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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5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周莉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95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俊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二年度偵字第一0六三、五一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俊傑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柒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蔡俊傑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一0二年四月八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二年七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51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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