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火傳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潘仲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15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火傳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火傳為天稘(起訴書誤載為天「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0 號,下稱天稘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基山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0 號,登記負責人係被告之配偶楊錦勳,下稱基山元公司,已於民國99年12月7 日辦理解散登記)之實際負責人,天稘公司與基山元公司均係從事保健食品之販售業務。被告明知商品條碼編號0000000 號之申請使用廠商係基山元公司,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已於100 年1 月31日之使用期限屆滿後,終止該條碼之使用並回收條碼,竟仍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自100 年2 月間起,將上開0000000 號條碼提供予不知情之陳明陽設計工作室及振新設計印刷有限公司(下稱振新公司),印刷在天稘公司製造之優品水溶鈣、維補B50 (藍色、橘色包裝)、減三多、天然多酚、新格林-101、新高效能、固力優、攝泉道、制丸荃、慎滑健等保健食品之包裝盒上,或委託不知情之昱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沅公司),將0000000 號條碼打印在生產之滋寶-U膠囊(60、100 粒裝)、新月儷婷、新高效能、維補B50 (橘色包裝)、新明原、蜂膠600 等膠囊保健食品之包裝盒上,並販售予全國各地藥局,提供消費者購買,足生損害於不特定消費者及基山元公司。嗣於101 年2 月21日,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持搜索票至天稘公司搜索查獲,扣得印刷商品條碼0000000 如附表一所示之產品(含包裝盒)、附表二所示之產品包裝盒,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叁、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之供述,㈡證人陳明陽、振新公司負責人劉永平、昱沅公司副總經理蔡順凱之證述,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GS1 號碼登記證書、滋寶U 膠囊委託製造合約書影本及滋寶U 膠囊包裝盒照片2 張、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100 年8 月24日會字第0000000 號函、基山元公司基本資料、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物品及現場照片等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為天稘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基山元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天稘公司與基山元公司均係從事保健食品之販售業務,扣案之天稘公司生產之產品及包裝盒上(如附表一、二所示),打印有基山元公司原申請但已於100 年1 月31日到期之商品條碼0000000 一節,惟堅決否認有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辯稱:天稘公司有申請商品條碼0000000 使用,並無使用他公司條碼之動機或必要,附表一、二所示之產品原均係由基山元公司生產,並使用基山元公司之商品條碼0000000 ,該產品於基山元公司解散後改掛以天稘公司名義生產,然天稘公司員工林玟佑未予注意區別,仍誤用舊條碼0000000 ,伊並無指示林玟佑援用舊條碼。林玟佑會將外包裝設計稿給伊看,但伊只看產品文字描述有無描述到療效及成分是否正確,其他部分伊沒注意,伊對條碼誤用此事並不知情,並無偽造文書之犯意等語。經查: 一、被告為天稘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基山元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天稘公司與基山元公司均係從事保健食品之販售業務,基山元公司已於99年12月7 日辦理解散登記。本件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產品包裝盒上之生產公司係印製天稘公司,然卻打印基山元公司原申請但已於100 年1 月31日到期之商品條碼0000000 等情,為被告所坦承(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且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包裝盒照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GS1 號碼登記證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100 年8 月24日會字第0000000 號函、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現場蒐證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4至165 頁、偵卷第11、12、14、27至29、35至37、50至52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公訴意旨雖稱昱沅公司亦有負責打印商品條碼一節,惟昱沅公司並無從事印刷條碼,而是受天稘公司委託生產製造膠囊,此經證人蔡順凱證述明確(見偵卷第16、17、74頁),復有滋寶U 膠囊委託製造合約書在卷可證(見偵卷第15頁),是此部分公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二、證人即天稘公司員工林玟佑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94至101 年間擔任天稘公司之行銷助理,負責產品的外包裝處理(有關設計審查、商品條碼編排及印刷等)。天稘公司及基山元公司均係被告所經營,營業範圍均是生物保健食品的行銷,伊的勞健保是掛在天稘公司,但伊的業務範圍也包含基山元公司的業務,天稘公司及基山元公司產品之外包裝處理均是伊一人負責,外包裝上的條碼也是伊拿給設計公司排列在外包裝盒上。附表一、二所示產品品名均是基山元公司的產品,基山元公司解散、停業後,這些產品則併到天稘公司,改掛天稘公司生產。天稘公司有關商品條碼的業務係由孫美玲處理,孫美玲不用跟伊說明有關條碼的業務。公司前輩有提過天稘公司就用天稘公司的條碼,基山元公司就用基山元公司的條碼,但伊不是很清楚條碼代表的意義,也沒將條碼與公司劃上等號,所以伊雖然知道基山元公司解散了,但伊沒想這麼多,因基山元公司的條碼已經花錢購買,伊想說可以繼續用,而附表一、二之產品品名原本即是基山元公司生產的產品,伊沒有想到那個條碼不能用,被警方查獲後才知道不能用。外包裝部分,被告會指示有關外包裝的成份、內容還有一些文字的敘述,但不會指示有關條碼的部分等語(見本院卷第195 頁反面至200 頁)。 三、參以,附表一、二所示產品,其初版包裝盒上之商品條碼均為0000000 ,部分產品雖有改版情形,然仍使用商品條碼0000000 ,甚至於基山元公司解散後,即使有改版情形,然仍未變更條碼(詳附表一、二「基山元公司解散後,再版日期及使用之商品條碼」欄所示),有卷附振新印刷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函文(見本院卷第45、55、63、189 頁)、陳明陽設計工作室函文(見本院卷第53、54、61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見本院卷第57、58、167 頁)及附表一、二所示之包裝盒照片可證。可見上開產品在基山元公司尚未解散前,係由基山元公司所生產,且於產品包裝盒上打印基山元公司申請之商品條碼0000000 ;於基山元公司解散後,部分產品之包裝盒雖有改版情形,然均未變更條碼,核與證人林玟佑之證述情節相符。被告經營之天稘公司確有申請商品條碼0000000 使用,本案查獲前最近一次授權期限係98年7 月至101 年7 月間止,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GS1 號碼登記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7頁),上開產品於基山元公司解散後改掛以天稘公司名義生產,僅需使用天稘公司申請之商品條碼0000000 即可,並無任何困難之處,亦無需使用過期或他公司條碼之動機或必要,且上開產品確實原為基山元公司生產,基山元公司與天稘公司均為被告經營之公司,上開產品之生產公司嗣後雖改掛天稘公司,然證人林玟佑因誤解或疏失,而仍然沿用基山元公司之條碼,確屬可能,證人林玟佑雖曾為天稘公司之員工,然現已離職,其既知悉偽證罪責甚重,尚無為迴護被告而編捏情詞之可能,綜合上開情節,本院認其前揭證述,應可採信。由此可見,被告係將產品外包裝處理交由員工林玟佑負責,其並無指示林玟佑沿用基山元公司之商品條碼0000000 ,況若被告有意使用0000000 此一條碼,僅需指示林玟佑辦理即可,然被告卻未為任何指示,是公訴意旨認被告提供過期條碼供廠商印製一節,顯非屬實;而被告身為天稘公司、基山元公司之負責人,上開公司所生產之保健食品甚多,公司大小事務自無可能均由被告親力親為,是其將產品外包裝之事項交由林玟佑處理,而對於林玟佑誤用條碼一事未為察覺,實非不可想像。從而,被告辯稱:伊並非故意冒用基山元公司之舊條碼,係公司員工不慎誤用,伊並無偽造之犯意等語,核與卷內證據相符,尚非不可採信。 四、證人陳明陽、劉永平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僅能證明天稘公司之產品外包裝之印刷有委由陳明陽設計工作室、振新公司處理,尚無從作為認定被告有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之依據。此外,依卷內事證,復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確有冒用基山元公司之商品條碼之犯意,本院自難僅憑產品之包裝盒打印有商品條碼0000000 之客觀事實,即率爾推測被告有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懷疑存在,不足以證實被告確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上述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美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附表一: 扣案之產品(含包裝盒) ┌──┬─────┬──┬──┬────┬──┬────┬─────────┬───────┐ │編號│品名 │單位│數量│打印之商│保存│打印之有│基山元公司解散後,│基山元公司解散│ │ │ │ │ │品條碼 │期限│效日期 │再版日期及使用之商│前,使用之商品│ │ │ │ │ │ │ │ │品條碼 │條碼 │ ├──┼─────┼──┼──┼────┼──┼────┼─────────┼───────┤ │1 │滋寶-U │瓶(│44 │0000000 │3年 │104 年1 │①100年3月18日; │0000000 │ │ │ │100 │ │ │ │月4 日 │ 0000000 │ │ │ │ │粒裝│ │ │ │ │②100年12月21日;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③101年4月12日; │ │ │ │ │ │ │ │ │ │ 0000000 │ │ ├──┼─────┼──┼──┼────┼──┼────┼─────────┼───────┤ │2 │蜂膠-600 │瓶(│15 │0000000 │3年 │103 年12│①99年12月14日; │0000000 │ │ │ │100 │ │ │ │月12 日 │ 0000000 │ │ │ │ │粒裝│ │ │ │ │②100年5月5日;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③100年12月21日; │ │ │ │ │ │ │ │ │ │ 0000000 │ │ ├──┼─────┼──┼──┼────┼──┼────┼─────────┼───────┤ │3 │優品水溶鈣│瓶(│57 │0000000 │3年 │104 年1 │①100年4 月12日; │0000000 │ │ │ │180 │ │ │ │月9 日 │ 0000000 │ │ │ │ │粒裝│ │ │ │ │②100年5月30日;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③101年4月2日;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④101年7月10日; │ │ │ │ │ │ │ │ │ │ 0000000 │ │ ├──┼─────┼──┼──┼────┼──┼────┼─────────┼───────┤ │4 │維補B50 (│瓶(│70 │0000000 │3年 │103 年11│①100年6月; │0000000 │ │ │藍色包裝、│60粒│ │ │ │月25日 │ 0000000 │ │ │ │錠劑) │裝)│ │ │ │ │②101年2月;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③101年10月; │ │ │ │ │ │ │ │ │ │ 0000000 │ │ ├──┼─────┼──┼──┼────┼──┼────┼─────────┼───────┤ │5 │新高效能 │瓶(│51 │0000000 │3年 │104 年2 │①99年12月; │0000000 │ │ │ │120 │ │ │ │月8日 │ 0000000 │ │ │ │ │粒裝│ │ │ │ │②100年1月;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③100年10月;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④100年12月;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⑤101年3月; │ │ │ │ │ │ │ │ │ │ 0000000 │ │ ├──┼─────┼──┼──┼────┼──┼────┼─────────┼───────┤ │6 │維補B50 (│瓶(│56 │0000000 │3年 │103 年11│①101年11月; │0000000 │ │ │橘色包裝、│60粒│ │ │ │月3日 │ 0000000 │ │ │ │膠囊) │裝)│ │ │ │ │ │ │ ├──┼─────┼──┼──┼────┼──┼────┼─────────┼───────┤ │7 │新明原 │瓶(│34 │0000000 │3年 │104 年2 │①100年4月20日; │0000000 │ │ │ │60粒│ │ │ │月8日 │ 0000000 │ │ │ │ │裝)│ │ │ │ │②100年8月15日; │ │ │ │ │ │ │ │ │ │ 0000000 │ │ ├──┼─────┼──┼──┼────┼──┼────┼─────────┼───────┤ │8 │減三多 │瓶(│21 │0000000 │3年 │104 年1 │①101年2月3日; │0000000 │ │ │ │60粒│ │ │ │月12日 │ 0000000 │ │ │ │ │裝)│ │ │ │ │②101年2 月21日;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③101年11月12日; │ │ │ │ │ │ │ │ │ │ 0000000 │ │ ├──┼─────┼──┼──┼────┼──┼────┼─────────┼───────┤ │9 │滋寶-U │瓶(│17 │0000000 │3年 │104 年1 │①101年1月19日; │0000000 │ │ │ │60粒│ │ │ │月4日 │ 0000000 │ │ │ │ │裝)│ │ │ │ │ │ │ ├──┼─────┼──┼──┼────┼──┼────┼─────────┼───────┤ │10 │新月儷婷 │瓶(│15 │0000000 │3年 │103 年11│①100年5月5日; │0000000 │ │ │ │100 │ │ │ │月17日 │ 0000000 │ │ │ │ │粒裝│ │ │ │ │ │ │ │ │ │) │ │ │ │ │ │ │ ├──┼─────┼──┼──┼────┼──┼────┼─────────┼───────┤ │11 │天然多酚 │瓶(│61 │0000000 │3年 │103 年12│①99年12月29日; │0000000 │ │ │ │100 │ │ │ │月2日 │ 0000000 │ │ │ │ │粒裝│ │ │ │ │②100年5月5日;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③101年4月13日; │ │ │ │ │ │ │ │ │ │ 0000000 │ │ ├──┼─────┼──┼──┼────┼──┼────┼─────────┼───────┤ │12 │新格林-101│瓶(│56 │0000000 │3年 │103 年12│①100年4月20日; │0000000 │ │ │ │60粒│ │ │ │月30日 │ 0000000 │ │ │ │ │裝)│ │ │ │ │②101年2月21日; │ │ │ │ │ │ │ │ │ │ 0000000 │ │ ├──┼─────┼──┼──┼────┼──┼────┼─────────┼───────┤ │13 │固力優 │瓶(│64 │0000000 │3年 │103 年11│①99年12月20日; │0000000 │ │ │ │100 │ │ │ │月28日 │ 0000000 │ │ │ │ │粒裝│ │ │ │ │②100 年8月15日;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③101年12月5日; │ │ │ │ │ │ │ │ │ │ 0000000 │ │ ├──┼─────┼──┼──┼────┼──┼────┼─────────┼───────┤ │14 │攝泉道 │瓶(│17 │0000000 │3年 │104 年1 │①100年8月2日; │0000000 │ │ │ │60粒│ │ │ │月12日 │ 0000000 │ │ │ │ │裝)│ │ │ │ │ │ │ ├──┼─────┼──┼──┼────┼──┼────┼─────────┼───────┤ │15 │制丸荃 │瓶(│65 │0000000 │3年 │104 年1 │①100年8月2日; │0000000 │ │ │ │60粒│ │ │ │月16日 │ 0000000 │ │ │ │ │裝)│ │ │ │ │②101年11月12日; │ │ │ │ │ │ │ │ │ │ 0000000 │ │ ├──┼─────┼──┼──┼────┼──┼────┼─────────┼───────┤ │16 │慎華健 │瓶(│28 │0000000 │3年 │103 年12│①101年2月21日; │0000000 │ │ │ │60粒│ │ │ │月12日 │ 0000000 │ │ │ │ │裝)│ │ │ │ │ │ │ └──┴─────┴──┴──┴────┴──┴────┴─────────┴───────┘ 附表二: 扣案之包裝盒(非本案起訴範圍) ┌──┬─────┬──┬──┬────┬──┬────┬─────────┬───────┐ │編號│包裝盒品名│單位│數量│打印之 │保存│打印之有│基山元公司解散後,│基山元公司解散│ │ │ │ │ │商品條碼│期限│效日期 │再版日期及使用之商│前,使用之商品│ │ │ │ │ │ │ │ │品條碼 │條碼 │ ├──┼─────┼──┼──┼────┼──┼────┼─────────┼───────┤ │1 │滋寶-U ( │個 │1 │0000000 │3年 │無 │①100年3月18日; │0000000 │ │ │100 粒裝)│ │ │ │ │ │ 0000000 │ │ │ │ │ │ │ │ │ │②100年12月21日;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③101年4月12日; │ │ │ │ │ │ │ │ │ │ 0000000 │ │ ├──┼─────┼──┼──┼────┼──┼────┼─────────┼───────┤ │2 │維補B50 (│個 │1 │0000000 │3年 │103 年11│①100年6月; │0000000 │ │ │藍色包裝、│ │ │ │ │月25 日 │ 0000000 │ │ │ │錠劑) │ │ │ │ │ │②101年2月;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③101年10月; │ │ │ │ │ │ │ │ │ │ 0000000 │ │ ├──┼─────┼──┼──┼────┼──┼────┼─────────┼───────┤ │3 │維補B50 (│個 │1 │0000000 │3年 │103 年11│①100年11月; │0000000 │ │ │橘色包裝、│ │ │ │ │月3日 │ 0000000 │ │ │ │膠囊) │ │ │ │ │ │ │ │ ├──┼─────┼──┼──┼────┼──┼────┼─────────┼───────┤ │4 │仙妮- 彩之│個 │1 │0000000 │3年 │104 年1 │①99年12月14日; │0000000 │ │ │顏 │ │ │ │ │月9 日 │ 0000000 │ │ ├──┼─────┼──┼──┼────┼──┼────┼─────────┼───────┤ │5 │博之健 │個 │1 │0000000 │3年 │103 年12│①99年12月; │0000000 │ │ │ │ │ │ │ │月1日 │ 0000000 │ │ │ │ │ │ │ │ │ │②100年8月; │ │ │ │ │ │ │ │ │ │ 0000000 │ │ ├──┼─────┼──┼──┼────┼──┼────┼─────────┼───────┤ │6 │優立清 │個 │1 │0000000 │3年 │103 年10│印刷廠商未處理條碼│0000000 │ │ │ │ │ │ │ │月28 日 │印製 │ │ ├──┼─────┼──┼──┼────┼──┼────┼─────────┼───────┤ │7 │天麗青春素│個 │1 │0000000 │3年 │無 │①100年5月5日; │0000000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②102年1月24日; │ │ │ │ │ │ │ │ │ │ 0000000 │ │ ├──┼─────┼──┼──┼────┼──┼────┼─────────┼───────┤ │8 │速保康 │個 │1 │0000000 │3年 │103 年10│未改版 │0000000 │ │ │ │ │ │ │ │月25日 │ │ │ ├──┼─────┼──┼──┼────┼──┼────┼─────────┼───────┤ │9 │新樂E │個 │1 │0000000 │3年 │104 年1 │未改版 │0000000 │ │ │ │ │ │ │ │月10日 │ │ │ ├──┼─────┼──┼──┼────┼──┼────┼─────────┼───────┤ │10 │舒敏多 │個 │1 │0000000 │3年 │104 年2 │未改版 │0000000 │ │ │ │ │ │ │ │月1日 │ │ │ ├──┼─────┼──┼──┼────┼──┼────┼─────────┼───────┤ │11 │寶樂通魚油│個 │1 │0000000 │3年 │103 年11│①100年1月; │0000000 │ │ │ │ │ │ │ │月17日 │ 0000000 │ │ │ │ │ │ │ │ │ │②101年2月; │ │ │ │ │ │ │ │ │ │ 0000000 │ │ ├──┼─────┼──┼──┼────┼──┼────┼─────────┼───────┤ │12 │健茹峰 │個 │1 │0000000 │3年 │103 年11│①100年4月; │0000000 │ │ │ │ │ │ │ │月18日 │ 0000000 │ │ ├──┼─────┼──┼──┼────┼──┼────┼─────────┼───────┤ │13 │新德康 │個 │1 │0000000 │3年 │無 │①100年4月20日; │0000000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②101年11月1日; │ │ │ │ │ │ │ │ │ │ 0000000 │ │ ├──┼─────┼──┼──┼────┼──┼────┼─────────┼───────┤ │14 │益菌多多 │個 │1 │0000000 │3年 │104 年1 │①101年11月8日; │0000000 │ │ │ │ │ │ │ │月28 日 │ 0000000 │ │ ├──┼─────┼──┼──┼────┼──┼────┼─────────┼───────┤ │15 │鯊骨力 │個 │1 │0000000 │3年 │104 年2 │①100年2月; │0000000 │ │ │ │ │ │ │ │月4 日 │ 0000000 │ │ │ │ │ │ │ │ │ │②102年3月 │ │ │ │ │ │ │ │ │ │ 0000000 │ │ ├──┼─────┼──┼──┼────┼──┼────┼─────────┼───────┤ │16 │解之絡 │個 │1 │0000000 │3年 │104 年1 │①100年8月2日; │0000000 │ │ │ │ │ │ │ │月16 日 │ 0000000 │ │ ├──┼─────┼──┼──┼────┼──┼────┼─────────┼───────┤ │17 │女之保補精│個 │1 │0000000 │3年 │103 年12│①101年10月3日; │0000000 │ │ │ │ │ │ │ │月19 日 │ 0000000 │ │ ├──┼─────┼──┼──┼────┼──┼────┼─────────┼───────┤ │18 │滋寶-U ( │個 │1 │0000000 │3年 │無 │①101年1月19日; │0000000 │ │ │60粒裝) │ │ │ │ │ │ 0000000 │ │ ├──┼─────┼──┼──┼────┼──┼────┼─────────┼───────┤ │19 │新高效能 │個 │1 │0000000 │3年 │104 年2 │①99年12月; │0000000 │ │ │ │ │ │ │ │月8 日 │ 0000000 │ │ │ │ │ │ │ │ │ │②100年1月;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③100年10月;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④100年12月;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⑤101年3月; │ │ │ │ │ │ │ │ │ │ 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