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8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81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銘勇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緝字第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銘勇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9條、第47條第1項、第4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