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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42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胡芷瑜黃凡瑄江彥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佳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5 月4 日102 年度訴字第18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院民國106 年5 月4 日102 年度訴字第1842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江彥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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