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7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傅文忠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624號、102 年度執字第909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傅文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自102 年1 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不見得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同時有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刑處分之罪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傅文忠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載日期,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981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聲請書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傅文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森林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2 月 │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7 月 │├──────┼───────────┼───────────┼───────────┤│犯 罪 日 期 │ 102.01.19 │ 102.01.20 │ 101.12.28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宜蘭地檢 ││機關年度案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402 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402 號│ 102 年度偵字第255 號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宜蘭地院 ││後├────┼───────────┼───────────┼───────────┤│事│案號 │ 102 年度訴字第981 號 │ 102 年度訴字第981 號 │ 102 年度訴字第179 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2.06.21 │ 102.06.21 │ 102.06.14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宜蘭地院 ││定├────┼───────────┼───────────┼───────────┤│判│案號 │ 102 年度訴字第981 號 │ 102 年度訴字第981 號 │ 102 年度訴字第179 號 ││決├────┼───────────┼───────────┼───────────┤│ │判決確定│ 102.06.21 │ 102.06.21 │ 102.07.09 ││ │日期 │ (協商判決) │ (協商判決)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 │1.臺中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9097號。 │1.宜蘭地檢102 年度執字││ │2.編號1 至2 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 第1592號。 ││ │ 。 │ │└──────┴───────────────────────┴───────────┘附表:受刑人傅文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1.12.27 │ │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 ││機關年度案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1054號│ │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 ││後├────┼───────────┼───────────┼───────────┤│事│案號 │102 年度中簡字第1253號│ │ ││實├────┼───────────┼───────────┼───────────┤│審│判決日期│ 102.06.27 │ │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 ││定├────┼───────────┼───────────┼───────────┤│判│案號 │102 年度中簡字第1253號│ │ ││決├────┼───────────┼───────────┼───────────┤│ │判決確定│ 102.07.15 │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 │1.臺中地檢102 年度執字│ ││ │ 第871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