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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3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3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遠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孝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456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遠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公司犯2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本件受刑人為法人,並非自然人,客觀上無法對其執行拘禁之處罰,是以自無從併諭知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遠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勞工安全衛生 │ 勞工安全衛生 ││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60000 │罰金新臺幣30000 ││ │元 │元 ││ │ │ │├────────┼────────┼────────┤│ 犯 罪 日 期 │ 101年10月27日 │ 101年10月2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年 度 案 號 │ 偵字第9365號 │ 偵字第9365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豐勞安 │ 102年度豐勞安 ││事實審│ │ 簡字第1號 │ 簡字第1號 ││ ├────┼────────┼────────┤│ │判決日期│ 102年5月15日 │ 102年5月15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豐勞安 │ 102年度豐勞安 ││判 決│ │ 簡字第1號 │ 簡字第1號 ││ ├────┼────────┼────────┤│ │判 決│ 102年6月10日 │ 102年6月10日 ││ │確定日期│ │ │├────────┼────────┼────────┤│備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執字第6588號(未│罰執字第456號( ││ │執行) │未執行)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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