │高順益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27) │ │ │ │ ├──┼─────────┼───┼─────┼────────┤ │ 16 │戴靖恒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29) │ │ │ │ ├──┼─────────┼───┼─────┼────────┤ │ 17 │林靜怡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30) │ │ │ │ ├──┼─────────┼───┼─────┼────────┤ │ 18 │蘇素香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31) │ │ │ │ ├──┼─────────┼───┼─────┼────────┤ │ 19 │許碧卿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33) │ │ │ │ ├──┼─────────┼───┼─────┼────────┤ │ 20 │張劍雲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34) │ │ │ │ ├──┼─────────┼───┼─────┼────────┤ │ 21 │涂惠文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35) │ │ │ │ ├──┼─────────┼───┼─────┼────────┤ │ 22 │黃培軒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36) │ │ │ │ ├──┼─────────┼───┼─────┼────────┤ │ 23 │黃乙芳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38) │ │ │ │ ├──┼─────────┼───┼─────┼────────┤ │ 24 │楊碧滿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39) │ │ │ │ ├──┼─────────┼───┼─────┼────────┤ │ 25 │陽秋蘭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40) │ │ │ │ ├──┼─────────┼───┼─────┼────────┤ │ 26 │張家麟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41) │ │ │ │ ├──┼─────────┼───┼─────┼────────┤ │ 27 │黃培軒禾康合約書(│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42) │ │ │ │ ├──┼─────────┼───┼─────┼────────┤ │ 28 │廖文輝禾康合約書(│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43) │ │ │ │ ├──┼─────────┼───┼─────┼────────┤ │ 29 │周鴻霖禾康合約書(│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44) │ │ │ │ ├──┼─────────┼───┼─────┼────────┤ │ 30 │李洲聰禾康合約書(│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45) │ │ │ │ ├──┼─────────┼───┼─────┼────────┤ │ 31 │林靜怡禾康合約書(│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46) │ │ │ │ ├──┼─────────┼───┼─────┼────────┤ │ 32 │洪麗娟禾康合約書(│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47) │ │ │ │ ├──┼─────────┼───┼─────┼────────┤ │ 33 │李貞儀禾康合約書(│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48) │ │ │ │ ├──┼─────────┼───┼─────┼────────┤ │ 34 │中台福座廣告照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50) │ │ │ │ ├──┼─────────┼───┼─────┼────────┤ │ 35 │互助福利申請書(D │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55) │ │ │ │ ├──┼─────────┼───┼─────┼────────┤ │ 36 │匯款單(D56) │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 37 │黃瑞璦澄清關係切結│ 1件 │黃子心 │同上 │ │ │書(D57) │ │ │ │ ├──┼─────────┼───┼─────┼────────┤ │ 38 │投資公設合約書(D │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58) │ │ │ │ ├──┼─────────┼───┼─────┼────────┤ │ 39 │殯葬新聞剪報文宣(│ 1件 │黃子心 │同上 │ │ │D59) │ │ │ │ ├──┼─────────┼───┼─────┼────────┤ │ 40 │百齡管理會承租事宜│ 1件 │黃子心 │同上 │ │ │(D60) │ │ │ │ ├──┼─────────┼───┼─────┼────────┤ │ 41 │禾康公司獎金制度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61) │ │ │ │ ├──┼─────────┼───┼─────┼────────┤ │ 42 │禾康公司事業手冊(│ 2本 │黃子心 │同上 │ │ │D62) │ │ │ │ ├──┼─────────┼───┼─────┼────────┤ │ 43 │禾康公司員工資料(│ 1本 │黃子心 │同上 │ │ │D63) │ │ │ │ ├──┼─────────┼───┼─────┼────────┤ │ 44 │禾康公司月份獎金清│ 1本 │湯廷沐 │同上 │ │ │冊(D64) │ │ │ │ ├──┼─────────┼───┼─────┼────────┤ │ 45 │塔位存根聯(A1-5)│ 1本 │王毅卿 │98年3月17日12時 │ │ │ │ │ │許、臺中市南屯區│ │ │ │ │ │文山南巷901號 │ ├──┼─────────┼───┼─────┼────────┤ │ 46 │塔位存根聯(A1-6)│ 1本 │王毅卿 │同上 │ ├──┼─────────┼───┼─────┼────────┤ │ 47 │塔位使用權憑證影本│ 1件 │王毅卿 │同上 │ │ │(A1-7) │ │ │ │ ├──┼─────────┼───┼─────┼────────┤ │ 48 │塔位使用權憑證影本│ 1箱 │王毅卿 │同上 │ │ │(A1-8) │ │ │ │ ├──┼─────────┼───┼─────┼────────┤ │ 49 │認購憑證客戶資料(│ 1件 │王毅卿 │同上 │ │ │A1-16) │ │ │ │ ├──┼─────────┼───┼─────┼────────┤ │ 50 │施銘宮禾康墓基憑證│ 1件 │王毅卿 │同上 │ │ │(A1-17) │ │ │ │ ├──┼─────────┼───┼─────┼────────┤ │ 51 │禾康墓基使用憑證(│ 1件 │王毅卿 │同上 │ │ │A1-18) │ │ │ │ ├──┼─────────┼───┼─────┼────────┤ │ 52 │契約確認獎金支付明│ 1張 │王毅卿 │同上 │ │ │細(A1-19) │ │ │ │ ├──┼─────────┼───┼─────┼────────┤ │ 53 │小璦禾康墓基憑證(│ 1件 │王毅卿 │同上 │ │ │A1-20) │ │ │ │ ├──┼─────────┼───┼─────┼────────┤ │ 54 │禾康墓基憑證利息明│ 1件 │王毅卿 │同上 │ │ │細(A1-21) │ │ │ │ ├──┼─────────┼───┼─────┼────────┤ │ 55 │陳榮麟簽收單(A1- │ 1件 │王毅卿 │同上 │ │ │22) │ │ │ │ ├──┼─────────┼───┼─────┼────────┤ │ 56 │轉讓塔位憑證存根聯│ 1箱 │王毅卿 │同上 │ │ │(A1-23) │ │ │ │ ├──┼─────────┼───┼─────┼────────┤ │ 57 │洪智遠憑證轉讓確認│ 1件 │王毅卿 │同上 │ │ │單(A1-24) │ │ │ │ ├──┼─────────┼───┼─────┼────────┤ │ 58 │陳敏聰憑證(A1-25) │ 1件 │王毅卿 │同上 │ │ │ │ │ │ │ ├──┼─────────┼───┼─────┼────────┤ │ 59 │設計草稿圖(A1-26) │ 1件 │王毅卿 │同上 │ │ │ │ │ │ │ ├──┼─────────┼───┼─────┼────────┤ │ 60 │中台福座空白憑證(│ 1箱 │王毅卿 │同上 │ │ │A1-27) │ │ │ │ ├──┼─────────┼───┼─────┼────────┤ │ 61 │收件明細表(A2-1)│ 64張 │何慧真 │同上 │ ├──┼─────────┼───┼─────┼────────┤ │ 62 │洪智遠憑證表(A2-2)│ 44張 │何慧真 │同上 │ ├──┼─────────┼───┼─────┼────────┤ │ 63 │塔位價目表(A2-3)│ 1件 │何慧真 │同上 │ ├──┼─────────┼───┼─────┼────────┤ │ 64 │墓基使用證明書(A2│ 2張 │何慧真 │同上 │ │ │-4) │ │ │ │ ├──┼─────────┼───┼─────┼────────┤ │ 65 │塔位使用權憑證(A2│ 7張 │何慧真 │同上 │ │ │-5) │ │ │ │ ├──┼─────────┼───┼─────┼────────┤ │ 66 │空白表單(A2-6) │ 2張 │何慧真 │同上 │ ├──┼─────────┼───┼─────┼────────┤ │ 67 │懷恩榮美殿塔位使用│ 2張 │何慧真 │同上 │ │ │權憑證(A2-7) │ │ │ │ ├──┼─────────┼───┼─────┼────────┤ │ 68 │墓基使用證明書(A2│ 2張 │何慧真 │同上 │ │ │-8) │ │ │ │ ├──┼─────────┼───┼─────┼────────┤ │ 69 │骨灰罈塔位使用權憑│ 5張 │何慧真 │同上 │ │ │證(A2-9) │ │ │ │ ├──┼─────────┼───┼─────┼────────┤ │ 70 │墓基使用憑證(A2- │ 2張 │何慧真 │同上 │ │ │10) │ │ │ │ ├──┼─────────┼───┼─────┼────────┤ │ 71 │墓基使用證明書(A2│ 2張 │何慧真 │同上 │ │ │-11) │ │ │ │ ├──┼─────────┼───┼─────┼────────┤ │ 72 │墓基使用證明書(A2│ 2張 │何慧真 │同上 │ │ │-12) │ │ │ │ ├──┼─────────┼───┼─────┼────────┤ │ 73 │隨身硬碟(A2-13) │ 1臺 │何慧真 │同上 │ ├──┼─────────┼───┼─────┼────────┤ │ 74 │陳信一使用電腦備份│ 1片 │何慧真 │同上 │ │ │光碟(A2-14) │ │ │ │ ├──┼─────────┼───┼─────┼────────┤ │ 75 │禾康債權明細(A3-1)│ 1本 │莊加 │同上 │ ├──┼─────────┼───┼─────┼────────┤ │ 76 │禾康債權名冊(A3-2)│ 1本 │莊加 │同上 │ ├──┼─────────┼───┼─────┼────────┤ │ 77 │禾康債權明細名冊(│ 1本 │莊加 │同上 │ │ │A3-3) │ │ │ │ ├──┼─────────┼───┼─────┼────────┤ │ 78 │禾康客戶利息支出明│ 1本 │莊加 │同上 │ │ │細(A3-4) │ │ │ │ ├──┼─────────┼───┼─────┼────────┤ │ 79 │禾康黃瑞璦對帳單(│ 1本 │莊加 │同上 │ │ │A3-5) │ │ │ │ ├──┼─────────┼───┼─────┼────────┤ │ 80 │黃瑞璦客戶利息支出│ 1本 │莊加 │同上 │ │ │明細(A3-6) │ │ │ │ ├──┼─────────┼───┼─────┼────────┤ │ 81 │禾康墓基使用憑證㈠│ 1包 │莊加 │同上 │ │ │(A3-7) │ │ │ │ ├──┼─────────┼───┼─────┼────────┤ │ 82 │禾康墓基使用憑證㈡│ 1本 │莊加 │同上 │ │ │(A3-8) │ │ │ │ ├──┼─────────┼───┼─────┼────────┤ │ 83 │禾康墓基使用憑證㈢│ 1本 │莊加 │同上 │ │ │(A3-9) │ │ │ │ ├──┼─────────┼───┼─────┼────────┤ │ 84 │禾康墓基使用憑證㈣│ 1本 │莊加 │同上 │ │ │(A3-10) │ │ │ │ ├──┼─────────┼───┼─────┼────────┤ │ 85 │禾康會計隨身碟(A3│ 2支 │莊加 │同上 │ │ │-11) │ │ │ │ ├──┼─────────┼───┼─────┼────────┤ │ 86 │百齡基金會股東明細│ 1本 │莊加 │同上 │ │ │(A3-12) │ │ │ │ ├──┼─────────┼───┼─────┼────────┤ │ 87 │禾康借貸合約書憑證│ 1件 │湯廷沐 │98年3月17日12時 │ │ │(F1) │ │ │40分許、臺中市北│ │ │ │ │ │屯區文心路4 段33│ │ │ │ │ │3號5樓 │ ├──┼─────────┼───┼─────┼────────┤ │ 88 │禾康借貸合約書(F2)│ 1包 │湯廷沐 │同上 │ ├──┼─────────┼───┼─────┼────────┤ │ 89 │禾康借貸合約書(F3)│ 1包 │湯廷沐 │同上 │ ├──┼─────────┼───┼─────┼────────┤ │ 90 │禾康借貸合約書(F4)│ 1包 │湯廷沐 │同上 │ ├──┼─────────┼───┼─────┼────────┤ │ 91 │禾康借貸合約書(F5)│ 1包 │湯廷沐 │同上 │ ├──┼─────────┼───┼─────┼────────┤ │ 92 │禾康借貸合約書(F6)│ 1包 │湯廷沐 │同上 │ ├──┼─────────┼───┼─────┼────────┤ │ 93 │禾康借貸合約書(F7)│ 1個 │湯廷沐 │同上 │ ├──┼─────────┼───┼─────┼────────┤ │ 94 │骨灰罈使用權憑證(│ 1件 │簡國晉 │98年3月17日13時 │ │ │E1) │ │ │許、臺中市北屯區│ │ │ │ │ │松山街81號7樓 │ ├──┼─────────┼───┼─────┼────────┤ │ 95 │骨灰罈使用權憑證(│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2) │ │ │ │ ├──┼─────────┼───┼─────┼────────┤ │ 96 │墓基使用權憑證(E3)│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 97 │墓基使用權憑證(E4)│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 98 │簡國晉名片(E5) │ 1盒 │簡國晉 │同上 │ ├──┼─────────┼───┼─────┼────────┤ │ 99 │償還借貸契約書(E6)│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100 │承接墓園工程協議書│ 3件 │簡國晉 │同上 │ │ │(E7) │ │ │ │ ├──┼─────────┼───┼─────┼────────┤ │101 │靈骨塔建設協議書(│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8) │ │ │ │ ├──┼─────────┼───┼─────┼────────┤ │102 │墓基建設協議書(E9)│ 3件 │簡國晉 │同上 │ ├──┼─────────┼───┼─────┼────────┤ │103 │臺中第一花園公墓開│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發計畫書(E10) │ │ │ │ ├──┼─────────┼───┼─────┼────────┤ │104 │中台福座塔位使用權│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買賣契約(E11) │ │ │ │ ├──┼─────────┼───┼─────┼────────┤ │105 │中台福座管理規則(│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12) │ │ │ │ ├──┼─────────┼───┼─────┼────────┤ │106 │中台福座使用權收據│ 1張 │簡國晉 │同上 │ │ │(E13) │ │ │ │ ├──┼─────────┼───┼─────┼────────┤ │107 │使用權憑證(E14) │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108 │塔位使用權憑證(E │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15) │ │ │ │ ├──┼─────────┼───┼─────┼────────┤ │109 │遠堡國際還款承諾書│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16) │ │ │ │ ├──┼─────────┼───┼─────┼────────┤ │110 │墓基證明書影本(E │ 1張 │簡國晉 │同上 │ │ │17) │ │ │ │ ├──┼─────────┼───┼─────┼────────┤ │111 │劉清沐塔位使用證明│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影本(E18) │ │ │ │ ├──┼─────────┼───┼─────┼────────┤ │112 │黃桂森塔位使用證明│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影本(E19) │ │ │ │ ├──┼─────────┼───┼─────┼────────┤ │113 │長生殿塔位使用憑證│ 1張 │簡國晉 │同上 │ │ │影本(E20) │ │ │ │ ├──┼─────────┼───┼─────┼────────┤ │114 │百齡法人登記名冊(│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21) │ │ │ │ ├──┼─────────┼───┼─────┼────────┤ │115 │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22) │ │ │ │ ├──┼─────────┼───┼─────┼────────┤ │116 │塔位清點紀錄表(E │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23) │ │ │ │ ├──┼─────────┼───┼─────┼────────┤ │117 │行銷企劃書(E24) │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 │ │ │ │ ├──┼─────────┼───┼─────┼────────┤ │118 │塔位數量清冊(E25) │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119 │開發計畫摘要報告(│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26) │ │ │ │ ├──┼─────────┼───┼─────┼────────┤ │120 │塔位啟用函申請書(│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27) │ │ │ │ ├──┼─────────┼───┼─────┼────────┤ │121 │塔位經銷合約書(E │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28) │ │ │ │ ├──┼─────────┼───┼─────┼────────┤ │122 │陳俊吉塔位使用憑證│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29) │ │ │ │ ├──┼─────────┼───┼─────┼────────┤ │123 │塔位使用憑證存根(│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30) │ │ │ │ ├──┼─────────┼───┼─────┼────────┤ │124 │中台塔位客戶名冊(│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31) │ │ │ │ ├──┼─────────┼───┼─────┼────────┤ │125 │墓園開立憑證確認書│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32) │ │ │ │ ├──┼─────────┼───┼─────┼────────┤ │126 │有閏合作開發契約書│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33) │ │ │ │ ├──┼─────────┼───┼─────┼────────┤ │127 │禾康合作開發契約書│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34) │ │ │ │ ├──┼─────────┼───┼─────┼────────┤ │128 │隨身碟(E35) │ 1支 │簡國晉 │同上 │ ├──┼─────────┼───┼─────┼────────┤ │129 │換發使用權清冊(E │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36) │ │ │ │ ├──┼─────────┼───┼─────┼────────┤ │130 │簡國晉塔位清冊(E │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37) │ │ │ │ ├──┼─────────┼───┼─────┼────────┤ │131 │塔位價目表(E38) │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132 │花園公墓登記表(E │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39) │ │ │ │ ├──┼─────────┼───┼─────┼────────┤ │133 │塔位使用憑證正本(│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40) │ │ │ │ ├──┼─────────┼───┼─────┼────────┤ │134 │中台福座骨灰罈使用│ 1包 │陳敏聰 │98年3月17日13時 │ │ │憑證(簡國晉) │ │ │10分許、臺中市大│ │ │ │ │ │甲區育英路300號 │ │ │ │ │ │13樓 │ ├──┼─────────┼───┼─────┼────────┤ │135 │中台福座骨灰罈使用│ 1包 │陳敏聰 │同上 │ │ │憑證(何銘仁) │ │ │ │ ├──┼─────────┼───┼─────┼────────┤ │136 │墓基使用證明書 │ 1包 │陳敏聰 │同上 │ ├──┼─────────┼───┼─────┼────────┤ │137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1本 │江靜華 │98年3月17日13時 │ │ │江靜華) │ │ │15分許、臺中市北│ │ │ │ │ │區崇德路1 段256 │ │ │ │ │ │巷3 之16號 │ ├──┼─────────┼───┼─────┼────────┤ │138 │第一商業銀行存摺(│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江靜華) │ │ │ │ ├──┼─────────┼───┼─────┼────────┤ │139 │合作金庫存摺(江靜│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華) │ │ │ │ ├──┼─────────┼───┼─────┼────────┤ │140 │日盛銀行存摺(江靜│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華) │ │ │ │ ├──┼─────────┼───┼─────┼────────┤ │141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江靜華) │ │ │ │ ├──┼─────────┼───┼─────┼────────┤ │14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外│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匯活存存摺(江靜華)│ │ │ │ ├──┼─────────┼───┼─────┼────────┤ │143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江靜華) │ │ │ │ ├──┼─────────┼───┼─────┼────────┤ │144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活│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期存摺(江靜華) │ │ │ │ ├──┼─────────┼───┼─────┼────────┤ │145 │玉山銀行存摺(江靜│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華) │ │ │ │ ├──┼─────────┼───┼─────┼────────┤ │146 │郵政儲金存摺(江靜│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華) │ │ │ │ ├──┼─────────┼───┼─────┼────────┤ │147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江靜華) │ │ │ │ ├──┼─────────┼───┼─────┼────────┤ │148 │三信商銀存摺(江靜│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華) │ │ │ │ ├──┼─────────┼───┼─────┼────────┤ │149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存│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摺(江靜華) │ │ │ │ ├──┼─────────┼───┼─────┼────────┤ │150 │聯邦銀行存摺(江靜│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華) │ │ │ │ ├──┼─────────┼───┼─────┼────────┤ │151 │兆豐銀行存摺(江靜│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華) │ │ │ │ ├──┼─────────┼───┼─────┼────────┤ │152 │合作金庫存摺(黃興│ 1本 │黃興中 │同上 │ │ │中) │ │ │ │ ├──┼─────────┼───┼─────┼────────┤ │153 │上海商業銀行存摺(│ 1本 │黃興中 │同上 │ │ │黃興中) │ │ │ │ ├──┼─────────┼───┼─────┼────────┤ │15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 1本 │黃興中 │同上 │ │ │摺(黃興中) │ │ │ │ ├──┼─────────┼───┼─────┼────────┤ │155 │玉山商業銀行存摺(│ 1本 │黃興中 │同上 │ │ │黃興中) │ │ │ │ ├──┼─────────┼───┼─────┼────────┤ │156 │黃興中5月份業務核 │ 1張 │黃興中 │同上 │ │ │對表 │ │ │ │ ├──┼─────────┼───┼─────┼────────┤ │157 │職級表 │ 1張 │黃興中 │同上 │ ├──┼─────────┼───┼─────┼────────┤ │158 │黃興中名片 │ 14張 │黃興中 │同上 │ ├──┼─────────┼───┼─────┼────────┤ │159 │黃興中、江靜華名片│ 5張 │黃興中 │同上 │ ├──┼─────────┼───┼─────┼────────┤ │160 │江靜華業務核對表 │ 4張 │黃興中 │同上 │ ├──┼─────────┼───┼─────┼────────┤ │161 │江靜華11月份利息明│ 1張 │黃興中 │同上 │ │ │細表 │ │ │ │ ├──┼─────────┼───┼─────┼────────┤ │162 │江靜華9月份撥款明 │ 2張 │黃興中 │同上 │ │ │細表 │ │ │ │ ├──┼─────────┼───┼─────┼────────┤ │163 │客戶名單 │ 1張 │黃興中 │同上 │ ├──┼─────────┼───┼─────┼────────┤ │164 │禾康借貸合約書 │ 1本 │湯廷沐 │同上 │ ├──┼─────────┼───┼─────┼────────┤ │165 │禾康墓基使用憑證 │ 1張 │湯廷沐 │同上 │ ├──┼─────────┼───┼─────┼────────┤ │166 │百齡公司基本資料 │ 1包 │陳信一 │98年3月17日13時 │ │ │ │ │ │40分許、彰化縣彰│ │ │ │ │ │化市互助一街46巷│ │ │ │ │ │146號 │ ├──┼─────────┼───┼─────┼────────┤ │167 │禾康公司擔保土地文│ 1件 │黃子心 │98年3月17日15時 │ │ │宣資料(D65) │ │ │10分許、彰化縣彰│ │ │ │ │ │化市長順街141巷 │ │ │ │ │ │21號3樓 │ ├──┼─────────┼───┼─────┼────────┤ │168 │禾康事業概述資料(│ 1件 │黃子心 │同上 │ │ │D66) │ │ │ │ ├──┼─────────┼───┼─────┼────────┤ │169 │禾康殯葬一元化文宣│ 1件 │黃子心 │同上 │ │ │(D67) │ │ │ │ ├──┼─────────┼───┼─────┼────────┤ │170 │禾康獎金發放紀錄(│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70) │ │ │ │ ├──┼─────────┼───┼─────┼────────┤ │171 │禾康唐陵專案說明手│ 1件 │黃子心 │同上 │ │ │冊(D71) │ │ │ │ ├──┼─────────┼───┼─────┼────────┤ │172 │禾康事業說明手冊(│ 2本 │黃子心 │同上 │ │ │D72) │ │ │ │ ├──┼─────────┼───┼─────┼────────┤ │173 │林火土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74) │ │ │ │ ├──┼─────────┼───┼─────┼────────┤ │174 │黃培軒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75) │ │ │ │ ├──┼─────────┼───┼─────┼────────┤ │175 │黃乙芳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76) │ │ │ │ ├──┼─────────┼───┼─────┼────────┤ │176 │李楊阿雪投資及利息│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資料(D77) │ │ │ │ ├──┼─────────┼───┼─────┼────────┤ │177 │涂惠文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78) │ │ │ │ ├──┼─────────┼───┼─────┼────────┤ │178 │蘇素香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79) │ │ │ │ ├──┼─────────┼───┼─────┼────────┤ │179 │高順益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80) │ │ │ │ ├──┼─────────┼───┼─────┼────────┤ │180 │戴靖恒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82) │ │ │ │ ├──┼─────────┼───┼─────┼────────┤ │181 │江靜華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83) │ │ │ │ ├──┼─────────┼───┼─────┼────────┤ │182 │張劍雲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85) │ │ │ │ ├──┼─────────┼───┼─────┼────────┤ │183 │黃瑞璦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86) │ │ │ │ ├──┼─────────┼───┼─────┼────────┤ │184 │廖郎投資及利息資料│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88) │ │ │ │ ├──┼─────────┼───┼─────┼────────┤ │185 │許碧卿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90) │ │ │ │ ├──┼─────────┼───┼─────┼────────┤ │186 │楊碧滿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91) │ │ │ │ ├──┼─────────┼───┼─────┼────────┤ │187 │陽秋蘭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92) │ │ │ │ ├──┼─────────┼───┼─────┼────────┤ │188 │禾康公司火葬場文宣│ 1件 │黃子心 │同上 │ │ │(D94) │ │ │ │ ├──┼─────────┼───┼─────┼────────┤ │189 │禾康公司簡介及光碟│ 1件 │黃子心 │同上 │ │ │(D96) │ │ │ │ ├──┼─────────┼───┼─────┼────────┤ │190 │禾康公司組職計劃及│ 1件 │黃子心 │同上 │ │ │光碟(D97) │ │ │ │ ├──┼─────────┼───┼─────┼────────┤ │191 │易昌運墓基使用憑證│ 1張 │王毅卿 │98年3月18日15時 │ │ │ │ │ │30分許、臺中市南│ │ │ │ │ │屯區文山南巷901 │ │ │ │ │ │號 │ ├──┼─────────┼───┼─────┼────────┤ │192 │葛曉明墓基使用憑證│ 1張 │王毅卿 │同上 │ ├──┼─────────┼───┼─────┼────────┤ │193 │禾康事業相關光碟 │ 19片 │湯廷沐 │98年3月17日18時 │ │ │ │ │ │55分許、臺中市北│ │ │ │ │ │區青島東街1號12 │ │ │ │ │ │樓之1 │ ├──┼─────────┼───┼─────┼────────┤ │194 │禾康事業股票憑證單│ 2件 │湯廷沐 │同上 │ ├──┼─────────┼───┼─────┼────────┤ │195 │禾康事業股票 │ 5張 │湯廷沐 │同上 │ ├──┼─────────┼───┼─────┼────────┤ │196 │禾康員工名冊 │ 2件 │湯廷沐 │同上 │ ├──┼─────────┼───┼─────┼────────┤ │197 │禾康公墓登記表 │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198 │禾康事業收款日報 │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表 │ │ │ │ ├──┼─────────┼───┼─────┼────────┤ │199 │禾康事業登記證 │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200 │合作金庫存摺 │ 1本 │湯廷沐 │同上 │ ├──┼─────────┼───┼─────┼────────┤ │201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 1本 │湯廷沐 │同上 │ ├──┼─────────┼───┼─────┼────────┤ │202 │禾康事業印章 │ 1個 │湯廷沐 │同上 │ ├──┼─────────┼───┼─────┼────────┤ │203 │合約書 │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204 │禾康公司營運企劃書│ 1件 │湯廷沐 │98年3月17日19時 │ │ │ │ │ │40分許、臺中市北│ │ │ │ │ │屯區文心路4 段20│ │ │ │ │ │8之1號13樓之1 │ ├──┼─────────┼───┼─────┼────────┤ │205 │禾康公司投資計畫書│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206 │禾康公司架構圖 │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207 │禾康公司宣導光碟片│ 6片 │湯廷沐 │同上 │ ├──┼─────────┼───┼─────┼────────┤ │208 │檢舉書 │ 1本 │湯廷沐 │同上 │ ├──┼─────────┼───┼─────┼────────┤ │209 │百齡管理會與臺中市│ 1疊 │湯廷沐 │98年3月25日13時6│ │ │政府公文 │ │ │分許、臺中市北屯│ │ │ │ │ │區文心路4 段208 │ │ │ │ │ │之1 號14樓 │ └──┴─────────┴───┴─────┴────────┘ 【附表四】:(98年3 月17日12時許起查扣,不沒收之物)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 數量 │所有人姓名│ 扣案時間、地點 │ ├──┼─────────┼───┼─────┼────────┤ │ 1 │電腦主機(A1-1) │ 1臺 │湯廷沐 │98年3月17日12時 │ │ │ │ │ │許、臺中市南屯區│ │ │ │ │ │文山南巷901 號(│ │ │ │ │ │已發還予湯廷沐)│ ├──┼─────────┼───┼─────┼────────┤ │ 2 │錄影(監視)主機廠│ 1臺 │湯廷沐 │同上(已發還予湯│ │ │牌superchannel(A1│ │ │廷沐) │ │ │-2) │ │ │ │ ├──┼─────────┼───┼─────┼────────┤ │ 3 │隨身碟(A1-3) │ 1個 │湯廷沐 │同上(已發還予湯│ │ │ │ │ │廷沐) │ ├──┼─────────┼───┼─────┼────────┤ │ 4 │隨身硬碟VENTO (A1│ 1臺 │湯廷沐 │同上(已發還予湯│ │ │-4) │ │ │廷沐) │ ├──┼─────────┼───┼─────┼────────┤ │ 5 │百齡管理會憑證用鋼│ 1顆 │湯廷沐 │同上(已發還予湯│ │ │印(A1-9) │ │ │廷沐) │ ├──┼─────────┼───┼─────┼────────┤ │ 6 │百齡管理會印章(大│ 1顆 │湯廷沐 │同上(已發還予湯│ │ │)(A1-10) │ │ │廷沐) │ ├──┼─────────┼───┼─────┼────────┤ │ 7 │百齡管理會憑證專用│ 1顆 │湯廷沐 │同上(已發還予湯│ │ │章(A1-11) │ │ │廷沐) │ ├──┼─────────┼───┼─────┼────────┤ │ 8 │百齡管理會印章(小│ 1顆 │湯廷沐 │同上(已發還予湯│ │ │)(A1-12) │ │ │廷沐) │ ├──┼─────────┼───┼─────┼────────┤ │ 9 │百齡管理會公告章(│ 1顆 │湯廷沐 │同上(已發還予湯│ │ │A1-13) │ │ │廷沐) │ ├──┼─────────┼───┼─────┼────────┤ │ 10 │百齡管理會登錄專用│ 1顆 │湯廷沐 │同上(已發還予湯│ │ │章(A1-14) │ │ │廷沐) │ ├──┼─────────┼───┼─────┼────────┤ │ 11 │百齡負責人專用章(│ 4顆 │湯廷沐 │同上(已發還予湯│ │ │A1-15) │ │ │廷沐) │ ├──┼─────────┼───┼─────┼────────┤ │ 12 │電腦主機(A3-13) │ 1臺 │莊加 │同上(已發還予莊│ │ │ │ │ │加) │ ├──┼─────────┼───┼─────┼────────┤ │ 13 │國泰世華銀行存簿 │ 1本 │莊加 │98年3 月17日12時│ │ │ │ │ │30分許、臺中市南│ │ │ │ │ │區三民西路341號4│ │ │ │ │ │樓(已發還予莊加│ │ │ │ │ │) │ ├──┼─────────┼───┼─────┼────────┤ │ 14 │第一花園公墓公司印│ 1顆 │莊加 │同上(已發還予莊│ │ │章(大章) │ │ │加) │ ├──┼─────────┼───┼─────┼────────┤ │ 15 │第一花園公墓公司印│ 1顆 │莊加 │同上(已發還予莊│ │ │章(小章) │ │ │加)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