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緝字第28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緝字第2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勝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0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50 條第1 項、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楊勝嵐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0日判處罪刑在案,於同年11月10日合法送達予被告,被告業於同年月17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被告不服判決,得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嗣經本院以103 年11月21日中院東刑達103 易緝280 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其依法補提上訴理由,被告於收受本院通知函後,迄今仍無補提理由書狀到院,此有上開上訴狀、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緝字第280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