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7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豪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林豪之出生年月日記載「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仍可由為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林豪之出生年月日記載「民國00年0月0日生」,顯屬誤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