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20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208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秦葦
- 選任辯護人
- 張富慶律師
宋永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秦葦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及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秦葦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業務侵占、詐欺、背信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動機;另被告與其餘共犯及證人間所述不一,亦多齟齬,相關犯罪事實範圍甚廣且涉案人員眾多,各人所犯情節仍待對質釐清,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自民國102年10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查,被告於本院時否認全部犯行,其辯詞仍前後矛盾,且與同案被告供述及證人證詞有諸多不一致之處待釐清,足認被告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又本件案情龐雜,所涉人、事範圍均廣,犯罪事實甚多,仍待一一對質、查核,是對被告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又被告係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綠色小鎮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之負責人,原本即有相當資力,且被告已有部分犯罪所得匯出至其海外帳戶,然該海外帳戶目前餘額遠低於已匯出之犯罪所得,顯已將部分資產藏匿於海外,被告仍為有資力逃亡海外之人,仍有逃亡之動機,且本案對被告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以避免串供滅證之必要。本院具體審酌前情,依訴訟程序進行之情形,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之方式,取代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執行。是本院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及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