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11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榮光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2年度執字第13336號、102年度執聲字第392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王榮光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王榮光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有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