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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蔡美華王詩銘顏銀秋
  • 法定代理人
    湯錦乾

  • 原告
    張仲篪
  • 被告
    長發運輸有限公司法人湯慧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張仲篪 張鎮麟 被   告 長發運輸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湯錦乾 被   告 湯慧雯 黃壽村 湯慧瑛 劉炳榮 張富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偽造文書案件(原103 年度中簡字第2230號簡易案件,改分通常程序即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46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方面:未為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若非被告犯罪之被害人,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再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參照之。查本件被告湯慧雯被訴偽造文書案件,固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惟業務登載不實罪及逃漏稅捐罪保護之法益係社會法益,非個人法益,原告僅係間接被害人而非直接被害人,即非因犯罪事實侵害其個人私權而受有損害之人,故原告對被告湯慧雯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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