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33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雋元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5724 號),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撤銷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雋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利捷打字行一00年八月三十日收取提前付現優惠合計新臺幣四五0000元支票換票證明聯上、一0一年三月二二日收取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行票號AA0000000 號、面額新臺幣九五四一五元、發票人王阿仁之支票之證明聯上及該支票背面之「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各壹枚均沒收,未扣案偽造之「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雋元前係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言瑞公司)新竹分公司課長,負責客戶之影印機維修及收取貨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因積欠賭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接續犯意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自民國99年9 月間某日起(起訴書誤載為100 年間某日起),向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示客戶收取客戶用以繳交貨款或租金之支票或現金後,未繳回公司而侵占入己,黃雋元並將所收取之支票持向民間機構借款或將支票退回客戶以換取現金,共侵占總計新臺幣(下同)5,157,817 元(起訴書誤載為507 萬9 ,454元)。並於100 年8 月間某日,前往新竹市竹北區某處印章店,委託不知情之成年店員偽刻言瑞公司之公司章,蓋印於利捷打字行100 年8 月30日收取提前付現優惠合計450,000 元支票換票證明聯、101 年3 月22日收取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行票號AA0000000 號、面額95415 元、發票人王阿仁之支票之證明聯上,再均持以向利捷打字行行使,用以表示言瑞公司已收取該客戶所繳交用以支付貨款或租金之支票,足生損害於言瑞公司,另於101 年3 月22日後某日,在其向利捷打字行收取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行票號AA0000000 號、面額95415 元、發票人王阿仁之支票背面,蓋用前揭偽刻之言瑞公司公司章,用以表示言瑞公司背書之意思,並將該支票轉讓予不知情之陳依婷調現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言瑞公司。嗣因黃雋元自101 年6 月間起無故未至言瑞公司上班,並有不明人士至言瑞公司討債,言瑞公司於清查帳款資料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言瑞公司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審酌: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規定甚明。經查,本件告訴代理人李詩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供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惟被告及檢察官於本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情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係執法機關依法定程序詢問而做成,並無何違法不當之處,亦無不足採信之情況,認以之做為證據,應屬適當,該等陳述應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李詩卉於偵訊中所為之證詞,亦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不得做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陳述均係在檢察官前所做成,並均有具結擔保其陳述之正確性,並無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開法條意旨,自得做為證據。 ㈢本件所引其餘證據,公訴人、被告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亦無違法取得或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事由,均有證據能力,應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黃雋元對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詩卉於偵訊時之證述(分見101 年度偵卷第15724 號卷第29至32頁、102 年度交查字第35號卷第4 至5 頁)情節相符,並有利捷應收帳款計算方法明細、信美興應收帳款計算方法明細、黃雋元收款用印簽收單、國大打字行應收帳款明細、租賃合約書影本、票據存根、精華印刷廠租賃合約書影本、安富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租賃合約書影本、衣課有限公司租賃合約書影本、國翔砂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租賃合約書影本及精華、安富、衣課、國翔應收帳款明細(分見102 年度交查字35號卷第11至22頁),民合行、信美興、正暘行、利捷打字、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收款之手開單據、應收帳款明細總表、應收帳款金額總計、客戶基本資料、民合行、言瑞支票影本等、正暘行支票影本等、利捷打字行支票影本等、富華支票影本、本院電話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分見101 偵字第15724 號卷第6 至19頁、第20至22頁、第23頁、第24頁、第42至44頁、第45至48頁、第49至60頁、第61至63頁、第66頁、本院卷第69頁至第71頁),足證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雋元所為,係犯刑法第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店員偽刻印章,為間接正犯。被告偽造印章及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乃屬接續犯之範疇(最高法院70年臺上字第2898號、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足資參照)。被告自99年9 月間某日起於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示之緊接之時間內,持續侵占貨款及租金之行為,係基於同一業務侵占之犯意,密切實施觸犯同一構成要件之行為,侵害同一之法益,應均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被告所犯上揭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係於其為業務侵占行為時同時實施,被告以一行為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雖起訴書就被告偽造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行票號AA0000000 號、面額95415 元、發票人王阿仁之支票背書並持以行使部分並未敘及,惟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業務侵占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被告利用業務上之機會侵占貨款及租金,金額高達5,157,817 元,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且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惟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未扣案之利捷打字行100 年8 月30日收取提前付現優惠合計450,000 元支票換票證明聯、101 年3 月22日收取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行票號AA0000000 號、面額95415元、發票人王阿仁之支票之證明聯(影本見101年度偵卷第15724 號卷第18至19頁),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行票號AA0000000號、面額95415元、發票人王阿仁支票背面之背書,雖均屬被告偽造之私文書,然經被告交付利捷打字行及案外人陳依婷而行使,已非其所有。惟前揭文書上之「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各1枚,均為 偽造,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沒收之 。另被告用以蓋印上開印文之「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雖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已經滅失,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55條、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月 法 官 段奇琬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附表一:民合行(支票號碼部分起訴書均漏載最後一碼) ┌──┬─────┬─────┬─────┬──────────┐ │編號│現金或支票│ 金額 │支票號碼 │ 侵占方式 │ ├──┼─────┼─────┼─────┼──────────┤ │ 1 │支票 │1萬1,646元│AA0000000 │現場與客戶結算張數並│ │ │ │ │ │收取支票,未繳回公司│ ├──┼─────┼─────┼─────┼──────────┤ │ 2 │支票 │10萬元 │AA0000000 │與客戶收取賣機KONICA│ │ │ │ │ │中古機,票據未繳回公│ │ │ │ │ │司入帳,且無銷售記錄│ ├──┼─────┼─────┼─────┼──────────┤ │ 3 │支票 │8萬9,000元│AA0000000 │現場與客戶結算張數並│ │ │ │ │ │收取支票,未繳回公司│ ├──┼─────┼─────┼─────┼──────────┤ │ 4 │支票 │4,500元 │AA0000000 │現場與客戶結算張數並│ │ │ │ │ │收取支票,未繳回公司│ ├──┼─────┼─────┼─────┼──────────┤ │ 5 │支票 │1萬2,761元│AA0000000 │現場與客戶結算張數並│ │ │ │ │ │收取支票,未繳回公司│ ├──┼─────┼─────┼─────┼──────────┤ │ 6 │支票 │1萬911元 │AA0000000 │現場與客戶結算張數並│ │ │ │ │ │收取支票,未繳回公司│ ├──┼─────┼─────┼─────┼──────────┤ │ 7 │支票 │1萬7,580元│AB0000000 │現場與客戶結算張數並│ │ │ │ │ │收取支票,未繳回公司│ ├──┼─────┼─────┼─────┼──────────┤ │ 8 │支票 │1萬2,287元│AB0000000 │現場與客戶結算張數並│ │ │ │ │ │收取支票,未繳回公司│ ├──┼─────┼─────┼─────┼──────────┤ │ 9 │支票 │1萬1,418元│AB0000000 │現場與客戶結算張數並│ │ │ │ │ │收取支票,未繳回公司│ ├──┼─────┼─────┼─────┼──────────┤ │ 10 │支票 │1萬2,784元│AB0000000 │現場與客戶結算張數並│ │ │ │ │ │收取支票,未繳回公司│ ├──┼─────┼─────┼─────┼──────────┤ │ 11 │支票 │8,884元 │AB0000000 │現場與客戶結算張數並│ │ │ │ │ │收取支票,未繳回公司│ ├──┼─────┼─────┼─────┼──────────┤ │ 12 │支票 │1萬6,767元│AB0000000 │現場與客戶結算張數並│ │ │ │ │ │收取支票,未繳回公司│ ├──┼─────┼─────┼─────┼──────────┤ │ 13 │支票 │1萬1,992元│AB0000000 │現場與客戶結算張數並│ │ │ │ │ │收取支票,未繳回公司│ ├──┼─────┼─────┼─────┼──────────┤ │總計│ │32萬530元 │ │ │ └──┴─────┴─────┴─────┴──────────┘ 附表二:正暘行 ┌──┬─────┬─────┬─────┬──────────┐ │編號│現金或支票│ 金額 │ 支票號碼 │ 侵占方式 │ ├──┼─────┼─────┼─────┼──────────┤ │ 1 │支票 │1萬3,650元│BS0000000 │現場與客戶結算張數並│ │ │ │ │ │收取支票,未繳回公司│ ├──┼─────┼─────┼─────┼──────────┤ │ 2 │支票 │2萬3,555元│BS0000000 │現場與客戶結算張數並│ │ │ │ │(起訴書誤│收取支票,未繳回公司│ │ │ │ │載為BS2122│ │ │ │ │ │091) │ │ ├──┼─────┼─────┼─────┼──────────┤ │ 3 │支票 │2萬9,188元│BS0000000 │現場與客戶結算張數並│ │ │ │ │ │收取支票,未繳回公司│ ├──┼─────┼─────┼─────┼──────────┤ │ 4 │支票 │37萬8,000 │BS0000000 │與客戶收取BH1051第一│ │ │ │元 │ │年頭期款,未繳回公司│ ├──┼─────┼─────┼─────┼──────────┤ │ 5 │支票 │5萬元 │BS0000000 │與客戶收取BH1051第五│ ├──┼─────┼─────┼─────┤年月租共29萬200元, │ │ 6 │支票 │5萬元 │BS0000000 │未繳回公司 │ ├──┼─────┼─────┼─────┤ │ │ 7 │支票 │5萬元 │BS0000000 │ │ ├──┼─────┼─────┼─────┤ │ │ 8 │支票 │5萬元 │BS0000000 │ │ ├──┼─────┼─────┼─────┤ │ │ 9 │支票 │5萬元 │BS0000000 │ │ ├──┼─────┼─────┼─────┤ │ │ 10 │支票 │4萬2,000元│BS0000000 │ │ ├──┼─────┼─────┼─────┼──────────┤ │ 11 │支票 │7,896元 │BS0000000 │現場與客戶結算張數並│ │ │ │ │ │收取支票,未繳回公司│ ├──┼─────┼─────┼─────┼──────────┤ │ 12 │支票 │4,200元 │BS0000000 │現場與客戶結算張數並│ │ │ │ │ │收取支票,未繳回公司│ ├──┼─────┼─────┼─────┼──────────┤ │ 13 │支票 │1萬1,825元│BS0000000 │收取訂書針的款項,惟│ │ │ │ │ │ERP並無銷售紀錄,未 │ │ │ │ │ │繳回公司入帳 │ ├──┼─────┼─────┼─────┼──────────┤ │ 14 │支票 │3萬343元 │BS0000000 │現場與客戶結算張數並│ │ │ │ │ │收取支票,未繳回公司│ ├──┼─────┼─────┼─────┼──────────┤ │總計│ │79萬657元 │ │ │ └──┴─────┴─────┴─────┴──────────┘ 附表三:利捷打字行 ┌──┬─────┬──────┬───────┬────────┐ │編號│現金或支票│ 金額 │支票號碼或現金│ 侵占方式 │ │ │ │ │收取日 │ │ ├──┼─────┼──────┼───────┼────────┤ │ 1 │支票 │10萬5,000元 │AA0000000 │ 未繳回公司 │ ├──┼─────┼──────┼───────┼────────┤ │ 2 │支票 │10萬5,000元 │AA0000000 │ 未繳回公司 │ ├──┼─────┼──────┼───────┼────────┤ │ 3 │支票 │10萬5,000元 │AA0000000 │ 未繳回公司 │ ├──┼─────┼──────┼───────┼────────┤ │ 4 │支票 │10萬5,000元 │AA0000000 │ 未繳回公司 │ ├──┼─────┼──────┼───────┼────────┤ │ 5 │支票 │10萬5,000元 │AA0000000 │ 未繳回公司 │ ├──┼─────┼──────┼───────┼────────┤ │ 6 │支票 │10萬5,000元 │AA0000000 │未繳回公司,被告│ │ │ │ │ │將支票退回換現金│ ├──┼─────┼──────┼───────┼────────┤ │ 7 │支票 │10萬5,000元 │AA0000000 │未繳回公司,被告│ │ │ │ │ │將支票退回換現金│ ├──┼─────┼──────┼───────┼────────┤ │ 8 │支票 │10萬5,000元 │AA0000000 │未繳回公司,被告│ │ │ │ │ │將支票退回換現金│ ├──┼─────┼──────┼───────┼────────┤ │ 9 │支票 │10萬5,000元 │AA0000000 │未繳回公司,被告│ │ │ │ │ │將支票退回換現金│ ├──┼─────┼──────┼───────┼────────┤ │ 10 │支票 │10萬5,000元 │AA0000000 │未繳回公司,被告│ │ │ │ │ │將支票退回換現金│ ├──┼─────┼──────┼───────┼────────┤ │ 11 │支票 │9萬3,000元 │AA0000000 │未繳回公司,被告│ │ │ │ │ │將支票退回換現金│ ├──┼─────┼──────┼───────┼────────┤ │ 12 │支票 │10萬8,000元 │AA0000000 (起│ 未繳回公司 │ │ │ │ │訴書漏載最末1 │ │ │ │ │ │碼) │ │ ├──┼─────┼──────┼───────┼────────┤ │ 13 │支票 │10萬8,000元 │AA0000000 │ 未繳回公司 │ ├──┼─────┼──────┼───────┼────────┤ │ 14 │支票 │10萬8,000元 │AA0000000 │ 未繳回公司 │ ├──┼─────┼──────┼───────┼────────┤ │ 15 │現金 │31萬8,000元 │101 年3 月27日│現場與客戶結算張│ │ │ │ │ │數並收取支票,未│ │ │ │ │ │繳回公司(起訴書│ │ │ │ │ │誤載為239637元,│ │ │ │ │ │業經蒞庭檢察官當│ │ │ │ │ │庭更正) │ ├──┼─────┼──────┼───────┼────────┤ │ 16 │現金 │3萬3,093元 │101 年6 月18日│現場與客戶結算張│ │ │ │ │ │數並收取支票,未│ │ │ │ │ │繳回公司 │ ├──┼─────┼──────┼───────┼────────┤ │ 17 │現金 │3萬1,586元 │101 年6 月4 日│現場與客戶結算張│ │ │ │ │ │數並收取支票,未│ │ │ │ │ │繳回公司 │ ├──┼─────┼──────┼───────┼────────┤ │ 18 │現金 │6萬3,415元 │101 年5 月14日│現場與客戶結算張│ │ │ │ │ │數並收取支票,未│ │ │ │ │ │繳回公司 │ ├──┼─────┼──────┼───────┼────────┤ │ 19 │現金 │4萬3,284元 │101 年4 月17日│現場與客戶結算張│ │ │ │ │ │數並收取支票,未│ │ │ │ │ │繳回公司 │ ├──┼─────┼──────┼───────┼────────┤ │ 20 │支票(起訴│9萬5,415元 │101 年3 月22日│現場與客戶結算張│ │ │書誤載為現│ │後某日(起訴書│數並收取支票,未│ │ │金) │ │誤載為100 年12│繳回公司 │ │ │ │ │月21日) │ │ ├──┼─────┼──────┼───────┼────────┤ │ 21 │現金 │6萬1,409元 │100 年12月21日│現場與客戶結算張│ │ │ │ │ │數並收取支票,未│ │ │ │ │ │繳回公司 │ ├──┼─────┼──────┼───────┼────────┤ │總計│ │211 萬3,202 │ │ │ │ │ │元 │ │ │ └──┴─────┴──────┴───────┴────────┘ 附表四:富華快速印刷中心 ┌──┬─────┬─────┬─────┬────────┐ │編號│現金或支票│ 金額 │支票號碼 │ 侵占方式 │ ├──┼─────┼─────┼─────┼────────┤ │ 1 │支票 │27萬元 │EC0000000 │已兌現 │ ├──┼─────┼─────┼─────┼────────┤ │ 2 │支票 │1萬5,000元│EC0000000 │已兌現 │ ├──┼─────┼─────┼─────┼────────┤ │ 3 │支票 │1萬5,000元│EC0000000 │已兌現 │ ├──┼─────┼─────┼─────┼────────┤ │ 4 │支票 │1萬5,000元│EC0000000 │(已協商止付) │ ├──┼─────┼─────┼─────┼────────┤ │ 5 │支票 │1萬5,000元│EC0000000 │(已協商止付) │ ├──┼─────┼─────┼─────┼────────┤ │ 6 │支票 │1萬5,000元│EC0000000 │(已協商止付) │ ├──┼─────┼─────┼─────┼────────┤ │ 7 │支票 │1萬5,000元│EC0000000 │(已協商止付) │ ├──┼─────┼─────┼─────┼────────┤ │ 8 │支票 │1萬5,000元│EC0000000 │(已協商止付) │ ├──┼─────┼─────┼─────┼────────┤ │ 9 │支票 │1萬5,000元│EC0000000 │(已協商止付) │ ├──┼─────┼─────┼─────┼────────┤ │ 10│支票 │1萬5,000元│EC0000000 │(已協商止付) │ ├──┼─────┼─────┼─────┼────────┤ │ 11│支票 │1萬5,000元│EC0000000 │(已協商止付) │ ├──┼─────┼─────┼─────┼────────┤ │ 12│支票 │1萬5,000元│EC0000000 │(已協商止付) │ ├──┼─────┼─────┼─────┼────────┤ │ 13│支票 │1萬5,000元│EC0000000 │(已協商止付) │ ├──┼─────┼─────┼─────┼────────┤ │ 14│支票 │1萬5,000元│EC0000000 │(已協商止付) │ ├──┼─────┼─────┼─────┼────────┤ │ 15│支票 │1萬5,000元│EC0000000 │(已協商止付) │ ├──┼─────┼─────┼─────┼────────┤ │ 16│支票 │1萬5,000元│EC0000000 │(已協商止付) │ ├──┼─────┼─────┼─────┼────────┤ │ 17│支票 │1萬5,000元│EC0000000 │(已協商止付) │ ├──┼─────┼─────┼─────┼────────┤ │ 18│支票 │1萬5,000元│EC0000000 │(已協商止付) │ ├──┼─────┼─────┼─────┼────────┤ │ 19│支票 │1萬5,000元│EC0000000 │(已協商止付) │ ├──┼─────┼─────┼─────┼────────┤ │ 20│現金 │2萬7,435元│ │向客戶收取超張費│ ├──┼─────┼─────┼─────┼────────┤ │總計│ │56萬7,435 │ │ │ │ │ │元 │ │ │ └──┴─────┴─────┴─────┴────────┘ 附表五:信美興股份有限公司 ┌──┬─────┬──────┬─────┬────────┐ │編號│現金或支票│ 金額 │支票號碼 │ 侵占方式 │ ├──┼─────┼──────┼─────┼────────┤ │ 1 │支票 │7,762元 │AA0000000 │現場與客戶結算張│ │ │ │ │ │數並收取支票,未│ │ │ │ │ │繳回公司 │ ├──┼─────┼──────┼─────┼────────┤ │ 2 │支票 │6,817元 │AA0000000 │現場與客戶結算張│ │ │ │ │ │數並收取支票,未│ │ │ │ │ │繳回公司 │ ├──┼─────┼──────┼─────┼────────┤ │ 3 │支票 │1萬3,154元 │AA0000000 │現場與客戶結算張│ │ │ │ │ │數並收取支票,未│ │ │ │ │ │繳回公司 │ ├──┼─────┼──────┼─────┼────────┤ │ 4 │支票 │20萬元 │AA0000000 │預收7085續用權利│ │ │ │ │ │金 │ ├──┼─────┼──────┼─────┼────────┤ │ 5 │支票 │1萬3,349元 │AA0000000 │現場與客戶結算張│ │ │ │ │ │數並收取支票,未│ │ │ │ │ │繳回公司 │ ├──┼─────┼──────┼─────┼────────┤ │ 6 │支票 │3萬4,000元 │AA0000000 │C250滾筒組 │ ├──┼─────┼──────┼─────┼────────┤ │ 7 │支票 │32萬元 │AA0000000 │DV751,機器費用 │ │ │ │ │ │25萬元,101年2月│ │ │ │ │ │票據沖銷(支票屬 │ │ │ │ │ │利捷所有) │ ├──┼─────┼──────┼─────┼────────┤ │ 8 │支票 │1萬9,537元 │AA0000000 │現場與客戶結算張│ │ │ │ │ │數並收取支票,未│ │ │ │ │ │繳回公司 │ ├──┼─────┼──────┼─────┼────────┤ │ 9 │支票 │8,000元 │AA0000000 │C250碳粉 │ ├──┼─────┼──────┼─────┼────────┤ │ 10 │支票 │6,630元 │AA0000000 │現場與客戶結算張│ │ │ │ │ │數並收取支票,未│ │ │ │ │ │繳回公司 │ ├──┼─────┼──────┼─────┼────────┤ │ 11 │支票 │7,630元 │AA0000000 │現場與客戶結算張│ │ │ │ │ │數並收取支票,未│ │ │ │ │ │繳回公司 │ ├──┼─────┼──────┼─────┼────────┤ │ 12 │現金 │-25萬元 │ │已繳回之帳款 │ ├──┼─────┼──────┼─────┼────────┤ │總計│ │38萬6,879元 │ │ │ └──┴─────┴──────┴─────┴────────┘ 附表六:力群企業社 ┌──┬─────┬──────┬─────┬─────┐ │編號│現金或支票│ 金額 │支票號碼 │侵占方式 │ ├──┼─────┼──────┼─────┼─────┤ │ 1 │支票 │37萬8,000元 │AO0000000 │未繳回公司│ ├──┼─────┼──────┼─────┼─────┤ │ 2 │支票 │36萬元 │AO0000000 │未繳回公司│ ├──┼─────┼──────┼─────┼─────┤ │ 3 │支票 │6萬元 │AO0000000 │未繳回公司│ ├──┼─────┼──────┼─────┼─────┤ │總計│ │79萬8,000元 │ │ │ └──┴─────┴──────┴─────┴─────┘ 附表七:國大打字行 ┌──┬─────┬──────┬────┬────────┐ │編號│現金或支票│ 金額 │支票號碼│侵占方式 │ ├──┼─────┼──────┼────┼────────┤ │ 1 │支票 │6萬3,000元 │CT198840│DV220月租年收款 │ ├──┼─────┼──────┼────┼────────┤ │ 2 │支票 │6萬3,000元 │CT198842│DV220月租年收款 │ ├──┼─────┼──────┼────┼────────┤ │總計│ │12萬6,000元 │ │ │ └──┴─────┴──────┴────┴────────┘ 附表八:精華印刷廠 ┌──┬─────┬──────┬─────┬─────┐ │編號│現金或支票│ 金額 │支票號碼 │侵占方式 │ ├──┼─────┼──────┼─────┼─────┤ │ 1 │支票 │4萬2,860元 │AA389970 │機器租金 │ └──┴─────┴──────┴─────┴─────┘ 附表九:安富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編號│ 日 期 │現金或支票│金額 │侵占方式 │ ├──┼──────┼─────┼─────┼─────┤ │ 1 │101年3月7日 │現金 │3,434元 │機器租金 │ └──┴──────┴─────┴─────┴─────┘ 附表十:衣課有限公司 ┌──┬──────┬─────┬─────┬─────┐ │編號│ 日 期 │現金或支票│金額 │侵占方式 │ │ │ │ │ │ │ ├──┼──────┼─────┼─────┼─────┤ │ 1 │101年4月19日│ 現金 │5,670元 │機器租金 │ └──┴──────┴─────┴─────┴─────┘ 附表十一:國翔砂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編號│ 日 期 │現金或支票│金額 │侵占方式 │ ├──┼──────┼─────┼─────┼─────┤ │ 1 │101年3月7日 │現金 │3,150元 │機器租金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