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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銀行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王金洲張德寬江彥儀

  • 當事人
    王起亮王彩鳳高儷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99號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起亮 選任辯護人 鍾永盛律師 沈曉玫律師 被   告 王彩鳳 被   告 高儷文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明發律師 被   告 蘇昌民 被   告 徐淑澄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芳瑞律師 被   告 黃若蕎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仲景律師 被   告 潘冠銘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柯伊伶律師 被   告 楊文凱 選任辯護人 劉建成律師 簡文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860號、99年度偵字第23788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078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079號)與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14447號《以被告王起亮、王彩鳳、高儷文、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7人涉犯同一案件送請併辦》、101年度偵字第24644號《以 被告王起亮涉犯同一案件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586號《以被告王起亮涉犯同一案件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101年度偵 緝字第765號),本院合併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起亮、潘冠銘、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王起亮處有期徒刑捌年;潘冠銘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蘇昌民處有期徒刑貳年;黃若蕎處有期徒刑貳年;徐淑澄處有期徒刑貳年。 王彩鳳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楊文凱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高儷文無罪。 犯罪事實 一、王起亮於民國(下同)97年7月間某日起,在臺中市○區○ ○○路000○000號27樓設百亮集團,自行擔任董事長、執行總裁(其後並兼任集團旗下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全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亮公司)、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98年5月7日設立,以下簡稱艮亮公司)、多亮精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亮公司》等子公司之董事長);王彩鳳(曾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改制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5年5月29日執行完畢)為王起亮之二姐,擔任百亮集團旗下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並兼任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即互助會)會首;楊文凱為百亮集團之財務長並兼任百亮集團旗下泰瑞斯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瑞斯公司)董事長(因楊文凱於98年11月30日離職未再參與,泰瑞斯公司於98 年12月11日解散,王起亮另於99年1月8日成立全亮公司 );潘冠銘為百亮集團之總經理(於99年4月30日離職未再 參與),兼任百亮集團旗下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全亮公司之總經理;蘇昌明(為徐淑澄之配偶)為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行政副總經理,並兼任百亮集團旗下艮亮公司總經理;黃若蕎為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副總經理並擔任業務總監(後晉升為百亮集團副董事長);徐淑澄為百亮集團旗下百亮會館營運長,兼任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總監,其等均實際負責百亮集團之業務營運之決策及管理。王起亮、王彩鳳、楊文凱、潘冠銘、蘇昌明、黃若蕎、徐淑澄等人均明知百亮集團旗下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艮亮公司,均未依法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金融機構登記,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詎共同基於非法吸收資金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為規避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經營銀行業務(收受存款業務)之限制,竟自97年7月間某日起,以王彩鳳名義 為「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之會首(合會業務事後由97年8 月22日設立之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專責經營),並由王起亮、潘冠銘、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楊文凱共同負責向不特定人收受款項(名為會款,實為存款),且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而經營視同收受存款之業務,期間其等均以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之名義,除由王彩鳳提供其分別設在彰化商業銀行晴光分行、合作金庫銀行永和分行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號) 帳戶,以供不特定會員匯款外,並透過http://www.taris. com.tw/、http://www.hundredbright.com.tw/等2個網站及公車車體刊登廣告以宣傳資料、舉辦說明會、到日本參訪日本株式會社山立商行及會員介紹等方式,對不特定大眾宣傳,其等取得之資金將用於投資,前景看好,如民眾依約交付款項入會,則允以高報酬率之利息,以此對外廣告或會員介紹之方式,對不特定大眾招攬投資入會,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而參與經營管理百亮集團招募會員入會及收取游資。嗣至98年5月間,王起亮、楊文凱、潘冠銘,蘇昌明、黃若蕎 、徐淑澄等人因見政府取締互助會非法吸金,乃改以「委託經營合約書」(委託經營合約書業務事後由艮亮公司負責經營)之名義,繼續對外招攬會員,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王彩鳳未共同經營),致如附表一所示郭瑞幸等人,將大量資金投入該集團。其等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方式如下 (一)「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 1、參加之會員於每月繳交1筆錢,並於將來抽籤得標後,扣 除已到期之服務費,領回事先與「百亮集團」所約定之固定報酬及獲利。 2、藉以互助會吸收存款之方式,則為:每1組會均係固定由 25 個會員名額所組成,並統一由王彩鳳擔任會首。 3、其招募會員之形式,依照參加者在每組會中,所佔固定之25個會員名額數之多寡,可分為: ①參加人在每1組會中,僅占25個會員名額中之1個者: 其參加者第1次須繳交新臺幣(下同)7500元會費,以 及每月200元×25個月=5000元之服務費。第2次以後, 每次則繳交7500元會費,直至得標為止。 ②參加人在每1組會中,占25個會員名額中之6個者: 其參加者第1次繳交4萬5000元會費,以及每月200元×2 5個月×6會=3萬元之管理服務費,第2次以後,每次則 繳交4萬5000元會費(期間如有已得標情形,每得1標,即減少7500元會費,例如:已得1標,繳交會費即4萬5000元-7500元=3萬7500元),直至6個會均已得標為止 。 ③參加人在每1組會中,占25個會員名額中之12個者: 其參加者第1次須繳交9萬元之會費,以及每月200元×2 5個月×12會=6萬元之管理服務費,第2次以後,每次 則繳交9萬元會費(期間如有已得標情形,每得1 標, 即減少7500元會費,例如:已得1標,繳交會費即9萬元-7500元=8萬2500元),直至12個會均已得標為止。 ④參加人在每1組會中,占25個會員名額中之24個者: 其參加者第1次繳交18萬元之會費,以及每月200元×25 個月×24會=12萬元之管理服務費,第2次以後,每次 則繳交18萬元會費(期間如有已得標情形,每得1標, 即減少7500元會費,例如:已得1標,繳交會費即18萬 元-7500元=17萬2500元),直至24個會均已得標為止 。 4、前揭所稱國際互助聯誼會之合會,並未有會員實際出價 競標之程序,而均係標榜固定之標息,且每個月在前揭 臺中市○區○○○路000○000號27樓「百亮集團」內, 不論有無任何會員到場,均由該公司之員工,以抽籤之 方式,輪流決定何會員可獲得給付事先與「百亮集團」 所約定與原投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及利潤,並退還尚 未到期而已事先預繳之其餘服務費。 5、該互助聯誼會所標榜會員獲利之月報酬率、年報酬率計 算方式,詳如附件一所示,其中方案一每組參加1會、方案二每組參加6會、方案三每組參加12會及方案四每組參加24會之月報酬率、年報酬率計算表所示,各方案之最 高月報酬率、年報酬率及最低月報酬率、年報酬率敘述 如下: ①參加人在每組會中,僅占1個會員或未達6個會員者, 月報酬率、年報酬率最高者分別為33.33%、400.00% ;月報酬率、年報酬率最低者亦分別高達2.23%、26. 79%。 ②參加人在每組會中,占6個會員名額者,月報酬率、年報酬率最高者分別為2.60%、31.22%;月報酬率、年報酬率最低者分別為2.52%、30.19%。 ③參加人在每組會中,同時占有12個會員名額者,月報 酬率、年報酬率高者分別為2.58%、30.97%;月報酬率、年報酬率低者分別為2.55%、30.62%。 ④參加人在每組會中,同時占有24個會員名額者,即每 會實際上僅有會員獨自1人參與,其月報酬率、年報酬率分別為3.85%、46.20%。 (二)「委託經營合約書」: 由投資人與百亮集團旗下艮亮公司訂立委託經營合約書,雙方約定由投資人出資25萬元(每1元為1點,共25萬點),為期2年,委託艮亮公司經營該公司所屬關係企業之業 務及商品買賣投資,艮亮公司則於第1年每季支付3% 、第2年每季支付6%之紅利予投資人,2年期滿,艮亮公司退還投資人所有投資之25萬元,年報酬率為18%。 二、王起亮、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及王彩鳳等人,以上開邀集參與互助會(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經營)、委託經營合約書(艮亮公司負責經營,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王彩鳳未參與)為名義,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紅利,向社會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及吸收資金,而為非銀行卻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並致使如附表一郭瑞幸等多人因此投入資金加入成為會員或委託經營。王起亮等人自97年7月間某日起迄至99年7月6日止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金額已逾1億餘元(詳如附表一被害 人投資、受損金額一覽表,其中僅楊文凱犯罪所得未逾1億 元,後敘),並以透過現金或匯款之方式,分別進入王彩鳳分設在彰化商業銀行晴光分行、合作金庫銀行永和分行之 0000-00-00 000-000、0000 -000-0 0000帳號帳戶中,再將上揭帳戶款項,除分別作為支付其他會員會款和獲利外,其餘款項則挪做百亮集團所屬公司人員之薪資、獎金、紅利或其他不詳用途花用。 三、案經王呂今多、何陳富子、何碧玉、吳佳穎、吳淑貞、李素蘭、李瑜娟、李錦祿、林丕訓、林李淑卿、林芳如、林美玲、林麗鳳、施連昌、施陳由景、唐代英、徐素繁、徐清靜、馬瑜廷、崔徐金菊、張有宏、張妙如、張朝名、張葉桂枝、張廖江金菊、張碧雲、張靜宜、張瓊燕、梁月華、許彩芣、郭秀花、郭瑞幸、陳素雲、陳廖美雲、粘阿續、粘照梅、曾仁浩、曾碧雲、黃明玉、黃炎菊、黃梓榆、黃陳麗玉、黃銀蘭、黃麗綢、楊絹、葉秋蘭、董玉鳳、廖子蜜、廖文祺、廖宋百合、廖碧娥、劉靜宜、蔡蘇心榆、鄭麗麗、盧慧君、賴武弘、賴美樺、賴珮瑜、賴錦褔、賴瓊英、謝其保、謝霈承韓明、藍美甄、羅美碧等人及汪何碧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改制前為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檢察官以同一案件移送併案審理(101 年度偵字第14447號、101年度偵字第24644號、102年度偵字第586號),並追加起訴(楊文凱部分,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 )。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追加提起公訴部分: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次按相牽連之案件即為: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7條各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蘇昌明、黃若蕎、徐淑澄等人共同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公訴人起訴在案(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99號),復被告楊文凱與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蘇昌明、黃若蕎、徐淑澄等人共同違反銀行法案件,屬數人共犯一罪,經公訴人追加起訴被告楊文凱(本院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在案,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本院應合併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證人王呂今多、何陳富子、何碧玉、吳佳穎、吳淑貞、李錦祿、林丕訓、林李淑卿、林芳如、林美玲、林麗鳳、施連昌、施陳由景、唐代英、徐素繁、徐清靜、馬瑜廷、崔徐金菊、張妙如、張朝名、張碧雲、張靜宜、張瓊燕、梁月華、郭秀花、郭瑞幸、陳素雲、陳廖美雲、粘阿續、、粘照梅、曾仁浩、曾碧雲、黃明玉、黃炎菊、黃梓榆、黃陳麗玉、黃銀蘭、楊絹、葉秋蘭、廖湘蓁即廖子蜜、廖文祺、廖宋百合、廖碧娥、蔡蘇心榆、鄭麗麗、盧慧君、賴武弘、賴美樺、賴珮瑜、賴錦福、賴瓊英、謝其保、謝霈承、藍美甄、羅美碧、宋國昌、洪意貞、蔡明華、張雪屏、施亮恩、黃雅雯、朱巧吟、游宜樺等人各於警詢及偵訊中未經具結陳述部分,上開證人所為前揭陳述,均屬審判外之陳述,且被告王起亮之選任辯護人主張上開供述證據,無證據能力,且查無有特別可信之情事,是以上開證人於警詢所為陳述、偵訊中未經具結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另證人李瑜娟、董玉鳳、劉永木、汪何碧宜於警詢所為陳述,同屬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至於證人汪增正為本案之被害人,因其已亡故,而依其證述內容及所提出之物證,顯見其確有投資系爭合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之事實存在,其所為之陳述,確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之規定,自得為證據。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乃現行法對於傳聞法則之例外所建構之證據容許範圍之一,依其文義及立法意旨,尚無由限縮解釋為檢察官於訊問被告以外之人,須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被告以外之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者,其陳述始有證據能力之可言。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在蒐集被告之犯罪證據,以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中透過當事人之攻防,經由詰問程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辯護人僅有在場權及陳述意見權,並無詰問證人之權利,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甚明。又同法第248條第1項係規定檢察官「訊問證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故祇要被告在場而未經檢察官任意禁止者,即屬已賦予其得詰問證人之機會,被告是否親自詰問,在所不問;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預料證人於審 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就訊問證人時應否命被告在場,則委之於檢察官之判斷。凡此,均尚難謂係檢察官訊問證人之程式必須傳喚被告使其得以在場之規定。故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雖未經被告親自詰問,或因被告不在場而未給予其詰問之機會者,該證人所為之陳述,並非所謂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得據以排除其證據能力。惟上開偵查中之陳述因未經被告詰問,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各款情形外,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已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653號、98年度臺上字第367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是否行使詰問權,屬當事人之自由,倘當事人捨棄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當事人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5082號判決要旨)。本件證人蔡明華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述,業經依法具結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且其前揭證述,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是其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證人蔡明華業經請傳喚到庭由被告及辯護人詰問,準此,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三)又按共同被告對於其他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惟法院若已使該共同被告立於證人之地位,接受其他共同被告之詰問,則因共同被告業經以證人之身分於審判中具結陳述,並給予解釋或否認之機會,而其他共同被告亦經給予對該共同被告就此事項詰問之機會,則共同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及審判中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身分所為陳述,自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162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 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186條有關具結之規定, 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條之3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或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或有前揭傳喚不能或詰問不能之情形外,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法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第2項,仍非不得為證據,惟應於判決內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本法第158條之3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若係在另案法官面前作成之陳述筆錄,自得依本法第159條之1第1項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3827號、97年度台上字第2175號、99年度台上字第994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共同被告王起亮、蘇 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於警、偵訊之供述,均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告訴人李瑜娟、陳淑櫻、董玉鳳、劉永木、汪何碧宜於偵訊中之指述,均以告訴人身分所為之陳述,因其等當時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則其等於該案中既非以證人之身分之陳述,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本院於審理中均已依證人身分傳喚共同被告王起亮、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到庭作證,且以證人身分傳喚李瑜娟、陳淑櫻、董玉鳳、劉永木、汪何碧宜到庭作證,且均命其等具結以擔保其等證言真實,並由其餘被告及其等辯護人對該等逐一進行詰問,檢驗核實上開共同被告王起亮、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及證人李瑜娟、陳淑櫻、董玉鳳、劉永木、汪何碧宜於上開供述、證述過程(知覺、記憶、表現、敘述是否有誤謬、誇張及誤解,與在傳達過程中是否有受扭曲之虞)及其等供述、證述內容是否屬實可信及其證明力如何,洵已足保障其餘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及詰問權,則前揭共同被告王起亮、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及告訴人李瑜娟、陳淑櫻、董玉鳳、劉永木、汪何碧宜等人既非以證人身分,而以被告、告訴人身分於警詢、偵查筆錄之供述、告述,均有證據能力。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前四條(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對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證人張葉桂枝、張有宏、張廖江金菊、許彩芣、黃麗綢、劉靜宜、韓明、何碧珠、蘇李素真、林秀虹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卷附如附件二、三所示書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審理中均表示對證據能力沒有意見,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對該等證據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之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得為證據。 (五)又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401號、 第615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被告王起亮、王彩鳳、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有罪部分: 一、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之被告王起亮、王彩鳳、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固對於上開時、地,百亮集團有由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艮亮公司分別以上開之經營方式招募合會、委託經營合約書,且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投入資金加入其等所招募合會及投資委託經營合約書,自97年7月某日起至99年7月6日止,會員以現金繳納予百亮國際 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艮亮公司之櫃檯人員或匯入被告王彩鳳提供其分別設在彰化商業銀行晴光分行、合作金庫銀行永和分行之0000 -00- 000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將上開帳戶中之款項分別作為支付其他會員會款和獲利外,其餘款項則挪做百亮集團所屬前述子公司人員之薪資、獎金、紅利或其他花用等情,均不否認,惟均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分別辯稱如下: 1、被告王起亮辯稱:伊確實是犯了很大的錯,也深深對大家感到很抱歉,對會員、幹部也很抱歉,因為伊欠他人錢,欠了快2年多,一直在跑利息,剛好聽到這個方向,伊想 一起參與,在台中市有新的發展,沒想到最後演變成這個樣子,從小伊二姊即被告王彩鳳就很疼伊,所以每次伊請被告王彩鳳幫忙,被告王彩鳳都不會去問什麼原因,這是伊犯的最大錯誤,量刑部分請本院依法審酌云云。 2、被告王彩鳳辯稱:伊知道被告王起亮擔任百亮集團的負責 人,被告王起亮當時要求伊幫忙,伊只知道被告王起亮開 一家公司,就把銀行帳戶交給被告王起亮使用,伊不知帳 戶有多少錢匯入,伊雖列為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監察人,但伊沒有投資,也沒有參與經營互助會云云。 3、被告蘇昌民辯稱:伊與被告徐淑澄加入百亮國際開發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是單純的事業投資,伊在公司任職之初雖擔 任行政副總經理,後來至艮亮公司擔任總經理,僅領一般 薪資,沒有不當的收入,請被告黃若蕎交代擔任副董事長 時,受害者所繳交的金錢流向,伊與親人損失金額將近1000萬元,如果要詐騙別人,為何自己會投入那麼多錢云云。4、被告黃若蕎辯稱:被告王彩鳳的辯護人說,98年4月到5月 就沒有再收合會了,實際上99年5、6月都有在繳新會,伊 是由被告潘冠銘介紹進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是擔任業務總監,後來接多亮公司確實有接待大陸旅遊 團,99年5月份時,被告王起亮是故意升伊為副董事長、被告蘇昌民為執行長、被告徐淑澄為營運長,開始向伊等借 錢,直到99年6月18日被告王起亮無故不見,一直到100 年間才又出現,中間都是電話遙控會計,請本院審酌伊是初 犯,不知來到這邊會虧那麼多錢,是遭被告王起亮所騙, 應對被告王起亮量處重刑云云。 5、被告徐淑澄辯稱:伊到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擔 任職務不高,伊去查ITRON公司那時在美國那斯達克的股票價位非常高,後請人查詢ITRON公司認為非常好,且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ITRON確有簽約,伊乃認真去經營,惟沒有接觸財務部分,百亮集團之不法如果伊知情, 豈會請伊母親及婆婆加入投資,很多會員亦因伊之緣故而 加入,伊做了不好的示範云云。 6、被告潘冠銘辯稱:多位證人已證實,在伊尚未進百亮國際 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合會就已經開始運作,伊所經營 之合會屬於一般民間的,伊進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時,就知道要經營ITRON公司水錶總代理,就宋國壽的部分,伊不知道宋國壽與被告王起亮有聯絡,之前根本不 知道公司背後有金主,或是誰在投資,伊在百亮國際開發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ITRON公司簽約以後,就開始設立泰瑞斯公司經營水錶,直到後面的全亮公司,伊擔任水錶的主 導業務,沒有涉及公司任何財務的經手,在無罪推定的原 則下,伊沒有涉及所謂的銀行法,更沒有因職務上來詐欺 取財或任何的意圖或實際行為云云。 7、被告楊文凱辯稱:伊於97年7月間,剛好沒有工作,宋國昌介紹伊進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具有決定 權的核心人物,財務長職務是董事長任命的,後來卸任財 務長,被告王起亮任命伊擔任泰瑞斯公司董事長,被告王 起亮說這是唯一由不合法轉為合法的途徑,伊乃專心從事 ,豈會有能力再分心去管理財務,最後,被告王起亮要伊 不要再管理泰瑞斯公司,伊乃心灰意冷離開,伊沒有所謂 捲款潛逃的情事云云。 二、惟查: (一)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艮亮公司所得經營業務事項,均非屬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 託資金、同法第29條之1第項規定得借款、收受投資、使 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事項: 1、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8月22日為設立登 記,營業項目為: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食品顧問業、投資顧問業、管理顧問業、會議及展覽服務業、建築經理業、農、林、漁、畜牧業、不動產賣賣業、國際貿易、其他批發業、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2、艮亮公司於98年5月7日向經濟部申請設立登記,營業項目為:投資顧問業、管理顧問業、其他顧問服務業、資訊軟體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服務業、一般廣告服務業、產品設計業、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3、上開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艮亮公司所得經營之營業項目,為被告王起亮、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等人所不否認,且有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4份(見99交查35卷第34-41)、艮亮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見99他994卷一第43-46頁),是足認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艮亮公司所得經營業務事項,均非屬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之事 項。 (二)經營非法吸金之手段與方式: 1、查:被告王起亮為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艮亮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負責百亮集團所有業務,而百亮集團由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艮亮公司分別以上開之經營方式招募合會、委託經營合約書,並透過http://www.taris.com.tw/、http://www.hundredbright.com.tw/等2個網站及公車車體刊登廣告以宣傳資料、舉辦說 明會、到日本參訪日本株式會社山立商行及會員介紹等方式對不特定大眾宣傳,其等取得資金將用於投資,前景看好,如民眾依約入會交付款項,則允以高報酬率之利息,藉以對外宣傳或會員介紹之方式,對不特定大眾招攬投資入會,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參與經營管理百亮集團招募會員入會及吸取游資;嗣至98年5月間,被告王起亮、 楊文凱、潘冠銘,蘇昌明、黃若蕎、徐淑澄等人因見政府取締互助會非法吸金,乃合意改以「委託經營合約書」(委託經營合約書業務由艮亮公司負責經營)之名義,繼續對外招攬會員,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致如附表一所示郭瑞幸等人,以大量資金投資該集團,再將上開帳戶中之款項,分別作為支付其他會員會款和獲利外,其餘款項則挪做集團子公司人員之薪資、獎金、紅利或其他花用等情,為被告王起亮、蘇昌明、黃若蕎、徐淑澄、楊文凱等人坦承在卷。 2、又如附表一所示郭瑞幸等人,經由廣告或會員介紹,為合會、委託經營合約經營方式之高額利息所吸引,乃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大量資金分別投入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艮亮公司,參加上開經營方式之合會、委託經營合約書,並因而受有損害(確實受損之人及金額詳見附表一所示),業經證人施連昌(詳見本院101年12月21日審判 筆錄)、黃炎菊、劉永木、李瑜娟、施陳由景(以上四人詳見本院102年1月4日審判筆錄)、董玉鳳、黃陳麗玉、 李素蘭、賴美樺、徐清靜(以上五人詳見本院102年1月18日審判筆錄)、李錦祿、黃雅雯、林麗鳳、葉秋蘭、廖文祺於審判時之證述(以上五人詳見本院102年3月1日審判 筆錄)、賴錦福、張妙如、賴珮瑜、黃明玉(以上四人詳見本院102年3月29日審判筆錄)、陳素雲、謝霈承於審判時之證述(以上二人詳見本院102年4月26日審判筆錄)、郭瑞幸、郭祐光、郭秀花、馬瑜廷、賴武弘、廖湘蓁(原名廖子蜜)、唐代英、黃銀蘭(以上八人詳見院102年5月10 日審判筆錄)、崔徐金菊、粘照梅、張朝名、何碧玉 、何陳富子、徐素繁、曾仁浩(以上七人詳見本院102年5月17日審判筆錄)、張靜宜、黃梓榆、陳廖美雲、林美玲、賴瓊英、王呂今多(以上六人詳見本院102年5月24日審判筆錄)、楊絹、蔡蘇心榆、梁月華、林芳如、廖碧娥、林李淑卿(以上六人詳見本院102年6月14日審判筆錄)、張瓊燕、藍美甄、謝其保、廖宋百合、宋彩惠、張雪屏(以上六人詳見本院102年6月28日審判筆錄)、吳淑貞、謝麗珠、汪何碧宜、林昌介、王紹楨、崔林蘭雪、林阿丹、吳森雄(以上九人詳見本院102年7月12日審判筆錄)、張碧雲、曾碧雲、宋國昌、盧慧君、粘阿續、羅美碧、吳佳穎(以上七人詳見本院102年7月26日審判筆錄)、陳文杰(詳見本院102年8月23日審判筆錄)等人分別於審理時到庭結證甚明,並經證人張有宏(見警卷五第239-24 2頁背面)、張廖江金菊(見警卷四第266-271頁)、許彩芣( 見警卷四第259-263頁)、劉靜宜(見警卷二第344-3 50 頁)、韓明(見警卷三第91-97頁)、陳淑櫻(見100 他 5395卷第3-4頁、100他5395卷第11-12)、汪增正(已死 亡,見99偵23788號卷一第145-151頁、第142-143頁背面 、99偵1586 0卷四第40-45頁、101他592卷第4頁、第27頁)等人分別於警詢及偵詢中到場陳證甚明,且為被告王起亮、王彩鳳、蘇昌明、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所不爭執,並有被害人郭瑞幸等人所提出如附件二所示之證物在卷可憑,自堪信為真實。 3、本件之經營模式: ⑴「國際聯誼會」互助會之經營模式,乃由百亮集團中之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招募,即互助會會員申請、登錄、製作會員名冊、互助會合會簿製作、所有互助會開標業務[包括會員開、得標通知等]、會員互助會轉讓等互助會等相關資料之建檔、文宣印製及財務工作即代收互助會會員互助會會款、管理費、得標金發放、所有互助會相關帳務登載、互助會資金管理等事項,均由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被告楊文凱、王起亮分別先後兼管財務工作;被告王彩鳳則擔任互助會固定會首,且提供前述彰化商業銀行晴光分行、合作金庫銀行永和分行帳戶供會員匯款繳納會款;被告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潘冠銘則分別負責招攬會員、會員申請、登錄、製作會員名冊、互助會合會簿製作、所有互助會開標業務[包括會員開、得標通知等]、會員互助會轉讓等互助會等相關資料之建檔、文宣印製及財務工作即代收互助會會員互助會會款、管理費、得標金發放、所有互助會相關帳務登載、互助會資金管理等事項。且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之組成為: 1.參加之會員於每月繳交1筆錢,並於將來抽籤得標後 ,扣除已到期之服務費,領回事先與「百亮集團」所約定之固定報酬及獲利。 2.以互助會吸收存款之方式,則為:每組會均係固定由25個會員名額所組成,並統一由被告王彩鳳擔任會首。 3.其招募會員之形式,依照參加者在每組會中,所佔固定之25個會員名額數之多寡,可分為: ①參加人在每1組會中,僅占25個會員名額中之1個者:其參加者第1次須繳交新臺幣(下同)7500元會費, 以及每月200元×25個月=5000元之服務費。第2次以 後,每次則繳交7500元會費,直至得標為止。 ②參加人在每1組會中,占25個會員名額中之6個者:其參加者第1次繳交4萬5000元會費,以及每月200元×2 5個月×6會=3萬元之管理服務費,第2次以後,每次 則繳交4萬5000元會費(期間如有已得標情形,每得1標,即減少7500元會費,例如:已得1標,繳交會費 即4萬5000元-7500元=3萬7500元),直至6個會均已得標為止。 ③參加人在每1組會中,占25個會員名額中之12個者: 其參加者第1次須繳交9萬元之會費,以及每月200元 ×25個月×12會=6萬元之管理服務費,第2次以後, 每次則繳交9萬元會費(期間如有已得標情形,每得1標,即減少7500元會費,例如:已得1標,繳交會費即9 萬元-7500元=8萬2500元),直至12個會均已得標為止。 ④參加人在每1組會中,占25個會員名額中之24個者: 其參加者第1次繳交18萬元之會費,以及每月200元× 25 個月×24會=12萬元之管理服務費第2次以後,每 次則繳交18萬元會費(期間如有已得標情形,每得1 標,即減少7500元會費,例如:已得1標,繳交會費 即18萬元-7500元=17萬2500元),直至24個會均已 得標為止。 4.前揭所稱之國際互助聯誼會,並未有會員實際出價競標之程序,而均係標榜固定之標息。且每個月在前揭臺中市○區○○○路000○000號27樓「百亮集團」內,不論有無任何會員到場,均由該公司之員工,以抽籤之方式,輪流決定何會員可獲得給付事先與「百亮集團」所約定與原投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及利潤,並退還尚未到期而已事先預繳之其餘服務費。 5.該互助聯誼會所標榜會員獲利之月報酬率、年報酬率計算方式,詳如附件一所示,方案一每組參加1會、 方案二每組參加6會、方案三每組參加12會及方案四 每組參加24會之月報酬率、年報酬率計算表所示,各方案之最高月報酬率、年報酬率及最低月報酬率、年報酬率敘述如下: ①參加人在每組會中,僅占1個會員或未達6個會員者,月報酬率、年報酬率最高者分別為33.33%、400.00% ;月報酬率、年報酬率最低者亦分別高達2.23%、26.79%。 ②參加人在每組會中,占6個會員名額者,月報酬率、 年報酬率最高者分別為2.60%、31.22%;月報酬率、 年報酬率最低者分別為2.52%、30.19%。 ③參加人在每組會中,同時占有12個會員名額者,月報酬率、年報酬率高者分別為2.58%、30.97%;月報酬 率、年報酬率低者分別為2.55%、30.62%。 ④參加人在每組會中,同時占有24個會員名額者,即每會實際上僅有會員獨自1人參與,其月報酬率、年報 酬率分別為3.85%、46.20%。 6.此經營模式為被告王起亮、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所不否認,並經如附表一所示參加合會之被害人郭瑞幸等人(詳如附表一所示)分別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到場陳證明確,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參加互助會之被害人郭瑞幸等人(詳如附表一所示)提出如附件二所示之證物(有關合會部分)、上述被告王彩鳳帳戶及交易明細在卷可資佐證,堪認為真實。 ⑵「委託經營合約書」之經營模式,乃由百亮集團中之艮亮公司負責招募,即委託經營合約書會員申請、登錄、製作會員名冊、委託經營合約書製作、所有會員轉讓等相關資料之建檔、文宣印製及財務工作均由艮亮公司管理,被告楊文凱、王起亮先後分別兼管財務工作,被告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潘冠銘則分別負責招攬會員、會員申請、登錄、製作會員名冊製作等相關資料之建檔、文宣印製等事項。且委託經營合約書之組成為:由投資人與艮亮公司訂立委託經營合約書,雙方約定由投資人出資25萬元(每1元為1點,共25萬點),為期2年,委託艮亮公司經營該公司所 屬關係企業之業務及商品買賣投資,艮亮公司則於第1 年每季支付3%、第2年每季支付6%之紅利予投資人 ,2 年期滿,艮亮公司退還投資人所有投資之25萬元,年報酬率為18%。此經營模式,為被告王起亮、潘 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所不否認,並經如附表一所示參加委託經營合約書之被害人郭瑞幸等人(詳如附表一所示)分別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到場陳證明確,並有被害人郭瑞幸等人(詳如附表一所示)所提出附件二所示之證物(有關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可資佐證,亦堪認為真實。 (三)「國際互助聯誼會」之合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吸收款項詳如附表一所示,合計達一億以上(即合計207,180,539元): 1、按於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時,犯罪行為即已既遂遂,自應以所收受之存款數量計算犯罪所得,不應扣除嗣後所發之車馬費、紅利或辦理退股支出,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21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於99年11月10日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4號討論結論。又針對違法吸金、違法辦理匯兌業務之金融犯罪而言,行為人犯罪所得愈高,對金融秩序之危害通常愈大;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遂增訂「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下同)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以犯罪所得之金額為刑度加重之要件。該所謂「犯罪所得」,應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在內。其因犯罪所取得及所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即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並非僅指犯罪之實際獲得利潤而言。如原吸收資金數額在一億元以上者,即有上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加重刑責規定之適用,不應僅以事後損益利得計算之(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399號判決要旨參照)。 2、本件證人郭瑞幸等人參加「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所交付之款項(詳如附表一備註一投資國際互助聯誼會之金額欄所示)為132,332,539元,而證人郭瑞幸等人參加「委託 經營合約書」所交付之款項(詳如附表一備註二投資委託經營合約書之金額欄所示)為74,848,000元,合計為20 7,180,539元。 3、至於被告王彩鳳部分,因其僅涉及「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之經營,是其涉及犯行部分之金額,自應以經營「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收受存款業務時所吸取之金額,為其犯罪所得,逾此部分自非被告王彩鳳犯罪所得,附此敘明。4、另被告楊文凱因其於98年11月30日即已離開百亮集團,是被告楊文凱所涉犯行之犯罪所得,自應以98年11月30日之前之總額為度,然因前述會員所繳交之款項,有以匯款為之,亦有親自交付百亮集團,會員之單據多已不存,且被告王彩鳳所交付百亮集團使用之帳戶,及艮亮公司自設之帳戶,固供會員匯款,惟該等帳戶亦供百亮集團各子公司相互使用,自難以該等帳戶匯入之總金額為被告楊文凱涉犯罪行之總額,此外,亦無從依如附件二所示被害人所提之證據,逕為認定被告楊文凱定實際收受存款總額,即應為被告楊文凱有利之認定,是被告楊文凱實際犯罪所得,尚難遽認達一億元以上,併此敘明。 5、另被告潘冠銘部分固於99年4月30日因故離職,惟因百亮 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艮亮公司所經營合會、委託經營合約書業務,自99年3月間起,每個月要支付龐大的 利息,資金的缺口就很大,利息發放最少有1400多萬元等情,業經被告王起亮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甚明(詳見本院 101年11月23日審判筆錄),且經證人即百亮集團會計主 任洪意貞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甚明,顯見百亮集團於99 年3月間起即入不敷出,收取之存款應屬不多,是就被告潘冠銘99年4月30日所涉犯行之犯罪所得,自應扣除99年5 月1日以後被害人交付款項部分,於扣除已知被害人99年5 月1日以後所交付之款項(詳如附表一備註三欄所載被害人 99年5月1日以後交付之存款數額即投資款,計11,784,000元),被告潘冠銘犯罪所得仍逾一億元以上(即132,332,539元-11,784,000元=195,396,539元),亦併此敘明。 (四)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報酬: 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所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如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則觸犯銀行法第125條之罪。銀行法第5條之1、第29條第1項、第125條各定有明文。換言之,必其之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吸收資金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為非法者,始成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934號判決意旨參見。銀行法第125條之 立法目的,乃以金融服務業務之運作攸關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及全體國民之權益,為安定金融市場與保護客戶及投資人權益,特以法律將銀行設定為許可行業,未得許可證照不得營業,並嚴懲地下金融行為。而銀行法第29條之1之 規定,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不得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是於定義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與本金顯不相當時,自不應 逸脫上開法律規範之意旨。又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並約定交付款項或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與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相符,非謂應以 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最高法院101年度 台上字第396號判決意旨參見)。經查: 1、本案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招攬會員加入互助會,繳交會款並領取約定報酬之情形,依被告王起亮、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之供述,及上開如附表一所示參加合會會員之證述與卷附「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之獲利一覽表{得 標領回總金額不含退回服務費,利率計算係以所受約定報酬(退回服務費不在約定報酬內)除以所繳交會款總額( 服務費非會款部分),再換算週年利率},則被告王起亮等人與會員間所約定之報酬,該互助聯誼會所標榜會員獲利之月報酬率、年報酬率計算方式,詳如附件一方案一每組參加1會、方案二每組參加6會、方案三每組參加12會及方案四每組參加24會之月報酬率、年報酬率計算表所示,各方案之最高月報酬率、年報酬率及最低月報酬率、年報酬率敘述如下: ①參加人在每組會中,僅占1個會員或未達6個會員者,月報酬率、年報酬率最高者分別為33.33%、400.00% ;月報酬率、年報酬率最低者亦分別高達2.23%、26. 79%。②參加人在每組會中,占6個會員名額者,月報酬率、年 報酬率最高者分別為2.60%、31.22%;月報酬率、年報 酬率最低者分別為2.52%、30.19%。 ③參加人在每組會中,同時占有12個會員名額者,月報酬率、年報酬率高者分別為2.58%、30.97%;月報酬率、 年報酬率低者分別為2.55%、30.62%。 ④參加人在每組會中,同時占有24個會員名額者,即每會實際上僅有會員獨自1人參與,其月報酬率、年報酬率 分別為3.85%、46.20%。 2、又「委託經營合約書」由投資人與艮亮公司訂立委託經營合約書,雙方約定由投資人出資25萬元(每1元為1點,共25 萬點),為期2年,委託艮亮公司經營該公司所屬關係企業之業務及商品買賣投資,艮亮公司則於第1年每季支 付3%、第2年每季支付6%之紅利予投資人,2年期滿,艮亮公司退還投資人所有投資之25萬元,年報酬率為18%。 3、據前所述,被告王起亮、王彩鳳、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等人以前述報酬之約定給付方式,顯然不僅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利率(按99年間一年期銀行定存利率不逾3%為眾所週知之事)甚多,合會部分更高過民法所規定之最高法定利率20%,足以使多數人或不特定 人受該被告王起亮等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被告王起亮、王彩鳳、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等人,堪認被告王起亮、王彩鳳、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等人前揭約定或給付報酬方式,明顯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 (五)本件被告王起亮、王彩鳳、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等人籌設「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形式上固有民法之合會、民間互助會之名,惟實質上卻無民法之合會、民間互助會之實: 1、兩者相異處如下: ⑴被告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所組成之合會,會員得標後,領回事先與上開被告王起亮等人所約定之固定報酬及獲利,即可脫離獲利了結,與一般互助會得標後(俗稱死會)仍須繼續繳款之情不同。 ⑵上開被告王起亮等所組成之合會,每組合會共25會,除被告王彩鳳名義上擔任會首外,會員則可參與1會或固 定參加6、12、24會。 ⑶依民法第709條之7第2項規定:「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 ,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故民法上之合會會首應於每期負責代收並轉交全部會員(含會首本人)之會款給得標會員,此屬「代收」行為之性質。然上開被告王起亮王彩鳳、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等人所組成「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並非立即支付得標者款項,而待參與者「獲利了結」後,一併支付得標者原有本金及獲利(即報酬),且被告王起亮等人留存投資人所繳交之資金,供百亮集團各子公司使用及個人利用,為被告王起亮、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等人到庭所供明,此與「代收」應儘速轉交予權利人之性質,全然迥異。 ⑷民法上合會或民間互助會,會員依資金需求緩急,而有出價標息之標息不同,不一定每位會員都可獲取利潤,無資金需求者,則賺取會員出價之標息。即合會會員每期可否取得利潤,或利潤之多少,會隨得標者所出標息高低而有所不同。然本案上開被告王起亮、王彩鳳、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等人組成之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則明確以文宣、獲利一覽表或口頭告知加入會員可獲得固定之報酬,甚或以願景規劃及獲利告知會員百亮集團各子公司係合法投資公司,將來可長期獲利,藉此收受款項。 ⑸立法者為防止合會經營企業化,遂於民法第709條之2第1項規定:「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以限制 會首及會員之資格。其立法之意旨,即在於避免合會經營之企業化,致造成鉅額資金之集中,若運用不慎,將有抵觸金融法規之虞。然「國際互助聯誼會」實際上以百亮集團中之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處理該會之全部大小事宜。 ⑹依卷附之國際互助聯誼會人事管理施行細則(見本院 101金重訴199號卷一第159-163頁),國際互助聯誼會 配置有行政人員,承攬人員,並訂有勤管理條例及薪資制度,更有考績及經營績效獎金發給辦法;甚且會員亦得加入理專招攬會員入會亦經前述被害人施連昌等人到庭陳證甚明,顯見國際互助聯誼會並非一般民間合會而係類傳直銷佣金手法之退費制度,激勵其下線招攬會員並繳納款項予百亮集團,藉以招攬不特定人入會,此與合會大不相同。 2、次查,⑴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營業項目,已如前述,上開被告王起亮、王彩鳳、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等人以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國際互助聯誼會所招攬之合會相關業務,核與其登記營業項目不符;⑵又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將管理國際互助聯誼會所招攬之合會之會款,用於百亮集團各子公之營運費用亦據被告王起亮、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供承在卷,堪認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將會員會款與公司帳分開列帳管理,而以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視之。 3、基上所陳,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揭所為核與民法上合會之「代管代收」不同,而係規避法律規定,形式上將內部機構單位之「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之權利及義務轉讓給具有法人人格之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僅由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籌一切招攬、收取會款、支付會款,且實質上以「合會」之名而為企業化經營,並以「合會」之名義向會員收取款項,實質上卻向不特定大眾行收受款項後,而予以一定之報酬無訛。 (六)被告王起亮、王彩鳳(僅就互助會部分有犯意聯絡)、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潘冠銘(潘冠銘於99年4 月30日離職日之前有犯意聯絡)、楊文凱(於98年11月30日離職日之前有犯意聯絡)主觀上互有犯意聯絡,及客觀上有行為分擔: 1、被告王起亮就其擔任百亮集團董事長、執行總裁(兼任集團旗下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全亮公司、艮亮公司、多亮公司等子公司之董事長),且請被告王彩鳳擔任合會固定會首,出任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提供前述被告王彩鳳之帳戶以讓合會會員匯款及做為集團帳戶使用;且任命被告楊文凱(於98年11月30日離職)擔任百亮集團之財務長,並兼任百亮集團旗下泰瑞斯公司(因楊文凱於98年11月30日離職,泰瑞斯公司於98年12 月11日解散,另於99年1月8日成立全亮公司)董事長 ,任命被告潘冠銘(於99年4月30日離職)為百亮集團之 總經理(兼任集團旗下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全亮公司之總經理);任命被告蘇昌明擔任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副總經理,並兼任艮亮公司總經理;任命被告黃若蕎擔任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副總經理(並擔任業務總監,後升任為集團副董事長);任命被告徐淑澄為百亮集團旗下百亮會館營運長(兼任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總監),共同經營百亮集團「國際聯誼會」合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之業務營運之決策、管理等情,業據被告王起亮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及證述甚詳(詳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二第95-98頁 、卷三第8-46頁),且有百亮集團組織架構圖(見99偵15860卷二第85頁)及下列證人證述可參,堪信為真實: ⑴證人李瑜娟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妳剛才有說公司決策是由王起亮與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四個股東開會決議的,妳為何會這樣回答,妳有無親眼看到他們開會,或是他們開會之後出來佈達?)答:因為我們會看到王起亮來,就會召集他們四人去開會,有時候有什麼事情,潘冠銘也會間接跟我敘述。(潘冠銘是否會把開會內容跟妳說?)答:我想他應該只會講好聽的給我聽。(所以妳認為決策者是他們五人?)答:對。..(詳見本院卷四第9─20頁102年1月4日審判筆錄)。 ⑵證人即百亮集團之會計主任洪意貞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公司所有的支出都是要經由王起亮董事長或是後來的時候經由其他四位股東的任何一位保管,我要拿著提款單給他們每一位,當時的保管人蓋章以後,我才有辦法去動到存摺裡面的錢。..(妳剛才說妳要動用帳戶裡面的錢,不是王起亮的話要有其他四位股東同意,才會拿存摺給妳,那四位股東是指誰?)答: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妳剛剛講四位股東是指百亮國際公司的存摺跟印章?)答:對。..剛開始的部分是會計的部分,當時他們會由會務部,打收款收據出來,然後再由會務部把錢,就是每一筆應該收多少錢的部分,會打一張收據出來,然後會員把錢繳給他以後,然後會務部的收款人再連同收據以及現金,如果是收現金的話就是收據加現金,如果是匯款進去的話,就是收據加上匯款單,然後交給我,我做統合的動作。(妳做完統合的動作之後,如果是收現金的話,現金部分?)答:剛開始現金部分,連同當時的報表跟現金就交給楊文凱,就是我的主管。..(所以楊文凱在百亮集團擔任職務為何?)答:當時他的 職稱是財務長。(所以百亮集團的財務都是由楊文凱管理?)答:對。(楊文凱是否會指示妳要處理帳務的問題,例如收受現金、匯款單還有發放業務獎金?)答:業務獎金部分楊文凱在的時候我只是負責算,算好了以後應該各自多少錢,就把明細交給楊文凱處理。..對,收了那些報表之後,因為楊文凱不在了,我會先拿給當時他們指定看要拿給哪一位主管去簽核。(他們是指?)答:就是四個股東,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他們就是,他們四位跟王起亮會每個星期聚集開會議,但是會議的內容我們都不知道,因為在場只有他們五位,然後他們出來以後,開會完之後會有一些結論,就是會跟我們講說,現在報表是要輪到給誰看,所以我們就拿給那一位看,簽完了以後就會放在王起亮辦公室的桌上。(他們四人是否都輪過?)答:對。..(妳的意思是否指他們五位都會在不同的時間指示妳將報表拿給不同的主管看?)答:對,但是不同的主管就是限定在他們五位,其實會輪流簽名的是這四股東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給他們其中一人簽完名之後就會放在王起亮辦公桌子上,等王起亮進公司以後他就會看完報表,那個報表他就會自己去放好。..我每月在算業務獎金的時候,他們,就是蘇昌民或者是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他們會把他們各自底下,做了多少業績部分會寫出來,就是會提供那一些部分,然後因為他們的獎金制度是常常在變的,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王起亮,他們每一次開完會以後,如果有什麼新的獎金制度出來,他們有時後會發公告,有時候不會發公告,不管有沒有發公告的部分,薪資跟比例的計算方式一般都是潘冠銘教我怎麼算。..總經理跟副總總共就這四位,不管哪一家公司的就是這四位。(妳的意思是否子公司的業務也是他們四人負責監督、審核?)答:對。(國際聯誼會收會費有分兩種情形,一種是收現金,收現金的部分,現金繳到公司以後,初期楊文凱在的時候,現金是誰拿走?)答:我交給楊文凱..得標金部分,...那當時楊文凱如果還在的時候,就是直接這一些單據包括上面那一聯的部分,就全部都交給楊文凱去處理、去匯款。..(取款條要給誰蓋章?)答:楊文凱不在的時候,就是公司有兩顆印章,一顆小章的部分是由王起亮那一邊在保管的,大章就是由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他們輪流保管其中一個印章,現在由誰保管我們就去找誰蓋章。(整個百亮的業務是誰在決定公司的決策?)答:由王起亮、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他們五位,不定期他們會自己去開會,開完會以後就出來跟我們講再來的活動是什麼。..出來以後會由蘇昌民或者是黃若蕎或是由徐淑澄、潘冠銘他們其中一位會來跟我們說,或者是說他們會打相關的公告或簽呈。..(關於公司員工的薪資要領多少錢,是何人決定?)答:剛開始的話,我不太確定,應該就是潘冠銘還有嗯,我只知道我自己的薪資是楊文凱決定的。(楊文凱離開後是誰決定?)答:他離開之後就是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王起亮,他們進去開會以後,比如這一次大家要調多少薪水,他們出來以後就會跟我講,講誰調多少薪水。..(剛才提示給妳看的警詢筆錄,在99偵15860號卷一第174頁,妳有稱王彩鳳是百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原設立股東,妳為何會這樣說?)答:因為在股東名冊上面有。(提示變更登記事項表,王彩鳳在97年8月22號就列為百 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的監察人,是否看到這個資料才這樣講?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我有看過這一張,所以才這樣講。..(百亮集團最主要的收入為何?)答:就是收合會的錢。.委託經營契約,艮亮是在很後面的時候才有。..(實際上百亮集團欠投資人多少錢,你們內部有無結算過?)答:沒有,因為也無法結算。..因為剛開始的時候也都沒有做什麼報表,就只有做日報表,然後只要我每天核對看收多少錢,是不是正確,或是匯進來還是什麼、人家開支票,這樣子金額對不對,然後就把它拿給楊文凱。..(提示99偵15860號卷二第88頁,這個季報表是 否你們做的?提示並告以要旨)答:這個是由每個月的金額去累加下來的。..剛開始是我做的,做完以後就交李如華去接手。)(一月的上期累計,這個數字是代表什麼 ,1億5314萬5100元?)答:這應該是代表金額。(本季 結餘金額是什麼意思,是否欠投資人的錢?)答:對。(所以《上期累計》是指什麼,是否要給會員的金額,將來要清償給會員的金額?)答:上期累計的話就是收進來的錢減掉要付出去的錢的餘額。..有,我有拿日報表給蘇昌民看過。」(詳參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147-164 頁)、「..楊文凱的部分,我記得他是在11月的時候,就突然沒有到公司,那在沒有到公司之前,合會的部分,比如說當天,因為我用無摺存款單存到銀行,是楊文凱不在了以後,然後才直接拿到銀行去無摺存入,楊文凱在的時候,就是合會的部份,會拿到泰瑞斯的辦公室去給他。..(98年11月楊文凱還沒離開前,公司的財務,包含互助會跟艮亮公司的委託經營合約書的收入,還有公司的支出是否妳做完都要給他核,最後才呈給董事長?)答:對,楊文凱在的時候,是我給他核,核完以後他再拿給董事長。..(從98年3月以後,已經泰瑞斯公司成立他當董 事長了,他當董事長負責水表業務後,那些國際聯誼互助會的帳跟委託經營合約書的部分?)答:還是有,就是楊文凱一直負責到他突然不見的那時候。(是否楊文凱擔任泰瑞斯公司董事長是兼任的,他其實是財務長,是兼子公司的董事長而已?)答:對。..(提示99偵15860號卷 ㈠第88頁99年度第一季季報表並告以要旨,2月(指99年2月)是否收入與支出產生赤字400多萬元?答:對。(3月的收入、支出是否產生赤字1300多萬元?答:對。..(在妳任職百亮集團期間,妳是否知道黃若蕎擔任何職務?)答:她剛開始好像是總監,..」等語(詳參本院101 金重訴199號卷八第223-231頁)。 ⑶證人賴鳳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妳是否曾經在百亮集團擔任何職務?)答:會務人員。..我們是收款再轉給會計。..(就妳所知,被告黃若蕎有無投資委託經營合約書?)答:有。..我收款。(妳的意思是妳有印象收到黃若蕎的款項再轉交上去?)答:是。..我只有印象她有投資過。(妳所在的部門名稱?)答:艮亮。本來在百亮,後來調到艮亮。..(主管是誰?)答:蘇昌民。(到艮亮以後的會務主管是誰?)答:也是蘇昌民。..(有無見過在庭被告王彩鳳?)答:她曾經到過公司,但我不知道她到公司做什麼。(是否知道她的身分?)答:會首。..(本來不是經營互助會業務,何以後來業務轉換為委託經營合約書?是否知道業務轉變是誰決定的?)答:..,主管他們。(所謂的主管是指哪些人?)答: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蘇昌民還有董事長。..(妳有無看過楊文凱?當時他擔任何職務?)答:有,財務長。..」等語(詳參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九第31-36頁)。 ⑷證人李瑜娟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妳剛才有說公司決策是由王起亮與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四個股東開會決議的,妳為何會這樣回答,妳有無親眼看到他們開會,或是他們開會之後出來佈達?)答:因為我們會看到王起亮來,就會召集他們四人去開會,有時候有什麼事情,潘冠銘也會間接跟我敘述。..(所以妳認為決策者是他們五人?)答:對。..」等語(詳見本院101 金重訴199號卷四第9─20頁102年1月4日審判筆錄)。 2、被告王彩鳳雖辯稱:伊未涉及前述合會業務,與被告王起亮等人無犯意聯絡云云,惟查:被告王彩鳳為王起亮之二姐,擔任百亮集團旗下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並兼任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之固定會首,已如前述,且證人即共同被告蘇昌民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合會有會簿。(會首是否為王彩鳳?)答:是,是會首。..(既然是進公司的錢,為何要進王彩鳳的個人帳戶?)答:這是公司的規定,他們就是要有一個會首,法令有規定。..公司有很多理專,由他們推薦,合會上面都有直接推薦人,推薦人是誰都清清楚楚。..(你有無看過王彩鳳到百亮集團?)答:一次而已。(什麼時候?)答:98年7 、8 月,(後改稱)應該是8、9月份。(去那裡作什麼?)答:介紹她是會首。(98年8、9月已經沒有再招收新會員,為何王彩鳳還要去?)答:那就是97年,就是剛成立沒有多久。(王彩鳳去公司作什麼用?)答:跟會員介紹會首是她。(提示黃若蕎今日所提照片,這張照片是否就是你講的那一次?(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是。(有作什麼事?)答:她有上台講話,因為我人在外面,所以我不知道她講什麼。(就是要介紹她是會首?)答:對。...」等語(詳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46-56頁101年11月23日審判筆錄);證人即共同被告黃若蕎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會首是何人?)答:我是進去才知道,王彩鳳。(在公司裡面有無看過會首?)答:有。..(看過幾次?)答:一次,絕對不是在酒會,那次她是突然來的。..(王彩鳳來做什麼?)答:王起亮介紹她是會首,是他姐姐。(向何人介紹?)答:向大家,投資大眾。(大家的組成為何,是否指會員?)答:對。..」等語(詳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98-108頁101年12 月7日審判筆錄);證人即共同被告潘冠銘於本院審理時 結證稱:「..根據你先前所述,你前後只看到王彩鳳一次,是否屬實?)答:是事實。(王彩鳳到公司那次,她本身有無向合會的會員講話、宣導大家如何參加,還是單純上台點頭致意?)答:因為都有主持人主持,她有到台上去,有主持人介紹她的身分,我記得第一次碰面的時候,我是跟蘇昌民兩個人在外面,並沒有進到會場。..(百亮集團有無跟投資人怎麼介紹王彩鳳?)答:就是一次王起亮帶王彩鳳到公司介紹給大家認識。..」等語(詳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108-119頁101年12月7日審 判筆錄);而證人即共同被告王起亮於本院審理時復結證稱:「..(王彩鳳在公司經營期間,是否曾經到過公司?)答:公司開幕的時候有去過一次,後來都沒有去過了。(公司開幕的時候王彩鳳為何會到公司?)答:因為他們說公司開幕,會員想要瞭解互助會之帳戶匯款人,想要認識一下,所以我就拜託我二姐到公司來一下。..王彩鳳只有跟會員自我介紹而已,只有短短的介紹她是王彩鳳是王起亮的姐姐這樣而已。..(王彩鳳彰銀及合庫這二個戶頭的存摺、印章是否都是公司這邊保管?)答:是。( 由何人保管?)答:是由公司之前的財務長楊文凱保管。(楊文凱離開之後是由何人保管?)答:楊文凱離開之後是由我保管。..」等語(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9-11頁)。依上開共同被告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王起亮所證述之內容,被告王彩鳳擔任百亮集團旗下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並兼任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之固定會首,除提供帳戶以讓互助會員匯交會款外,並至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由被告王起亮正式介紹給會員認識,讓會員相信會首確實存在,且與被告王起亮關係密切,而致安心匯款或交款予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並導致合會會員受有損害。被告王彩鳳如不知合會之事,其既與百亮集團無涉,其至百亮集團,所為何來?又何需至百亮集團由被告王起亮鄭重其事介紹予合會會員認識?在在顯示,被告王彩鳳明知合會之事,且確有參與系爭合會之運作,被告王彩鳳事後於會員造成重大損害時,空言否認參與犯行,且被告王起亮附和被告王彩鳳證稱:被告王彩鳳未參與犯罪,全然不知互助會之運作云云,實屬卸責及迴護之詞,均無可採。 3、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二人辯稱:伊等沒有犯意,否則不會自己及邀集親友投資那麼多錢云云,惟查: ⑴被告蘇昌民於本院審理中自承:進入百亮集團後擔任行政總監,後來改任行政副總經理,管理行政、差勤及小額的總務採買,之後再兼任艮亮公司總經理,有辦理說明會,審核每日報表等情(詳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46-56頁101年11月23日審判筆錄);且被告徐淑澄於本院審理中亦自承:進入百亮集團後擔任業務總監,再擔任百亮會館之營運長,說明會上被告蘇昌民會去幫忙講企業體水錶部分事務等情(詳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79-98頁 101年11月23日審判筆錄)。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王起亮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設立行政、財務、業務等單位?)答:有。..(業務的部分何人負責?)答:業務是由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蘇昌民四位。...因為那時候設了二個總監,是黃若蕎、徐淑澄。(總監之上有無職稱,是否有比總監更大的職稱?)答:業務上面就沒有了。..(潘冠銘是否有負責業務部分?)答:有。(蘇昌民是否有負責業務部分?)答:蘇昌民也有。..(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是否後來才成立的?)答:是。..(何人是負責人?)答:我是負責人。(總經理由何人擔任?)答:艮亮公司沒有總經理,有執行長,執行長是由蘇昌民擔任。..(是否只有你有權利可以指揮會計部進行支出?)答:我也沒有權利。..因為楊文凱捲款潛逃的事情以後,艮亮公司到最後所有要動的錢,都要經過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蘇昌民四位及我本人,五個人要簽名才可以動用錢。..百亮會館沒有負責人,百亮會館只是一個稱呼,並沒有申請。現場管理的是徐淑澄。..(獎金之核算及發放,這部分是由那一個單位去作?)答:獎金之核發大部分都是由黃若蕎、徐淑澄,因為是屬於業務的,所以都是以她們來算,再來核發。..業務組每個月有多少業績跟實際在掌控的是屬於在黃若蕎、徐淑澄這個部門。..因為會計一定是根據黃若蕎、徐淑澄結算出來的金額去發,因為不可能是會計自己去結。..(說明會的企劃是由何人企劃?)答:總經理潘冠銘。(艮亮行銷顧問的「委託經營合約書」這個方案,當初是怎麼提出來的?)答:當初也是潘冠銘提出來的。(本來就已經有一個合會了,為何還會提出委託經營合約書出來?)答:就是我剛才講的,合會只作了8個月的原因是因 為後來發覺合會在台中好像並不是一個很合法的東西,所以公司就臨時喊卡,說我們就不要去作這個麻煩的東西了,..所以他們就建議用經營委託單筆投資的方式可能會比較好一點。..因為當初進公司時,宋國昌介紹給我的就是潘冠銘、黃若蕎、徐淑澄、蘇昌民四位,他們是一個Team(團隊),他們要來作合會。(就是要來作你講的那個國際聯誼社的互助會?)答:是。..合會之設計制度我有參與。..(所以是何人主導?)答:就是潘冠銘他們提案子就讓他們去作。..(還是你們全體一致合意要作的?)答:是。..(後來百亮集團以約經營委託書的方式在招募資金,是何人規劃的?)答:是潘冠銘當初提議這個案子的。..我們要把合會結束,所以要一個新的業務來取代,所以他才提出來,是他主動提的。(由何人 決定要以這個方式來作?)答:決定當然是由我、潘冠銘、黃若蕎、徐淑澄、蘇昌民五個人一起來作決定。..就是另外成立艮亮行銷公司去招募..因為公司3月份就開 始有危機了。就是我們差不多都知道,因為公司的業績都已經掛零了。就是經營委託這一方面的業績。..合會是早就沒作了,我們那時候大概就已經知道我們每個月要發多少的利息,因為委託經營已經沒有業績進來,..每個月要支付龐大的利息,那個資金的缺口就很大了。..(蘇昌民、徐淑澄二人除了投資款以外,你或是公司有無另外向他們借款?)答:有借款。..向徐淑澄借款。如果沒有記錯的話應該是300萬元。如我剛才所述,在99年4至6月,6月的時候發不出來獎金的時候跟她借款的。..因為當初大東互助會好像有被檢調單位搜索,那時候我們覺得可能是比較不好的,所以就停下來。..我們的出發點是很單純,如果它是不好的就不要作了,跟幹部開會之後就決定停止。..(純粹是因為大東互助會的關係,所以認為你們可能也是違法的,是否如此?)答:對,..是在99年6月,被查獲是7月,我們是從6月份開始。沒辦法 解決,因為金額太龐大了。利息發放最少有1400多萬元。..(被告蘇昌民在百亮集團內擔任何職務?)答:執行長。..(徐淑澄在百亮集團內擔任何職務?)答:營運長。..(國際聯誼社互助會如果會員得標的話,是何人會帶會員去領款?)答:是他們那一組,我們有分三組,要看哪一組的會員得標,那一組的總監就會帶去領款,總監會把那些都算出來。..業務部就是由二位總監在作。黃若蕎跟徐淑澄作說明。..(國際聯誼會互助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這二個經營模式,決定要建立這二個投資之制度,有哪些人有參與決策?)答:就是我剛才說的我、黃若蕎、徐淑澄、蘇昌民、潘冠銘五位。..(互助會的經營模式是誰跟你建議的?)答:剛開始建議的就是王上弘,後來正式運作就是潘冠銘這邊。..(提示本院卷第 73-83頁徐淑澄所提出國際聯誼社及委託經營合約書,徐 淑澄所提出的資料,稱有投資互助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這些投資是否真實存在?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有真實投資都會在艮亮行銷的帳號裡面。..(提示本院卷第96-98頁徐江珠蘭之會員繳款書,該份會員繳款明細記載徐江 珠蘭所投資的資料是否正確?提示並告以要旨)答:這個我不知道。..(如果有參加的話,是否一定有匯款?)答:這個應該是得標單。...」等語(詳見本院101金 重訴199號卷三第9-81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黃若蕎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蘇昌民在百亮集團擔任何職務?)答:他是後來作執行長,剛開始是行政總監,管行政的。(有無兼職子公司的職務?)答:艮亮(公司)之總經理。(就是委託經營契約書業務之總經理?)答:對。(徐淑澄在百亮集團擔任何職務?)答:跟我一樣作業務總監後來升任營運長。(徐淑澄有無兼任百亮集團子公司之業務?)答:就是多亮會館的營運長。....」等語(詳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98-108頁101年12月7日審判筆錄)。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潘冠銘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你是否記得當時何人負責行政?)答:由蘇昌民當行政總監。..(業務的部分?)答:業務部份有兩位任總監,一是黃若蕎、一是徐淑澄。..(就是總監帶理專在推廣業務?)答:是的。(你們推廣業務的方式為何?)答:由業務總監然後應徵理專,然後由他們去招募。(由理專對外招募會員進來?)答:是。公司是否會固定對外辦說明會?答:有辦說明會。..(你是否知道百亮為何會從國際聯誼會變更成委託經營契合約書方案?)答:可能就是,我們開會的時候,就是王起亮召集我們開會。(召集哪些人開會?)答:我、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開會,想要成立一個艮亮的公司,然後再對外招募資金。..(為什麼會從國際聯誼會變更成委託經營合約書?)答:那時候可能有受到外面的合會公司不合法的部分,或是有爭議部分,所以想要轉換經營。(委託經營合約書的制度策劃你有無參加?)答:我們開會的時候通通有參加,..所有的條文內容還有整個發放方式是他任業務總監最後去執行的。..(你剛才提到委託經營合約書,是由林勝峰執行的?)答:是。(林勝峰是何人找來的?)答:是蘇昌民。..(委託經營合約契約書投資制度,是否你設計的?)答:開始是王起亮召集我、徐淑澄、黃若蕎、蘇昌民,到最後要成立一個艮亮公司,艮亮公司蘇昌民就聘請林勝峰作最後整個規劃、設計。..」等語(詳見本院101 金重訴199號卷三第108-119頁101年12月7日審判筆錄)。⑸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文凱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百亮集團實際的負責人是何人?)答:王起亮。(業務的實際負責人是何人?)答:業務實際負責的有四位。(實際負責業務的是哪四位?)答:總經理潘冠銘、副總經理蘇昌民、總監黃若蕎、總監徐淑澄。..徐淑澄問:(你說蘇昌民、黃若蕎、我《徐淑澄》、潘冠銘是負責業務的部分?)答:是。..(互助會是由何人負責向投資人說明?)答:當時據我所知就是在公司的四位業務幹部。(哪四位業務幹部?)答: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等語(詳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五第127-138 頁)。 ⑹證人李瑜娟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妳剛才有說公司決策是由王起亮與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四個股東開會決議的,妳為何會這樣回答,妳有無親眼看到他們開會,或是他們開會之後出來佈達?)答:因為我們會看到王起亮來,就會召集他們四人去開會,有時候有什麼事情,潘冠銘也會間接跟我敘述。..(所以妳認為決策者是他們五人?)答:對。..(詳見本院101金重訴 199 號卷四第9─20頁102年1月4日審判筆錄)。 ⑺依上開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二人自承有參與百亮集團業務之運作,其中被告蘇昌民進入百亮集團先後擔任行政總監、行政副總經理,管理行政,後再擔任艮亮公司總經理負責委託經營合約書之業務運作;而被告徐淑澄進入百亮集團後擔任業務總監,再兼任百亮會館之營運長,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黃若蕎證述內容相符;而依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文凱證述內容,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二確實負責本件合會、委託經營合約書業務之執行;且依證人即共同被告王起亮上開證述內容,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二人均有參與百亮集團決策之運作,及就合會、委託經營合約書業務之設計、執行均有參與;另依證人即共同被告潘冠銘上開證述內容: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二人確有執行業務推廣,參與決策會議,甚且由被告王起亮、潘冠銘、黃若蕎,會同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一起決議成立艮亮公司,利用委託營合約書之制度對外招募資金。證人李瑜娟亦證述被告蘇昌民、徐淑澄與被告王起亮、黃若蕎、潘冠銘等人於開會後會佈達決策內容,在在顯示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二人在百亮集團實屬決策單位之主管,就系爭利用合會、委託經營合約書制度對外經營收受款業務一節,確與其他共犯即被告王起亮、王彩鳳(僅涉及於合會部分,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被告王彩鳳未參加,就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自與被告王起亮、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潘冠銘無犯意聯,附此載明)、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潘冠銘,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至於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二於任職百亮集團期間,介紹親人曾碧雲(蘇昌民之母)、徐江珠蘭(徐淑澄之母)加入投資等情(投資內容及投資額詳參附表一),雖屬實情,惟曾碧雲、徐江珠蘭參加投資,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二人除可向共同經營之人展示經營決心,增強在共同經營者間之地位,且審諸曾碧雲、徐江珠蘭參加投資之時間(詳如附表一編號31號、80號),均在投資制度實施後不久,依前開合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制度設計,越早參加者,可趁早獲利出場,且被告蘇昌民、徐淑澄於宣傳上亦可向投資人告知其等有親人參與投資,以堅定投資人投資意而加入,實難以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二人有邀請親人參與投資之事,即遽認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二人所為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不具違法性。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上開辯詞,均屬卸責之詞,自難採信。 4、被告黃若蕎固辯稱:伊也是被害人,沒有主觀犯意,否則不 會招攬親友參加云云。惟查: ⑴被告黃若蕎於本院審理中自承:進入百亮集團後確有擔任業務總監、業務副總經理,再晉升為集團副董事等情。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王起亮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互助會部分就是匯入王彩鳳合庫的帳戶,經營委託是匯入艮亮行銷公司。..,因為互助會只作了8個月就停止了。. .(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設立行政、財務、業務等單位?)答:有。..(業務的部分何人負責?)答:業務是由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蘇昌民四位。..因為那時候設了二個總監,是黃若蕎、徐淑澄。(總監之上有無職稱,是否有比總監更大的職稱?)答:業務上面就沒有了。..(委託經營合約書之投資款是否有進入這個帳戶內?)答:有。..(是否只有你有權利可以指揮會計部進行支出?)答:我也沒有權利。..因為楊文凱捲款潛逃的事情以後,艮亮公司到最後所有要動的錢,都要經過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蘇昌民四位及我本人,五個人要簽名才可以動用錢。..(黃若蕎是否可以指揮洪意貞開取款條將帳戶內的錢領出來?)答:黃若蕎是有這個權利,但是要經過剛才我所述的二、三位同意才可以動。..因為有時候我不在,至少這個要有人知道,不是個人要去出的錢。..(知道的人是否要簽名蓋章?)答:對。(傳票上面他們會簽名蓋章嗎?)答:會..(獎金之核算及發放,這部分是由那一個單位去作?)答:獎金之核發大部分都是由黃若蕎、徐淑澄,因為是屬於業務的,所以都是以她們來算,再來核發。..我我剛才講的是核算這一方面,核算一定要經過黃若蕎核算,因為我要講的是業務組每個月有多少業績跟實際在掌控的是屬於在黃若蕎、徐淑澄這個部門。..因為會計一定是根據黃若蕎、徐淑澄結算出來的金額去發,因為不可能是會計自己去結。..(你找黃若蕎進公司,是不是為了要推合會的業務?)答:當初他們的提議是這樣子沒錯。..(要問業務單位何人最清楚?答:黃若蕎。..(你為何會找黃若蕎借錢?)答:因為黃若蕎那時候是副董事長。..因為當初進公司時,宋國昌介紹給我的就是潘冠銘、黃若蕎、徐淑澄、蘇昌民四位,他們是一個Team(即團隊),他們要來作合會。(就是要來作你講的那個國際聯誼社的互助會?)答:是。..合會之設計制度我有參與。..(所以是何人主導?)答:就是潘冠銘他們提案子就讓他們去作。..(還是你們全體一致合意要作的?)答:是。..(潘冠銘是否有招募互助會的會員進來公司 投 資,潘冠銘是否有負責招攬?)答:我不知道這個東西,因為這是他們四個人負責的,..(後來百亮集團以約經營委託書的方式在招募資金,是何人規劃的?)答:是潘冠銘當初提議這個案子的。..就如我剛才解釋,我們要把合會結束,所以要一個新的業務來取代,所以他才提出來,是他主動提的。(由何人決定要以這個方式來作?) 答:決定當然是由我、潘冠銘、黃若蕎、徐淑澄、蘇昌民五個人一起來作決定。..就是另外成立艮亮行銷公司去招募。..因為公司3月份就開始有危機了。就是我們差 不多都知道,因為公司的業績都已經掛零了。..我們每個月要發多少的利息,因為委託經營已經沒有業績進來..每個月要支付龐大的利息,那個資金的缺口就很大了。..因為金額太龐大了。利息發放最少有1400多萬元。..(國際聯誼社互助會如果會員得標的話,是何人會帶會員去領款?)答:是他們那一組,我們有分三組,要看哪一組的會員得標,那一組的總監就會帶去領款,總監會把那些都算出來。..(剛才提到這兩個互助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的資料是何人提供給投資人,跟投資人說明的?)答:投資資料及說明會都是我們的總經理跟業務部在作。(總經理是潘冠銘?)答:是。(業務部呢?)答:業務部就是由二位總監在作。黃若蕎跟徐淑澄作說明。..(國際聯誼會互助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這二個經營模式,決定要建立這二個投資之制度,有哪些人有參與決策?)答:就是我剛才說的我、黃若蕎、徐淑澄、蘇昌民、潘冠銘五位。..(黃若蕎說她99年5月10 日有借30萬元給公司使用,你有無意見?)答:借給公司使用我沒意見。..(提示本院卷第194頁葉哲瑋之存摺交易明細,黃若蕎說 她9 9年5月10日有匯100萬元進去百亮公司,你有無意見 ?(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沒有意見。..(提示黃銀蘭委託經營合約書,這張黃銀蘭投資275萬元的委託經營合 約書,她到底有無投資?提示並告以要旨)答:合約是有投資,但要看艮亮的帳號才知道。..」等語(詳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9-81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蘇昌民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黃若蕎在集團內擔任何職務?)答:她擔任業務總監。(後來有沒有再升任什麼職務?)答:後來財務發生問題的時候有升任副董。..」等語(詳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52頁)。 ⑷證人即被告徐淑澄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黃若蕎剛進公司時是掛什麼職稱?)答:也是擔任業務總監。..(王起亮找黃若蕎擔任百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副董這件事情,妳是否知情?)答:王起亮宣布時侯我就知道..(黃若蕎在擔任副董時,執掌工作內容為何?)答:其實我也不是很清楚,但是我知道每天下班的時候公司大大小小的事情,那些人員會去向黃若蕎報告,比較重要的事情會去問黃若蕎,因為董事長王起亮不在。..(黃若蕎在百亮集團擔任何職務?)答:跟我一樣是總監,後來有擔任子公司多亮之總經理。..(黃若蕎後來是否有升任副董?)答:最後的時候。..」等語(詳見本院101 金重訴199號卷三第79-98頁)。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潘冠銘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你是否記得當時何人負責行政?)答:由蘇昌民當行政總監。..(業務的部分?)答:業務部分有兩位任總監,一是黃若蕎、一是徐淑澄。..(就是總監帶理專在推廣業務?)答:是的。(你們推廣業務的方式為何?)答:由業務總監然後應徵理專,然後由他們去招募。(由理專對外招募會員進來?)答:是。公司是否會固定對外辦說明會?答:有辦說明會。..(你是否知道百亮為何會從國際聯誼會變更成委託經營契合約書方案?)答:可能就是,我們開會的時候,就是王起亮召集我們開會。(召集哪些人開會?)答:我、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開會,想要成立一個艮亮的公司,然後再對外招募資金。..(為什麼會從國際聯誼會變更成委託經營合約書?)答:那時候可能有受到外面的合會公司不合法的部分,或是有爭議部分,所以想要轉換經營。(委託經營合約書的制度策劃你有無參加?)答:我們開會的時候通通有參加,..所有的條文內容還有整個發放方式是他任業務總監最後去執行的。..(你剛才提到委託經營合約書,是由林勝峰執行的?)答:是。(林勝峰是何人找來的?)答:是蘇昌民。..(委託經營合約契約書投資制度,是否你設計的?)答:開始是王起亮召集我、徐淑澄、黃若蕎、蘇昌民,到最後要成立一個艮亮公司,艮亮公司蘇昌民就聘請林勝峰作最後整個規劃、設計。..」等語(詳見本院101 金重訴199號卷三第108-119頁101年12月7日審判筆錄)。⑹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文凱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百亮集團實際的負責人是何人?)答:王起亮。(業務的實際負責人是何人?)答:業務實際負責的有四位。(實際負責業務的是哪四位?)答:總經理潘冠銘、副總經理蘇昌民、總監黃若蕎、總監徐淑澄。..(潘冠銘在泰瑞斯公司擔任何職務?)答:5月份將近6月的時候是兼任泰瑞斯公司的總經理。..(潘冠銘除了泰瑞斯公司的總經理以外有無兼任百亮集團其他職務?)答:因為他那時候進來就擔任百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的總經理,所以那時候他是兼任。..(互助會是由何人負責向投資人說明?)答:當時據我所知就是在公司的四位業務幹部。(哪四位業務幹部?)答: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等語(詳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五第127背-138頁 )。 ⑺依上開被告黃若蕎自承有參與百亮集團業務之運作,其進入百亮集團後確有擔任合會業務總監,後擔任艮亮公司副總經理,再晉升為集團副董事等情,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王起亮、蘇昌民、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等人證述內容相符;且依證人即共同被告王起亮、潘冠銘、楊文凱上開證述內容,被告黃若蕎確有參與百亮集團決策之運作,對合會、委託經營合約書業務之設計、執行均有參與;另依證人即共同被告潘冠銘上開證述內容,被告黃若蕎更與被告王起亮、潘冠銘,會同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一起決議成立艮亮公司,再利用委託營合約書之制度對外招募資金。足認被告黃若蕎在百亮集團實屬決策單位之主管,就系爭利用合會、委託經營合約書制度對外經營收受款業務一節,確與其他共犯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至於被告黃若蕎任職百亮集團期間,介紹親人黃銀蘭(被告黃若蕎之母)加入投資等情,雖屬實情,惟黃銀蘭參加投資,被告黃若蕎除可向共同經營之人展示經營決心,並可增強在共同經營者間之地位,且審諸黃銀蘭參加投資之時間(詳如附表一編號16號),在合會投資制度實施後不久,依前開合會制度設計,越早參加者,可趁早獲利出場,且被告黃若蕎於宣傳上亦可向投資人告知其有親人參與投資,以堅定投資人投資意而加入,實難以被告黃若蕎有邀請親人參與投資之事,即遽認被告黃若蕎所為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不具違法性。被告黃若蕎上開辯詞,實屬卸責之詞,自難採信。 5、被告潘冠銘固辯稱:伊未進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有合會制度運作,伊所經營之合會屬於一般民間合會云云。惟查: ⑴被告潘冠銘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後來你進入之後是代替何人擔任公司的總經理?)答:王上弘是先任總經理,他介紹我們四人跟王起亮認識的時候..王上弘任職不多久的時間,他就離職了,所以王起亮就任我當總經理,在這段期間中當總經理。..(你何時起擔任總經理?)答:97年8月,9月份正式。..(你是否知道百亮為何會從國際聯誼會變更成委託經營契合約書方案?)答:可能就是,我們開會的時候,就是王起亮召集我們開會。(召集哪些人開會?)答:我、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開會,想要成立一個艮亮的公司,然後再對外招募資金。..(委託經營合約契約書投資制度,是否你設計的?)答:開始是王起亮召集我、徐淑澄、黃若蕎、蘇昌民,到最後要成立一個艮亮公司,艮亮公司蘇昌民就聘請林勝峰作最後整個規劃、設計。(這個制度的設計經過,是否你們參與會議的人通過?)答:我們是只有意向,但是真正部分拍板定案,是由林勝峰去執行的。..」等語(詳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108-119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王起亮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互助會部分就是匯入王彩鳳合庫的帳戶,經營委託是匯入艮亮行銷公司。..,因為互助會只作了8個月就停止了。. .(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設立行政、財務、業務等單位?)答:有。..(業務的部分何人負責?)答:業務是由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蘇昌民四位。..(總經理是否可以指揮總監行事?)答:當初是可以。..(委託經營合約書之投資款是否有進入這個帳戶內?)答:有。..(是否只有你有權利可以指揮會計部進行支出?)答:我也沒有權利。..因為楊文凱捲款潛逃的事情以後,艮亮公司到最後所有要動的錢,都要經過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蘇昌民四位及我本人,五個人要簽名才可以動用錢。..(黃若蕎是否可以指揮洪意貞開取款條將帳戶內的錢領出來?)答:黃若蕎是有這個權利,但是要經過剛才我所述的二、三位同意才可以動。..因為有時候我不在,至少這個要有人知道,不是個人要去出的錢。..(知道的人是否要簽名蓋章?)答:對。(傳票上面他們會簽名蓋章嗎?)答:會..(說明會的企劃是由何人企劃?)答:總經理潘冠銘。(艮亮行銷顧問的「委託經營合約書」這個方案,當初是怎麼提出來的?)答:當初也是潘冠銘提出來的。(本來就已經有一個合會了,為何還會提出委託經營合約書出來?)答:就是我剛才講的,合會只作了8個月的原因是因為後來發覺合會 在台中好像並不是一個很合法的東西,所以公司就臨時喊卡,說我們就不要去作這個麻煩的東西了,..所以他們就建議用經營委託單筆投資的方式可能會比較好一點。..因為當初進公司時,宋國昌介紹給我的就是潘冠銘、黃若蕎、徐淑澄、蘇昌民四位,他們是一個Team(即團隊),他們要來作合會。(就是要來作你講的那個國際聯誼社的互助會?)答:是。..合會之設計制度我有參與。..(所以是何人主導?)答:就是潘冠銘他們提案子就讓他們去作。..(還是你們全體一致合意要作的?)答:是。..(潘冠銘是否有招募互助會的會員進來公司投資,潘冠銘是否有負責招攬?)答:我不知道這個東西,因為這是他們四個人負責的,..(後來百亮集團以約經營委託書的方式在招募資金,是何人規劃的?)答:是潘冠銘當初提議這個案子的。..就如我剛才解釋,我們要把合會結束,所以要一個新的業務來取代,所以他才提出來,是他主動提的。(由何人決定要以這個方式來作?)答 :決定當然是由我、潘冠銘、黃若蕎、徐淑澄、蘇昌民五個人一起來作決定。..就是另外成立艮亮行銷公司去招募。..(剛才提到這兩個互助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的資料是何人提供給投資人,跟投資人說明的?)答:投資資料及說明會都是我們的總經理跟業務部在作。(總經理是潘冠銘?)答:是。..(國際聯誼會互助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這二個經營模式,決定要建立這二個投資之制度,有哪些人有參與決策?)答:就是我剛才說的我、黃若蕎、徐淑澄、蘇昌民、潘冠銘五位。.....」等語(詳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9-81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黃若蕎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潘冠銘離開百亮集團之前,擔任職務為何?)答:他是集團之總經理。(潘冠銘有無在子公司兼職?)答:有,兼任全亮科技之總經理。....」等語(詳見本院101金重 訴199號卷三第104頁101年12月7日審判筆錄)。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蘇昌民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你是如何進入百亮集團?)答:我是經過王上弘介紹,然後潘冠銘介紹進去的。..(有無辦說明會?)答:有。..(你是否知道說明會的企劃由何人執行?)答:一開始全部都是由潘冠銘決定。..(艮亮有一個委託經營合約書的投資方式,是何時成立的?)答:好像是4月份才成 立的。(是誰決定作這樣的委託經營合約書?)答:潘冠銘及王啟亮。(委託經營合約書有無說投資多少單位、何時領多少錢的方案,是何人想出來的?)答:潘冠銘。對,只有他一個人,因為他有經驗,他在別家公司也是擔任總經理。..(潘冠銘離職前是擔任何職務?)答:最初的時候是擔任集團總經理,後來又擔任多亮的總經理。..」等語(詳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46-56頁101年11 月23日審判筆錄)。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徐淑澄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管理你們整個業務單位的是何人?)答:我們集團的總經理是潘冠銘。..(妳剛才提到潘冠銘是負責業務部分,當時潘冠銘職稱為何?)答:潘冠銘就是集團總經理,並不是只有單純負責業務,因為他經驗比較充足。..(當初是何人決定要推動「委託經營合約書」方案?)答:提出的人是潘冠銘,當然決定的話是要由董事長決定事情才算數的。(妳自己本身也有參加「委託經營合約書」,整個方案制度是由何人策劃?)答:以潘冠銘為主。..(委託經營合約書部份是由何人規劃?)答:主要都是由集團總經理潘冠銘去規劃這些事情。..(潘冠銘是否集團總經理負責主要業務?)答:對,他是整個集團總經理,董事長不在的時候他可以全權處理所有的事情。..(潘冠銘離職之前在百亮集團擔任何職務?)答:潘冠銘是集團總經理,有的時候還會兼其他部門。..(互助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的資料是由公司何人負責對投資人說明?)答:主要這種東西都是潘冠銘對外說明。)..有召開說明會。(誰來負責?)答:還是潘冠銘。..(互助會與委託經營合約書這二個制度,是由何人決定要作這兩個業務的?)答:互助會是我去之前就有了,艮亮委託經營的部分是潘冠銘提的。(跟何人提出來?)答:當然是向董事長王起亮提出來的。..(王起亮不在百亮集團的時候,何人代理他處理事務?)答:之前就是潘冠銘。..」等語(詳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79-98頁)。 ⑹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文凱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百亮集團實際的負責人是何人?)答:王起亮。(業務的實際負責人是何人?)答:業務實際負責的有四位。(實際負責業務的是哪四位?)答:總經理潘冠銘、副總經理蘇昌民、總監黃若蕎、總監徐淑澄。..(潘冠銘在泰瑞斯公司擔任何職務?)答:5月份將近6月的時候是兼任泰瑞斯公司的總經理。..(潘冠銘除了泰瑞斯公司的總經理以外有無兼任百亮集團其他職務?)答:因為他那時候進來就擔任百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的總經理,所以那時候他是兼任。..(互助會是由何人負責向投資人說明?)答:當時據我所知就是在公司的四位業務幹部。(哪四位業務幹部?)答: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等語(詳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五第127背-138頁 )。 ⑺本件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合會,並非民法上規定之一般合會,已如前述;又依上開被告潘冠銘自承有參與百亮集團業務之運作,其進入百亮集團後確有擔任集團總經理,並兼任子公司總經理等情,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王起亮、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楊文凱證述內容相符;且依證人即共同被告王起亮、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上開證述內容,被告潘冠銘確有參與百亮集團決策之運作,合會、委託經營合約書等業務制度之設計,更由被告潘冠銘提出,再由被告王起亮、潘冠銘、黃若蕎,會同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一起決議成立艮亮公司,利用委託營合約書之制度對外繼續招募資金,被告潘冠銘確有參與合會、委託經營合約書業務之執行無誤,足認被告潘冠銘在百亮集團實屬決策單位之主管,就系爭利用合會、委託經營合約書制度對外經營收受款業務一節,確與其他共犯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可認定,被告潘冠銘否認涉及合會、委託經營合約書業務之經營,並否認擔任百亮集團總經理云云,顯係卸責之詞,自無採信。 6、被告楊文凱固坦承於於97年7月間即進入百亮集團擔任財 務長,管理百亮集團之財務工作,至98年2月下旬,伊確 實有經手系爭合會投資人轉交款項,伊願意認罪,惟98 年3月以後,伊未再涉入其他犯行云云。惟查: ⑴被告楊文凱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你是何時進入百亮集團?)答:97年8月中旬。(你擔任何職務?)答: 一開始進去的時候是擔任總務,但是老闆王起亮授意我任財務長兼總務。..(當時百亮集團的存摺、印章以及合會會首王彩鳳的存摺、印章是否都是交由你保管的?)答:不完全是,百亮公司的大小章是我在保管,因為老闆王起亮有時候會出國不在,會由我保管,合會會首的印章及存摺是老闆王起亮自己在保管的。..(百亮集團主要收入為何?)答:就是這些投資人的投資金額。(全部都是投資人的投資金額?)答:對。(除了投資人的投資金額之外,還有沒有其他收入?)答:在我任內應該沒有。..(提示99偵15860號卷第88頁季報表,這份季報表你在 職之前有無看過?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有看過。(這是做什麼用的?)答:我記得當時是會計洪意貞將這個季報表作起來之後都會拿來給我看,..我簽個名之後就上繳到董事長那裡去..」等語(詳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五第127背-138頁)。 ⑵證人即被告王起亮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公司存摺、印章由何人保管?)答:楊文凱在保管,楊文凱離職之後就是我在保管的,如我剛才所述。..(當時負責行政部門主管是何人?)答:當初來講應該就是楊文凱,還包含財務。..(當時財務部最高主管是何人?)答:楊文凱。..」等語(詳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9-81頁) ⑶證人即百亮集團之會計主任洪意貞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公司所有的支出都是要經由王起亮董事長或是後來的時候經由其他四位股東的任何一位保管,我要拿著提款單給他們每一位,當時的保管人蓋章以後,我才有辦法去動到存摺裡面的錢。..(妳剛才說妳要動用帳戶裡面的錢,不是王起亮的話要有其他四位股東同意,才會拿存摺給妳,那四位股東是指誰?)答: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妳剛剛講四位股東是指百亮國際公司的存摺跟印章?)答:對。..剛開始的部份是會計的部分,當時他們會由會務部,打收款收據出來,然後再由會務部把錢,就是每一筆應該收多少錢的部分,會打一張收據出來,然後會員把錢繳給他以後,然後會務部的收款人再連同收據以及現金,如果是收現金的話就是收據加現金,如果是匯款進去的話,就是收據加上匯款單,然後交給我,我做統合的動作。(妳做完統合的動作之後,如果是收現金的話,現金部分?)答:剛開始現金部分,連同當時的報表跟現金就交給楊文凱,就是我的主管。..(所以楊文凱在百亮集團擔任職務為何?)答:當時他的 職稱是財務長。(所以百亮集團的財務都是由楊文凱管理?)答:對。(楊文凱是否會指示妳要處理帳務的問題,例如收受現金、匯款單還有發放業務獎金?)答:業務獎金部份楊文凱在的時候我只是負責算,算好了以後應該各自多少錢,就把明細交給楊文凱處理。..(國際聯誼會收會費有分兩種情形,一種是收現金,收現金的部分,現金繳到公司以後,初期楊文凱在的時候,現金是誰拿走?)答:我交給楊文凱..得標金部分,...那當時楊文凱如果還在的時候,就是直接這一些單據包括上面那一聯的部份,就全部都交給楊文凱去處理、去匯款。..(關於公司員工的薪資要領多少錢,是何人決定?)答:剛開始的話是,我不太確定,應該就是潘冠銘還有嗯,我只知道我自己的薪資,是楊文凱決定的。(楊文凱離開後是誰決定?)答:他離開之後就是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王起亮,他們進去開會以後,比如這一次大家要調多少薪水,他們出來以後就會跟我講,講誰調多少薪水。..(實際上百亮集團欠投資人多少錢,你們內部有無結算過?)答:沒有,因為也無法結算。..因為剛開始的時候,其實我就是把,剛開始也都沒有做什麼報表,就只有做日報表,然後只要我每天核對看收多少錢,是不是正確,或是匯進來還是什麼、人家開支票,這樣子金額對不對,然後就把它拿給楊文凱。..。」(詳參本院101 金重訴199號卷三第147-164頁)、「..楊文凱的部分 ,我記得他是在11月的時候,就突然沒有到公司,那在沒有到公司之前,合會的部份,比如說當天,因為我用無摺存款單存到銀行,是楊文凱不在了以後,然後才直接拿到銀行去無摺存入,楊文凱在的時候,就是合會的部分,會拿到泰瑞斯的辦公室去給他。..(98年11月楊文凱還沒離開前,公司的財務,包含互助會跟艮亮公司的委託經營合約書的收入,還有公司的支出是否妳做完都要給他核,最後才呈給董事長?)答:對,楊文凱在的時候,是我給他核,核完以後他再拿給董事長。..(從98年3月以後 ,已經泰瑞斯公司成立他當董事長了,他當董事長負責水表業務後,那些國際聯誼互助會的帳跟委託經營合約書的部分?)答:還是有,就是楊文凱一直負責到他突然不見的那時候。(是否楊文凱擔任泰瑞斯公司董事長是兼任的,他其實是財務長,是兼子公司的董事長而已?)答:對。 ...」(詳參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八第223-231頁) 。 ⑷依上開被告楊文凱自承有參與百亮集團業務之運作,其進入百亮集團後確有擔任集團財務長,並兼任子公司董事長等情,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王起亮、證人洪意貞證述內容相符;且依被告王起亮、洪意貞上開證述內容,被告楊文凱確有參與百亮集團決策之運作,就合會、委託經營合約書業務之執行,及利用委託營合約書之制度對外招募資金,被告楊文凱確有參與合會、委託經營合約書業務之執行無誤,足認被告楊文凱任職於百亮集團時,實屬決策單位之主管,就系爭利用合會、委託經營合約書制度對外經營收受款業務一節,確與其他共犯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可認定,被告楊文凱否認98年3月以後有涉及合會、委託 經營合約書業務之經營,顯係避重就輕卸責之詞,尚難採信。 7、綜上所陳,被告王起亮指派被告王彩鳳為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轄國際互助聯誼會招攬互助會之固定會首、命被告潘冠銘任百亮集團總經理兼任集團子公司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全亮公司總經理,任命被告楊文凱(於98年11月30日離職)為百亮集團之財務長,並兼任百亮集團旗下泰瑞斯公司(因楊文凱於98年11月30日離職,泰瑞斯公司於98年12月11日解散,另於99年1月8日成立全亮公司)董事長;且任命黃若蕎為副董事長(兼任業務總監)、被告蘇昌明為百亮集團旗下艮亮公司總經理、被告徐淑澄為百亮集團旗下百亮會館營運長(兼任業務總監)負責國際互助聯誼會招攬合會之會務工作(即合會會員申請、登錄、製作會員名冊、合會合會簿製作、所有合會開標業務,包括會員開、得標通知等)、會員合會轉 讓等合會等相關資料之建檔、文宣印製等工作,對合會繳款及領取報酬均知之甚詳,且其後發現國際互助聯誼會招攬合會恐有違法遭受取締之虞,乃由被告王起亮、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改組經營委託經營合約書(由艮亮公司負責經營)繼續對外向不特定人吸收游資,並允以一定利息之報酬。且不論文宣或獲利一覽表,對上開吸收會員,給付報酬均詳為記載,並由被告王起亮、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參與百亮集團之會議及執行,而百亮集團中之子公司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艮亮公司實際上營業事項,分別為國際互助聯誼會處理該合會之全部大小事宜,及經營委託經營合約書,實際分別係以合會、委託營合約書為名,實行收受存款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報酬之行為,全然知情,並實際參與實行,均已參與構要成件行為即吸收資金行為,被告王彩鳳(僅就互助會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潘冠銘(行為至99年4月30日)、黃若蕎、蘇昌民、徐 淑澄、楊文凱(行為至98年11月30日)等人均與被告王起亮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七)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明知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轄國際互助聯誼會招攬合會為違法行為,且唯恐遭取締乃由被告王起亮、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被告王彩鳳就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未參與,後敘)於98年5月間,變更手法,改以委託經營合約書之方式,繼 續對外為收受存款之業務,吸收資金,顯係明知互助聯誼會招攬合會行為屬違法行為,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上開行為,誠屬非法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會員名義,向不特定之大眾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犯行自明,是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難謂無違法認識。故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或指定辯護人均辯稱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皆無違法性認識云云,顯無所據,洵難可採。此外,復有附件三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憑,及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扣案物在卷可憑,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前揭辯詞,均純屬推諉卸責之詞,均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王起亮為本件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艮亮公司之負責人,與非法人行為負責人之被告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共同向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之大眾吸收資金,且被告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所吸收之資金超過一億以上之行為,而被告楊文凱部分尚無證據證明所吸收之資金超過一億以上,核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等人前揭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其犯罪所得達一億以上之罪;被告楊文凱部分係犯係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銀 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公訴人就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部分均記載係違反銀行法125條第1項後段,然查本件起訴及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係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係以法人之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艮亮公司為非法吸收資金之行為,故起訴法條顯係誤植,本院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逕予更正即可。(二)被告王起亮為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艮亮公司之實際行為負責人,被告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均非上開法人行為負責人,皆非屬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之行為負責人,故被告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均不具備法人行為負責人之身分關係。惟被告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與被告王起亮,彼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 規定,均與被告王起亮間,論以共同正犯,非法人行為負責人之被告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則均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 其刑。 (三)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共同於前述期間(王彩鳳僅就互助會部分有犯意聯絡;被告潘冠銘犯意聯絡至99年4月30日;被告楊 文凱犯意聯絡至98年11月30日),持續密集以互助會、委託經營合約書等手段,向不特定之社會大眾吸收資金,其等所為於時間、空間上皆密切緊接持續進行而難以分割,法律上自應為一次評價,均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 (四)起訴效力所及部分: 按本件如附表一編號27號②、65號至80號部分所示之被害人,起訴書(本件公訴人所指之被害人,於起訴書中載為:詳見偵字第23788號卷二第27-31頁,百亮集團公司涉嫌銀行法、詐欺案投資人一覽表,即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64 號扣除編號27號②部分之被害人)雖未及載,惟該等部分,與起訴書所載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有實質一罪之關係;及如附表一編號1號、4號、6號、7號、8號、10號、12 號、26號、27號①、29號、31號、33號、37號、52號、62號所示,被害人投資金額均逾起訴書所載,該等部分與起訴所載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亦有實質一罪之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 (五)被告王彩鳳累犯部分: 被告王彩鳳曾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改制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5年5月29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之內,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並依法與前述減輕期刑部分依先加後減順序為之。 (六)又被告王彩鳳固涉及前述犯行,且事後未能坦承,惟審諸被告王彩鳳係被告王起亮之二姐,僅因親情之故而聽從被告王起亮之言,出借前述系爭帳戶予被告王起亮使用,且單純於合會簿上列名為會首,更因被告王起亮之邀而於合會起會之初,至百亮集團經被告王起亮介紹予會員認識,以安會員之心外,別無任何參與會務或招攬會員之情事存在,其因親情之故而誤陷法網,所擔當之角色,僅係次級之輔助地位,其情節尚屬輕微,惟本件被告王彩鳳所涉犯行,法定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重罪,雖其非法人之行為負責人,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 刑後,衡諸上開各情,仍不無有情輕法重之虞,本院認為宜以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並依法遞減其刑。另被告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並無其他不良素行,有該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於犯後雖否認有主觀犯意,惟就實際參與本件收受存款業務行為,其所知內情及運作過程,業已托出,堪認其等尚有知錯悔改之心;又被告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受被告王起亮招攬而參與犯行,除自身參加投資外,復招攬親友加入投資(被害人黃銀蘭為被告黃若蕎之母;被害人曾碧雲為被告蘇昌民之母,徐淑澄之婆婆;被害人徐江珠蘭為徐淑澄之母,為被告蘇昌民之岳母),投資款項非小,本身亦兼被害人之一,其等深怕有所損失,及為掌握互助會、委託經營合約書運作實情,亦可從中圖得些微利潤,遂不加思索投入參與會務運作,及招攬其他會員加入之吸金行為而誤陷法網,更有甚者,於百亮集團欲倒閉之際,被告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等人仍聽信被告王起亮之言,出借巨款予被告王起亮,以供週轉支付予會員,復為被告王起亮到庭結證甚明,已如前述,本院審酌被告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三人於本案所擔當之角色,亦屬次級之輔助地位,其情節尚屬輕微,且聽信被告王起亮之言亦受有損害,惟本件法定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重罪,雖其等非法人之行為負責人,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 刑後,衡諸上開各情,仍不無有情輕法重之虞,本院認為宜以刑法第59條之規定,均酌減其刑,並依法遞減其刑。(七)爰審酌被告王起亮知悉上開合會、委託經營合約書之運作方式,乃違反銀行法之規定,仍藉由非法吸收資金之快速方式,基於為供己用之貪婪慾念,夥同核心共犯,變相吸收大眾資金,其等惡性重大,僅在約近2年之短暫期間, 即吸收如附表一所示高達2億餘元,破壞合法金融秩序, 製造社會、家庭之紛擾及被害人個人生活困頓、精神打擊,其犯罪情節極為嚴重,造成多達約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多人受財物損失,本件被告王起亮自始至終均居於主導犯罪地位;被告潘冠銘、楊文凱二人於任職期間,亦均居於主要協助角色,分別掌管營運及財務;被告王彩鳳、被告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則居於輔助地位角色,且因自行投資及介紹親友投資亦受有損害,暨考量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楊文凱、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等人之年齡、經濟資力、智識程度、參與之期間長短,及被告楊文凱坦承部分犯行,其餘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等人於犯後至本院審理終結前,仍未積極認錯,且未賠償被害人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之刑。 四、末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或財產上之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此乃屬沒收之特別規定,又倘認為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則自不能宣告沒收。亦毋庸於主文宣告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而僅應於理由欄敘明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意旨即可(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1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一)本件扣押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為被告王起亮經營百亮集團之資產,分別係向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所吸收取得款項,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發還予全體被害人,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二)扣押如附表三所示之汽車均非被告所有,且非供本案或追加案所用之物;而如附表四所示物件,均在百亮集團所扣押,且所載均為百亮集團所轄子公司營運所用之物,或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艮亮公司經營國際互助聯誼會、委託經營合約書之相關物件或帳冊,雖係供本案或追加案所用之物,惟均非違禁物,且非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楊文凱、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等個人所有,均不逕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被訴詐欺取財部分: 1、按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不外藉由各種名義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方法,以遂其脫法吸收存款之實,此等違法行為,究竟該當於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成立同 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抑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或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 詐欺罪,端視其吸收資金取得之款項,是否自始即基於不法原因為衡。第以銀行法上開規定,其規範目的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條文既未規定行為人之主觀構成要件,祇須未經依法核准許可,擅自實行本法第29條之1所定與收受存款相當之客觀構成要 件行為,即足以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茍行為人自始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而以與投資人所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作為其詐取資金之引人入殼之方法,即與所謂之「收受存款」並不相當,而屬於刑法詐欺取財或修正前常業詐欺罪之範疇,且兩罪在性質上互不相容,要無同時成立犯罪之餘地。但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必須有相當之客觀事實,足以表徵其主觀意念之遂行性及確實性,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412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前開所涉犯行,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不外藉由各種名義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為方法,以遂其等脫法吸收存款之實,此等違法行為,本即該當於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 定,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雖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於其等前述經營合會、委託經營合約書之期間,以廣告、參訪及說明會等方式,宣傳其等集團有利之願景而吸引投資大眾,雖事與願違,無法完成最後履約,然其等經營期間亦有依約定給付利息、紅利予投資人,甚且被告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等人,亦貪圖高額利息、紅利,除自身加入投資外,復招攬親友參加,已如前述,而被告王起亮亦將所收取之存款資金用於子公司即全亮公司(前身為泰瑞斯公司)研發自動讀錶系統,並爭取ITRON代理權及自來水公司認證,及供多亮公司經營精品 與百亮會館營運使用等情,亦據證人即全亮公司員工薛哲弘(詳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四第29頁反面-35頁)、 施亮恩(詳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四第251-257頁)、 張雪屏(詳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七第100-106)、朱 巧吟(詳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七第106-111頁)、游 宜樺(詳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七第111-114頁)等人 到庭結證甚明,並有薛哲弘提出之98年9月11日北水WAT ERMIND巡察紀錄、98年9月18日北水WATERMIND巡察紀錄(詳見本院101金重訴號卷四第90-91頁)、98年5月3日至98年5月8日印尼行訓練報告(詳見本院101金重訴號卷四第 92-102頁),顯見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收受存款後,於經營期間有給付利息、紅利予投資人,且有將部分資金用於自動讀錶系統之研發及爭取代理權,並用於子公司之營運上。復參諸被告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等人,除自身加入投資外,亦招攬親友參加等情,實難認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於收受存款之初,即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此外,復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吸收資金時,有何施用詐術之犯行存在,實難遽認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有詐欺取財犯行。又公訴人就上開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涉嫌詐欺取財部分,係與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前述違反銀行法有罪部分,以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提起公訴,爰就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二)被告王彩鳳被訴涉及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 公訴意旨略謂:被告王彩鳳亦有參與被告王起亮、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所為委託經營合約書非法收受存款部分之犯行等語,惟此為被告王彩鳳所否認,且審諸被告王彩鳳就本案僅提供前述之帳戶予被告王起亮使用,並擔任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經被告王起亮向會員介紹為會首,惟未涉及事後被告王起亮、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所從事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之行為,此亦經被告王起亮、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到庭所供明,自難因被告王彩鳳參與前述合會非法吸金之事實,即遽認被告王彩鳳亦涉及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王彩鳳亦涉及委託經營合約書非法收受存款之犯行,被告王彩鳳被訴涉及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自屬不能證明。又被告王彩鳳被訴涉及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與被告王彩鳳被訴參與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非法收受存款部分有罪犯行,公訴人係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起訴,上開不能證明部分,本院自不另為無罪諭知。 (三)被告楊文凱被訴98年12月1日以後之犯行、及被告潘冠銘 被訴99年5月1日以後之犯行部分: 本件被告潘冠銘、楊文凱雖分別與被告王起亮、王彩鳳、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等人涉犯前述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委託經營合約書非法收受存款之犯行,惟被告楊文凱於98年11月30日即已離開百亮集團,未再參與收受存款犯行,被告潘冠銘亦於99年4月30日離開百亮集團,未再參 與收受存款犯行,是被告楊文凱就起訴書所載98年12月1 日以後之犯行,及被告潘冠銘就被訴99年5月1日以後之犯行,均未再參與,自難認楊文凱自98年12月1日以後、被 告潘冠銘自99年5月1日以後,仍有公訴人所指之犯罪事實存在,被告楊文凱被訴98年12月1日以後之犯行、被告潘 冠銘被訴99年5月1日以後之犯行部分,均屬不能證明。又此等不能證明部分,分別與被告楊文凱、潘冠銘前述有罪部分,均經公訴人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起訴,上開不能證明部分,本院亦均不另為無罪諭知。 (四)犯罪事實減縮部分: 起訴書所載被害人其中經本院審酌認定被害人投資金額不及(即少於)起訴書所載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18號、22號、24號、39號、59號所示),因公訴人係以集合犯實質上一罪提起公訴,就該等減縮部分,本院亦不另為無罪諭知,併此敘明。 叁、被告高儷文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儷文曾擔任百亮集團旗下泰瑞斯公司(98年12月11日解散)監察人,被告高儷文與被告王起亮、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共同自97 年間起,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假藉招攬「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之名義,除透過http://www.taris.com.tw/、http://www.hundredbright.com.tw/等2個網 站及公車車體刊登廣告以宣傳資料、舉辦說明會、到日本參訪日本株式會社山立商行及會員介紹等等方式對不特定大眾吹噓因集團有多種如下獲利耀眼業務,潛力無窮、獲利無限。再以高報酬率招攬投資入會,致起訴書所載郭瑞幸等多人(即公訴人所指之被害人,於起訴書中載為:詳見偵字第 2378 8號卷二第27-31頁,百亮集團公司涉嫌銀行法、詐欺 案投資人一覽表,即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64號扣除編號27號 ②部分之被害人)陷於錯誤,信以為真,以大量資金投資該集團。因認被告高儷文與同案被告王起亮等人共同涉有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認定犯罪事 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 號、40年臺上字第 86號判例著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 號著有判例。 三、公訴人認被告高儷文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嫌,無非以卷附之泰瑞斯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高儷文與王起亮通話之電話內容譯文、告訴人施連昌等人指訴被告高儷文陪同被告王起亮及孩子參加日本山立商行參訪團3次、被告高儷文陪同被告王起亮及孩子參加日本山 立商行參訪團照片等為其論據,惟訊之被告高儷文就有擔任泰瑞斯公司監察人,且有陪同被告王起亮及孩子參加日本參訪團3次及與被告王起亮電話通話等情,固不否認,惟堅決 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辯稱:伊為被告王起亮前妻,受被告王起亮之託而擔任泰瑞斯公司監察人,且因被告王起亮帶小孩前往日本,伊為照料小孩一起陪同,未有任何涉入系爭合會、委託經營合約書之行為等語。經查: (一)本案系爭國際互助聯誼會招攬合會之業務係由百亮集團子公司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而委託經營合約書業務則由艮亮公司負責,泰瑞斯公司本係從事水錶自動讀錶系統之研發及經營代理權,後因負責人即被告楊文凱離職,被告王起亮乃將泰瑞斯公司解散,另成立全亮公司從事水錶自動讀錶系統之研發及經營代理權,已如前述,是被告高儷文於全亮公司成立後,即未在百亮集團任何機構任有職務,而泰瑞斯公司存在時,被告高儷文未介入系爭招攬佮會、委託經營合約書之業務,應可認定。又證人即泰瑞斯公司工程師施亮恩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不知任監察人,亦不認識被告高儷文等語,且參酌共同被告王起亮、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復供陳未見過被告高儷文至百亮集團等情,自難僅因被告高儷文受被告王起亮之託擔任泰瑞斯公司名義監察人即遽認被告高儷文亦涉有招攬合巷會、委託經營合約書之業務。 (二)又被告高儷文為被告王起亮之前妻,業據被告王起亮到庭所供明,雖被告高儷文坦承有與被告王起亮至日本參訪,惟被告高儷文與被告王起亮共同前往日本時,亦有攜同被告王起亮、高儷文所生之子(王00,年籍姓名詳卷)共同前往,有卷附參訪團照片可證,而被告高儷文與被告王起亮共同前往日本,與同團之會員互動甚少,且未有任何談及招攬互助會、委託經營合約書之情事,復據證人施連昌、李瑜娟、黃炎菊、劉永木、施陳由景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甚明。按被告高儷文為被告王起亮之前妻,於被告王起亮攜子前往日本時,陪同一起照顧,本屬人之常情,且被告高儷文於日本參訪時既與會員同行,如其確有介入招攬合會、委託經營合約書業務,何有不就近向會員招攬之理?實難僅以被告高儷文與被告王起亮攜子共遊日本一節,即認被告高儷文就被告王起亮前述犯行,有犯意聯絡存在。 (三)另審諸卷附被告高儷文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99年6月28日至99年7月7日通聯譯文(見99偵15860卷三第 70-77頁背面),其內容大部分為被告高儷文及其家人, 與親友間之對話,雖然99年7月7日被告王起亮有與被告高儷文0000000000號電話通話,其間,被告王起亮有請被告高儷文至網路上查詢帳戶餘額,惟參諸卷附之譯文,被告高儷文於當日依指示操作結果為查無符合帳號;且被告王起亮於電話中固交待被告高儷文隔日與伊二姐即被告王彩鳳至華泰興中分行,惟卷內尚未無據證證明被告高儷文與有被告王彩鳳前往華泰興中分行辦理事務之事實存在,況被告高儷文與被告王起亮本為夫妻,由譯文內容可知,兩人所生之子女亦由被告高儷文照料中,被告王起亮一般生活事務委由被告高儷文辦理,亦在人情之中,且依前述被告王起亮與被告高儷文對話中,全然未提及招攬合會、委託經營合約書業務之事務,實難僅憑上開電話譯文即遽認被告高儷文就被告王起亮前述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事實存在。 (四)基上,依公訴人所舉證據難以證明被告高儷文就被告王起亮前述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存在,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高儷文有何違反銀行法、詐欺取財犯行,既不能明確證明被告高儷文有上開犯罪情事,被告高儷文部分,自應為無罪之判決。 肆、併辦退回部分: 本件被告高儷文部分,因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高儷文有何違反銀行法、詐欺取財犯行,而為無罪判決,已如前述,是101年度偵字第1447號移送併辦就被告高儷文部分,本院無 從併予審理,應退還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伍、另被告楊文凱於本院審理中坦承有與被告王起亮共同將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款項1500萬元左右(被告王起亮稱1800萬元;被告楊文凱稱1500萬元),交付予訴外人宋國壽(詳參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九第79-80頁),然因尚無 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宋國壽為本案之共同正犯,而被告楊文凱與王起亮一同將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款項私自交付予他人,可能涉及業務侵占罪嫌一節,復未經公訴人偵查起訴,本院無從一併審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 28條、第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500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第29條(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視為收受存款)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附表一(本案被害人投資、受損金額一覽表): ┌──┬───┬─────┬──────┬─────┬──────┬─────┬─────┬─────────────┐ │ │ │ │ │ │ │備註一 │備註二 │備註三 │ │ │ │開始 │ │ │ │ │ │ │ │編號│ 姓名 │投資時間 │總投資金額 │部分領回金│總損失金額 │投資國際聯│投資委託經│ │ │ │ │ │ │額 │ │誼會之金額│營合約書之│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金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①郭瑞│98.03.25起│7,218,200元 │329,300元 │6,888,900元 │3,968,200 │3,250,000 │ │ │ │幸(以│投資互助會│ │ │ │元 │元 │ │ │ │自己及│ │ │ │ │ │ │ │ │ │妹婿方│99.1.25投 │ │ │ │ │ │ │ │ │添喜、│資委託經營│ │ │ │ │ │ │ │ │姪女方│合約書 │ │ │ │ │ │ │ │ │華馨名│ │ │ │ │ │ │ │ │ │義參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0,000元 │ │ │ │②郭祐│ │1,953,000元 │22,500元 │1,930,500元 │1,203,000 │ │ │ │ │光 │ │ │ │ │元 │ │ │ │ │ │98.08.27起│ │ │ │ │ │ │ │ │ │投資互助會│ │ │ │ │ │ │ │ │ │ │ │ │ │ │ │ │ │ │ │99.1.25投 │ │ │ │ │ │ │ │ │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合約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03.30投資100萬元; │ │ 2 │郭秀花│ 99.03.30 │4,000,000元 │ 0 │4,000,000元 │ 0 │ 4,000,000│ 99.5.15投資300萬元) │ │ │(以自│投資委託經│ │ │ │ │ 元 │ │ │ │己及女│營合約書 │ │ │ │ │ │ │ │ │兒沈品│ │ │ │ │ │ │ │ │ │慧名義│ │ │ │ │ │ │ │ │ │參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馬瑜廷│97.10月起 │3,400,000元 │ 857,500元│ 2,542,500元│3,400,000 │ 0 │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己及女│ │ │ │ │ │ │ │ │ │兒莊雅│ │ │ │ │ │ │ │ │ │雯、兒│ │ │ │ │ │ │ │ │ │子莊耀│ │ │ │ │ │ │ │ │ │瑋、莊│ │ │ │ │ │ │ │ │ │紹鈞名│ │ │ │ │ │ │ │ │ │義參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連昌│97.09.25起│9,839,500元 │ 0 │9,839,500元 │6,589,500 │3,250,000 │委託經營合約書中有50萬元係│ │ 4 │施陳由│投資互助會│ │ │ │元 │元 │於99.6.10投資 │ │ │景 │ │ │ │ │ │ │ │ │ │(共同│ │ │ │ │ │ │ │ │ │以自己│ │ │ │ │ │ │ │ │ │及以其│98.9.10起 │ │ │ │ │ │ │ │ │子施亮│投資委託經│ │ │ │ │ │ │ │ │恩名義│營合約書 │ │ │ │ │ │ │ │ │投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李錦祿│98.02月起 │5,000,000元 │60,000元 │4,940,000元 │4,000,000 │1,000,000 │原本以自己及王紅英名義參加│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元 │元 │互助會400萬元,後再於98年 │ │ │己及王│ │ │ │ │ │ │12月30整筆投資委託經營合約│ │ │紅英之│98.12.30開│ │ │ │ │ │書100萬元,其後互助會款部 │ │ │名義參│始轉投資委│ │ │ │ │ │分再陸續轉為委託經營合約 │ │ │加) │託經營合約│ │ │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 │98年10月30日以張林瀧子名義│ │ │ │ │ │ │ │ │ │投資委託經營合約書25萬元,│ │6 │林麗鳳│97.09月起 │3,500,000元 │ 0 │3,500,000元 │2,500,000 │1,000,000 │劉明宗名義於98年12月30日投│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元 │元 │資委託經營合約書25萬元,劉│ │ │己及配│ │ │ │ │ │ │明宗於99年1月30日、99年2月│ │ │偶劉明│98.10.30 │ │ │ │ │ │5日各投資委託經營合約書25 │ │ │宗、張│起以張林瀧│ │ │ │ │ │萬元 │ │ │林瀧子│子、劉明宗│ │ │ │ │ │ │ │ │之名義│名義投資委│ │ │ │ │ │ │ │ │投資)│託經營合約│ │ │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 │99年6月投資委託經營合約書 │ │7 │賴武弘│98.01月起 │2,575,000元 │550,000元 │2,025,000元 │2,325,000 │250,000元 │25萬元 │ │ │ │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 │ │ │ │ │ │ │ │ │ │ │99.6月投資│ │ │ │ │ │ │ │ │ │委託經營合│ │ │ │ │ │ │ │ │ │約書 │ │ │ │ │ │ │ ├──┼───┼─────┼──────┼─────┼──────┼─────┼─────┼─────────────┤ │ │ │ │ │ │ │ │ │1.97年10月15日投資互助會(│ │8 │葉秋蘭│97.10.15起│2,558,300元 │ 0 │2,558,300元 │1,558,000 │1,000,000 │其中99年2月10日繳費5萬5000│ │ │ │投資互助會│ │ │ │元 │元 │元、99年3月30日繳費4萬8800│ │ │ │ │ │ │ │ │ │元) │ │ │ │98.11.25投│ │ │ │ │ │ │ │ │ │資委託經營│ │ │ │ │ │2.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98年 │ │ │ │合約書 │ │ │ │ │ │ 11月25日25萬元、99年2月 │ │ │ │ │ │ │ │ │ │ 10日投資50萬元、99年3月 │ │ │ │ │ │ │ │ │ │ 30日投資25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劉靜宜│98.01.25起│1,000,000元 │500,000元 │ 500,000元 │1,000,000 │ 0 │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己及配│ │ │ │ │ │ │ │ │ │偶程政│ │ │ │ │ │ │ │ │ │偉名義│ │ │ │ │ │ │ │ │ │加互助│ │ │ │ │ │ │ │ │ │會) │ │ │ │ │ │ │ │ ├──┼───┼─────┼──────┼─────┼──────┼─────┼─────┼─────────────┤ │ │ │ │ │ │ │ │ │委託經營合約書1,500,000 元│ │10 │廖子蜜│97.11.05起│3,563,300元 │117,400元 │3,445,900元 │2,063,300 │ 1,500,000│部分,其中98年11月20日投資│ │ │即廖湘│投資互助會│ │ │ │元 │ 元 │25萬元,99年3月5日投資50 │ │ │蓁 │ │ │ │ │ │ │萬元,其餘在99年4月30日以 │ │ │ │98.11.20投│ │ │ │ │ │後投資 │ │ │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合約書 │ │ │ │ │ │ │ ├──┼───┼─────┼──────┼─────┼──────┼─────┼─────┼─────────────┤ │ │ │ │ │ │ │ │ │投資20萬元已領回 │ │11 │韓明 │97.10月起 │200,000元 │200,000元 │ 0 │200,000元 │ 0 │ │ │ │ │投資互助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吳淑貞│98.11.20起│2,250,000 │15,000元 │ 2,235,000 │ 0 │2,250,000 │ │ │ │ │投資委託經│ │ │ │ │ │ │ │ │ │營合約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其中於99.5.13匯款2萬2500│ │ │ │ │ │ │ │ │ │ 元、99.5.25匯8500元、 │ │ │ │ │ │ │ │ │ │ 99.6.1匯2萬2500元入王彩 │ │ │ │ │ │ │ │ │ │ 鳳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廖文祺│97.11.30起│ 300,000元 │ 0 │ 300,000元 │300,000元 │ 0 │ │ │ │ │投資互助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唐代英│98.01.06起│ 450,000元 │391,000元 │ 59,000元 │450,000元 │ 0 │ │ │ │ │投資互助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賴錦褔│98.03月起 │6,000,000 │1,210,000 │4,790,000 │6,000,000 │ 0 │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 │ │ │ │ │己及黃│ │ │ │ │ │ │ │ │ │若蕎、│ │ │ │ │ │ │ │ │ │李錦祿│ │ │ │ │ │ │ │ │ │、傅榮│ │ │ │ │ │ │ │ │ │輝名義│ │ │ │ │ │ │ │ │ │參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7.10.10起投資互助會,其│ │16 │黃銀蘭│97.10.10起│4,079,600元 │7,500元 │ 4,072,100元│1,079,600 │3,000,000 │中有1萬元7000於99.5.10繳交│ │ │ │投資互助會│ │ │ │元 │元 │。 │ │ │ │ │ │ │ │ │ │ │ │ │ │99.2.25投 │ │ │ │ │ │2.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於99│ │ │ │資委託經營│ │ │ │ │ │ .2.25繳25萬元,於99.3.30│ │ │ │合約書 │ │ │ │ │ │ 繳交275萬元。 │ ├──┼───┼─────┼──────┼─────┼──────┼─────┼─────┼─────────────┤ │ │ │ │ │ │ │ │ │ │ │17 │崔徐金│98.2.5起投│1,788,500 │1,119,800 │ 668,700 │788,500 │ 1,000,000│ │ │ │菊(以│資互助會 │ │ │ │ │ 元 │ │ │ │李麗如│ │ │ │ │ │ │ │ │ │名義參│ │ │ │ │ │ │ │ │ │加) │ │ │ │ │ │ │ │ ├──┼───┼─────┼──────┼─────┼──────┼─────┼─────┼─────────────┤ │ │ │ │ │ │ │ │ │ │ │18 │黃炎菊│98.9.25 起│ 9,500,000 │ 270,000 │ 9,230,000 │ 0 │9,500,000 │ │ │ │ │投資委託經│ │ │ │ │元 │ │ │ │ │營合約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01.30投資互助會,所繳款│ │19 │粘照梅│98.01.30起│ 930,000元 │446,984元 │483,016元 │930,000元 │ 0 │中,於99. 5月繳6萬元、99.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 │ │6月繳1萬元 │ │ │己及施│ │ │ │ │ │ │ │ │ │連昌之│ │ │ │ │ │ │ │ │ │名義參│ │ │ │ │ │ │ │ │ │加 ) │ │ │ │ │ │ │ │ ├──┼───┼─────┼──────┼─────┼──────┼─────┼─────┼─────────────┤ │ │ │ │ │ │ │ │ │99.2.2以汪士雄名義投資委託│ │ │ │ │ │ │ │ │ │經營合約書25萬元 │ │20 │黃陳麗│97.11.05起│1,542,900元 │ 0 │1,542,900元 │1,292,900 │ 250,000元│ │ │ │玉(以│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自己及│ │ │ │ │ │ │ │ │ │汪士雄│ │ │ │ │ │ │ │ │ │之名義│99.2.2投資│ │ │ │ │ │ │ │ │參加)│委託經營合│ │ │ │ │ │ │ │ │ │約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4.28一次繳交會款109萬 │ │21 │張朝名│98.04.28起│1,098,500元 │97,800元 │1,000,700元 │1,098,500 │ 0 │8500元 │ │ │(以配│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偶詹麗│ │ │ │ │ │ │ │ │ │莉名義│ │ │ │ │ │ │ │ │ │參加)│ │ │ │ │ │ │ │ ├──┼───┼─────┼──────┼─────┼──────┼─────┼─────┼─────────────┤ │ │ │ │ │ │ │ │ │97.10月投資互助會,98.8.30│ │22 │鄭麗麗│97.10月起 │5,000,000元 │ 0 │5,000,000元 │5,000,000 │ 0 │起陸續將會款500萬元轉投資 │ │ │ │投資互助會│ │ │ │元 │ │為委託經營契約書(以投資互│ │ │ │ │ │ │ │ │ │助會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12月共同投資互助會,於 │ │23 │林丕訓│97.12月起 │3,500,000元 │ 0 │3,500,000元 │3,000,000 │500,000元 │98.8.30以林丕訓名義投資委 │ │ │李素蘭│共同投資互│ │ │ │元 │ │託經營契約書50萬元 │ │ │ │助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12.15起投資託經營合約書│ │ │ │ │ │ │ │ │ │,98.12.15投資50萬元 │ │24 │賴美樺│97.09.10起│4,351,000元 │ 0 │4,351,000元 │2,851,000 │1,500,000 │、99.1.30 日投資25萬元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元 │元 │、99.3.5投資25萬元 │ │ │己及汪│ │ │ │ │ │ │、99.3.25 投資25萬元、 │ │ │憶玲、│98.12.15投│ │ │ │ │ │、99.3.30投資25萬元、 │ │ │汪何碧│資委託經營│ │ │ │ │ │ │ │ │宜之名│合約書 │ │ │ │ │ │ │ │ │義參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張碧雲│97.11.20起│1,100,000元 │ 800,000元│300,000元 │1,100,000 │ 0 │ │ │ │ │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99.5月、6月各繳會款 │ │26 │陳素雲│98.01.15起│707,500元 │230,000元 │477,500元 │707,500元 │ 0 │22,500 元(合計45,000元)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 │ │ │ │ │己及葉│ │ │ │ │ │ │ │ │ │昭賢之│ │ │ │ │ │ │ │ │ │名義參│ │ │ │ │ │ │ │ │ │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①何碧│97.09.25起│3,537,000元 │ 171,600元│3,365,400元 │3,537,000 │ 0 │ │ │ │玉 │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 │ │ │②何碧│97.12.15起│392,289 元 │ 0 │392,289元 │392,289元 │ │ │ │ │珠 │投資互助會│ │ │ │ │ │ │ ├──┼───┼─────┼──────┼─────┼──────┼─────┼─────┼─────────────┤ │ │ │ │ │ │ │ │ │99.1.15投資委託經營合約書 │ │ │ │ │ │ │ │ │ │25萬元; │ │ │ │ │ │ │ │ │ │ │ │28 │何陳富│98.01月起 │6,617,000元 │517,000元 │6,100,000元 │6,117,000 │500,000元 │99.2月投資委託經營合約書25│ │ │子 │投資互助會│ │ │ │元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1.15投 │ │ │ │ │ │ │ │ │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合約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8.2.27起投資互助會 │ │29 │張妙如│98.02.27起│754,800元 │254,800元 │ 500,000元 │504,800元 │ 250,000元│ 其中99.5月繳137000元 │ │ │ │投資互助會│ │ │ │ │ │ │ │ │ │ │ │ │ │ │ │2.98.11.15投資委託經營合約│ │ │ │98.11.15投│ │ │ │ │ │ 書25萬元 │ │ │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合約書 │ │ │ │ │ │ │ ├──┼───┼─────┼──────┼─────┼──────┼─────┼─────┼─────────────┤ │ │ │ │ │ │ │ │ │ │ │30 │徐素繁│98.02.20起│1,750,000元 │750,000元 │1,000,000元 │1,500,000 │250,000元 │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己及施│ │ │ │ │ │ │ │ │ │連昌之│ │ │ │ │ │ │ │ │ │名義參│ │ │ │ │ │ │ │ │ │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11.10起投資委託經營合約│ │31 │曾碧雲│97.10.30起│2,923,600元 │ 660,000元│2,263,600元 │1,423,600 │1,500,000 │書,計投資150萬元,其中99.│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元 │元 │5. 10投資25萬元 │ │ │己及配│ │ │ │ │ │ │ │ │ │偶蘇仲│98.11.10投│ │ │ │ │ │ │ │ │光之名│資委託經營│ │ │ │ │ │ │ │ │義參加│合約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曾仁浩│97.08.30起│1,177,900元 │ 587,800元│590,100元 │927,900元 │ 250,000元│ │ │ │ │投資互助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賴珮瑜│97.12.05起│630,000元 │307,000元 │323,000元 │630,000元 │ 0 │ │ │ │(以其│投資互助會│ │ │ │ │ │ │ │ │母邱淑│ │ │ │ │ │ │ │ │ │媛之名│ │ │ │ │ │ │ │ │ │義參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許彩芣│97.11.30起│1,216,600元 │ 0 │1,216,600元 │1,216,600 │ 0 │ │ │ │ │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張廖江│97.09.30起│942,900元 │ 0 │942,900元 │942,900元 │ 0 │ │ │ │金菊 │投資互助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宋國昌│97.07月起 │400,000元 │280,000元 │120,000元 │400,000元 │ 0 │ │ │ │ │投資互助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依盧慧君所提出之合會簿盧│ │37 │盧慧君│97.10.30 │1,080,800 │ 0 │1,080,800 │1,080,800 │ 0 │ 慧君於97.10.30參加互助會│ │ │ │起投資互助│ │ │ │ │ │ │ │ │ │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董玉鳳│97.08.30起│2,197,000元 │ 817,000元│1,380,000元 │2,197,000 │ 0 │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己及董│ │ │ │ │ │ │ │ │ │倫昌、│ │ │ │ │ │ │ │ │ │陳映儒│ │ │ │ │ │ │ │ │ │名義參│ │ │ │ │ │ │ │ │ │加) │ │ │ │ │ │ │ │ ├──┼───┼─────┼──────┼─────┼──────┼─────┼─────┼─────────────┤ │ │ │ │ │ │ │ │ │ │ │39 │張靜宜│98.03月起 │480,000元 │160,200元 │319,800元 │480,000元 │ 0 │ │ │ │ │投資互助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黃梓榆│98.08.30起│101,000元 │ 0 │ 101,000元 │ 101,000元│ 0 │ │ │ │ │投資互助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陳廖美│98.08.30起│101,000元 │ 0 │ 101,000元 │ 101,000元│ 0 │ │ │ │雲 │投資互助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張葉桂│97.08月起 │1,398,600元 │1,030,000 │368,600元 │1,398,600 │ 0 │ │ │ │枝 │投資互助會│ │元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1.由林麗鳳介紹入互助會,林│ │43 │林美玲│97年間投資│1,400,000 │200,000 │1,200,000 │1,400,000 │ 0 │ 麗鳳於97.9月間加入,林美│ │ │ │互助會 │ │ │ │ │ │ 玲加入時間不會早於97.9月│ │ │ │98.09.30 │ │ │ │ │ │ 。 │ │ │ │改轉委託經│ │ │ │ │ │2.97.10月間投資互助 │ │ │ │營合約書 │ │ │ │ │ │ 會140萬元取回20萬元,於 │ │ │ │120萬元 │ │ │ │ │ │ 98.9.30會款120萬元被改投│ │ │ │ │ │ │ │ │ │ 資委託經營合約書(以投資│ │ │ │ │ │ │ │ │ │ 互助會計算) │ ├──┼───┼─────┼──────┼─────┼──────┼─────┼─────┼─────────────┤ │ │ │ │ │ │ │ │ │ │ │44 │賴瓊英│98.02.27起│2,100,000元 │ 620,000元│1,480,000元 │2,100,000 │ 0 │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己及配│ │ │ │ │ │ │ │ │ │偶郭助│ │ │ │ │ │ │ │ │ │涼名義│ │ │ │ │ │ │ │ │ │參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 │王呂今│97.09月起 │1,100,000元 │ 0 │1,100,000元 │350,000元 │750,000元 │ │ │ │多 │投資互助會│ │ │ │ │ │ │ │ │ │ │ │ │ │ │ │ │ │ │ │98.8.20投 │ │ │ │ │ │ │ │ │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契約書 │ │ │ │ │ │ │ ├──┼───┼─────┼──────┼─────┼──────┼─────┼─────┼─────────────┤ │ │ │ │ │ │ │ │ │ 其中50萬元會款本將於 │ │46 │粘阿續│98.04.30起│1,000,000元 │ 0 │1,000,000元 │1,000,000 │ 0 │ 99.8. 10及99.10.10轉換成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元 │ │ 投資委託經營合約書各投資 │ │ │己及其│ │ │ │ │ │ │ 25萬元,但未及轉換 │ │ │媳徐瑞│ │ │ │ │ │ │ │ │ │蓮、其│ │ │ │ │ │ │ │ │ │子傅進│ │ │ │ │ │ │ │ │ │興名義│ │ │ │ │ │ │ │ │ │參加 │ │ │ │ │ │ │ │ ├──┼───┼─────┼──────┼─────┼──────┼─────┼─────┼─────────────┤ │ │ │ │ │ │ │ │ │1.依楊絹繳會款紀錄最早為97│ │47 │楊絹 │97.12月起 │2,200,000元 │ 0 │2,200,000元 │2,200,000 │ 0 │.12.15是楊絹最早應於97 年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元 │ │12月間。 │ │ │己及楊│ │ │ │ │ │ │ │ │ │曜聰名│98.11.25投│ │ │ │ │ │2.楊絹所繳會款50萬元於98. │ │ │義參加│資委託經營│ │ │ │ │ │ 11.25 、99.3.25各轉投資 │ │ │) │合約書 │ │ │ │ │ │ 委託經營合約書25萬元 │ │ │ │ │ │ │ │ │ │ (以投資互助會計算) │ │ │ │ │ │ │ │ │ │3.99.6.3有繳互助會款3萬 │ │ │ │ │ │ │ │ │ │7500 元 │ ├──┼───┼─────┼──────┼─────┼──────┼─────┼─────┼─────────────┤ │ │ │ │ │ │ │ │ │98.8月得標 │ │48 │蔡蘇心│98年投資互│ 45,000元 │45,000元 │ 0 │45,000元 │ 0 │ │ │ │榆 │助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將會款之一部分加78,000元合│ │49 │梁月華│97.11.10起│668,000元 │ 0 │668,000元 │590,000元 │ 78,000元 │25萬元於99.6.10投資委託經 │ │ │ │投資互助會│ │ │ │ │ │營合約書25萬元 │ │ │ │ │ │ │ │ │ │ │ │ │ │99.6.10 投│ │ │ │ │ │ │ │ │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合約書 │ │ │ │ │ │ │ ├──┼───┼─────┼──────┼─────┼──────┼─────┼─────┼─────────────┤ │ │ │ │ │ │ │ │ │ │ │50 │林芳如│98.02月投 │500,000元 │140,000元 │360,000元 │500,000元 │ 0 │ │ │ │ │資互助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廖碧娥所提出之存摺百亮 │ │51 │廖碧娥│97.10月起 │1,277,350元 │577,350元 │700,000元 │1,277,350 │ 0 │ 集團於97.11.3匯息予廖碧娥│ │ │ │投資互助會│ │ │ │元 │ │ 97 .7.2開戶之合作金庫 │ │ │ │ │ │ │ │ │ │ 0000000 000000帳戶,廖碧 │ │ │ │ │ │ │ │ │ │ 娥應係於97.10月間加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謝霈承│97.08月起 │155,000元 │49,000元 │106,000元 │155,000元 │ 0 │ │ │ │(以劉│投資互助會│ │ │ │ │ │ │ │ │益彰之│ │ │ │ │ │ │ │ │ │名義參│ │ │ │ │ │ │ │ │ │加) │ │ │ │ │ │ │ │ ├──┼───┼─────┼──────┼─────┼──────┼─────┼─────┼─────────────┤ │ │ │ │ │ │ │ │ │ │ │53 │黃麗綢│98.02月起 │7,000,000元 │1,500,000 │5,500,000元 │6,250,000 │750,000元 │ │ │ │ │投資互助會│ │元 │ │元 │ │ │ │ │ │ │ │ │ │ │ │ │ │ │ │98.9.30投 │ │ │ │ │ │ │ │ │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契約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林李淑│98.01月起 │3,105,000元 │1,619,000 │1,486,000元 │3,105,000 │ 0 │ │ │ │卿(以│投資互助會│ │元 │ │元 │ │ │ │ │自己、│ │ │ │ │ │ │ │ │ │林信宏│ │ │ │ │ │ │ │ │ │、林廷│ │ │ │ │ │ │ │ │ │睦名義│ │ │ │ │ │ │ │ │ │參加)│ │ │ │ │ │ │ │ ├──┼───┼─────┼──────┼─────┼──────┼─────┼─────┼─────────────┤ │ │ │ │ │ │ │ │ │ │ │55 │黃明玉│97.09月起 │3,250,000元 │1,250,000 │2,000,000 │3,250,000 │ 0 │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 │ │ │ │ │己及黃│ │ │ │ │ │ │ │ │ │麗觀、│ │ │ │ │ │ │ │ │ │黃林月│ │ │ │ │ │ │ │ │ │娥之名│ │ │ │ │ │ │ │ │ │義參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羅美碧│97.09月起 │3,000,000 │15,000 │2,985,000 │1,980,000 │1,020,000 │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 │ │ │ │ │己及簡│ │ │ │ │ │ │ │ │ │邦峻、│ │ │ │ │ │ │ │ │ │簡明毅│ │ │ │ │ │ │ │ │ │、簡貝│ │ │ │ │ │ │ │ │ │如名義│ │ │ │ │ │ │ │ │ │參加)│ │ │ │ │ │ │ │ ├──┼───┼─────┼──────┼─────┼──────┼─────┼─────┼─────────────┤ │ │ │ │ │ │ │ │ │ │ │57 │吳佳穎│97.12月起 │1,035,000元 │530,000元 │505,000元 │1,035,000 │ 0 │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己及蕭│ │ │ │ │ │ │ │ │ │文賢、│ │ │ │ │ │ │ │ │ │蕭百宏│ │ │ │ │ │ │ │ │ │名義參│ │ │ │ │ │ │ │ │ │加) │ │ │ │ │ │ │ │ ├──┼───┼─────┼──────┼─────┼──────┼─────┼─────┼─────────────┤ │ │ │ │ │ │ │ │ │ │ │58 │張瓊燕│97.08.30起│ 4,805,700元│1,688,500 │3,117,200元 │3,805,700 │1,000,000 │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元 │ │元 │元 │ │ │ │己、張│ │ │ │ │ │ │ │ │ │陳春梅│ │ │ │ │ │ │ │ │ │、童永│98.11.20投│ │ │ │ │ │ │ │ │元名義│資委託經營│ │ │ │ │ │ │ │ │參加)│合約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藍美甄│98.11月起 │142,400元 │ 0 │ 142,400 │142,400 │ 0 │ │ │ │ │投資互助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謝其保│98.11.20起│3,544,000元 │496,600元 │3,047,400元 │44,000元 │3,500,000 │ │ │ │ │投資委託經│ │ │ │ │元 │ │ │ │ │營合約書 │ │ │ │ │ │ │ │ │ │ │ │ │ │ │ │ │ │ │ │99.5.5投資│ │ │ │ │ │ │ │ │ │互助會 │ │ │ │ │ │ │ ├──┼───┼─────┼──────┼─────┼──────┼─────┼─────┼─────────────┤ │ │ │ │ │ │ │ │ │ │ │61 │張有宏│97.09月起 │1,500,000元 │1,300,000 │200,000元 │1,500,000 │ 0 │99.9.10欲將會款25萬元改列 │ │ │ │投資互助會│ │元 │ │元 │ │投資委託經營合約書(以投資│ │ │ │ │ │ │ │ │ │互助會款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廖宋百│97.10月起 │2,447,000元 │1,431,000 │1,016,000元 │2,197,000 │ 250,000元│ │ │ │合(以│投資互助會│ │元 │ │元 │ │ │ │ │自己及│ │ │ │ │ │ │ │ │ │廖韋任│99.3.15投 │ │ │ │ │ │ │ │ │之名義│資委託經營│ │ │ │ │ │ │ │ │參加)│合約書 │ │ │ │ │ │ │ ├──┼───┼─────┼──────┼─────┼──────┼─────┼─────┼─────────────┤ │ │ │ │ │ │ │ │ │ │ │63 │李瑜娟│98.06.30投│3,000,000元 │240,000元 │2,760,000元 │ 0 │3,000,000 │ │ │ │ │資委託經營│ │ │ │ │元 │ │ │ │ │合約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10.30起將其所繳會款陸續│ │64 │徐清靜│98.01月起 │2,702,000元 │ 0 │2,702,000元 │2,702,000 │ 0 │轉成為投資委託經營合約書 │ │ │ │投資互助會│ │ │ │元 │ │350萬元(仍以實際投資款列 │ │ │ │ │ │ │ │ │ │於投資互助會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陳文杰│99.3.2投資│1,000,000元 │ 30,000元 │ 970,000元 │ 0 │1,000,000 │ │ │ │ │委託經營合│ │ │ │ │元 │ │ │ │ │約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資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 │ │66 │劉永木│97.10.15起│ 19,000,000 │217,500元 │18,782,500元│8,500,000 │10,500,000│99.5.5 以後投資額為375萬元│ │ │ │投資互助會│元 │ │ │元 │元 │ │ │ │ │ │ │ │ │ │ │ │ │ │ │98.9月投資│ │ │ │ │ │ │ │ │ │委託經營合│ │ │ │ │ │ │ │ │ │約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黃雅雯│98.11.30 │ 250,000元 │15,000元 │ 235,000元 │ 0 │250,000元 │ │ │ │(以黃│投資委託經│ │ │ │ │ │ │ │ │麗津之│營合約書 │ │ │ │ │ │ │ │ │名義投│ │ │ │ │ │ │ │ │ │資) │ │ │ │ │ │ │ │ ├──┼───┼─────┼──────┼─────┼──────┼─────┼─────┼─────────────┤ │ │ │ │ │ │ │ │ │ │ │68 │宋彩惠│97.8月起投│4,680,000元 │810,000元 │3,870,000元 │4,680,000 │ 0 │ │ │ │(原名│資互助會 │ │ │ │元 │ │ │ │ │宋宜靜│ │ │ │ │ │ │ │ │ │,以自│ │ │ │ │ │ │ │ │ │己及何│ │ │ │ │ │ │ │ │ │佩蓉即│ │ │ │ │ │ │ │ │ │何羿漩│ │ │ │ │ │ │ │ │ │、蕭煒│ │ │ │ │ │ │ │ │ │霖名義│ │ │ │ │ │ │ │ │ │參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張雪屏│99.5.7起投│ 30,500元 │ 0 │ 30,500元 │ 30,500元 │ 0 │ │ │ │ │資互助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99.5.5投資委託經營合約│ │70 │謝麗珠│99.4.30投 │ 500,000元 │ 0 │ 500,000元 │ 0 │500,000元 │書25萬元 │ │ │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合約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汪何碧│97.10.25起│8,044,100元 │2,669,300 │5,374,800元 │6,294,100 │1,750,000 │ │ │ │宜 │投資互助會│ │元 │ │元 │元 │ │ │ │已故汪│ │ │ │ │ │ │ │ │ │增正 │ │ │ │ │ │ │ │ │ │(共同│98.9.30投 │ │ │ │ │ │ │ │ │以汪何│資委託經營│ │ │ │ │ │ │ │ │碧、汪│合約書 │ │ │ │ │ │ │ │ │增正、│ │ │ │ │ │ │ │ │ │汪士雄│ │ │ │ │ │ │ │ │ │、汪俐│ │ │ │ │ │ │ │ │ │玲、汪│ │ │ │ │ │ │ │ │ │憶玲之│ │ │ │ │ │ │ │ │ │名義參│ │ │ │ │ │ │ │ │ │加) │ │ │ │ │ │ │ │ ├──┼───┼─────┼──────┼─────┼──────┼─────┼─────┼─────────────┤ │ │ │ │ │ │ │ │ │98.9.30、98.11.20、98.12.5│ │72 │林昌介│98.9.30 投│4,000,000元 │150,000元 │3,850,000元 │ 0 │4,000,000 │、99.6.10各投資委託經營合 │ │ │ │資委託經營│ │ │ │ │元 │約書100萬元 │ │ │ │合約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99.5.30投資委託經營合 │ │73 │王紹楨│98.10.30 │8,000,000元 │180,000元 │7,820,000元 │ 0 │8,000,000 │約書200萬元 │ │ │(以王│投資委託經│ │ │ │ │元 │ │ │ │泰釣之│營合約書 │ │ │ │ │ │ │ │ │名義參│ │ │ │ │ │ │ │ │ │加) │ │ │ │ │ │ │ │ ├──┼───┼─────┼──────┼─────┼──────┼─────┼─────┼─────────────┤ │ │ │ │ │ │ │ │ │ │ │74 │崔林蘭│98.10.30 │ 500,000元 │15,000元 │ 485,000元 │ 0 │500,000元 │ │ │ │雪 │投資委託經│ │ │ │ │ │ │ │ │ │營合約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9月起投│ │ │ │ │ │ │ │75 │林阿丹│資互助會 │ 390,000元 │ 7,470元 │ 382,530元 │140,000元 │250,000元 │ │ │ │ │ │ │ │ │ │ │ │ │ │ │99.2.10投 │ │ │ │ │ │ │ │ │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合約書 │ │ │ │ │ │ │ ├──┼───┼─────┼──────┼─────┼──────┼─────┼─────┼─────────────┤ │ │①盧素│97.12.5起 │ │ │ │ │ │ │ │76 │真 │投資互助會│ 112,500元 │ 0 │ 112,500元 │112,500元 │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1.30投 │ │ │ │ │ │ │ │ │②吳森│資委託經營│ │ │ │ │ │ │ │ │雄 │合約 │ 250,000元 │ 7,470元 │ 242,530元 │ 0 │ 250,000元│ │ │ │ │書 │ │ │ │ │ │ │ ├──┼───┼─────┼──────┼─────┼──────┼─────┼─────┼─────────────┤ │ │ │ │ │ │ │ │ │ │ │77 │陳淑櫻│97.12月起 │ 200,000元 │ 0 │ 200,000元 │200,000元 │ 0 │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 │ │ │ │ │己及蔡│ │ │ │ │ │ │ │ │ │美玲之│ │ │ │ │ │ │ │ │ │名義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蘇李素│98.8.30 投│ 500,000元 │ 0 │ 500,000元│ 0 │500,000元 │ │ │ │貞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契約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 │林秀虹│98.01月起 │ 390,000元 │ 0 │ 390,000元 │140,000元 │250,000元 │ │ │ │ │投資互助會│ │ │ │ │ │ │ │ │ │ │ │ │ │ │ │ │ │ │ │99.2.25投 │ │ │ │ │ │ │ │ │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合約書 │ │ │ │ │ │ │ ├──┼───┼─────┼──────┼─────┼──────┼─────┼─────┼─────────────┤ │ │ │ │ │ │ │ │ │ │ │80 │徐江珠│97.9月起投│ 251,200元 │ 0 │ 251,200元 │ 251,200元│ 0 │ │ │ │蘭 │資互助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7,180,539 │28,563,374│178,617,165 │132,332,53│74,848,000│ │ │合計│ │ │元 │元 │元 │9元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一】被告潘冠銘於99.4.30日離職,是上開投資總額即( 吸收游資總額)應扣除備註欄三已知被害人99.5.1以後所繳交之11,784,000元部分,被告潘冠銘涉犯收受存款業務金額195,396,539元 仍逾1億元以上。 【附註二】附表一所載被害人若為起訴書(本件公訴人所指之被害人,於起訴書中載為:詳見偵字第23788號卷二第27-31頁,百亮集團公司涉嫌銀行法、詐欺案投資人一覽表)未及載(即如附表一編號27號②、65號至80號部分),或金額逾起訴書所載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 號、4 號、6號、7號、8號、10號、12號、26號、27 號①、29 號、31號、33號、37號、52號、62號所示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 【附註三】原起訴書所載被害人而經本院審酌認定被害人投資金額不及(即少於)起訴書所載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18 號、22號、24號、39號、59號所示),因公訴人 係以集合犯實質上一罪起訴,就該等部分,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 (以下空白) 附表二:99年度保管字第4855號扣押物清單: ⒈新台幣3462元(暫存國庫)。 ⒉外國紙幣(人民幣百元鈔)26張。 ⒊外國紙幣(人民幣10元鈔)1張。 ⒋外國紙幣(人民幣5元鈔)1張。 (以下空白) 附表三:99年度大型保字第257號扣押物清單: ⒈車號0000-00 汽車(含鑰匙)1 台。 ⒉車號0000-00 汽車(含鑰匙)1 台。 (以下空白) 附表四:99年度大型保字第277號扣押物清單: ⒈山東省旅遊局蒞臨參訪及各級幹部合影相片1張。 ⒉全亮精密科技簡介6片。 ⒊百亮集團簡介資料1件。 ⒋頂級紅樟芝(取一盒送驗)1 箱。 ⒌養甘茶(取一盒送驗)1 箱。 ⒍美顏綺姬(取一盒送驗)1 箱。 ⒎胺固力(取一盒送驗)1 箱。 ⒏姚窕纖活(取一盒送驗)1 箱。 ⒐婦年寶(取一盒送驗)1 箱。 ⒑擎天寶(取一盒送驗)1 箱。 ⒒腦元(取一盒送驗)1 箱。 ⒓黃金健而碩(取一盒送驗)1 箱。 ⒔黃金美而豊(取一盒送驗)1 箱。 ⒕百亮舒敏益生菌(取一盒送驗)1箱。 ⒖松露魚子凝露1 箱。 ⒗生月太雙拉提保濕面膜1 箱。 ⒘電腦設備(PC)1 台。 ⒙員工薪資表3張。 ⒚晨會細部流程表6張。 ⒛股票印鑑專用章8顆。 員工加班單(時數單)1本。 入會宣傳單1包。 多亮精品資料表1本。 單筆紅利點數明細1包。 會員資金確認表1包。 會員活會資產明細表1包。 百亮物品庫存年報1包。 百亮公告、會議記錄1本。 各月份對帳單1包。 會員名冊1包。 艮亮理專人事資料卡1包。 百亮免稅段零用金支出明細表1包。 資產清冊3張。 百亮集團通訊錄4張 推動水量表試辦會議記錄(座談會)2張。 電腦設備(桌上型電腦主機)1台。 百亮集團簡介16件。 光碟片14片。 電子產品(相機)1台。 電話簿1本。 存摺合作金庫-徐淑澄)1本。 百亮集團組織圖2件。 百亮集團營運長徐淑澄名片1盒。 營運長印章2個。 多亮精品廣告單1張。 營運企劃書1件。 公司簡介廣告單1件。 百亮集團員工通訊錄1張。 公司內部資料1件。 員工薪資資料1件。 股票樣張行銷授權書1件。 剪報資料1件。 公司產品宣傳資料1包。 購物站銷售總表1本。 多亮精品館簡介及梓芝光碟1包。 旅行社名單1本。 中國旅遊團行程1本。 公開發行說明書(作業事項)1本。 水資源概念股1本。 上市上櫃作業須知2本。 產品教育手冊1本。 業務報告記錄1本。 產品介紹手冊1本。 合約協議書1本。 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結案報告書1本。 員工旅遊照1張。 員工名片1包。 百亮集團分機表1張。 百亮集團組織編制表1張。 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廠商報價單)1本。 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客戶銷貨單)1本。 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貨品簽收單)1本。 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客戶報價單)1本。 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請購單)1本。 開會銜牌1包。 樟芝1包。 公司企劃部資料1包。 水表4個。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 台。 證照及代理授權書4張。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 台、 百亮集團文件資料1包。 百亮集團離職書1包。 電腦設備(行動電腦)1 台、 多亮會議記錄1本。 百亮集團會議記錄1包。 百亮集團文書資料1包。 百亮集團產品資料1包。 百亮公司傳票(轉帳)1包。 全亮公司相關資料1包。 全亮公司文件資料1包。 勞健保資料1包。 股東轉讓證書1 包。 泰瑞斯公司資料1 包。 百亮公司資料1 包。 全亮勞健保資料1 包。 全亮員工薪資帳號明細1 包。 全亮公司轉帳傳票5 包。 全亮公司發票章2 個。 印章(個人私章)12個。 101.印章(其他印章)13個。 102.現金簿1 本。 103.百亮員工管理規章1 本。 104.付款簽收簿1 本。 105.總經理蘇昌民職章1 個。 106.發票1 包。 107.百亮公司資料1 包。 108.印章(印章)4 個。 109.百亮產品庫存明細表2 張。 110.百亮公司商品提貨單9 張。 111.百亮會館贈品點數單1 包。 112.電腦設備(桌上型主機電腦)1 台。 113.離職人員名冊1 本。 114.聯誼會獲利了結結算方案1 張。 115.短借戶指定帳戶1 張。 116.郵票、零用金收支表/ 隨身碟領用表1 本。 117.百亮集團一應付帳款明細表(已支付)1 本。 118.全亮精密營運計劃書1 本。 119.公司變更登記資料1 本。 120銷售日報表1 本。 121.多亮精品有限公司資料1 本。 122.求償名冊7 張。 123.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料1 包。 124.聯誼會得標金獲利了結結算方案1 包。 125.全亮精密股東常會簽到簿1 包。 126.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資遣通報名冊1 包。 127.種子生活工場有限公司解散登記申請書1 件。 128.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全亮精密)1 件。 129.匯款帳戶帳冊1本。 130.存摺(合作金庫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2 本。 131.合作金庫銀行代收票據憑摺(0000000000000)1 本。 132.現金簿1本。 133.公司一般行政用章1包。 134.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可扣抵發票)2 盒。 135.百亮公司99年5 月各部門各項費用支出明細1 包。 136.百亮公司統一發票1 包。 137.百亮公司99年6 月傳票1 包。 138.種子生活工場有限公司支票影本1 件。 139.匯款帳戶清冊1 包。 140.百亮公司繳費明細1 包。 141.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台。 142.艮亮公司發票章1 個。 143.會員活會資產明細表1 件。 144.單筆紅利增點明細1 件。 145.其他業務明細表1 張。 146.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147.多亮精品廣告單1 張。 148.多亮精品館觀光團預約明細表1 本。 149.百亮會館公司資料1 件。 150.百亮公司訂購單1 件。 151.百亮國際開發事業公司97年7 月至12月傳票5 本。 152.百亮國際開發事業公司98年1 月至12月傳票13本。 153.百亮國際開發事業公司99年1 月至4 月傳票4 本。 154.百亮國際代償泰瑞斯款項98年12月-99 年傳票1 本。 155.百亮國際代付全亮款98年12月-99 年傳票1 本。 156.印章(印章)45個。 157.98年度1 至12月份401 表1 包。 158.98年1 月至12月份發票本(三聯式)6 本。 159.98年1 月至12月份發票本(二聯式)14本。 160.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轉帳傳票6 本。 161.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申報資料1 包。 162.多亮精品有限公司申設資料1 包。 163.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設資料1 包。 164.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營運報表1 包。 165.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進口報單1 包。 166.進口資料1本。 167.商標資料1本。 168.百亮公司資料1 本。 169.合約及廠商資料1 本。 170.百亮公司資料1 本。 171.勞健保資料1 本。 172.英文資料1 本。 173.百亮公司相關資料1 本。 174.外商資料1 本。 175.銀行對帳單1 本。 176.全亮公司相關資料1 本。 177.艮亮公司資料1 本。 178.多亮公司資料1 本。 179.公司資料文件4 包。 180.經濟部公文資料1 本。 181.工商憑證卡1 盒。 182.98年應付票據1 本。 183.支票日曆簿2 本。 184.二聯式發票1包。 185.支票簿1 本。 186.存摺4 本。 187.印章(印章)3 個。 188.電子產品(點鈔機)1 台。 189.會計憑證1 件。 190.百亮公司文具耗材費用統計表1 件。 191.艮亮公司文具耗材費用統計表1 件。 192.多亮公司文具耗材費用統計表1 件。 193.全亮公司文具耗材費用統計表1 件。 194.會簿確認單9 本。 195.得標金匯款明細表1 本。 196.得標金/ 其他業務支出領現表1 本。 197.薪資明細帳冊1 本。 198.會議記錄簿1 本。 199.百亮國際公司台灣總代理合約書2 張。 200.帳冊1 本。 201.百亮集團組織編制職章說明書1本。 202.名片夾(含名片)1 本。 203.光碟1 片。 204.王起亮名片2 盒。 205.臺北富邦銀行支票簿(帳號000000000000)2 本。 206.王彩鳳彰化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5 本。 207.王起亮彰化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1 本。 208.艮亮行銷顧問公司彰化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 )1 本。 209.王彩鳳彰化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1 本。 210.全亮精密科技公司富邦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0)1 本。 211.百亮國際開發公司富邦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0)1 本。 212.泰瑞斯精密科技公司富邦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0)1 本。 213.多亮精品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1 本。 214. 百亮國際開發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1 本。 215.富邦銀行支票6 張。 216.房屋買賣合約書1 本。 217.辦公室租賃合約書1 本。 218.艮亮行銷公司資料1 本。 219.多亮精品有限公司資料1 件。 220.百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資料1 件。 221.公司資料2 件。 222.百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0張。 223.百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樣張)2 張。 224.印章78個。 225.全亮科技營運企劃書2 件。 226.公司資料1 件。 227.百亮及全亮公司簡介資料1 件。 228.委託經營合約書1 件。 229.百亮集團員工薪資表1 個。 230.百亮公司股票(陳寶卿99-ND-0000000 至99-ND-0000000 )10張。 231.合約書1 件。 232.百亮公司股票2 箱。 233.富邦銀行支票本1 本。 234.股東身分證影本、印鑑章卡(百亮公司)1件。 235.百亮股票轉讓明細表1張。 236.電腦設備(桌上型電腦主機)1台。 237.電腦設備(桌上型電腦-大)1台。 238.電腦設備(桌上型電腦-小)1台。 239.電腦設備(桌上型電腦主機)1台。 240.電腦設備(桌上型電腦主機)1台。 241.電腦設備(桌上型電腦主機)1台。 242.電子產品(隨身碟)5個。 243.頂級紅樟芝1箱。 244.電腦設備(桌上型電腦主機)1台。 245.送驗食品(共11盒)1箱。 (以下空白) 附件二:被害人所提出之證據清單(依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順 序臚列): 1.郭瑞幸、郭祐光所提出之證物: 【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委任經營合約書、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影本、合約書繳回收據、服務人員臨時收款單、國際聯誼會會員繳款明細單(繳款收據)、艮亮委託經營繳款收據、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影本(見警卷二第8-89頁)】 2. 郭秀花所提出之證物: 【99年3月30日郭秀花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99年5月15日沈品慧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影本(見警卷二第98-100 頁)。】 3.馬瑜廷所提出之證物: 【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合約書繳回收據、國際聯誼會會員繳款明細單(繳款收據)(見警卷二第109-120、125-126頁)。】 4.施連昌、施陳由景所提出之證物: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分房表及照片、百亮集團獲利關係表、介紹「ITRON」水表及日本株式會社山立商行資料、付 款銀行為臺北富邦銀行臺中分行之支票影本、委託經營授權書、互助會會單、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潘冠銘簽辦公文、互助聯誼會會單獲利一覽表、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見警卷二第139-254頁)、施連昌合會簿(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 卷三第223-258頁)】 5.李錦祿所提出之證物: 【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影本、多亮精品館開幕典禮貴賓邀請函、互助會投資明細、榮譽會員回饋點數獎勵辦法;互助會投資明細、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公告、職員業績獎金表、國際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多亮精品館獲利預估表、泰瑞斯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表市場預估表)、榮譽會員回饋點數表、百亮集團關係企業一覽表暨簡介(分見警卷二第280-283頁、99他994卷一第8-35頁)、99年9月20日、99年9月30日、99年11月20日、99年11月30日、100年1月20日、100年1月30日、98年12月30日、99年1月25日、99年2月5日、 99年3月5日李錦祿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見本院101金重 訴199號卷四第302-311頁)】 6.林麗鳳所提出之證物: 【支票號碼BN0000000至BN0000000及支票號碼BN00000000支票影本及組別A00109G05A合會單影本1份、98年10月30日張林 瀧子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及99年2月 5日、98年12月30日、99年1月30日劉明宗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會員林麗鳳《會號14、22、20、23、19、21》、劉明宗《會號18、17、23》、張林瀧子《會號21、19、18》之國際聯合互助會合會簿、讓渡書共13 份 (見本院101金重訴199卷四第324-342頁)】 7.賴武弘所投出之證物: 【委任經營合約書、付款銀行為臺北富邦銀行臺中分行之支票影本(見警卷二第324-326頁)。】 8.葉秋蘭提出之證物: 【98年11月25日、99年2月10日、99年3月30日、99年7月30日 、99年8月30日、99年9月30日99年12月30日葉秋蘭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組別B00109E30A、A00109G05A合會單、97年10月15日合作金庫存款憑條《戶名王 彩鳳;金額15萬元》、葉秋蘭繳款收據3張、葉秋蘭艮亮委託經營繳款收據3張、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自97 年9月9日至99年3月8日交易明細、百亮互助會共二十七會繳 款資料、98年5月27日葉秋蘭臨時收款單《實繳金額78,000》、97年12月22日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戶名:百亮國 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額220,000;存款人葉秋蘭》、葉秋蘭繳款收據9張、會員葉秋蘭繳納會款資料表3張、 委託經營點數統計表3張(見本院101金重訴199卷五第4-26頁)】 9.劉靜宜提出之證物: 【無】 10.廖湘蓁即廖子蜜所提出之證物: 【會員廖子蜜國際聯合互助會合會簿、讓渡書共4份《B組 ,會號18、22、21、17》、組別A00108K15、B00109G05A合 會單影本、98年11月20日、99年3月5日、99年9月15日、100年1月15日《2份》廖子蜜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會員廖子蜜會員繳款明細單及國際聯誼會繳款收據《A組第2、3、5至19期;開標組別:A00108K15》、會員 繳款明細單及國際聯誼會繳款收據《A組第20期》、會員廖 子蜜會員繳款明細單及國際聯誼會繳款收據《B組第2至23期;開標組別:B00109C05》、會員廖子蜜會員繳款明細單及 國際聯誼會繳款收據《B組第2至5期、第7至11期、第13至15期;開標組別:B00309D30》、會員廖子蜜會員繳款明細單 及國際聯誼會繳款收據《B組第2至15期;開標組別:B00209D30》、會員廖子蜜會員繳款明細單及國際聯誼會繳款收據 《B組第2至20期;開標組別:B00109G05A》(見本院101金 重訴199號卷六第121-130頁)】 11.韓明提出之證物: 【無】 12.吳淑貞提出之證物: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款憑條影本(見警卷三第106 頁)、100年4月10日、100年3月10日、100年3月5日、100 年3月20日、99年12月15日、99年12月10日、99年11月20日、99年10月30日、99年9月20日、99年9月10日、99年8月1 5日吳淑貞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七第253-264頁)】 13.廖文祺提出之證物: 【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見警卷三第111-113頁)。】 14.唐代英提出之證物: 【會單、收據、互助會投資明細、卓越理財對帳單(見警卷三第122-129頁)】 15.賴錦福提出之證物: 【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互助會投資明細、退票理由單 、付款銀行為臺北富邦銀行臺中分行之支票影本、服務人 員臨時收款單、百亮會館100贈點(見警卷三第134-153頁 )】 16.黃銀蘭提出之證物: 【99年2月25日、99年3月30日黃銀蘭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 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會員黃銀蘭會員繳款明細單及國際聯誼會繳款收據(D組第16期、A組第3期、D組第21期、C 組第16期)(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六第71-75頁)】 17、崔徐金菊提出之證物: 【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互助會投資明細、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見警卷三第170-176頁)。】 18.黃炎菊提出之證物: 【互助會入會收據、國際聯誼會會員繳款明細單(繳款收據 )(見警卷三第181、193頁)、百亮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會員活會資產明細表及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委託經營 合約書、98年9月25日、98年10月30日、98年11月15日、98年11月20日、98年12月20日、98年12月30日、99年1月15日、99年1月30日、99年2月10日、99年2月25日、99年3月30 日、99年4月10日、99年4月30日、99年5月10 日、99年5月20日、99年5月30日、99年6月10日、99年6月20 日、99年6月30日、99年7月10日、99年7月30日、99年8月10 日、99 年8月20日、99年8月30日、99年9月10日(2份)、99 年9月 30日黃炎菊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 讓渡書(合會簿)30份、9 8年7月5日至98年9月5日合會單14份(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四第63- 89頁、第186- 229 頁)】 19.粘照梅提出之證物: 【百亮互助會投資明細、付款銀行為臺北富邦銀行臺中分 行之支票影本(見警卷三第202-203頁)】 20.黃陳麗玉提出證物: 【百亮集團內部人員之年籍資料地址一覽表、委任經營合 約書、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見警卷三第219-224頁 背面)】 21.張朝名提出之證物: 【互助會投資明細(見警卷三第234-238頁)】 22.鄭麗麗提出之證物: 【互助會投資明細、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榮譽會員回 饋點數獎勵辦法、委託經營點數記錄表、委任經營合約書 、推動C及水量計試辦座談會會議紀錄(見警卷三第246-274頁)。】 23.林丕訓(李素蘭)提出之證物: 【百亮集團內部人員姓名一覽表、付款銀行為臺北富邦銀行 臺中分行之支票影本、艮亮委託經營繳款收據、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互助會投資明細、委任經營合約書(見警 卷三第279-292頁)】 24.賴美樺提出之證物: 【互助會投資明細、會簿確認單、國際聯誼會銀行轉帳同意 書、商品兌換卷、委任經營合約書、艮亮委託經營繳款收 據、賴美樺投資互助會證明書、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 本、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國際聯誼會會員繳款明細 單(繳款收據)、國際聯誼會合會簿影本、彰化銀行存款 憑條影本、合約書繳回收據(見警卷四第9-119頁背面) 】 25.張碧雲提出之證物: 【國際聯誼會得標金轉換專案同意書(見警卷四第125頁 )、、97年11月19日合作金庫存款憑條2張(戶名王彩鳳)、97年11月18日(右上方載為97年11月19日)新光銀行 匯款申請書1張(收款人王彩鳳)、會員張碧雲國際互助 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D組會號21號至24號》(見本院 101金重訴199號卷八第60-64頁)】 26.陳素雲提出之證物: 【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見警卷四第139-141頁)】 繳費單據影本42份(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五第151-192頁)】 27.何碧玉、何碧珠提出之證物: 【互會投資明細、百亮集團獲利關係表、介紹「ITRON」水表及日本株式會社山立商行資料、互助聯誼會單會獲利一覽 表、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見警卷四第146-168頁) 】 28.何陳富子提出之證物: 【付款銀行為臺北富邦銀行臺中分行之支票影本、委任經營 合約書、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服務人員臨時收款 單、艮亮委託經營繳款收據(見警卷四第181-202頁)。】29.張妙如提出之證物: 【98年11月15日張妙如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 合約書、支票號碼AG0000000至AG0000000、AG0000000、 AG000000 0支票存根聯影本、張妙如大雅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及自98年12月16日至99年7月6日交易明細(見本院101金重訴199卷五第74、79、81頁)】 30.徐素繁提出之證物: 【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互助會會單(見警卷四第215- 230頁)。】 31.曾碧雲提出之證物: 【互助會投資明細(見警卷四第238-239頁)、98年11月10日、98年11月30日、99年01月15日、99年01月30日、99年3月 25日、99年5月10日曾碧雲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 經營合約書及艮亮委託經營繳款收據《收據編號A0000000、A0000000、A0000000》及合約書繳回收據《會員編號T0000000》及會員繳款收據《會員編號T0000000》及國際聯誼會繳款收據(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一第81-95)】 32.曾仁浩提出之證物: 【無】 33.賴珮瑜提出之證物: 【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見警卷四第256-257頁)、24會 、6會D組繳款資料、邱淑媛會員繳款明細單《B組第2、4、 6、7、8、9、11至15期》、98年2月24日、98年5月25日、98年6月25日、98年8月24日、98年9月24日、98年10月23日、 98年12月24日、99年4月22日、99年5月25日、99年6月25日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戶名王彩鳳》、憑票支付邱淑媛,支票號碼BN0000000支票影本1張及其退票理由單、會員邱淑媛B 組第9期、第13期合約書繳回收據、、國際互會聯誼會合會 簿《會員邱淑媛;組別B組;會號20、24》(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五第85頁-103頁)】 34.許彩芣提出之證物: 【互助會投資明細(見警卷四第264頁)】 35.張廖江菊提出之證物: 【互助會投資明細(見警卷四第272-273頁)】 36.宋國昌提出之證物: 【無】 37.盧慧君提出之證物: 【付款銀行為臺北富邦銀行臺中分行之支票影本(見警卷四 第286頁)、百亮合會單影本6張(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 六第262-267頁 )】 38.董玉鳳提出之證物: 【陳映儒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簿、董倫昌國際互助聯誼會合 會簿(見 100他5395號卷第7-8頁)】 39.張靜宜提出之證物: 【6會D組繳款資料、會員張靜宜《B組會號16、20、24》國際互助會合會簿、讓渡書共3份。(見本院101金重訴199 號 卷六第234- 237頁)】 40.黃梓瑜提出之證物: 【互助會會簿、會單、國際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互助會投 資明細(見警卷四第324-327頁)】 41.陳廖美雲提出之證物: 【互助會會簿、會單、互助會投資明細(見警卷四第335- 337頁)】 42.張葉桂枝提出之證物: 【無】 43.林美玲提提出之證物:: 【委任經營合約書(見警卷四第349-362頁)】 44.賴瓊英提出之證物: 【102年5月24日賴瓊英之國際聯誼會合會簿5份及組別 B00109H30A合會單1張(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六第250 -p255頁)】 45.王呂今多提出之證物: 【委任經營合約書(見警卷五第13-15頁)】 46.粘阿續提出之證物: 【99年8月10日、99年10月10日粘阿續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合會簿影本6份(D組會號6、12、17、18、23、24)、委託經營合約書內容影本1份(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八第111-119頁)】 47.楊絹提出之證物: 【委任經營合約書、艮亮委託經營繳款收據、互助會投資明 細、國際聯誼會會員繳款明細單(繳款收據)、合作金庫 銀行存款憑條影本、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回條影本 、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影本、服務人員臨時收款單(見警卷 五第32-58頁)。】 48.蘇蔡心榆提出之證物: 【無】 49.梁月華提出之證物: 【本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0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卷所附99 年6月10日梁月華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互助計算表2份、梁月華會員繳款收據《B組第19、15 期》(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七第51-55頁)】 50.林芳如提出之證物: 【本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9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卷所附 林芳如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自98年2月5日至99年4月28日交易明細、支票號碼BN0000000及BN0000000支票影本2張(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七第56-58頁)】 51.廖碧娥提出之證物: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付款銀行為臺北富邦銀行臺中分 行之支票影本(見警卷五第92-100頁)】 52.謝霈承提出之證物: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見警卷五第110頁)】 53.黃麗綢提出之證物: 【委任經營合約書、互助會會單、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 (見警卷五第118-165頁)】 54.林李淑卿提出之證物: 【付款銀行為臺北富邦銀行臺中分行之支票影本(見警卷五 第174頁)。】 55.黃明玉提出之證物: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見警卷五第185-190頁)。】56.羅美碧提出之證物: 【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國際互助聯誼會照片1張、99年3月30日、99年10月5日、99年11月10日、99年11月30 日、99年6月30日、99年8月30日、99年9月30日、99年11 月30日、99年12月30日、100年1月30日、99年3月5日、99 年2月10日簡貝如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 合約書、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組別A00109G05A合 會單、會員繳款明細單、國際聯誼會繳款收據(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八第120-175頁)】 57.吳佳穎提出之證物: 【支票號碼BN0000000支票影本1張、蕭百宏國際聯誼會合會 簿(讓渡書)影本2份、蕭文賢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影本1份(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八本院第176-179頁)】 58.張瓊燕提出之證物: 【下午茶細部流程表、付款銀行為臺北富邦銀行臺中分行之 支票影本、互助會投資明細、委任經營合約書(見警卷五 第216-223頁)】 59.藍美甄提出之證物: 【國際互助聯誼會合作簿《A組21號》、會員繳款收據6份《A組第2、9、11、13、17、18》(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 七第137-143頁)。 60.謝其保提出之證物: 【98年11月19日及99年2月4日及99年5月20日彰化銀行存款憑條4張、繳款收據5份、投資統計表、會簿確認單1份(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七第144-150頁)】 61.張有宏提出之證物: 【互助會投資明細、委任經營合約書、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 渡書(見警卷五第244-255頁)】 62.廖宋百合提出之證物: 【委任經營合約書、本票影本1紙(見警卷五第260-261頁) 】 63.李瑜娟提出之證物: 【委任經營合約書(見警卷五第267-269頁)、98年6月30日 李瑜娟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98年6月29日花旗銀行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帳號:0000000 0000000;收款人姓名: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王起亮; 金額100萬元;匯款人李瑜娟》、98年8月30日、98年9月 30日李瑜娟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 98年8月27日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帳號:00000000000000 ;收款人姓名: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王起亮;金額100 萬元;存款人李瑜娟》、98年9月30日彰化銀行存款憑條 《帳號:00000000000000;收款人姓名:艮亮行銷顧問有 限公司王起亮;金額100萬元;存款人李瑜娟》、李瑜娟 之艮亮委託經營繳款收據3張,合計300萬元。(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199-209頁)】 64.徐清靜提出之證物: 【委任經營合約書、互助會投資明細、合約書繳回收據、國 際聯誼會會員繳款明細單(繳款收據)(見警卷五第277- 295頁)】 65.陳文杰提出之證物: 【委託經營合約書(見102年度附民字第397號卷)】 66.劉永木提出之證物: 【單位投資虧損表、委託經營合約書影本、投資互助會損失 表及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簿影本(見99偵23788號卷一第 298- 346頁)】 67.黃雅雯提出之證物: 【黃麗津25萬元之匯款單(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四第299頁】 68.宋彩惠提出之證物: 【合約書繳回收據(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七第157-185頁)】 69.張雪屏提出之證物: 【102年6月28日張雪屏庭提之會員繳款收據、國際聯誼會繳 款收據及入新會繳款收據。(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七 第151頁)】 70.謝麗珠提出之證物: 【委託經營合約書2份(見本院101年附民字第44號卷)】 71.汪何碧宜、汪增正提出之證物: 【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簿影本、入會會員繳款收據影本、存款憑條、臨時收款單、繳款收據(見99偵23788卷二第136-218頁 、102年7月12日汪何碧宜庭提之繳款明細、投資統計表、照片2張(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七第244-246頁)】 72.林昌介提出之證物: 【委託經營合約書4份(見本院101年附民字第336號卷)】 73.王紹楨提出之證物: 【委託經營合約書5份(見本院101年附民字第336號卷)】 74.崔林蘭雪提出之證物: 【委託經營合約書2份(見本院101年附民字第336號卷)】 75.林阿丹提出之證物: 【99年2月10日林阿丹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國際互助會繳款單(A組第2期)、戶名林阿丹合作 金庫帳號0000000000 00 0存摺封面影本及99年5月10日之 交易明細(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七第247-252頁)】 76.吳森雄、盧素真提出之證物: 【委託經營合約書、繳款收據、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簿(見 101他4843號卷第3─5頁)】 77.陳淑櫻提出之證物: 【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簿(見101他5395號卷第5頁)】 78.林秀虹提出之證物 【委託經營合約書、繳款收據、互助會會員繳款收據、(見101他4862號卷第16─18頁)】 79.蘇李素貞提出之證物: 【委託經營合約書(見101他4862號卷第12頁)】 80.徐江珠蘭提出之證物: 【合約書繳回收據《會員徐江珠蘭;會員編號:T0000000》國際聯誼會繳款收據《會員徐江珠蘭》(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一第98─98頁) 】 (以下空白) 附件三:其他卷附之證據清單: 1.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2月2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 泰瑞斯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見99他994卷一第39-52頁)。 2.泰瑞斯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簡介截圖(見99他994卷一 第53-69頁)。 3.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2月26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多亮精品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見99他994卷一第121-127頁)。 4.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99年2月25日北富銀 中字第14號函、客戶泰瑞斯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楊文凱(帳號:000000000000號)自98年2月12日起至99年2月25日之交易往來明細1份(見99他994卷一第128 -132頁)。 5.彰化商業銀行臺中分行99年2月23日彰臺中字第0000000號函、戶名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自98年2月12日起至99 年2 月22日之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紙(見99他994卷一第133-134頁)。 6.現場勘查照片影本6張(時間:99年3月6日)(見99他994 卷 一第158-160頁)。 7.彰化商業銀行臺中分行99年3月17日彰臺中字第0000000號函、客戶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負責人王起亮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身分證影本、臺中市警察局因偵辦刑案需要向金融機構查詢資料申請表(被查詢人:王起亮)1紙(見99他994卷一第208-218頁)。 8.彰化商業銀行臺中分行99年4月7日彰臺中字第0000000號函、 客戶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見99他994卷二第153-161頁)。 9.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99年3月25日北富銀 中字第25號函、客戶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戶申請書、印鑑卡、身分證明文件及自97年1月1日至99年3月25 日之交易明細表影本(見99他994卷一第162-173頁)。 10.彰化商業銀行晴光分行99年4月7日彰晴光字第0000000 號函 、客戶王彩鳳之開戶資料及自98年1月1日至99年4 月7日之交易明細查詢表影本(見99他994卷二第185-19 6頁背面)。 11.王彩鳳之「0000-00-00000-000」帳戶存匯款資料清查表(98年至99年3月31日)2份(見99他994卷三第6-13頁)。 1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99年4月23日合金南臺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客戶活期存款帳戶0000000000 000號之存 入(轉帳)交易傳票影本21紙(見99他994卷三第40-61頁) 。 13.王彩鳳之「0000-00-00000-000」帳戶存匯款資料清查表(98年至99年3月31日)1份(見99他994卷三第74-82頁)。 14.彰化商業銀行臺中分行99年4月30日彰臺中字第0000000號函 、客戶王彩鳳之交易傳票影本118份(見99他994卷三第 83-155頁背面)。 15.全亮公司登記資料查詢1份(見99他994卷三第168-169頁)。16.百亮集團網站簡介截圖影本1份(見士檢99他3118卷第48-51 頁、99交查35卷第2-13頁)。 17.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4份(見99交查35卷第14-18頁,公司名稱:泰瑞斯公司、多亮公司、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艮亮公司)。 18.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4份(見99交查35卷第20-30 、48-59頁,公司名稱:泰瑞斯公司)。 19.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見99交查35卷第32-33 、65-66頁,公司名稱:多亮公司)。 20.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4份(見99交查35卷第34-41 、79-88頁,公司名稱: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1.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交查字第35號卷第42-43、72-73頁,公司名稱: 艮亮公司)。 22.彰化商業銀行臺中分行99年2月23日彰臺中字第0000000 號函、客戶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字98年4月23日至99年2月23日之交易明細影本(見99交查35卷第114-115頁)。 23.美國ITRON之總代理權合約書影本1紙、推動C及水量計試辦座談會會議紀錄、ITRON網頁截圖影本3紙、委託經營合約書影 本、全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新光銀行匯款申 請書影本(見99偵23788卷二第112-121頁)。 2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物品清單3份(見99偵15860 卷一第209-210、226-259頁)。 25.彰化商業銀行晴光分行99年9月3日彰晴光字第0000000號函、客戶王彩鳳之開戶資料影本及自97年12 月25日至99年7月6日之交易明細查詢表影本(見99偵15860卷一第285-306頁)。 26.彰化商業銀行臺中分行99年8月30日彰臺中字第0000000 號函、客戶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影本及自98年6月16日至99年8月27日之交易明細影本(見99偵15860卷一第307-314頁背面)。 2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搜字第2318號搜索票2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99偵15860 卷二第16-68頁背面,搜索對象: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艮亮公司、多亮公司、百亮會館、全亮公司)。 2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見99偵15860卷二第69-83頁,受執行人:朱巧吟、游宜樺、黃 雅雯)。 29.百亮電話位置配置圖、百亮集團組織架構圖、分機電話表各1紙(見99偵15860卷二第84-86頁)。 30.新會、續會、得標金99年度第1、2季報表2紙(見99偵15860 卷二第88-89頁)、新會、續會、得標金98年度年報表、第 1~4季報表5紙(見99 偵15860卷二第90-94頁)。 31.新會、續會、得標金97年度年報表、第4季報表2紙(見99 偵15860卷二第95-96頁)。 32.百亮集團財務小組98年10月23日會議內容1紙(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偵15860卷二第98頁)。 33.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30日會議紀錄2紙(見99偵15860卷二第99-100頁)。 34.百亮集團調薪表、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9年1月至6月薪資清冊、多亮精品有限公司99年1月至6月薪資清冊(見99偵15860卷二第101-120頁)。 35.百亮集團其他業務3月份每日收入支出明細表2紙、其他業務 年報表6紙(見99偵15860卷二第121-128頁)。 36.國際互助聯誼會會員活會資產明細表(截止日期:99年6月25日)(見99偵15860卷二第129-149頁)。 37.國際互助聯誼會單筆紅利贈點明細(截至99年6月20日)(見99偵15860卷二第150-155頁)。 38.國際互助聯誼會得標金抵扣會費同意書、承攬人員轉讓會員 查詢表各2紙(見99偵15860卷二第156-159頁)。 39.百亮集團組織幹部明細(見99偵15860卷二第160-165頁)。 40.國際互助聯誼會會員解款行、銀行代碼、帳號及身分證字號 (見99偵15860卷二第180-190頁)。 41.國際互助聯誼會得標金切結書總表、得標金抵扣會費總表、 得標金處理方式(見99偵15860卷二第191-197、218-219 頁 )。 42.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99年度6月份薪資表、百亮國際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12月份薪資表各1紙(見99偵15860 卷二第199-200頁)。 43.國際互助聯誼會會員會務收支、會首會務、百亮股票轉讓明 細表、理財專員業績(口數)表、帳戶日報表、百亮銀行支 出列表、承攬人員業績(會數)表(見99偵15860卷二第203-217、220-245頁)。 45.百亮集團股票發行辦法備忘錄99年1月15日會議紀錄影本(見99偵15860卷三第146頁)。 46.委託經營點數記錄表(見99偵15860卷三第174-248頁)。 47.臺中市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見99偵15860卷三第 250-282頁)。 48.黃若蕎101年11月23日庭提王彩鳳至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會員見面之照片1張。(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63頁 )。 49.102年1月4日薛哲弘庭提之98年9月11日北水WATERMIND巡察紀錄、98年9月18日北水WATERMIND巡察紀錄。(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四第90-91頁)。 50.102年1月4日薛哲弘庭提98年5月3日至98年5月8日印尼行訓 練報告。(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四第92-102頁)。 5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和分行102年5月7日合金永和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及所附王彩鳳新開戶建檔登錄單、開戶印鑑卡、 開戶檢核表、王彩鳳帳號0000000000000自97年8月18 日至99年4月30日交易明細。(見本院101金重訴199號卷五第203-238頁)。 52.102年度院保字第88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01金重訴199 號卷八第196頁)。 5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102年8月6日中區國稅大智營所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及所附: ①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至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99年度核定資料計7紙。 ②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99年度核定資料計4紙。(見本院卷101金重訴199號 八第200-211頁)。 54、楊文凱、王起亮、高儷文、潘冠銘、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原名黃沙美)等人申請行動電話之基本資料及使用期間表(見99他994卷一第147-157頁)。 55、百亮吸金案譯文1份(見99偵15860卷三第70-77頁背面 ,時間:99年6月28日起至99年7月7日;高儷文)。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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