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簡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智簡字第3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龍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 偵字第279號、102年度調偵字第68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情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品龍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欄一關於搜索查獲之經過應更正為「嗣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先於101年7月17日,前至陳品龍位於臺中市○○區○○00路000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 表(五)編號1至7所示之物;復於同年9月2日,再前往上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五)編號8至13所示 之物,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部分補充「(1)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2)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時所提出之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及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等資料;(3)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 二、爰審酌被告未能尊重著作權人之智慧財產權,咨意予以侵害,嚴重損及著作權人之權益,並破壞我國致力於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實不宜予以寬縱,惟念及被告為警查獲後即未再意圖銷售而非法重製光碟,且犯後迭於警、偵訊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一切犯行,並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尚佳,暨參酌其為警查獲之意圖銷售而非法重製之光碟數量、其犯罪之期間,因而所獲得之利益及其素行(參其前案紀錄表)、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參其警詢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再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惟犯後已坦承一切犯行,並已與被害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及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分別有調解書及和解書各1份在卷足憑,告訴人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並請求本院對被告為緩刑之諭知,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此亦分別有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述意見狀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可按,本 院審酌被告犯後既有悔意,應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末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5 及7 至11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犯本件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罪, 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同法第98條但書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6 及12所示之物,亦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預備之物,亦據被告陳明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亦應併予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品,被告否認與本件犯罪有何關連,復無證據足認其餘扣案物品確係供被告犯本件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自無從於本案中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於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表明願受 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 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朝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五) 1、如附件之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非法重製光碟54片 2、電腦主機1台 3、電腦螢幕1台 3、鍵盤1個 4、滑鼠1個 5、1對1 燒錄機1台 6、空白光碟片3盒 7、如附件之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非法重製光碟39片 8、電腦主機5台 9、1對1 燒錄機1台 10、燒錄機5台 11、包裹託運單38張 12、空白光碟600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