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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1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簡璽容

原告
大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宗裕
被告
李偉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智易字第55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規定,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款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亦同。次按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刑事訴訟經裁定駁回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偉君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智易字第55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按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璽容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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