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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王邁揚蕭一弘林芳如

  • 當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劉東米袁忠成陳振文曾士豪林大彬洪慧棋陳信嘉徐建順許盛霖林昌信林嘉鴻林益全黎閎洋張書栓和成綠材廠股份有限公司曾南堂日月勝企業有限公司吳鉦偉葉千鳳何韻文蕭美慧劉啟超潘建華廣福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江支隆彭明莉林忠輝洪韋志林淂浤陳萬生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范光ꆼ李霞王星鑫陳定林林昱旻李重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40號101年度易字第2951號102年度訴字第712號 102年度訴字第214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東米 被   告 袁忠成 選任辯護人 謝秉錡律師 被   告 陳振文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律師 被   告 曾士豪 被   告 林大彬 被   告 洪慧棋 被   告 陳信嘉 被   告 徐建順 選任辯護人 林永山律師 被   告 許盛霖 被   告 林昌信 選任辯護人 林永山律師 被   告 林嘉鴻 選任辯護人 林永山律師 被   告 林益全 被   告 黎閎洋 被   告 張書栓 被   告 和成綠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文俊 選任辯護人 方正儒律師 被   告 曾南堂 選任辯護人 周志峰律師 被   告 日月勝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鉦偉 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律師 選任辯護人 歐嘉文律師 被   告 吳鉦偉 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律師 選任辯護人 歐嘉文律師 被   告 葉千鳳 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律師 選任辯護人 歐嘉文律師 被   告 何韻文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蕭美慧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被   告 劉啟超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被   告 潘建華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廣福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建忠 被   告 江支隆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被   告 彭明莉 選任辯護人 楊志航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林忠輝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被   告 洪韋志 選任辯護人 劉惠利律師 被   告 林淂浤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被   告 陳萬生 被   告 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游秀雄 選任辯護人 郭志剛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宏濱律師 被   告 范光ꆼ 選任辯護人 楊宇倢律師 選任辯護人 何志揚律師 被   告 李霞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 被   告 王星鑫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 被   告 陳定林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林昱旻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李重慶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王星鑫之「選任辯護人薛逢逸律師」暨被告林昱旻之「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王星鑫之「選任辯護人薛逢逸律師」暨被告林昱旻之「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分別於民國103年4月16日、同年2月21日本案辯 論終結前解除委任,各有刑事陳報狀、刑事呈報解除委任狀附卷可稽,原判決贅載,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揆諸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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