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31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莉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856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莉真業於民國102年12月2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03年1月27日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