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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7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7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豪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林豪之出生年月日記載「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仍可由為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林豪之出生年月日記載「民國00年0月0日生」,顯屬誤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77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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