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50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俊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173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易字第2161號),判決如下:
主文
許俊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