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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51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曾佩琦蔡美華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5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政昭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97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政昭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政昭等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對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卷附證據資料可資佐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再犯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第6 款規定,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黃政昭等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3 年1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51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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