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04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晴信 選任辯護人 李學鏞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67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羅晴信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羅晴信前受僱於順天醫療社團法人順天醫院(下簡稱:順天醫院,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負責人於民國99年10月17日前為王德源,自99年10月18日起為武明民),並自96年起,擔任順天醫院總務組員,負責順天醫院內部藥品採購工作。何建宏(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則為英吉睿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00 號1樓)之實際負責人,以從事西藥批發、零售為業。羅晴信與何建宏均明知甲基麻黃素(pseudoephedrine )係第四級管制藥品,且西藥販賣業得辦理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販賣,而醫療機構、藥局得購買管制藥品,惟均應向食品藥物局申請核准登記,取得管制藥品登記證,且管制藥品之販賣,應將購買人及其機構、團體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所購品量及販賣日期,詳實登錄簿冊,連同購買人簽名之單據保存之,惟何建宏為規避上開管制藥品之管制規定,竟與羅晴信共同基於反覆、延續實施為他人處理事務,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行使偽造文書之單一犯意聯絡,何建宏並以給付部分回饋金或化妝品予羅晴信為代價,委託羅晴信以「順天醫院」之名義,代何建宏向各大藥廠購買甲基麻黃素等管制藥品,嗣上開訂購之藥品送至順天醫院後,再由羅晴信代為受領轉交與何建宏,羅晴信遂應允之;羅晴信明知「順天醫院」並無實際購買如附表所示藥品之意思,竟擅自以「順天醫院」名義,如於附表編號1 至4 「銷售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安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購買含有甲基麻黃素(pseudoephedrine )等如附表所示之藥品,再由何建宏以伊母親林幸惠台灣銀行支票給付貨款後(其中中菱公司部分,是由何建宏給付伊母親支票予中菱公司經銷商,陳彥輝給付客票予中菱公司),並於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交貨時間」欄所示即上開公司藥品送達順天醫院之時間,在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之順天醫院內,由羅晴信以盜蓋「順天醫院」戳章(下稱院戳)於如附表編號1 至4 「偽造之文書名稱」欄所示之「流向管制藥品出貨憑證」等文書之方式,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流向管制藥品出貨憑證」等用以表彰順天醫院購買並業已收訖該藥品之私文書,並將該私文書之一份交付與販賣業者留存而行使之,再將所收藥品轉交付予何建宏,足生損害於順天醫院。嗣於100 年4 月間,安星公司因羅晴信購買之藥品無法送達,而將何建宏母親林幸惠台灣銀行票號AG0000000 號支票寄還予順天醫院,而為順天醫院發現上情。 二、證據部分: ㈠被告羅晴信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69頁背面、第70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武明民於偵訊時之證述(見偵卷一第210 至212 頁)。 ㈢告訴代理人黃清濱律師及呂超群律師於偵訊中之指訴(見偵卷一第7 至8 頁、第126 至127 頁、第129 至130 頁、第199 至200 頁、第205 至206 頁、第210 至212 頁、第226 至228 頁、第252至254頁)。 ㈣證人何建宏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46頁、第48至49頁、第60至61頁、第63至65頁、第252至254頁)。 ㈤證人即順天醫院營養師張釋文於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210至212頁)。 ㈥證人即順天醫院會計紀淑子於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226 至228 頁)。 ㈦證人即順天醫院會計賈靜如於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226 至228 頁)。 ㈧林幸惠簽發之支票影本1 張、安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影本1張(他字卷第4頁)。 ㈨信隆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3 月26日第0000000 號函文、國嘉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3 月26日、101 年7 月9 日國建總字第00000000、0000000 號函文、井田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3 月28日井業字第101187號函文各1 份(見偵卷一第74、76、78、90頁)。 ㈩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4 月11日黃氏藥製字第0000000 號函文暨其所附之騰騏實業有限公司藥品購買憑證影本2 紙(見偵卷一第80至82頁)。 安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7 月10日安星總字第000000000 號函文暨其所附之安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流向管制藥品出貨憑證1 紙及統一發票1 張(見偵卷一第92至94頁、第155 至156頁)。 信隆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7 月11日第00000000號函文暨其所附之信隆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明細表1 份、藥品出貨憑證3 紙(見偵卷一第102 至105 頁)。 信隆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2張(偵卷一第123頁)。被告羅晴信書寫之藥品採購文書資料(偵卷一第134 至137 頁)。 中菱醫藥有限公司101 年11月12日菱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其所附之估價單、認購憑證、統一發票各2 紙、萬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中菱醫藥有限公司託運單明細表、中連貨運貨物收據、中菱醫藥有限公司支票明細(100 年2 月、3 月)、100 年2 月應收帳款、業務應收帳款表(100 年2 月、3 月)、100 年3 月應收帳款(見偵卷一第158 至170 頁)。 英吉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偵卷一第216 至217頁)。 順天醫院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偵卷一第232、236頁)。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1 年7 月4 日健保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偵卷一第233 、237 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0560 號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765號刑事判決(見偵卷一第19至23頁、第238至244頁)。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附記事項: ㈠公訴人於本院102 年9 月26日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理由如下:「偽造訂購單的部份,更正為就附表一是偽造流向管制藥品出貨憑證1 紙,附表二是偽造藥品購買憑證2 紙,數量部分應更正為99年8 月16日鼻速克錠150 盒、100 年1 月7 日鼻速克錠190 盒,附表三是偽造藥品出貨憑證3 紙,附表四是偽造認購憑證2 紙。被告就所犯法條部分更正為被告是接續犯刑法第216 條、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接續犯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是想像競合,從一重處刑法第216 條、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外上開偽造私文書上順天醫院的印文是盜蓋,非屬偽造,毋庸宣判沒收。」,先此敘明。 ㈡又被告所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4 「偽造之文書名稱」欄所示之偽造「流向管制藥品出貨憑證」等文書,一聯交付予藥廠出示而行使之,一聯則由順天醫院留存,是上開文書雖為因犯罪所生之物,然均非屬被告所有,故爰不另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42 條、第55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藥 廠 │銷售時間│交貨時間│ 品名 │ 數量 │偽造之文書名│ 備 註 │ │ │ │ │ │ │ │稱 │ │ ├──┼──────┼────┼────┼─────┼───┼──────┼───────┤ │ 1 │安星製藥股份│100 年3 │同左 │舒服寧980 │50瓶 │流向管制藥品│分2 次100 年3 │ │ │有限公司 │月1日 │ │ │ │出貨憑證1 紙│月1 日及同年4 │ │ │ │ │ │ │ │(其上有盜蓋│月分交貨(惟10│ │ │ │ │ │ │ │之「順天醫院│0 年4月被告羅 │ │ │ │ │ │ │ │」院戳印文1 │晴信不在,沒有│ │ │ │ │ │ │ │只) │交貨,安星公司│ │ │ │ │ │ │ │ │寄還林幸惠臺灣│ │ │ │ │ │ │ │ │銀行票號AG2228│ │ │ │ │ │ │ │ │791 號支票1 紙│ │ │ │ │ │ │ │ │) │ │ │ │ │ │ │ │ │ │ ├──┼──────┼────┼────┼─────┼───┼──────┼───────┤ │ 2 │黃氏製藥股份│99年8 月│99年8 月│鼻速客錠 │150盒 │藥品購買憑證│ │ │ │有限公司 │16日 │22日 │ │ │1紙(其上有 │ │ │ │ │ │ │ │ │盜蓋之「順天│ │ │ │ │ │ │ │ │醫院」院戳之│ │ │ │ │ │ │ │ │印文1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年1 │同左 │鼻速客錠 │190盒 │藥品購買憑證│ │ │ │ │月7日 │ │ │ │1紙(其上有 │ │ │ │ │ │ │ │ │盜蓋之「順天│ │ │ │ │ │ │ │ │醫院」院戳之│ │ │ │ │ │ │ │ │印文1只 ) │ │ ├──┼──────┼────┼────┼─────┼───┼──────┼───────┤ │ 3 │信隆藥品工業│99年10月│同左 │鹽酸甲基麻│50瓶 │藥品出貨憑證│ │ │ │股份有限公司│27日 │ │黃鹼錠 │ │1 紙(其上有│ │ │ │ │ │ │ │ │盜蓋之「順天│ │ │ │ │ │ │ │ │醫院」院戳之│ │ │ │ │ │ │ │ │印文1只) │ │ │ │ ├────┼────┼─────┼───┼──────┼───────┤ │ │ │99年12月│99年12月│同上 │50瓶 │藥品出貨憑證│ │ │ │ │20日 │21日 │ │ │1 紙(其上有│ │ │ │ │ │ │ │ │盜蓋之「順天│ │ │ │ │ │ │ │ │醫院」院戳之│ │ │ │ │ │ │ │ │印文1只) │ │ │ │ ├────┼────┼─────┼───┼──────┼───────┤ │ │ │100 年2 │同左 │同上 │20瓶 │藥品出貨憑證│ │ │ │ │月24日 │ │ │ │1 紙(其上有│ │ │ │ │ │ │ │ │盜蓋之「順天│ │ │ │ │ │ │ │ │醫院」院戳之│ │ │ │ │ │ │ │ │印文1只) │ │ ├──┼──────┼────┼────┼─────┼───┼──────┼───────┤ │ 4 │中菱醫藥有限│100 年2 │100 年2 │沙復因錠 │10盒 │認購憑證(其│ │ │ │公司 │月25日 │月26日 │ │ │上有盜蓋之「│ │ │ │ │ │ │ │ │順天醫院」院│ │ │ │ │ │ │ │ │戳之印文1 只│ │ │ │ │ │ │ │ │) │ │ │ │ ├────┼────┼─────┼───┼──────┼───────┤ │ │ │100 年3 │同左 │同上 │10盒 │認購憑證(其│ │ │ │ │月24日 │ │ │ │上有盜蓋之「│ │ │ │ │ │ │ │ │順天醫院」院│ │ │ │ │ │ │ │ │戳之印文1 只│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