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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簡婉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勝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執字第13873 號、101 年度執聲字第3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勝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被告張勝斌所犯如附表所示贓物等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司法院於99年7 月16日公布釋字第679 號解釋,理由略以:本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本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進而宣示「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上開解釋旨在藉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擇非必要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違,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並無變更之必要。查被告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併合處罰定執行刑之結果,依法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婉倫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勝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贓物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4 月20日    │101年4 月20日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 年度偵│臺中地檢101 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字第9954號        │偵字第2310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簡字第324 │101 年度訴字第2250│
│  │            │號                │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1 年5 月11日    │101 年11月13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定│案        號│101 年度簡字第324 │101 年度訴字第2250│
│  │            │號                │號                │
│判├──────┼─────────┼─────────┤
│  │判        決│101年6月4日       │101 年12月3 日    │
│決│確 定  日 期│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 年度執│臺中地檢101 年度執│
│                │字第6663 號       │   字第13873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