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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黃齡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嚴嘉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字第14151號、102 年度執聲字第18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嚴嘉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嚴嘉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齡玉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犯   罪  日   期│100.06.01       │100.06.15       │100.08.24       │
├────────┼────────┼────────┼────────┤
│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0 年度│臺中地檢100 年度│臺中地檢100 年度│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853號   │毒偵字第2717號  │毒偵3446號      │
├───┬────┼────────┼────────┼────────┤
│      │法  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0 年度訴字第  │100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簡字第  │
│事實審│        │664 號          │3013 號         │779 號          │
│      ├────┼────────┼────────┼────────┤
│      │判決日期│100.09.16       │100.12.22       │101.11.15       │
├───┼────┼────────┼────────┼────────┤
│      │法  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0 年度訴字第  │100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簡字第  │
│判  決│        │664號           │3013 號         │779 號          │
│      ├────┼────────┼────────┼────────┤
│      │判    決│100.09.16       │101.02.20       │101.12.10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100 年度│臺中地檢101 年度│臺中地檢101 年度│
│                │執字第2663號(編│執字第2673號(編│執字第14151 號  │
│                │號1-2 已定應執行│號1-2 已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1 年7 月│有期徒刑1 年7 月│                │
│                │,在監服刑中)  │,在監服刑中)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9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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