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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17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高文崇郭振杰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31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莉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856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莉真業於民國102年12月2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03年1月27日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蔡嘉裕

書記官 董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17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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