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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胡芷瑜黃凡瑄江彥儀
  • 法定代理人
    王佳雄

  • 被告
    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4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 人 王佳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5 月4 日102 年度訴字第18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院民國106 年5 月4 日102 年度訴字第1842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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