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29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容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緝字第477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2 年度中簡字第1295號),改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正容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正容其餘被訴部份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陳正容自民國94年3 月28日起,擔任址設臺中縣大里市(現改制為臺中市○里區○○○路000○0 號1樓之宏杉有限公司(下稱宏杉公司)之董事,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與郭育成(現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共同經營宏杉公司業務。詎陳正容、郭育成均知悉宏杉公司於95年間已無實際營業,並無向附表一所示之金峯小吃店等5 家營業人實際銷貨之事實,竟於95年11、12月間,各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 至11、15至22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共19紙,交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1、15至22所示之金峯小吃店等4家營業人,分別於96年1月間(即統一發票所屬月份之次期15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以每2月為一期申報營業稅時,以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用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如附表一編號1 至11、15至22所示之各該納稅義務人,以此扣抵銷項稅額之不正當方法,逃漏95年11、12月之當期營業稅共計新臺幣(下同)491,480元【計算式:543,033-(38,658+55,354+29,541)=491,480 元】;復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2至14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共3 紙,交予如附表一編號12至14所示之狄葳生物科技事業有限公司(狄葳生物科技事業有限公司為虛設行號,不生逃漏營業稅之問題)。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證人徐木英即記帳業者於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之談話紀錄及於檢察官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證人郭育成於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之談話紀錄;證人周裕益(即丁蘭材料行負責人)、林建道(即金峯小吃店負責人)於檢察官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證人徐木英、周裕益、林建道及郭育成之前開證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被告及檢察官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另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依前開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 二、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01號、第615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正容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㈠證人徐木英於中區國稅局及於檢察官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他字卷第191頁、國稅局卷第159至161頁)。 ㈡證人周裕益於檢察官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他字卷第151至153頁)。 ㈢證人林建道於檢察官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他字卷第152 頁反面至153頁)。 ㈣證人郭育成於中區國稅局詢問時之證述(國稅局卷第143至145頁)。 ㈤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宏杉有限公司〉(國稅局卷第53頁)、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國稅局卷第45頁)、營利事業設立統一申請書(國稅局卷第75頁)、臺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宏杉有限公司)(國稅局卷第46至50頁)、宏杉有限公司章程(國稅局卷第37至38頁、第54至55頁)。 ㈥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國稅局卷第31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國稅局卷第32頁、第77頁)、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國稅局卷第33頁)、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宏杉有限公司〉(國稅局卷第35至36頁)。 ㈦委託書〈立委託書人:陳正容、宏杉有限公司、受託人:徐木英〉(國稅局卷第74頁)、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營業人委託代理人領取統一發票購票委託書、營業人委託代理購買統一發票報備書(國稅局卷第41至43頁)。 ㈧宏杉有限公司95年1 月至95年12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國稅局卷第1至3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統計表(國稅局卷第5 頁、第19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國稅局卷第7至9頁、第17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卷第11至15頁、第23至25頁)、營業人涉嫌取得虛設行號宏杉有限公司不實發票派查表(國稅局卷第21頁)、宏杉有限公司95年11月至95年12月進銷交易流程圖(國稅局卷第27頁)、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95年、宏杉有限公司〉(國稅局卷第80頁)、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暨宏杉有限公司涉嫌虛進須虛銷案情報告〈100 年10月31日中區國稅大屯三字第0000000000號〉(他字卷第3至12頁)。 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金峯小吃店、丁蘭花盆工程材料行〉(國稅局卷第165至166頁、第183頁、第184頁)。 ㈩〈狄葳生物科技事業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國稅局卷第437 至440頁)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97年5月8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統一發票影本8 張〈買受人:金峯小吃店、營業人:宏杉有限公司〉、出貨單影本8 張〈客戶名稱:金峯小吃店(國稅局卷第191至208頁)。 統一發票影本3 張〈買受人:丁蘭花盆工程材料行、營業人:宏杉有限公司〉、出貨單影本3 張〈客戶名稱:丁蘭花盆工程材料行〉(國稅局卷第231頁)。 統一發票影本5 張〈買受人:宏辛有限公司、營業人:宏杉有限公司〉、宏杉有限公司送貨單〈客戶名稱:宏辛有限公司〉(國稅局卷第259、261、265、268、271 頁)、宏辛有限公司進貨單(國稅局卷第260、263、266、268、272 頁)、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94年1 月至95年12月〉〈宏辛有限公司〉(國稅局卷第357頁)。 統一發票影本3 張〈買受人:宏彥有限公司、營業人:宏杉有限公司〉、宏杉有限公司送貨單〈客戶名稱:宏辛有限公司〉、宏彥有限公司進貨單(國稅局卷第 308、310、312頁)、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94年1 月至95年12月〉〈宏彥股份有限公司〉(國稅局卷第363頁)。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 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 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3275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各依附表一所示等5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8家)營業人之需求,虛構不實之銷售貨物情節,據以虛偽填製宏杉公司之統一發票,本院認為應依宏杉公司所出具不實會計憑證上買受人名義之不同,區分其有各別萌生之犯罪故意,予以分論併罰。是被告於95年11、12月間,虛開如附表一編號1 至11、15至22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金峯小吃店、丁蘭花盆工程材料行、宏辛有限公司、宏彥股份有限公司等 4家營業人,各於96年1 月之15日持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95年11、12月之營業稅額,而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依前開說明,應以「一期」及「對象」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共4 罪;又被告於95年11月間,虛開如附表一編號12至14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狄葳生物科技事業有限公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而狄葳生物科技事業有限公司,雖有以如附表一編號12至14所示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進項稅額,惟該公司實際上為無營業收入之虛設行號,原本即無繳納營業稅之問題,是即不能認為被告有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亦已載明狄葳生物科技事業有限公司為虛設行號,不生逃漏營業稅之問題等語,附此說明。至被告以宏杉公司之名義,針對同一對象於同一報稅期間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其等於同一報稅期間開立數張不實統一發票,仍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附表一編號1 至11、15至22部分),依社會通念,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㈢被告與郭育成間,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別處罰。 ㈣爰審酌被告罔顧稅捐公平,以虛開宏杉公司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造成國家稅賦短收,且危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查核管理之公平性與正確性,復參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又本案被告之犯罪時間,均於96年4 月26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之基準日之前,所宣告之刑又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不在該條例第3條第1項所定排除減刑之列,應均依該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各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乙、無罪部分: 一、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正容及郭育成明知自95年11月間起至95年12月間止,宏杉公司未實際向附表二所示之寶麒企業社、茿銨實業有限公司及盛大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進貨,竟共同基於公司之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明知不實事項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透過不詳管道,在不詳地點,向寶麒企業社等3 家營業人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8 張,全數充當宏杉公司之進項憑證並記入帳冊,再用以申報扣扺銷項稅額,而逃漏營業稅538,029元。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 款、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記入帳冊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判例、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佈,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係結果犯,故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必納稅義務人使用欺罔之手段為逃漏稅捐之方法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屬相當(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2842號判決意旨可參)。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課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 條之規定,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之課徵乃以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為前提;倘係出售不實之統一發票協助他人逃漏稅捐,與他人並無實際之交易行為;其同時向他人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虛增「進項稅額」及「進貨成本」,用以沖銷「銷項稅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非係防止只有「銷項」並無「進項」之異常帳目登載,遭稅捐單位察覺出售統一發票協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法犯行。因此,其本身既無實際之交易行為及所得額,亦即無營業行為之事實,無從課徵營業稅,自無逃漏稅捐之問題,縱有向他人取得之不實之統一發票以虛增「進項稅額」及「進貨成本」,仍不應成立逃漏稅捐罪責。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 而記入帳冊罪,無非係以被告陳正容於偵查中之證述,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10月3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緝字第125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5305號判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6年 6月23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緝字第17號緩起訴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5月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2879 號起訴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59號判決、宏杉公司涉嫌虛進虛銷案情報告、宏杉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宏杉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及宏杉公司95年11月至95年12月進銷交易流程圖等,資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陳正容雖於偵查中供稱:宏杉公司有實際營業,伊有在那邊看店,是賣觀賞魚、飼料、水族器材等語(偵緝字卷第31、32頁),並對於所犯納稅義務人(即宏杉公司)逃漏稅捐罪為認罪之表示(偵緝字卷第32頁反面)。惟查: ㈠宏杉公司於95年11、12月間,取得如附表二所示寶麒企業社等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共8 紙等情,固有宏杉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國稅局卷第7至9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卷第11、13頁)、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國稅局卷第80頁)及筑銨實業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國稅局卷第179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然宏杉公司於95年間,其銷項對象僅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金峯小吃店等營業人,及95年11月份之狄葳生物科技事業有限公司;於95年間之進項來源,除如附表二所示之寶麒企業社、筑銨實業有限公司、盛大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外,其餘僅有95年2月、4月、6月及8月份之中二高加油站有限公司(銷售額共6,476元);95年4月份之中連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銷售額共1,067元);95年5月、6月及8月份之中莊加油站有限公司(銷售額共2,190元);95年8月份之振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額共952 元);95年12月份之大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銷售額共952 元)、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銷售額共1,080 元)、生曜加油站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額共952 元)、中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銷售額共5,504元),95年間之銷售額總計10,779,729 元;而其營業稅申報情形,於94年度申報銷項銷售總額為987,506元、進項總金額為140,164元,至95年1至10月份間, 其申報銷項及進項銷售額均為0 元,同年11至12月份,其申報銷項及進項銷售額卻遽增為10,860,666元,此有宏杉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國稅局卷第7至9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卷第11、13頁)、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94年及95年、宏杉有限公司〉(國稅局卷第79至80頁)在卷可稽。而宏杉公司於95年11月、12月份所開立予附表一所示金峯小吃店等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均屬不實,已經本院認定如前;又寶麒企業社為虛設公司,並未實際營業之情,業於另案被告巫淑芬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5305號刑事簡易判決確定,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緝字第125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5305號刑事簡易判決(他字卷第23至25頁、第27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國稅局卷第165 頁)在卷可稽。另筑銨實業有限公司、盛大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狄葳生物科技事業有限公司,甚至宏杉公司本身,均涉虛設行號之情,亦有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筑銨實業有限公司、盛大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國稅局卷第165至166頁)、〈寶麒企業社〉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涉嫌虛設行號移送偵辦案件相關料分析表〈97年10月3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國稅局卷第167至168頁)、〈盛大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營業人涉嫌取得虛設行號盛大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國稅局卷第169至172頁)、〈筑銨實業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含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95年11月至96年2 月〉(國稅局卷第173至189頁)、〈狄葳生物科技事業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國稅局卷第437至440頁)在卷可稽。佐以卷附宏杉公司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4年度、95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見國稅局卷第141、142頁)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投保單位:宏杉有限公司〉(國稅局卷第129 頁),可見宏杉公司於94年間之薪資扣繳所得人資料包括郭育成、翁玉盆、廖金、賴建榮、黃正明、賴德茂、陳梅凌、曾建華、曾雅菁等共9人、租賃扣繳所得人為郭育成1人及執行業務扣繳所得人為徐木英一人,至95年間,宏杉公司卻查無任何所得扣繳資料;而郭育成、廖金及翁玉盆等各於94年4月1日、94年4 月30日及94年4月1日,以宏杉公司為投保單位投保勞工保險後,分別於95年3月6日、94年12月15日及95年3月6日退保等情,亦有前揭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可憑。是依宏杉公司於95年間,均無實際銷貨之事實,且其申報銷項及進項銷售額於95年11、12月份,由0 元遽增為10,860,666元,涉嫌取自寶麒企業社、筑銨實業有限公司、盛大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等虛設行號之進項金額計10,760,556元,佔其總進項金額比例亦高達99.86%(10,760,556÷10,779,729=0.09986),營業情形顯為 異常;並參前揭綜合所得稅扣繳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足認宏杉公司於95年11、12月間,確未實際營業。 ㈢從而,依本案卷內證據資料,僅能證明宏杉公司與寶麒企業社、筑銨實業有限公司、盛大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等營業人,並無實際交易,惟無法證明宏杉公司於95年間,是否確有實際營業,並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固於偵查中為認罪之表示,惟檢察官並無提出其他補強證據證明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以,宏杉公司於95年間既無實際營業,並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事實,自無依法課徵營業稅之餘地,其取得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後,縱憑以作為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僅在防止只有虛開「銷項金額」並無「進項金額」之異常帳目登載,遭稅捐機關發覺其有不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罪,其本身既無實際之交易行為及所得額,自無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可言。 ㈣又查,檢察官雖認被告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部分,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記入帳冊罪嫌云云。然未能舉證說明被告有何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記入帳冊之事實,遍閱本案卷證資料亦無明確事證可為稽考,亦難遽認被告另涉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記入帳冊罪。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認定被告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記入帳冊罪之犯行,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此部分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前揭犯行,揆諸前開說明,依法自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宏杉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月份│字軌號碼 │發票金額(│幫助逃漏│ │ │ │ │ │幣別:新臺│稅捐金額│ │ │ │ │ │幣/單位:│(幣別:│ │ │ │ │ │元) │新臺幣/│ │ │ │ │ │ │單位:元│ │ │ │ │ │ │) │ ├──┼─────┼────┼─────┼─────┼────┤ │ 1 │金峯小吃店│95年11月│QU00000000│ 873600│ 43680│ ├──┼─────┼────┼─────┼─────┼────┤ │ 2 │金峯小吃店│95年11月│QU00000000│ 682000│ 34100│ ├──┼─────┼────┼─────┼─────┼────┤ │ 3 │金峯小吃店│95年11月│QU00000000│ 385200│ 19260│ ├──┼─────┼────┼─────┼─────┼────┤ │ 4 │金峯小吃店│95年11月│QU00000000│ 513800│ 25690│ ├──┼─────┼────┼─────┼─────┼────┤ │ 5 │金峯小吃店│95年12月│QU00000000│ 668000│ 33400│ ├──┼─────┼────┼─────┼─────┼────┤ │ 6 │金峯小吃店│95年12月│QU00000000│ 395700│ 19785│ ├──┼─────┼────┼─────┼─────┼────┤ │ 7 │金峯小吃店│95年12月│QU00000000│ 338200│ 16910│ ├──┼─────┼────┼─────┼─────┼────┤ │ 8 │金峯小吃店│95年12月│QU00000000│ 497200│ 24860│ ├──┼─────┼────┼─────┼─────┼────┤ │ 9 │丁蘭花盆工│95年11月│QU00000000│ 435200│ 21760│ │ │程材料行 │ │ │ │ │ ├──┼─────┼────┼─────┼─────┼────┤ │ 10 │丁蘭花盆工│95年11月│QU00000000│ 561200│ 28060│ │ │程材料行 │ │ │ │ │ ├──┼─────┼────┼─────┼─────┼────┤ │ 11 │丁蘭花盆工│95年11月│QU00000000│ 473000│ 23650│ │ │程材料行 │ │ │ │ │ ├──┼─────┼────┼─────┼─────┼────┤ │ 12 │狄葳生物科│95年11月│QU00000000│ 773160│ 38658│ │ │技事業公司│ │ │ │ │ ├──┼─────┼────┼─────┼─────┼────┤ │ 13 │狄葳生物科│95年11月│QU00000000│ 0000000│ 55354│ │ │技事業公司│ │ │ │ │ ├──┼─────┼────┼─────┼─────┼────┤ │ 14 │狄葳生物科│95年11月│QU00000000│ 590820│ 29541│ │ │技事業公司│ │ │ │ │ ├──┼─────┼────┼─────┼─────┼────┤ │ 15 │宏辛有限公│95年11月│QU00000000│ 389000│ 19450│ │ │司 │ │ │ │ │ ├──┼─────┼────┼─────┼─────┼────┤ │ 16 │宏辛有限公│95年11月│QU00000000│ 413000│ 20650│ │ │司 │ │ │ │ │ ├──┼─────┼────┼─────┼─────┼────┤ │ 17 │宏辛有限公│95年11月│QU00000000│ 463500│ 23175│ │ │司 │ │ │ │ │ ├──┼─────┼────┼─────┼─────┼────┤ │ 18 │宏辛有限公│95年11月│QU00000000│ 385000│ 19250│ │ │司 │ │ │ │ │ ├──┼─────┼────┼─────┼─────┼────┤ │ 19 │宏辛有限公│95年11月│QU00000000│ 269000│ 13450│ │ │司 │ │ │ │ │ ├──┼─────┼────┼─────┼─────┼────┤ │ 20 │宏彥股份有│95年11月│QU00000000│ 235000│ 11750│ │ │限公司 │ │ │ │ │ ├──┼─────┼────┼─────┼─────┼────┤ │ 21 │宏彥股份有│95年11月│QU00000000│ 143000│ 7150│ │ │限公司 │ │ │ │ │ ├──┼─────┼────┼─────┼─────┼────┤ │ 22 │宏彥股份有│95年11月│QU00000000│ 269000│ 13450│ │ │限公司 │ │ │ │ │ ├──┴─────┴────┴─────┼─────┼────┤ │總計 │ 00000000│ 543033│ └───────────────────┴─────┴────┘ 附表二:宏杉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月份│字軌號碼 │不實進項金│逃漏營業│ │ │ │ │ │額(幣別:│稅金額(│ │ │ │ │ │新臺幣/單│幣別:新│ │ │ │ │ │位:元) │臺幣/單│ │ │ │ │ │ │位:元)│ ├──┼─────┼────┼─────┼─────┼────┤ │ 1 │寶麒企業社│95年11月│QU00000000│ 0000000 │ 107775│ ├──┼─────┼────┼─────┼─────┼────┤ │ 2 │寶麒企業社│95年12月│QU00000000│ 0000000 │ 72875│ │ │ │(聲請書│ │ │ │ │ │ │誤載為95│ │ │ │ │ │ │年11月)│ │ │ │ ├──┼─────┼────┼─────┼─────┼────┤ │ 3 │寶麒企業社│95年12月│QU00000000│ 0000000 │ 115000│ │ │ │(聲請書│ │ │ │ │ │ │誤載為95│ │ │ │ │ │ │年11月)│ │ │ │ ├──┼─────┼────┼─────┼─────┼────┤ │ 4 │寶麒企業社│95年12月│QU00000000│ 0000000 │ 120000│ │ │ │(聲請書│ │ │ │ │ │ │誤載為95│ │ │ │ │ │ │年11月)│ │ │ │ ├──┼─────┼────┼─────┼─────┼────┤ │ 5 │茿銨實業有│95年11月│QU00000000│ 0000000 │ 52591│ │ │限公司 │ │ │ │ │ ├──┼─────┼────┼─────┼─────┼────┤ │ 6 │茿銨實業有│95年12月│QU00000000│ 735090 │ 36775│ │ │限公司 │ │ │ │ │ ├──┼─────┼────┼─────┼─────┼────┤ │ 7 │茿銨實業有│95年12月│QU00000000│ 560655 │ 28033│ │ │限公司 │ │ │ │ │ ├──┼─────┼────┼─────┼─────┼────┤ │ 8 │盛大國際企│95年11月│QU00000000│ 100000 │ 5000│ │ │管顧問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總計 │ 00000000│ 538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