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令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 字第1630號、第1632號、第1633號、第1634號、第1635號、第 1636號、101年度偵字第25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令偉自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侯令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 、第211條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 占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及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之1第1項第7款,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2年2月27日起執行羈押。本院審酌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各次犯行,業已坦承不諱,並有告訴代理人余信享、告訴人代表人余春福、告訴人楊明娟、陳瑞宏、林宗萱、黃堯政之指述;告訴人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元塑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榮發刑事告訴狀之指述;證人章通正、侯明達、謝武窓、謝松穎之證述在卷可證,且有合作契約書、本票、民事裁定、合作暨保密契約、書信、建物謄本、匯款單、本院100年度建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定、借款協議書、現金支出傳票、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805號支付命令、債權讓與契約書、委任契約、印鑑證明 、公證書、樹木買賣契約書、民事委任狀、匯款明細、交易明細、變造之本院101年度存字第0095號提存書等(均影本 )附卷可參,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被告前於92年間、95年間、96年間,均有經通緝始到案接受追訴、審判及執行刑罰之紀錄,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證;且被告於本案偵查中復係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再者,被告自98年10月間起至101年6月間止,為8 次詐欺取財犯行,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並斟酌被告所涉之犯罪事實,對社會交易信用有相當危害,且詐欺所得金額非微,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與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為羈押處分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且若改採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之審判程序或判決確定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實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應自102 年5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黃佳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