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附民字第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19號
- 原告
- 嘉聯影音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麗妃
- 訴訟代理人
- 鄭坤瑞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弘
- 被告
- 王鴻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2年度智易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附表所示歌曲為原告所有,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100年12月1日起至101年9月27日止,擅自將附表所示音樂著作重製在金嗓牌伴唱機後,出租予楊淑芬所經營友緣飲食店,供不特定客人點唱。原告自99年1月至12月所發行之歌曲有120首,100年1月至12月所發行之歌曲有43首,101年1月至9月所發行之歌曲有98首,原告授權給總代理商之授權金額,係以當年新歌每首新臺幣(下同)5萬元,續約舊歌以上年度總發行歌曲數每首3萬元。本案原告所受損害乃原告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中之重製權,依原告通常情形下,就音樂著作對電腦伴唱機業者授與重製權之對價為每首5萬元計算。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則以:否認有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為附表所示音樂著作之專屬被授權人,此有音樂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證明書1份、讓與證明書19份在卷可考。又被告自98年某日起,與友緣飲食店負責人楊淑芬簽訂租賃契約書,雙方約定由楊淑芬每月支付1萬元租金予被告,被告則負責定期為楊淑芬擺放在友緣飲食店內之金嗓牌伴唱機增補灌錄音樂著作,並取得合法授權將相關音樂著作出租供楊淑芬在友緣飲食店內使用;被告原委由陳建元向嘉聯公司代理商振陽公司之經銷商和順企業社取得嘉聯公司之授權,並由陳建元提供音樂著作檔案而陸續將附表所示音樂著作增補灌錄至友緣飲食店之金嗓牌伴唱機內,嗣經陳建元通知自101年8月14日起不再接受被告委託代為取得嘉聯公司之授權,而被告自101年8月14日起,未將附表所示音樂著作自友緣飲食店之金嗓牌伴唱機內刪除,仍繼續將附表所示音樂著作出租予楊淑芬,由楊淑芬將灌錄有附表所示音樂著作之金嗓牌伴唱機擺放在友緣飲食店內,供前往友緣飲食店消費之不特定顧客點唱,嗣經警會同原告公司人員於101年9月27日下午3時45分許,前往友緣飲食店上址,經楊淑芬同意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之事實,業據本院102年度智易字第53號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且判處拘役40日,此有該案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主張被告自101年8月14日起至同年9月27日止以出租方法侵害其享有專屬授權之附表所示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應堪認定。至於原告另主張被告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其附表所示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且侵害期間係自100年12月1日起一節,然被告98年起至101年8月13日止,均委由陳建元向嘉聯公司代理商振陽公司之經銷商和順企業社取得嘉聯公司之授權,並於合法授權期間,將附表所示音樂著作合法重製而灌錄至友緣飲食店之金嗓牌伴唱機內,此經本院102年度智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認定明確,原告此部分主張,自無可採。
㈡次按(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第2項)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第3項)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百萬元。再按被害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應以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要件;又法院酌定賠償額,並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75、155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㈢被告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原告就附表所示音樂著作所享有、取得專屬授權之著作財產權,業如前述,是以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關於賠償金額部分,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其每首歌曲5萬元等語,然審酌本院102年度智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係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原告就附表所示音樂著作所享有、取得專屬授權之著作財產權,而非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原告該等著作財產權,且原告以每首5萬元金額將音樂著作之MIDI電腦伴唱歌曲軟體檔案授權予總代理商後,總代理商得將該音樂著作MIDI電腦伴唱歌曲軟體檔案重製在金嗓、點將家公司所出產之電腦伴唱機,或轉售予他人,而為多數之重製、使用,此有原告所提出之嘉聯MIDI總代理合約書1份在卷可佐,與本案被告僅係擅自將音樂著作出租予楊淑芬,供楊淑芬使用在1臺伴唱機上之情節,顯然有間,另參以被告未經原告授權而擅自出租之期間僅1月餘、伴唱機數量僅有1臺、所侵害音樂著作數量僅有12首之侵害情節,被告每月向楊淑芬所收取租金數額雖為1萬元,而該租金數額係用以取得伴唱機內全部音樂著作合法授權之費用,以及被告定期為楊淑芬增補灌錄音樂著作之報酬,並非全屬被告侵害附表所示音樂著作之所獲利益等一切情事,認原告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金額,應以每一音樂著作1千元計算,合計1萬2千元(1千元×12首)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㈣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本件損害賠償之給付無確定期限,按諸前揭規定,自應以被告收受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萬2千元,及自102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判決主文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又訴訟費用並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準用之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中應毋庸命當事人負擔,附此敘明。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核與本案之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附表: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編號│歌名 │著作人 │著作財產權人/ │專屬授權被授權人││ │ │ │著作財產權受讓│/授權期間 ││ │ │ │日 │ │├──┼────┼────────┼───────┼────────┤│1 │靠勢 │葉文德、蕭進惠(│林宗宏 │嘉聯公司 ││ │ │詞) │99年1月1日 │99年1月1日至105 ││ │ │葉文德、尤景仰(│ │年12月31日 ││ │ │曲) │ │ │├──┼────┼────────┼───────┼────────┤│2 │江湖 │蕭進惠、葉文德(│林宗宏 │嘉聯公司 ││ │ │詞、曲) │99年1月1日 │99年1月1日至105 ││ │ │ │ │年12月31日 │├──┼────┼────────┼───────┼────────┤│3 │毒藥 │蕭進惠(詞) │林宗宏 │嘉聯公司 ││ │ │葉文德(曲) │99年1月1日 │99年1月1日至105 ││ │ │ │ │年12月31日 │├──┼────┼────────┼───────┼────────┤│4 │流浪 │蕭進惠、葉文德(│林宗宏 │嘉聯公司 ││ │ │詞、曲) │99年1月1日 │99年1月1日至105 ││ │ │ │ │年12月31日 │├──┼────┼────────┼───────┼────────┤│5 │一張批 │蕭進惠(詞、曲)│林宗宏 │嘉聯公司 ││ │ │ │99年1月1日 │99年1月1日至105 ││ │ │ │ │年12月31日 │├──┼────┼────────┼───────┼────────┤│6 │三次情 │張瀛仁、蕭進惠(│林宗宏 │嘉聯公司 ││ │ │詞、曲) │99年1月1日 │99年1月1日至105 ││ │ │ │ │年12月31日 │├──┼────┼────────┼───────┼────────┤│7 │一言難盡│高建隆(詞、曲)│林宗宏 │嘉聯公司 ││ │ │ │99年1月1日 │99年1月1日至105 ││ │ │ │ │年12月31日 │├──┼────┼────────┼───────┼────────┤│8 │月亮叫阮│張瀛仁(詞、曲)│林宗宏 │嘉聯公司 ││ │醒 │ │99年1月1日 │99年1月1日至105 ││ │ │ │ │年12月31日 │├──┼────┼────────┼───────┼────────┤│9 │相思斷崖│張明達(詞、曲)│林宗宏 │嘉聯公司 ││ │ │ │100年3月5日 │99年1月1日至105 ││ │ │ │ │年12月31日 │├──┼────┼────────┼───────┼────────┤│10 │嘜相害 │羅安、蕭進惠(詞│林宗宏 │嘉聯公司 ││ │ │) │100年3月5日 │99年1月1日至105 ││ │ │羅安(曲) │ │年12月31日 │├──┼────┼────────┼───────┼────────┤│11 │思念的歌│蕭進惠(詞、曲)│林宗宏 │嘉聯公司 ││ │ │ │100年1月1日 │99年1月1日至105 ││ │ │ │ │年12月31日 │├──┼────┼────────┼───────┼────────┤│12 │姊妹 │蕭進惠(詞、曲)│林宗宏 │嘉聯公司 ││ │ │ │99年1月1日 │99年1月1日至105 ││ │ │ │ │年12月31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