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4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聖賢
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律師

      張究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3511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易字第362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劉聖賢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書記官 賴恩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4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