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56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登波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如附記事項所示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102 年10月2 日下午4 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17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附記事項: 被告於「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單」、「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外國人名冊」、「領取『雇主聘僱外籍工作者入國通報受理證明書』委任書」、「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上載明雇主為豐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負責人為鍾惠州,並蓋用豐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及鍾惠州之印章,如未經豐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及鍾惠州之授權,是否為有權製作人?本件被告以豐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名義引進之外籍勞工是否已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