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王鏗普、劉敏芳、王靖茹
- 被告張嘉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0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元 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194、118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張嘉元係中華國際開發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之1 ,前身為連鴻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譚清連(於民國94年10月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潛逃出境,於95年1 月10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迄今)、劉韙任係股市炒手,其等平日係以操縱股價牟利為業;均明知對於在公開交易市場交易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等行為規定。惟譚清連、劉韙任、張嘉元為牟取不法利益,共同基於炒作及操縱上櫃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雨公司)股價之犯意聯絡,自94年1 月3 日起至94年10月17日止,由譚清連、劉韙任、張嘉元等人先透過不知情之墊丙業者黃瑞珍、黃三郎、賈文中、鄭熹及營業員范席綸、吳敏、陳文吉等人;借用袁立君、陳文忠、賴惠妙、王仁鳳、詹淑惠、黃瑞珍、何麗齡(何柔嫻)、張春嬌、黃俞榕(黃世杰)、黃涂茶妹、陳意東、詹麗娟等人之帳戶及資金,每日透過上開證券公司之帳戶,同時大量買進及賣出金雨公司之股票,時而使上開人頭戶相對成交,而製造交易活絡之假象,以連續影響股價及相對成交等操縱股價手法,將股價控制於特定區間,而破壞市場價格自由決定交易之機能。於94年9 月、10月間,譚清連、劉韙任、張嘉元等人,為繼續操控、炒作金雨公司股價,復透過營業員吳敏向墊丙業者賈文中墊款買進400 張金雨公司股票。總計金雨公司股價由期初94年1 月3 日12.45 元上漲至期末94年10月17日29.9元,共計上漲17.45 元,漲幅140.16% ,劉韙任、譚清連、張嘉元等人利用上開所掌之帳戶於分析期間買進50764 仟股(占成交量 18.17%)、賣出50705 仟股(占成交量18.15%);計有97日成交買進或賣出之成交量占當日成交量20% 以上;相對成交共計12500 仟股分占其買進數量24.81%、賣出數量24.84%及占總成交量4.5%;有25日影響股價向上,有2 日影響股價向下,有26日影響股價同時向上及向上。嗣因譚清連另因涉炒作股票案遭法院判決確定,並經報載譚清連必須入監服刑,市場上墊款金主因恐譚清連入監服刑不利金雨公司股價持續上漲,即反手出脫金雨公司股票,致股價從94年10月17日最高股價,至94年11月9 日連續18支跌停板,股價下跌至8.91元,投資人損失慘重。劉韙任、譚清連、張嘉元等人以非法拉抬、炒作、操縱金雨公司股價,誘引投資人(含散戶)進場購買金雨公司股票,操縱金雨公司之股價,實已嚴重影響股票公開市場之自由買賣機能。而認被告張嘉元違反95年1 月1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3 款、4 款、6 款之規定,涉犯同法95年5 月30日修正前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嘉元業於104 年2 月24日因胸腺癌併肝移轉死亡,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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