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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淑芳陳怡君李慧瑜

原告
蔡孟蓁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陳春香
被告
鄧勝育

      黃建智即新大發商行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54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李慧瑜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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