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05號
- 被告
- 張世昌
- 選任辯護人
- 王耀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007號)、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12396、13704號)及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14559、15756、17048、17050、17051號、17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世昌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張世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嫌,屬最輕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涉案情節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於民國102年5月31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認被告已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而於同年7月31日以102年度聲字第2968號裁定解除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再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分別裁定被告應自102年8月31日起、102年10月31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以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43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2年12月17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此有前開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法字第13776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各乙份在卷可證,是本案即無續予羈押被告之必要,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