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8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健宸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64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健宸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健宸曾任職於白馬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白馬山公司),而台研樟芝有限公司(下稱台研公司)曾與白馬山公司合作,由台研公司提出照片25張、圖表及語文4 份,以供白馬山公司之負責人張德旺使用,作為其於102 年1 月6 日到大陸北京演講之資料。邱健宸明知上開照片25張、圖表及語文4 份,係台研公司享有著作權之攝影、編輯及語文著作,非經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擅自重製。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2 年4 、5 月間,在臺灣不詳某地,未經台研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將之重製於其上開標題為「中台植物種苗」之廣告文宣內。嗣於102 年5 月間,為台研公司發現上情,因認被告邱健宸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三、本件邱健宸因犯違反著作權法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就前揭違反著作權法犯行,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2年11月20日收文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 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100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 91 條第 3 項及第 91 條之 1 第 3 項之罪,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