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林慶郎
- 當事人楊文泉、王駿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05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泉 選任辯護人 賴盈志律師 林漢青律師 被 告 王駿杰 選任辯護人 蔡譯智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 度偵字第16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楊文泉、王駿杰經檢察官以刑法第 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黃建勳於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聲請狀二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87頁及第315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16997號被 告 楊文泉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駿杰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文泉為普羅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駿杰為漆彈專業教練,於民國100年9月30日,因黃建勳所任職之財團法人塑膠工業發展研究中心(下稱財團法人塑膠中心),在新竹縣關西鎮○○里0鄰00號萊馥健康休閒渡假村(下稱萊馥渡假村) 舉辦教育訓練並進行漆彈活動,楊文泉經諾曼地創意行銷有限公司(下稱諾曼地公司)負責人楊勝安通知提供教練、護具器材並直接向萊馥渡假村請款後,楊文泉即通知王駿杰到場指導該漆彈活動。而楊文泉經營漆彈槍製造產品批發銷售,理應注意漆彈活動每10名參與人員應配置2名教練,且提 供之護具面罩應不得鬆脫以免發生危險,竟疏未注意而僅通知王駿杰一名教練到場,且所提供之護具面罩亦有容易鬆脫之情形,而王駿杰於到場指導該漆彈活動時,理應注意活動人員佩戴護具面罩時,應一一確實檢查參與人員頭部所戴之面罩,竟疏未注意確實檢查,致黃建勳於活動中面罩自行鬆脫掉落,為不詳來源之漆彈擊中左眼,而受有左眼挫傷、前房出血併虹膜裂傷等傷害,經治療後,左眼視力仍為萬國視力表0.03,為難以治療之重傷害。 二、案經黃建勳委由陳俐均律師、陳秋伶律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有下列證據證明之: (一)被告楊文泉之供述:證明楊文泉為普羅公司負責人,提供該漆彈活動護具,並提供教練到場,當天面罩確由被告楊文泉提供,現場參與活動人員約40人,準備20組裝備,按規定一個教練可以配10個組員,當次可收費新臺幣(下同)4000至5000元,給被告王駿杰2000元等事實。雖被告王駿杰供稱有試戴面罩, 不合格會退回一情,然以證人顏宏樹、黃文政之證詞觀之,當天現場之面罩確實鬆脫,且被告王駿杰亦自承當場遊戲前有幫人調整帽帶一情,則難認被告楊文泉所提供之面罩是合於使用之護具,而告訴人又確因面罩鬆脫而受傷,是被告楊文泉應有此部分過失。再者,被告楊文泉確自承每10人應配一個教練,當天有準備20組護具,並被告知活動人員有70幾個,因此,被告楊文泉應備2名教練,卻僅通知被告王駿杰一人到場,是被告 楊文泉此部分過失罪嫌堪可認定。 (二)被告王駿杰之供述:證明被告王駿杰當時僅目視告訴人護具面罩有無戴好,現場由被告王駿杰負責安全,係被告楊文泉請被告王駿杰前往支援,事前確認只有被告王駿杰一個教練,本來被告王駿杰有自行多叫一個教練,但感冒沒過去,只是陪伴,應該是被告楊文泉去叫教練,在現場沒說但大家會去調帶子,有女生跑過來說帽子太鬆,被告王駿杰有幫忙調整之事實。 (三)告訴人黃建勳之證詞:當時伊與證人陳國隆、劉寬仁三人一組,迂迴前進時就發現面罩脫落,沒有邊走邊調整面罩之情形,漆彈打到後告訴人是蹲下來的,上場後沒有將面罩拿下來的情形等事實。 (四)證人劉寬仁經具結之證詞:遊戲開始後證人劉寬仁與陳國隆、告訴人一組,衝出去時,告訴人在前面,伊與證人陳國隆在後面,看告訴人是有戴面罩,但中彈前沒有肩搭肩,沒有推擠到告訴人面罩掉下來,告訴人是單獨一人往前跑,整個過程確定沒看到告訴人把面罩拿下,中彈時告訴人前後都沒有人等事實。 (五)證人陳國隆經具結之證詞:當時教練目視面罩有無戴好,證人陳國隆與劉寬仁躲在油桶1、20秒,告訴人就往前衝 要奪旗,證人陳國隆在左邊,證人劉寬仁在右邊,過不久告訴人即中彈,三人沒有肩搭肩,確定開戰後告訴人沒有把帽子拿下來等事實。以證人劉寬仁、陳國隆所證,告訴人係進行該漆彈活動時眼睛受傷之事實可以認定,雖證人陳國隆、劉寬仁未親眼看見面罩脫落時之情形,然告訴人既係進行漆彈活動時眼睛受傷,且非3人推擠時人為掉落 ,則告訴人應係面罩脫落導致眼睛遭漆彈涉及而受傷一情可以認定。 (六)證人顏宏樹經具結之證詞:證明證人顏宏樹當時係告訴人之敵對方,跑的過程證人都一直扶著面具,因為感覺面具會掉,事後在大廳,證人顏宏樹有說沒看到面罩被撥掉的樣子等事實。因此,告訴人指述面罩自行脫落一情應可認定。 (七)證人龔美鳳經具結之證詞:案發後在大廳時,被告王駿杰說是目視檢查面罩有無戴好之事實,因此,被告王駿杰確未確實檢查活動參與人員面罩有無戴好之事實應可認定。(八)證人黃文政經具結之證詞:證人黃文政就定位後,面罩就幾乎鬆脫要掉下來,證人黃文政不得已有拿下來再綁好,當時遊戲尚未開始,遊戲開始後,印象中面罩綁得不是很緊,證人又拉了好幾次才綁緊之事實,因此,告訴人指述活動時面罩自行脫落一情應可認定。 (九)證人楊勝安經具結之證詞:證明證人楊勝安因知悉財團法人塑膠中心要在萊馥渡假村辦漆彈活動,證人楊勝安即告知被告楊文泉後,由被告楊文泉自行與財團法人塑膠中心連絡並向萊馥渡假村請款,現場教練及護具均由被告楊文泉提供,有告知被告楊文泉現場談過約8至10人下去玩之 事實,因此,被告楊文泉應自行備妥2名教練,卻僅通知 被告王駿杰一名教練到場,是被告楊文泉此部分過失應可認定。 (十)證人即體育署全民運動組科長林世娟、同組職務代理人陳偉煌到庭具結證稱:依唯一訂定之漆彈活動輔導管理注意事項規定,漆彈活動每10名參與者,即應有一名教練,未區分正式比賽或非正式比賽等事實。因此,被告楊文泉未備妥2名教練應有過失。 (十一)中信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函:證明告訴代理人確於101 年9月17日仍通知諾曼地公司協商之事實,則告訴狀陳 述於101年9月30日始知悉被告應為楊文泉一情可以認定。 (十二)本署訊問筆錄:證明被告王駿杰係被告楊文泉於102年1月25日到庭後始提供姓名年籍,則告訴人於101年12月 24日提出告訴應未逾告訴期間。 (十三)教育部體育署102年7月4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證明依漆彈活動輔導管理注意事項第7條規定,10人參與漆彈活動應有二名以上教練從旁指導之事實。雖體育署函請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說明,在一般漆彈休閒活動中面罩是可以如此配戴一情,然現場狀況仍應以在場人之證詞較可採信,以證人顏宏樹、黃文政之證詞可知,告訴人指述面罩自行脫落一情應可認定。(十四)活動估價單:證明塑膠中心確於100年9月29日、30日舉辦教育訓練之事實。 (十五)診斷證明書: 證明告訴人黃建勳受有左眼外傷性虹膜 炎合併前房出血、左眼虹膜韌帶斷裂、左眼視網膜出血之傷害。 (十六)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02年7月23日中山醫大附醫法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明告訴人黃建勳於100年9月30日,因左眼球挫傷、前房出血併虹膜裂傷至該院急診,後持續門診追蹤治療,於12月7日診斷為左眼外傷性白 內障併水晶體半脫位至該院手術,此手術前,於11月 17日門診檢查時,因上述診斷致左眼視力為萬國視力表0.03之事實。 (十七)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教練證證明被告王駿杰為漆彈教練之事實。 二、核被告楊文泉、王駿杰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檢 察 官 林映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書 記 官 黃穎柔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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