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簡字第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智簡字第4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榮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569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何榮美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至第11行之「
德商普瑞得有限公司、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瑞士商亞伯克隆畢及費曲歐
洲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體善鍛股份有限公司等」應更正為「
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美商利惠公司、美商波露/羅蘭
公司有限合夥、亞伯克隆畢及費曲歐洲股份有限公司、日商
迪桑特股份有限公司等」,以及證據部分增加被告何榮美於
本院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量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何榮美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
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
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起訴書雖載被告係犯商標
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罪等語,惟
公訴檢察官已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變更本件之起訴法條為同
法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本院並依法告知被告
變更之罪名(詳本院102年度智易字第93號第29頁),基於
「檢察一體」之原則,本院自無庸贅為起訴法條之變更,應
附此敘明。又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
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單純一罪而
言(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5085號刑事判決)。被
告自民國102年4月間某日起至同年5月31日上午10時20分為
警查獲止,多次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水湳
市場攤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均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
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
係以一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普威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
公司、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
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義大利商固歡喜固喜公司
、英商布拜里公司、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美商利惠公
司、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亞伯克隆畢及費曲歐洲
股份有限公司、日商迪桑特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權,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一罪處
斷。
(二)爰審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能使該商標具
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理應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如需
使用應依正當程序取得授權;然被告竟為圖私利而販賣仿冒
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
及品質,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之侵害非小,並破壞我國
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殊屬不該,兼衡其已與告
訴人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
司等公司代理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分別達成和解,有本
院102年度中調字第4645號調解程序筆錄、103年度司中小移
調第2、3、4號調解程序筆錄、調解報告書等各1份在卷可參
,惟尚未與被害人英商布拜里公司、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
司、美商利惠公司、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亞伯克
隆畢及費曲歐洲股份有限公司、日商迪桑特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司達成和解,以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
狀況貧寒、職業為商之生活狀況、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
切情狀(參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訊問人欄所載),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之物,不論屬於
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均宣告沒收。至扣案之
「ARMANI亞曼尼」衣服4件及背心2件,遍查卷內資料無告訴
人及鑑定報告等資料,無從認定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不予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
二審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仿冒商標之品名 │數量│商標權利人 │
├──┼────────────┼──┼──────────────┤
│1 │ONIARAI鬼洗(送鑑衣物) │1件 │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2 │ONIARAI鬼洗 │54件│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3 │Adidad │81件│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
├──┼────────────┼──┼──────────────┤
│4 │puma │23件│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5 │Lacoste │26件│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 │
├──┼────────────┼──┼──────────────┤
│6 │Nike │25件│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
├──┼────────────┼──┼──────────────┤
│7 │GUCCI │14件│義大利商固歡喜固喜公司 │
├──┼────────────┼──┼──────────────┤
│8 │LV │4件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9 │Burberry │13件│英商布拜里公司 │
├──┼────────────┼──┼──────────────┤
│10 │Prada │3件 │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 │
├──┼────────────┼──┼──────────────┤
│11 │Levi's │45件│美商利惠公司 │
├──┼────────────┼──┼──────────────┤
│12 │Polo ralph lauren │7件 │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 │
├──┼────────────┼──┼──────────────┤
│13 │Le Coq Sportif │10件│日商迪桑特股份有限公司 │
├──┼────────────┼──┼──────────────┤
│14 │Abercrombie&Fitch │17件│亞伯克隆畢及費曲歐洲股份有限│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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