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48號
- 原告
- 上暘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宜樺
- 原告
- 王建燁
- 被告
- 林炅昌
曾啟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炅昌、曾啟輝被訴詐欺取財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