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372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國村 鍾菁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16400 、16409 、17651 號),暨移送併辦(103 年度偵字第 2906、4156、6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己○○無罪。 犯 罪 事 實 一、戊○○係鎰仕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街00巷0 號1 樓,下稱鎰仕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妻己○○則為鎰仕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由戊○○負責所有工地管理、鋼材調度等業務事項,由己○○負責公司財務事項。因鎰仕公司自民國101 年起財務陷入窘境,戊○○竟意圖為鎰仕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明知如附表編號1 至22租賃標的物欄所示之鋼板樁等鋼材,係鎰仕公司分別於98年7 月至101 年10月間,向丙○○、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工公司)、英城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英城公司)、英汎有限公司(下稱英汎公司)所承租,並分別用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工地,而於101 年11月初某日,將如附表編號1 至22租賃標的物欄所示之鋼材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侵占後並陸續用於鎰仕公司向各不知情之營造廠商借款時之擔保,或將之出賣予不知情之廠商,復因鎰仕公司無法清償借款,戊○○更以其中部分鋼材抵償債務,而處分上述已侵占入己之鋼材。嗣因鎰仕公司未能依約支付租金,中工公司等各出租人乃向鎰仕公司終止租約,並多次請求返還租賃標的物,鎰仕公司均未能返還,中工公司等各出租人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中工公司、英城公司、英汎公司委任林復宏律師、林紹源律師提出告訴,丙○○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丙○○、中工公司、英城公司、英汎公司告訴及英城公司、英汎公司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之供述證據,性質上屬傳聞證據,惟於本院調查證據時,檢察官、被告戊○○、己○○及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亦皆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均與本案之犯罪事實有關連性,認為均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5 規定,該等供述證據皆有證據能力。 二、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如告訴人所提出之單據等),固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且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再審酌各該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戊○○、己○○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即已受保障,故各該非供述證據,均得採為證據。 貳、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稱:侵占數量沒有爭執,有的工地承租鋼材會簽租賃契約書,有的工地不會簽,沒有簽的原因是因為是從其他工地移轉的,本案伊事後有協助告訴人取回部分鋼材等語,核與證人即鎰仕公司業務經理乙○○於本院證述之情節、證人即鑫立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國彰、勝昌工程行負責人蕭勝豪於偵查中之陳述相符,並與證人即告訴人丙○○、告訴代理人林紹源律師之指訴一致,且有鎰仕公司之公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中工公司器材處98年12月7 日租賃報價單(租賃契約編號:MIN5F09140)、鎰仕公司98年12月7 日授權書、鎰仕公司98年12月7 日切結書、鎰仕公司98年12月7 日同意書、中工公司器材處100 年1 月4 日施工器材數量移轉切結書、鎰仕公司101 年1 月31日101 鎰仕租字第M1N5F09140號函文、中工公司101 年3 月22日採購合約展延合約期限申辦表、中工公司與鎰仕公司98年10月10日租賃契約書(契約編號:MIR5F09120)、鎰仕公司98年10月10日切結書、鎰仕公司98年10月10日同意書、中工公司器材處101 年2 月24日施工器材數量移轉切結書、中工公司101 年11月6 日採購合約展延合約期限申辦表、中工公司100 年4 月1 日租賃契約書(契約編號:MIR5F11030)、鎰仕公司100 年4 月1 日切結書、鎰仕公司100 年4 月1 日同意書、中工公司與鎰仕公司採購補充合約、中工公司器材處施工器材租金計算單、中工公司與鎰仕公司98年8 月25日租賃契約書(契約編號: MIR5F11030)、鎰仕公司98年8 月25日切結書、鎰仕公司98年8 月25日同意書、中工公司98年8 月26日履約保證金收款證明單、中工公司98年9 月7 日履約保證金收款證明單(見他字2651號卷第12-46 頁)、蕭勝豪提出戊○○開立之手寫同意書、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7637、7638、7586~7592 號支付命令及蕭勝豪提出之聲請支付命令狀、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見他字2651號卷第65-90 頁)、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0 年5 月30日鋼材工程契約書、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1 年10月3 日鋼材工程契約書、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1 年3 月6 日鋼材工程契約書、鎰仕公司與英汎公司101 年9 月10日鋼板樁工程契約書、鎰仕公司與英汎公司101 年2 月22日鋼板樁租賃契約書、鎰仕公司與英汎公司101 年10月12日鋼板樁工程契約書(見他字2651號卷P108-119)、黃國彰提出鎰仕公司開立之發票1 張(見他字2651號卷第123 頁)、鎰仕公司102 年8 月15日開給中工及英城公司之同意書、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訂貨單、中工公司客戶租用器材剩餘數量明細表、英城公司出租數量明細表(見偵字16400 號卷P113-117)、丙○○與鎰仕公司之租賃合約書、台中民權路郵局第194 號存證信函及回執、台中民權路郵局營收股第 313 號存證信函及回執(見彰化地檢他字588 號卷第7-14頁)、(龍潭)英城、鎰仕、廣鑫公司三方102 年1 月16日清點單影本、(龍潭)廣鑫公司傳真102 年1 月22日清點表影本(見偵字2906號卷P73-77、P79 ,以下為同卷)、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1 年10月3 日鋼材工程契約書(P81-83)、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疏洪東路之材料出貨明細表(P85-93)、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疏洪東路之材料退貨明細表(P95 )、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1 年7 月9 日鋼材工程契約書(P97-99)、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台南仁德之材料出貨明細表(P101-145)、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台南仁德之材料退貨明細表(P147-161)、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1 年3 月3 日鋼材工程契約書(P163-165)、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嘉義湖子內之材料出貨明細表(P167)、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嘉義湖子內之材料退貨明細表(P169-171)、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0 年2 月10日鋼材工程契約書(P173-175)、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二林之材料出貨明細表(P177-247)、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大肚之材料出貨明細表(P249)、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二林之材料退貨明細表(P251-293)、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1 年3 月6 日鋼材工程契約書(P295-297)、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漢寶之材料出貨明細表(P299-345)、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漢寶之材料退貨明細表(P347-375)、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0 年12月31日鋼材工程契約書(P377-379)、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旗山之材料出貨明細表(P381-403)、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旗山之材料退貨明細表(P405-427)、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林口工信之材料出貨明細表(P429-443)、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林口工信之材料退貨明細表(P445-459)、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特2 號道之材料出貨明細表(P461-509)、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特2 號道之材料退貨明細表(偵字2906號卷㈢P3-169,以下為同卷)、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0 年5 月30日鋼材工程契約書(P171-173)、鎰仕公司對英汎公司欠料明細表(P193)鎰仕公司與英汎公司101 年9 月10日鋼板樁工程契約書(P195-197)、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三重疏洪七(東)路之鋼板樁出貨單(P199-243)、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三重疏洪七(東)路之鋼板樁退貨單( P245-247)、鎰仕公司與英汎公司101 年10月12日鋼板樁工程契約書(P249-251)、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台南仁德之鋼板樁出貨單(P253-257)、鎰仕公司與英汎公司101 年2 月22日鋼板樁工程契約書(P259-261)、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嘉義湖子內之鋼板樁出貨單(P263-269)、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嘉義湖子內之鋼板樁出貨單(P271)、鎰仕公司與英汎公司99年12月10日鋼板樁工程契約書(P273-275)、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二林之鋼板樁出貨單(P277-569)、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二林之鋼板樁退貨單(偵字2906號卷㈣P3-135,以下為同卷)、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旗山溪洲大橋之鋼板樁出貨單(P137-143)、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員林、特2 號、瓊林南路、17號越提道之鋼板樁出貨單(P145-179)、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特2 道之鋼板樁退貨單(P181-203)、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里港之鋼板樁出貨單(P205-207)、鎰仕公司與中工公司98年10月10日租賃契約書、切結書、同意書、採購合約展延合約期限申辦表(P235-249)、鎰仕公司與中工公司100 年4 月1 日租賃契約書、切結書、同意書、採購補充合約、採購合約明細表(P251-267)、中工公司對鎰仕公司二林之出貨單(P269-373)、中工公司對鎰仕公司二林之退貨單(P375-449)、鎰仕公司與中工公司98年12月7 日租賃報價單、切結書、同意書、中工公司100 年1 月4 日施工器材數量移轉切結書、鎰仕公司函文、採購合約展延合約期限申辦表(P451-461)、中工公司對鎰仕公司桃園機場之出貨單(P463-495)、中工公司對鎰仕公司桃園機場之退貨單(P497-527)、鎰仕公司與中工公司98年11月11日租賃報價單、鎰仕公司函文、採購合約展延合約期限申辦表(P529-541)、中工公司對鎰仕公司特2 號之出貨單(P543-549)、鎰仕公司與中工公司100 年5 月29日租賃報價單(P551)、中工公司對鎰仕公司西濱之出貨單(P553-575)、中工公司對鎰仕公司西濱之退貨單(P577-589)、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1 年10月3 日鋼材工程契約書(新北地檢他字1156號卷P11- 12 ,以下為同卷)、鎰仕公司與英汎公司101 年9 月10日鋼板樁工程契約書(P13-14)、鎰仕公司對建吉公司承攬契約(P15-16)、鎰仕H 型鋼出退貨明細(P57 )、鎰仕二重疏洪道從英洲倉庫出貨明細(P58 )、鎰仕公司財產目錄(P102-106)、鎰仕公司向建吉公司請款之請款單及發票、建吉公司開立之支票(P107-119)、建吉公司與鎰仕公司101 年5 月2 日鋼板樁買賣合約書(P127)、建吉公司與鎰仕公司101 年5 月29日承攬契約書、切結書、承攬權拋棄切結書、合約保證書(P128-140)、建吉公司與鎰仕公司 101 年8 月13日鋼板樁買賣合約書(P141)、建吉公司與鎰仕公司101 年9 月12日買賣合約書(P142)、鎰仕公司估價單(他字102 號卷P7,以下為同卷)、鎰仕公司簽發之臺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支票18紙(P9-21 )、臺中民權路郵局第2197號存證信函及回執(P23-29)、臺中民權路郵局第2295號存證信函及回執(P31-37)、中工、英城及英汎公司遭侵占材料規格、數量表(本院卷一P144 -147 )、告訴人英城、英汎、中工公司陳報之起訴書附表與併辦意旨書附表之對照表、證據與併辦意旨書附表工地關聯(本院卷一P164-166、203-205 )在卷可稽。被告戊○○於公開法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既有前揭卷證可佐,足認與事實相符,自堪採為論科之依據。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戊○○上開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罪,以其所侵占之他人所有物,係因執行業務而持有為犯罪構成要件,若非因執行業務而係基於租賃關係持有他人之物,縱予侵占,仍與該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祇能論以普通侵占罪(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 1620號判例、71年台上字第770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戊○○雖係鎰仕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但如附表各編號租賃標的物欄所示之鋼材,係鎰仕公司向告訴人丙○○、中工公司、英城公司、英汎公司承租而持有,該等鋼材之所有權仍屬告訴人丙○○、中工公司、英城公司、英汎公司所有,又鎰仕公司為法人,無為事實行為之能力,被告戊○○既為鎰仕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則鎰仕公司所承租之鋼材,依法自應由被告戊○○負責實際持有並保管該等鋼材,是被告戊○○顯非因為替告訴人丙○○、中工公司、英城公司、英汎公司執行業務而持有該等鋼材。是被告戊○○意圖為鎰仕公司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告訴人丙○○、中工公司、英城公司、英汎公司所有各如附表所示之鋼材,所犯應僅成立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普通侵占罪。公訴人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其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又被告戊○○先後於98年7 月至101 年10月間向如附表所示之出租人承租如附表所示租賃標的物欄所示之鋼材後,因鎰仕公司於101 年起財務困難,為使鎰仕公司得以繼續經營,竟意圖為鎰仕公司不法之所有,於同年11月初某日,將當時鎰仕公司所持有之上開鋼材,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入己,供鎰仕公司日後用以為借款之擔保、出售取款或抵償債務,而以一行為,同時侵占告訴人丙○○、中工公司、英城公司、英汎公司所有各如附表所示之鋼材,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普通侵占罪論處。至於被告戊○○侵占如附表所示租賃標的物欄之鋼材後,進而將之予以出售、擔保或抵債之處分行為,應屬不罰之後行為,自無再予論處(按所謂不罰之後行為,係行為人於完成其犯罪後,對於其所侵害法益之另一次侵害,不另構成犯罪之情形。即前行為與後行為間並無行為發展之階段關係,僅處罰前行為即已兼及後行為者,該後行為即為前行為所吸收,不再視其為獨立之犯罪)。 (二)爰審酌被告戊○○係因鎰仕公司財務狀況不佳,遭其他廠商倒債而無法支付票款,致鎰仕公司營運受阻,竟為圖不法利益,將如附表所示租賃之鋼材侵占入己,以供出售取款、擔保借款、抵償債務,其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因侵占之鋼材數量非微,故無法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於本案發生後,仍盡力協助告訴人取回部分鋼材,以減少告訴人所受之損失,此有英城公司及英汎公司刑事陳述意見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15 頁),而告訴人丙○○亦不否認曾自行至鎰仕公司載走部分鋼材(見偵字16400 號卷第27頁反面-29 頁),所受損失已獲得部分補償,兼衡被告戊○○侵占鋼材之數量及價值,造成告訴人所受損失甚鉅,及其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民宿管理、家中尚有3 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103 年度偵字第2906、4156、63號),被告戊○○部分與本案起訴之前揭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法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己○○係鎰仕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戊○○係己○○之夫,與己○○共同經營鎰仕公司,亦屬實際負責人。因鎰仕公司自101 年起財務陷入窘境,其2 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如附表編號1 至8 承租數量欄所示之鋼板樁等鋼材,係鎰仕公司分別於附表所示之訂約日期向告訴人丙○○、中工公司、英城公司、英汎公司所承租,為渠等業務上所持有之他人之財物,竟於101 年11、12月間某日,將上述租賃標的物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並陸續用於鎰仕公司向各營造廠商借款時之擔保,或將之出賣予不詳之廠商。嗣因鎰仕公司無法清償借款,己○○、戊○○遂以其中部分鋼材抵償債務。因認被告己○○涉有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再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己○○共同涉犯上開業務侵占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己○○及共同被告戊○○之自白、告訴人丙○○、中工公司、英城公司、英汎公司之指訴、共同被告戊○○所立之同意書影本、租賃契約書影本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堅決否認涉有侵占犯行,辯稱:工地都是戊○○在負責的,因為伊是負責人,印章在伊這裡,有要簽契約時戊○○會跟伊拿印章,伊只知道要簽約,實際經營的是戊○○,所有工地調度伊根本不懂,伊負責的就是下游廠商來請款、開發票的財務事項,伊是到跳票的那一天,伊跟其他債主在辦公室,才知道有人到倉庫那邊去搬東西,伊是搬完才知道的等語。 四、經查: (一)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戊○○約於91或92年僱用伊擔任鎰仕公司業務經理,負責工地的運作及與廠商間送發票、請款、拿資料、與老闆戊○○出去談事情等業務;伊有時候回來送發票給老闆娘己○○,她可能處理一些帳上的問題;伊在職期間,曾經因為要拿去付款的支票,老闆戊○○有交代伊跟老闆娘己○○聯絡;業務的部分,就只有伊及戊○○在跑,調度鋼材的事伊都跟老闆聯絡好哪個工地要出什麼料之後,就由伊直接跟貨車司機那邊聯絡,去調度這些東西,沒有跟老闆娘聯絡過;伊找老闆娘己○○就是跟她請零用金而已。因為外面的工地有被幾間大型的營造廠倒閉,有些錢是沒有拿回來,其他正常的工地,大部分調度都是正常,後來為何無法調度伊就不太清楚;依常態來講,伊會跟出租廠商那邊知會說:「這個東西要調到別的工地去做。」,因為在工地光運費載過來載回去,再載出來,運費會產生很多的浪費,通常會直接調度到工地,然後再跟出租廠商那邊講:「我們把這些料,就是有什麼料會調到那邊去。」,然後還料的時候,他們會再用抵扣的方式計算這邊租了多少,那邊還了多少,可以節省時間上的來回及運費的浪費;當時伊在外面,老闆打給伊的時候伊回來,伊回到倉庫,就看勝昌工程行、永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他們來,說這些東西是老闆戊○○抵押給他們的,然後他們就硬把公司的材料扣走,當時有很多人,所以他們就將那些鋼筋、板樁、型鋼開車來拖走,然後工地那邊也有,說老闆欠他們錢,就說他們要拖走,當時鎰仕公司是處於混亂的狀態,伊也沒有辦法;那些來拖走材料的廠商都表示是戊○○賣給他們或抵押給他們;伊有打給戊○○說「車子被拖走了」,他說「喔」,東西反正現在都被拖,他也沒有辦法處理了,他只是叫伊說「不要處理就好了」,不要去跟他們抗衡,就說「你就順他們的意讓他們去拖」,伊沒有跟己○○報告。是101 年底到102 年初這段時間,有一些放在現場的鋼筋被人陸續拿走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83 頁反面~290 頁),而明確證稱鎰仕公司實際上係由被告戊○○負責經營,被告己○○僅處理開立發票、支票等財務事務,且鎰仕公司所有工地管理、鋼材調度等事項,均由被告戊○○指示其聯絡處理,本案鋼材遭合作廠商取走一事,亦是被告戊○○通知其回來,並告知其勿與對方抗衡或阻擋,而同意默許對方取走,且此事其未曾向被告己○○報告。是被告己○○辯稱其僅是登記負責人,有關鎰仕公司實際經營及工地鋼材調度伊都不知情等語,應非不可採信。 (二)次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被告己○○雖於偵查中曾稱:「(有無侵占98年8 月25日、98年10月10日、98年12月7 日、100 年4 月1 日向中工公司承租的鋼材?)有。」、「(有無侵占100 年5 月30日、101 年10月3 日、101 年3 月6 日向英城公司承租的鋼材?)有。」、「(有無侵占101 年9 月10日、101 年10月12日向英汎公司承租的鋼材?)有。」、「(有無侵占98年7 月25日向丙○○所承租的鋼材?)有。」、「(這是何人意思?)是戊○○。我知情。」等語(見偵字16400 號卷第 112 頁),然於本院堅決否認有何侵占犯行,並稱:伊於偵查中表示「知情」,是因為檢察官告訴伊,伊不能說一部分知道,因為那時候有的伊真的知道,有的伊不知道,他說這樣就不能算認罪;伊是到跳票的那一天,伊那時在辦公室,在場的人講說有人來搬東西伊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91 頁),足認被告己○○於偵查中供稱「知情」,僅是為符合所謂認罪之犯後態度,始稱知情侵占之犯行,要與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及刑法共同正犯主觀之犯意聯絡要件有間,自難遽為不利被告己○○之認定。參酌被告戊○○自承為鎰仕公司實際負責人,復已坦承本案犯行,且於本案提起告訴後,針對鋼材承租經過、遭人搬運取走、鋼材之處分等事宜均以持有人之姿答覆說明,亦與證人乙○○上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顯見被告己○○雖為鎰仕公司登記負責人,然鎰仕公司之業務概由被告戊○○個人全權處理,則鎰仕公司向告訴人丙○○、中工公司、英城公司、英汎公司承租之鋼材,既均由被告戊○○負責管理、調度,其何時決意將之易持有為所有,尚無與其妻即被告己○○討論之必要,且此亦已超出夫妻日常家務聯繫之範疇,實難認定被告己○○與被告戊○○間,就上開侵占犯行有犯意聯絡之情事。準此,被告己○○於偵查中之自白即與事實不符,應不得採為證據。 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認被告己○○共同涉犯業務侵占罪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殊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堪認不能證明其犯罪,爰由本院為無罪之諭知。 六、至移送併案審理關於被告己○○部分(103 年度偵字第2906、4156、6553號),檢察官以該案件與本案起訴部分屬接續犯,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為由,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惟被告己○○所涉前揭經起訴之侵占部分,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則上開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與本件起訴部分無事實上一罪關係,非本院所得審酌,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自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出租人│起訴書│ 承租數量 │併辦意旨書附表│ 租賃標的物 │ │號│ │附表 │(訂約日期) │ │(品名、規格、數量)│ ├─┼───┼───┼───────────┼───────┼──────────┤ │ 1│丙○○│編號1 │四型鋼板樁【長度19公尺│編號1 │鋼便橋型鋼83萬公斤 │ │ │ │ │】100 公尺。 │ │覆工鈑【1M*2M】830片│ │ │ │ │(98年7月25日) │ │ │ ├─┼───┼───┼───────────┼───────┼──────────┤ │ 2│中工 │編號3 │三型鋼板樁16公尺260 片│編號2 │8M鋼板樁181片 │ │ │ │ │;13公尺520 片;9 公尺│彰化縣二林鎮工│9M鋼板樁659片 │ │ │ │ │500 片。 │地 │13M鋼板樁246片 │ │ │ │ │(98年8月25日) │ │16M鋼板樁32片 │ │ │ │ │ │ │8M角樁2片 │ ├─┼───┼───┼───────────┤ │9M角樁4片 │ │ 3│中工 │編號5 │圍令【H400*400*24*24,│ │各類斜撐擋頭18個 │ │ │ │ │L =8M,或H400*408*21*│ │千斤頂9個 │ │ │ │ │2 】20008 公尺。 │ │連接板98片 │ │ │ │ │(98年10月10日) │ │各類H350支撐4支 │ │ │ │ │ │ │各類H400支撐105支 │ │ │ │ │ │ │各類H400圍令36支 │ ├─┼───┼───┼───────────┼───────┼──────────┤ │ 4│中工 │編號4 │板樑【588*300*12*20 】│編號3 │各類H588板樑26支 │ │ │ │ │7 公尺8 支;7.5 公尺70│桃園縣大園鄉桃│各類H600板樑36支 │ │ │ │ │支;10.5公尺10支。 │園機場工地 │ │ │ │ │ │(98年12月7日) │ │ │ ├─┼───┼───┼───────────┼───────┼──────────┤ │ 5│英城 │編號6 │H300中間樁400 公尺 │編號15 │H300中間樁21.56米 │ │ │ │ │H350中間樁400 公尺 │新竹市公道工地│H350中間樁27.5米 │ │ │ │ │H350型鋼支撐料300 公尺│ │H350型鋼7.76米 │ │ │ │ │H400型鋼支撐料3 公尺 │ │牛頭斜撐3支 │ │ │ │ │牛頭斜撐88支 │ │ │ │ │ │ │(100年4月1日) │ │ │ ├─┼───┼───┼───────────┼───────┼──────────┤ │ 6│英城 │編號7 │H400型鋼中間樁830 公尺│編號11 │H400中間樁749.43米 │ │ │ │ │H400型鋼支撐料260 公尺│彰化縣芳苑鄉西│H350型鋼149.68米 │ │ │ │ │H350型鋼支撐料1000公尺│濱快速道路新建│H400型鋼252.4米 │ │ │ │ │覆工板1*2 公尺498 片 │工程工地 │2M覆工板498片 │ │ │ │ │牛頭斜撐/ 角撐104 支 │ │牛頭斜撐100支 │ │ │ │ │(100年5月30日) │ │角撐4支 │ │ │ │ │ │ │牛頭粒6個 │ │ │ │ │ │ │H350短節4只 │ ├─┼───┼───┼───────────┼───────┼──────────┤ │ 7│英城 │編號8 │H350型鋼支撐料240 公尺│編號7 │H350中間樁306.28米 │ │ │ │ │H350中間樁350 公尺 │新北市三重區二│H350型鋼241.1米 │ │ │ │ │油壓千斤頂30個 │重疏洪道工地 │油壓千斤頂30個 │ │ │ │ │(101年3月6日) │ │ │ ├─┼───┼───┼───────────┼───────┼──────────┤ │ 8│英汎 │編號9 │三型鋼板樁7 公尺1000片│編號16 │7M鋼板樁60片 │ │ │ │ │;9 公尺1000片;13公尺│新北市三重區二│9M鋼板樁1153片 │ │ │ │ │1000片。 │重疏洪道工地 │13M鋼板樁520片 │ │ │ │ │(101年9月10日) │ │8M角樁10片 │ │ │ │ │ │ │9M角樁29片 │ ├─┼───┼───┼───────────┼───────┼──────────┤ │ 9│中工 │ │X │編號4 │各類H428支撐29支 │ │ │ │ │ │新北市新莊區特│各類H400圍令19支 │ │ │ │ │ │2 號道路工地 │ │ ├─┼───┼───┼───────────┼───────┼──────────┤ │10│中工 │ │X │編號5 │各類H588板樑50支 │ │ │ │ │ │彰化縣芳苑鄉西│各類H600板樑36支 │ │ │ │ │ │濱快速道路新建│ │ │ │ │ │ │工程工地 │ │ ├─┼───┼───┼───────────┼───────┼──────────┤ │11│英城 │ │X │編號6 │H350型鋼550.1米 │ │ │ │ │ │桃園縣龍潭鄉工│H400型鋼431.88米 │ │ │ │ │ │地 │H428型鋼2.4米 │ │ │ │ │ │ │牛頭斜撐25支 │ │ │ │ │ │ │牛頭粒11個 │ │ │ │ │ │ │角撐4支 │ │ │ │ │ │ │油壓千斤頂10個 │ ├─┼───┼───┼───────────┼───────┼──────────┤ │12│英城 │ │X │編號8 │H350中間樁424.52米 │ │ │ │ │ │臺南市仁德區港│H350型鋼0米 │ │ │ │ │ │尾溝溪排水中游│H400型鋼656.62米 │ │ │ │ │ │疏洪工地 │H400短節3只 │ │ │ │ │ │ │牛頭斜撐40支 │ │ │ │ │ │ │油壓千斤頂0個 │ ├─┼───┼───┼───────────┼───────┼──────────┤ │13│英城 │ │X │編號9 │H300短節14只 │ │ │ │ │ │嘉義縣湖子內區│ │ │ │ │ │ │段徵收公共工程│ │ │ │ │ │ │第一標工地 │ │ ├─┼───┼───┼───────────┼───────┼──────────┤ │14│英城 │ │X │編號10 │H300中間樁72.1米 │ │ │ │ │ │彰化縣二林鎮工│H350中間樁59.47米 │ │ │ │ │ │地 │H300型鋼28.98米 │ │ │ │ │ │ │H428型鋼0.7米 │ │ │ │ │ │ │H300短節33只 │ │ │ │ │ │ │H350短節11只 │ │ │ │ │ │ │H400短節230只 │ │ │ │ │ │ │油壓千斤頂44個 │ ├─┼───┼───┼───────────┼───────┼──────────┤ │15│英城 │ │X │編號12 │H350中間樁428.6米 │ │ │ │ │ │高雄市旗山區溪│H350型鋼150.24米 │ │ │ │ │ │洲大橋工地 │H350短節23只 │ │ │ │ │ │ │H400短節10只 │ │ │ │ │ │ │牛頭斜撐6支 │ │ │ │ │ │ │牛頭粒1個 │ │ │ │ │ │ │角撐1支 │ │ │ │ │ │ │油壓千斤頂10個 │ ├─┼───┼───┼───────────┼───────┼──────────┤ │16│英城 │ │X │編號13 │H300短節10只 │ │ │ │ │ │新北市林口區 │ │ │ │ │ │ │904A標工地 │ │ ├─┼───┼───┼───────────┼───────┼──────────┤ │17│英城 │ │X │編號14 │H300中間樁306.49米 │ │ │ │ │ │新北市新莊區特│H350中間樁926.06米 │ │ │ │ │ │2 號道路工地 │H400中間樁1963.97米 │ │ │ │ │ │ │H350型鋼919.13米 │ │ │ │ │ │ │H400型鋼348.79米 │ │ │ │ │ │ │H428型鋼703米 │ │ │ │ │ │ │H350短節86只 │ │ │ │ │ │ │H400短節10只 │ │ │ │ │ │ │H428短節22只 │ │ │ │ │ │ │2M覆工板23片 │ │ │ │ │ │ │牛頭斜撐38支 │ │ │ │ │ │ │角撐3支 │ │ │ │ │ │ │400轉接頭5個 │ │ │ │ │ │ │活動頭2個 │ ├─┼───┼───┼───────────┼───────┼──────────┤ │18│英汎 │ │X │編號18 │9M鋼板樁265片 │ │ │ │ │ │嘉義縣湖子內區│9M角樁9片 │ │ │ │ │ │段徵收公共工程│ │ │ │ │ │ │第一標工地 │ │ ├─┼───┼───┼───────────┼───────┼──────────┤ │19│英汎 │ │X │編號19 │7M鋼板樁1061片 │ │ │ │ │ │彰化縣二林鎮工│9M鋼板樁1453片 │ │ │ │ │ │地 │13M鋼板樁1985片 │ │ │ │ │ │ │16M鋼板樁1片 │ │ │ │ │ │ │13M角樁8片 │ ├─┼───┼───┼───────────┼───────┼──────────┤ │20│英汎 │ │X │編號20 │9M鋼板樁710片 │ │ │ │ │ │高雄市旗山區溪│13M鋼板樁88片 │ │ │ │ │ │洲大橋工地 │13M角樁3片 │ ├─┼───┼───┼───────────┼───────┼──────────┤ │21│英汎 │ │X │編號21 │9M鋼板樁217片 │ │ │ │ │ │新北市新莊區特│ │ │ │ │ │ │2 號道路工地 │ │ ├─┼───┼───┼───────────┼───────┼──────────┤ │22│英汎 │ │X │編號22 │13M鋼板樁500片 │ │ │ │ │ │屏東縣里港鄉工│16M鋼板樁66片 │ │ │ │ │ │地 │ │ ├─┼───┴───┴───────────┴───────┴──────────┤ │備│起訴書附表編號2、10、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之犯罪事實,業經公訴人當庭減縮。 │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