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50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勝雄 蔡素眞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鄭中睿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541號),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裁定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一、主文: 蔡勝雄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蔡素眞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伍拾玖日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蔡素眞及蔡勝雄為姊弟;蔡素真為設在臺中市○區○○○路000 ○0 號6 樓之3 之宇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宇良公司,後遷至臺中市○○區○○○街000 巷00號2 樓,又遷至新竹市○○路0 段00號8 樓之3 ;已於民國99年9 月24日經核准解散)負責人;蔡勝雄為設在臺中市○區○○路000 ○0 號之衛家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衛家公司)、設在臺中市○○區○○○街000 巷00號之藍海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藍海公司)及怡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怡佳公司)負責人(蔡勝雄擔任怡佳公司負責人之日期為95年9 月26日起至97年7 月21日止),均以從事人力派遣為其營業項目。2 人為從事業務之人,並以替公司員工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為其附隨業務。宇良公司與臺中縣大雅鄉(現改制為臺中市○○區○○村○路00巷0 號之晨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晨州公司)於96年間簽立合約,宇良公司派遣員工黃俊傑前往晨州公司任職,薪資由宇良公司發放。黃俊傑自96年11月13日起至100 年6 月30日止,均在晨州公司任職,惟其名義上之雇主為不斷變更為宇良公司、怡佳公司、衛家公司或藍海公司。蔡素眞及蔡勝雄明知僱用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之規定,於其所屬勞工到職日列表通知保險人。依同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全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金額,確實填報。另全民健康保險法亦規定僱主應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蔡素眞及蔡勝雄明知黃俊傑到職後所領取之月薪資總額(包括基本薪資、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逾基本薪資新臺幣(下同)17,280元或18,880元以上,蔡勝雄、蔡素眞竟分別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日期,以網路或書面向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登載黃俊傑之薪資為17,280元或17,880元(97年7 月1 日為書面申報,其餘皆為網路線上申報),並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97年7 月1 日「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與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之文書,而據以向勞保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提出投保申請,或投保薪資變更申請而行使之(詳如附表),足以生損害於被保險人黃俊傑之利益與勞保局、健保局對保險管理、投保薪資額申報之正確性。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蔡素眞、蔡勝雄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黃俊傑之偵訊筆錄。 ㈢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㈣黃俊傑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所設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 ㈤衛家公司、怡佳公司、宇良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 ㈥宇良公司、怡佳公司、衛家公司及藍海公司之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 ㈦宇良公司之公司登記相關資料- 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95年7 月17日宇良公司股東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96年8 月30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96年8 月21日宇良公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96年8 月30日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99年9 月24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99年9 月15日宇良公司股東同意書、99年9 月24日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㈧勞工保險局101 年8 月13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檢送黃俊傑於藍海公司、衛家公司、怡佳公司、宇良公司等單位之勞保投保資料表及勞工退休金提繳明細表。 ㈨勞工保險局101 年8 月27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檢送黃俊傑97年7 月1 日勞工保險加保表影本。 ㈩晨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1月20日晨州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人力派遣勞務承攬契約影本。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6至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怡佳公司之公司登記相關資料即95年9 月26日有限公司設立登地表、95年10月11日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96年11月14日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97年4 月25日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97年7 月22日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 黃俊傑96年11月、96年12月、97年2 月、99年12月及100 年1 月之薪水條影本。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申報單位│申報日期 │申報薪資 │投保起迄日 │行為人│ │ │ │ │(新臺幣)│ │ │ ├──┼────┼──────┼─────┼───────┼───┤ │ 1 │宇良公司│96年11月15日│17,280元 │96年11月15日至│蔡素眞│ │ │ │ │ │97年5 月8 日 │ │ │ │ ├──────┼─────┼───────┼───┤ │ │ │97年7月1日 │17,280元 │97年7 月7 日至│蔡素眞│ │ │ │ │ │98年6月30日 │ │ │ │ ├──────┼─────┼───────┼───┤ │ │ │98年12月31日│17,280元 │98年12月31日至│蔡素眞│ │ │ │ │ │99年2月24日 │ │ ├──┼────┼──────┼─────┼───────┼───┤ │ 2 │怡佳公司│97年5月8日 │17,280元 │97年5 月8 日至│蔡勝雄│ │ │ │ │ │97年6月30日 │ │ ├──┼────┼──────┼─────┼───────┼───┤ │ 3 │衛家公司│98年7月1日 │17,280元 │98年7 月1 日至│蔡勝雄│ │ │ │ │ │98年12月31日 │ │ │ │ ├──────┼─────┼───────┼───┤ │ │ │99年2月25日 │17,280元 │99年2 月25日至│蔡勝雄│ │ │ │ │ │99年12月31日 │ │ ├──┼────┼──────┼─────┼───────┼───┤ │ 4 │藍海公司│100 年1月1日│17,880元 │100 年1 月1 日│蔡勝雄│ │ │ │ │ │至100年6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