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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50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俊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173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易字第2161號),判決如下:

主文

許俊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正中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08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