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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9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吳幸芬陳怡君洪俊誠

原告
正豐泰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潘翰燕住同上
被告
張忠軒
被告
馬旺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瑞拱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洪俊誠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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