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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簡婉倫
  • 法定代理人
    廖家宏

  • 原告
    徐丞敬
  • 被告
    凱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徐丞敬 訴 訟代理 人 林秉彝律師 吳紹貴律師 被    告 凱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家宏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1 年度智易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廖家宏所涉重製原告之語文著作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核被告廖家宏所為除享有犯罪所得外,亦損及原告權益,期間並存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被告廖家宏涉犯違反著作權法,其係「凱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公司之業務致損及原告權利,依公司法第23條及民法第28條規定,即應由被告廖家宏及凱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連帶賠償;而凱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每年營業額保守估計約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從該公司設立之98年起算迄今約4 年,不法利益應達2,000 萬元左右;又被告廖家宏侵犯原告著作權後,即於市場攬客,所涉客戶亦遍及全國,為此,實有依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請求被告等應連帶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刊載於報章以為周知,爰依法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89條規定,聲請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判決內容刊載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及中國時報頭版半版版面1 日;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均以:渠等均否認有共同以重製之方式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廖家宏有擅自重製原告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語文著作,致侵害原告著作權之事實,業據本院以被告廖家宏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共2 罪,而以101 年度智易字第6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有本院101 年度智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1 份在卷可查,是原告主張被告廖家宏此部分侵害原告著作權之事實,即堪信為真實。 四、又按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民法第28條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廖家宏係被告凱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1 紙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他字第1857號卷㈠第3 頁),被告擅自重製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所示語文著作,用於被告凱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業務經營,顯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從而,原告就此部分主張被告凱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依民法第28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之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五、再按著作權法第88條第2 項規定:「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原告主張應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2 項第2 款,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即以被告凱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每年營業額作為基準,乘以被告凱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成立之時間即98年起算至今共4 年,以計算損害賠償額。惟查:本案被告廖家宏經本院前開101 年度智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部分,僅限於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部分,亦即僅限於被告廖家宏於99年間,承辦國軍桃園總醫院及南門醫院神秘客稽核業務,從而,原告主張應按被告凱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每年營業額加乘公司設立起至今之營業總額,認定係被告廖家宏及凱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所得之利益,尚有未洽;且被告廖家宏及凱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受託進行國軍桃園總醫院及南門醫院之神秘客稽核業務時,固使用前開違法重製之系爭電話稽核表委由稽核員進行電話稽核,然被告廖家宏及凱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就該2 案件中,所需進行者,尚包括稽核員之實地訪查、報告撰寫、現場演講等服務。從而,如以被告廖家宏及凱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該2 承作案件中所收取之全部報酬,作為損害賠償額之認定基準,亦有不妥。而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00 萬元」,本案被告廖家宏侵害原告之著作權係屬故意之犯罪行為,而被告廖家宏於99年間,執行國軍桃園總醫院及南門綜合醫院神秘客稽核時,就其中之電話稽核事項,違法重製使用系爭電話稽核表予稽核員使用,使用次數共2 次,且該系爭電話稽核表之違法使用,將便於被告凱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稽核員進行稽核,惟被告廖家宏及凱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承作該神秘客稽核時,使用系爭電話稽核表可得獲利之程度尚微,及參酌被告凱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該2 案均係收取報酬96,000元等情,認本件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應以每件4 萬元計算為適當,從而,被告應連帶賠償之總額為8 萬元(40,000×2 =80,000)為適當, 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六、又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著作權法第89條固有明文,惟審視本條立法之理由,無非以著作權被侵害時,往往對權利人之名譽、聲望及信用有所損害,亦即有侵害著作人格權情事,得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於新聞紙、雜誌,予以回復。經查,本案被告乃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尚無侵害其著作人格權之情,即被告等之侵害行為對於原告之名譽、聲望及信用,尚難謂有所損害,自無回復其名譽、聲望及信用之必要。原告請求被告等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判決內容刊載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及中國時報頭版半版版面1日,即屬無理由。 七、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廖家宏及凱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須就違法重製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3 、4 、5 之侵害行為,連帶賠償2,000 萬元;就其中被告等違法重製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部分之行為,業經本院審酌前情,認被告應連帶給付80,000元,及繕本送達翌日起之利息,至於被告廖家宏被訴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3 部分之行為,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智易字第66號為無罪判決在案,依首揭說明,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即應駁回。是本案原告請求被告等應連帶賠償8 萬元及自102 年1 月16日(即起訴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逾此部分之請求,皆屬無據,均應予駁回。 八、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給付之金額因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就敗訴部分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另訴訟費用並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準用之列,本院毋庸依職權併為訴訟費用之裁判,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婉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附表:起訴書所載廖家宏違法重製之清單 ┌─┬─────┬─────┬────────────┬──────────────┐ │編│時間 │地點 │廖家宏重製之語文著作 │所侵害之語文著作 │ │號│ │ │ │ │ ├─┼─────┼─────┼────────────┼──────────────┤ │1 │98年7月間 │臺中市西屯│OSH服務管理課程全方位服 │徐丞敬於97年11月至98年9月間 │ │ │ │區文華路 │務心思維系統課程大綱:1.│,在臺灣血液基金會所製作之「│ │ │ │100號之凱 │讓顧客愛上您、2.微笑與聲│服務禮儀講師培訓暨服務品質系│ │ │ │爾服務管理│音技巧呈現、3.優質服務禮│統輔導建置」、於92年11月至93│ │ │ │訓練訓練學│儀接待、4.良好禮儀問候應│年2月,在為恭紀念醫院所製做 │ │ │ │院(下稱:│對、5.溝通語言與技巧呈現│之「行為形象-服務品質管理訓 │ │ │ │凱爾學院)│、6.電話接聽應對禮儀、7.│練」課程大綱內容。 │ │ │ │ │天使之音-化抱怨為讚美等 │ │ │ │ │ │內容。 │ │ ├─┼─────┼─────┼────────────┼──────────────┤ │2 │99年間 │同上 │彰濱高級健診中心99年神秘│徐丞敬於98年2月與彰化縣衛生 │ │ │ │ │客服務稽核調查計劃書「一│局簽訂之「98年度服務禮儀推動│ │ │ │ │、計畫緣由」之內容。 │計畫合約書」中「一、緣由」之│ │ │ │ │ │內容。 │ ├─┼─────┼─────┼────────────┼──────────────┤ │3 │99年2月間 │同上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99年服務│徐丞敬於98年2月與彰化縣衛生 │ │ │ │ │品質調查計畫2月份電話禮 │局簽訂之「98年度服務禮儀推動│ │ │ │ │貌測試彙整分析「壹、前言│計畫合約書」中「一、緣由」之│ │ │ │ │」之內容。 │內容。 │ ├─┼─────┼─────┼────────────┼──────────────┤ │4 │99年5月間 │同上 │國軍桃園總醫院「2010-神 │徐丞敬於95年9月8日,為行政院│ │ │ │ │秘客稽核調查表」服務台、│衛生署南區醫療聯盟所作服務驗│ │ │ │ │掛號、診間、放射科、檢驗│證訓練之「電話接聽禮儀稽核」│ │ │ │ │科、批價、藥局、第六病房│內容。 │ │ │ │ │之稽核題目。 │ │ ├─┼─────┼─────┼────────────┼──────────────┤ │5 │99年6月間 │同上 │南門醫院「2010-神秘客稽 │⑴徐丞敬於97年11月4日,為國 │ │ │ │ │核調查表」電話諮詢、院區│ 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所做之「│ │ │ │ │環境之稽核題目。 │ 服務認證電話諮詢」內容。 │ │ │ │ │ │⑵徐丞敬於95年9月8日,為行政│ │ │ │ │ │ 院衛生署南區醫療聯盟所作服│ │ │ │ │ │ 務驗證訓練之「電話接聽禮儀│ │ │ │ │ │ 稽核」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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