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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811號

妨害電腦使用罪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81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銘勇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緝字第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銘勇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9條、第47條第1項、第4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811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電腦使用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