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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1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顏銀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71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建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一百零三年五月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關於編號40之記載即「編號40、品名:編號3-44HTC 廠牌智慧型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數量、單位:1 支、備註:同上」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關於編號40之記載即「編號40、品名:編號3-44HTC 廠牌智慧型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數量、單位:1 支、備註:同上」,顯係誤寫,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顏銀秋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13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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