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13號原 告 薛陳鶴子 薛景文 薛耕典 兼上開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素玲 被 告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超 被 告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志育 被 告 潘坤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勞安訴字第1 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