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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24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柯志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24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蔡曉韻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蔡曉韻因詐欺案件,就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2551號、101 年度易字第1520號(聲明異議狀誤為101 年度訴字第1520號)判決申請易科罰金一直未收到回覆。且受刑人因身體狀況,確有入獄服刑之實際困難,於民國102 年1 月29日出院,同年2 月4 日、2 月18日皆複診,並訂於2 月20日也須複診,每月皆須複診1 至2 次,需時6 個月以上,且需復建6 個月至1 年,健保局應有詳細紀錄,本人如入獄服刑,不但浪費社會資源,更恐在獄中病發,造成無法彌補的後遺症。為此,請求准予易科罰金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所謂聲明異議,必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始得為之。是必以檢察官就該有罪判決所諭知之主刑或從刑之執行指揮為不當,而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若檢察官就該有罪判決所諭知之主刑或從刑,尚未執行指揮,亦即,受刑人尚未因檢察官之指揮入監執行,或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而遭拒絕時,自無從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55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52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嗣經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案件定應執行刑,由本院於102年1 月15日以102 年度聲字第48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此,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雖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惟受刑人尚未因檢察官之指揮入監執行,或已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而遭拒絕,足認檢察官尚未就聲請人所犯詐欺案件得否易科罰金作成准駁之決定。是本件檢察官既未有執行指揮,自無從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從而,受刑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柯志民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24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