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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4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高文崇林秉暉郭振杰

原告
國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劉鵬輝
被告
楊琬玲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 年度自緝字第293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而應移送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琬玲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且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未聲請如被告被訴業務侵占之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且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有如前述之聲請,揆諸前開意旨,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郭振杰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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