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7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危民田
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102年度聲字第1271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10月1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15日」之記載明顯係屬誤載,在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之前提下,應予更正為「101年10月15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