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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5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淑芳賴恭利陳怡君

原告
游文元
原告
施秀鑾
原告
莊東鈐
原告
張灼貞
原告
吳津
原告
吳玉婷
原告
吳玉如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桂蘭
原告
何志賢
原告
周慧君
原告
周韶霈
原告
周盈辰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淑梅
原告
王文君
原告
厚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名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被告
何錦全
被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02 年度金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陳怡君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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